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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5 19:16:5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0772 号
致: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卢静静律师、叶子昂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
n/)公告的《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西园一路 18 号浙大网新软件园 A 楼 14
楼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1,836,1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33%,均为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7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1,285,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76%。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出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予以审议: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史烈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02 选举陈健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03 选举沈越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04 选举董丹青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05 选举赵建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06 选举张四纲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8.07 选举张雷刚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9.《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9.01 选举张彤平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9.02 选举姚晓燕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10.《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16.《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01 选举段祺华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2 选举沈林华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3 选举蔡家楣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04 选举杨建刚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共 68 名。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472,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2255%;5,997,1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7572%;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3%。
2.《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684,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3230%;5,785,1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6597%;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3%。
3.《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472,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2255%;5,997,1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7572%;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3%。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684,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3230%;5,785,1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6597%;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3%。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684,2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3230%;5,785,1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6597%;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462,743 股同意,5,785,102 股反对,37,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19%。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036,9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0254%;6,432,40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9573%;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4,815,441 股同意,6,432,404 股反对,37,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39%。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327,8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7.1591%;6,141,50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2.8235%;3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74%。
8.《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史烈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史烈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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