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182268.96 | 3222.67 | 20.39 | 201.67 | 1.42 |
2024-05-30 | 182513.46 | 3992.90 | 23.12 | 228.44 | 0.70 |
2024-05-29 | 181809.71 | 3163.18 | 22.56 | 225.17 | 1.01 |
2024-05-28 | 182366.38 | 2096.30 | 23.04 | 228.11 | 0.50 |
2024-05-27 | 183498.88 | 3235.38 | 23.07 | 225.18 | 0.52 |
2024-05-24 | 183053.53 | 2565.04 | 23.12 | 224.05 | 1.86 |
2024-05-23 | 184875.89 | 2159.16 | 21.41 | 203.20 | 0.30 |
2024-05-22 | 185009.53 | 3482.41 | 21.31 | 201.40 | 0.20 |
2024-05-21 | 183158.55 | 1329.93 | 21.58 | 205.67 | 0.07 |
2024-05-20 | 183909.19 | 1628.70 | 23.44 | 222.46 | 0.3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1 | 1656969.67 | 92.054 |
2 | 基金 | 46 | 19169.75 | 1.065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9 | 1657272.24 | 92.071 |
2 | 基金 | 332 | 29939.13 | 1.663 | |
2023-09-30 | 1 | 其他 | 9 | 1650550.71 | 91.697 |
2 | 基金 | 20 | 17196.98 | 0.955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1 | 1651759.94 | 91.764 |
2 | 基金 | 246 | 26651.74 | 1.481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1650972.46 | 91.721 |
2 | 基金 | 13 | 13829.62 | 0.76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1-10 | 6.66 | 6.66 | 0 | 320.00 | 2131.2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0-12 | 7.08 | 7.10 | -0.28 | 320.00 | 2265.6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4 | 4.07 | 4.08 | -0.25 | 100.00 | 407.00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4 | 4.06 | 4.08 | -0.49 | 100.00 | 406.00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4 | 4.07 | 4.08 | -0.25 | 45.00 | 183.15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4 | 4.07 | 4.08 | -0.25 | 30.00 | 122.1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6-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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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
发文单位 | 新疆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赵明 |
公告日期 | 2019-12-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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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陈湖平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5
赵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赵明,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赵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明任职情况 赵明于2011年6月22日入职华龙证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现红山路营业部),历任华龙证券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顾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赵明于2022年9月13日从华龙证券离职。 二、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6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廖某蓉委托,使用廖某蓉华龙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19只股票,使用廖某蓉期权账户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赵明没有违法所得。具体情况如下: (一)廖某蓉账户基本情况 1.廖某蓉普通证券账户。廖某蓉于2014年4月15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913*****78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45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946。 2.廖某蓉期权证券账户。廖某蓉于2017年1月16日开立股票期权账户,期权资产账号913*****24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888。 (二)廖某蓉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廖某蓉名下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廖某蓉本人。廖某蓉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建设银行账户为454**************634,2014年4月15日开户至今廖某蓉累计通过银证转账存入资金29,942,203元,累计取出资金26,414,203元。 (三)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情况 2016年10月以来,廖某蓉通过微信将其账户和交易密码发送给赵明,赵明使用本人手机通过135*****930、130*****577两个号码帮廖某蓉操作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共计19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8,618,509.48元,累计卖出金额8,491,173.5元,共计亏损144,787.41元。 (四)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情况 2017年1月16日廖某蓉开立股票期权账户,主要通过电脑和手机委托下单,其中电脑经比对MAC地址为红山营业部现场演示机。手机经比对手机序列号(IMEI)硬件信息为赵明本人手机。经统计,2017年1月16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明通过本人手机使用廖某蓉股票期权账户下单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累计买入开仓金额565,125元,累计卖出平仓金额386,962元,亏损199,979元。 三、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一)杨某萍账户基本情况 杨某萍于2011年6月23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913******01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91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4****179。 (二)杨某萍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赵明,杨某萍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615和工商银行621*************803。 杨某萍农业银行账户在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由赵明交通银行账户、赵明工商银行账户合计转入资金236,500元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7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出738,541.84元至赵明前述银行账户。 杨某萍工商银行账户在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由赵明工商银行账户转入580,000元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萍证券账户,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1日杨某萍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合计转出738,535.33元至赵明账户。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杨某萍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明实际控制,赵明主要通过本人手机委托下单,涉案手机号为135*****930、130*****577。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经统计,杨某萍证券账户自2011年6月23日开立以来,由赵明实际控制使用,交易“浦发银行”“美丽生态”等146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9,316,247.22元,累计卖出金额9,313,111.74元,盈利25,961.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委托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行为。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5,961.4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3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5
陈湖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湖平) 〔2019〕142号 当事人:陈湖平,男,1991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湖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湖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湖平知悉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交易的未公开信息 厦门盛世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汇金)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下设盛世汇金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南强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汇金量化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只产品。陈湖平系盛世汇金投资总监,负责上述产品的交易事项。 二、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共同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趋同交易的情况 陈湖平与其父陈某发在涉案账户交易前会商量交易情况,两人自认控制使用“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买入“盛屯矿业”“罗平锌电”等股票,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的交易标的存在重合,交易时间较为接近,并且盛世汇金的产品账户、“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存在MAC、IP地址重合的情况。 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福田汽车”“盛屯矿业”“华能水电”“特变电工”“建发股份”“华胜天成”“西部矿业”“金诚信”等8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531.39万元,趋同交易获利19.60万元。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趋同交易“罗平锌电”“盾安环境”“康芝药业”“桂林三金”“郑州银行”等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9,632.8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13.4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会认为,陈湖平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知悉盛世汇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其父陈某发共商交易,操作“陈某发”和“傅某城”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盛世汇金产品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成交金额合计35,164.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693.89万元。其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湖平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