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17761.86 | 380.84 | 664.07 | 2045.34 | 6.20 |
2024-05-30 | 17645.93 | 195.94 | 674.78 | 2044.59 | 25.94 |
2024-05-29 | 17676.14 | 220.80 | 651.93 | 1962.32 | 8.21 |
2024-05-28 | 17549.40 | 187.25 | 646.51 | 2004.19 | 29.65 |
2024-05-27 | 17502.10 | 279.26 | 635.55 | 1995.63 | 1.00 |
2024-05-24 | 17761.02 | 263.37 | 638.47 | 2011.19 | 5.40 |
2024-05-23 | 17660.93 | 196.56 | 646.12 | 2061.13 | 14.96 |
2024-05-22 | 18028.32 | 244.44 | 631.31 | 2058.08 | 2.85 |
2024-05-21 | 18149.54 | 216.38 | 636.64 | 2081.82 | 12.36 |
2024-05-20 | 18143.63 | 432.67 | 627.90 | 2065.80 | 12.8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9 | 327262.57 | 72.386 |
2 | 上市公司 | 1 | 2130.75 | 0.47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9 | 327262.57 | 72.386 |
2 | 上市公司 | 1 | 2130.75 | 0.471 | |
3 | 基金 | 24 | 1921.06 | 0.425 | |
2023-09-30 | 1 | 其他 | 9 | 108576.71 | 48.247 |
2 | 上市公司 | 1 | 2130.75 | 0.94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9 | 106851.31 | 47.480 |
2 | 上市公司 | 2 | 5062.33 | 2.249 | |
3 | 基金 | 17 | 1761.47 | 0.783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106848.74 | 47.479 |
2 | 上市公司 | 2 | 5062.33 | 2.24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9-26 | 4.55 | 4.95 | -8.08 | 116.90 | 531.9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东虹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03-29 | 4.93 | 5.11 | -3.52 | 30.97 | 152.66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1-03-26 | 4.92 | 5.19 | -5.20 | 33.00 | 162.36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兴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1-01-08 | 4.50 | 4.73 | -4.86 | 46.00 | 207.0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卖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 |||||
2021-01-07 | 4.29 | 4.50 | -4.67 | 48.00 | 205.92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卖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 |||||
2017-01-17 | 8.63 | 8.75 | -1.37 | 65.00 | 560.95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8-1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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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力帆科技:关于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尹喜地,尹明善,尹索微,汤晓东,牟刚,陈巧凤,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7-2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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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 ||||
发文单位 | 重庆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周兴华 |
力帆科技:关于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16
尹喜地,尹明善,尹索微,汤晓东,牟刚,陈巧凤,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98 号 ─────────────── 关于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 尹喜地、尹索微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力帆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1777; 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 控股股东;-2- 尹明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 陈巧凤,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 尹喜地,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 尹索微,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 牟 刚,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汤晓东,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重庆力 帆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经查明, 2020 年 3 月 21 日,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更名前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称,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期间,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力帆控股)的 7 笔借款提供关联担保,担保涉及的借款本金 合计 55,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38%。具 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23 日, 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向富滇银行重 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申请 2 亿元流动资金贷款,-3- 期限一年,并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9 年 4 月 22 日,力帆控股与富滇银行签署展期协议,将上述 2 亿元借 款展期至 2020 年 3 月 21 日。公司同日出具担保函件,对上述展 期后借款继续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原控股股东力帆控 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先后签订 6 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合计 3.5 亿元。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 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对 上述借款及利息作出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 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就上述担保事项分别收到富滇银行和中国 工商银行发来的不可撤销的《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函》,确认解 除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不再承担任何差额补足义务。 另经查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2021 年 3 月 2 日, 中国证 监会重庆监管局就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向公司、尹明善、陈巧凤、 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出具警示函,分别为《关于对力帆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 23 号)、《关于对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 5 人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6 号)。根据《关于对尹 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等 5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4- 措施的决定》,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汤晓东作为 公司时任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多次为原控股股东提供大额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但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3 月 21 日才对 外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违规接受公司担保,未督促公司履 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 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 尹喜地、尹索微对上述违规担保负有相应责任。上述 4 人的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兼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总裁汤晓东对违规担保相 关函件签字盖章,知悉并直接办理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对违规担 保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牟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 也未及时关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并督-5- 促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也负 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违规担保已解除、未给公司 造成实际损失,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对相关 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原控股股东及有 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 公司时任董事长牟 刚、公司时任董事兼原控股股东力帆控股总裁汤晓东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7-29
周兴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时间:2021-07-29 来源: 当事人:周兴华,男,1974年11月出生,时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兴华内幕交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实业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周兴华的要求,于2021年7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兴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兴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6月30日,力帆实业开始启动半年度财务数据收集工作,力帆实业各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至22日陆续将财务数据通过OA系统发给集团财务部。负责编制2020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人员为集团财务部工作人员王某、杨某和舒某。 2020年7月22日,王某形成力帆实业半年度财务数据《股份合并报表2020.6》初稿,将该文件通过OA系统报送给叶某春、周兴华、叶某、陈某美审阅,并备注“公司2020年1-6月,净利润为-25.7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为-25.68亿元。”周兴华在7月22日看到王某提交的《股份合并报表2020.6》。 2020年7月22日至23日,公司集团财务部对《股份合并报表2020.6》进行修改。7月27日,王某将修改后的《股份合并报表2020.6》通过微信报送给叶某春、陈某美、周兴华、叶某审阅。8月4日,周兴华在2020年半年报讨论群中上传《股份合并报表2020.6》。 2020年8月18日,刘某形成《2020年半年度报告》文字部分初稿并发送给王某,由王某负责将刘某制作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文字描述部分与王某制作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部分合并,形成2020年半年报初稿。 2020年8月27日,力帆实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020年8月28日,力帆实业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本报告期(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94,500,648.2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73.99%”。 力帆实业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20年7月22日,终点为2020年8月28日信息公开日。周兴华作为时任力帆实业副总会计师,因工作原因于2020年7月22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力帆实业股票情况 2020年8月21日,周兴华通过本人证券账户将持有的145,000股力帆实业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624,587.00元,避损金额83,634.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OA系统及微信截图、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亏损事项不属于内幕信息。第二,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有误。第三,本案避损事实认定及避损金额计算有误。第四,未利用半年报财务数据进行交易,无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避损的主观故意,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小,亦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不应承担高额的罚款,处罚过重。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关于内幕信息的认定。《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显示,公司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将公司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的事项认定为内幕信息,有充分的在案证据予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2020年7月22日,王某形成的力帆实业半年度财务数据《股份合并报表2020.6》初稿显示,公司2020年半年度发生重大亏损,已足以对公司股价形成重大影响,内幕信息已形成。第三,关于内幕交易避损认定、避损金额计算。当事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力帆实业股票后,股票连续跌停,构成避损的事实。当事人无相关证据证明我局认定的避损金额有误。第四,关于交易理由及量罚尺度。当事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禁止交易公司股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否定当事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内幕交易的客观事实。在对当事人的处罚尺度方面,我局在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案件相关情节,量罚适当。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周兴华违法所得83,634.84元,并处以80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