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24518.97 | 1186.19 | 31.09 | 401.73 | 1.14 |
2024-05-29 | 23630.84 | 291.04 | 32.00 | 431.72 | 0.47 |
2024-05-28 | 23648.76 | 240.26 | 31.93 | 419.28 | 5.14 |
2024-05-27 | 23648.05 | 213.50 | 27.86 | 365.01 | 0.88 |
2024-05-24 | 23783.20 | 112.07 | 31.86 | 409.44 | 0.35 |
2024-05-23 | 24001.90 | 456.16 | 33.11 | 426.83 | 1.39 |
2024-05-22 | 24051.14 | 286.92 | 34.48 | 458.28 | 0.85 |
2024-05-21 | 24055.56 | 276.01 | 34.90 | 463.52 | 4.64 |
2024-05-20 | 24094.85 | 1148.98 | 31.36 | 434.07 | 5.41 |
2024-05-17 | 23708.26 | 159.25 | 28.21 | 377.21 | 0.59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88329.20 | 79.028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88579.32 | 79.252 |
2 | 基金 | 46 | 742.26 | 0.66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88451.94 | 79.141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88603.93 | 79.277 |
2 | 基金 | 52 | 612.22 | 0.54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6 | 88102.00 | 78.82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5-05 | 15.74 | 17.46 | -9.85 | 16.24 | 255.62 |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5-04 | 19.83 | 17.49 | 13.38 | 16.24 | 322.04 |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4-03 | 16.05 | 16.83 | -4.63 | 17.31 | 277.83 |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水上公园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9-08 | 19.10 | 20.30 | -5.91 | 29.90 | 571.09 |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2-08-26 | 21.20 | 20.05 | 5.74 | 40.00 | 848.0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25 | 19.98 | 19.30 | 3.52 | 22.76 | 454.74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12-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重庆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吴城,李金千,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2-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 ||||
发文单位 | 重庆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吴城,李金千,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1-2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重庆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吴城,李金千,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9-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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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城矿业:关于参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1-16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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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樊晖 |
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12-05
吴城,李金千,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公告编号:2023-09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1520230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5)。 2023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住所:四川 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吴城,男,1985年4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系国城矿业实际控制人,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李金千,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郭巍,女,1981年2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1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 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 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 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 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 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 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 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 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 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 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 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 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 万元 , 占披露金额 146841.95 万元的 21.15%。 上述违法事实,有《锌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点价记录表、付款审批单、 资金划转银行回单、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页、财务报表、公司公告和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城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 2 事长,对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公 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城、李金千和郭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郭巍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 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 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3年11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 3 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5
吴城,李金千,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当事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 吴城,男,1985年4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系国城矿业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李金千,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郭巍,女,1981年2月出生,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上述违法事实,有《锌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点价记录表、付款审批单、资金划转银行回单、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页、财务报表、公司公告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城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对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城、李金千和郭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郭巍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11-27
吴城,李金千,郭巍,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公告编号:2023-095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1520230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 [2023] 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城先生、李金千先生、郭巍女士: 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上市公司)涉嫌违法 的事实如下: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 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 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 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 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 1 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 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 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 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 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 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 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 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 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上述事实,有天津国瑞《锌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点价记录表、付款审 批单、资金划转银行回单、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页、财务报表、公司公告和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国城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对上市公司 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 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 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2 (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 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 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 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3
国城矿业:关于参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9-25
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公告编号:2023-072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因前期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被阿坝藏族羌 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阿坝州应急管理局”)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金鑫矿业已停工进行整顿,并积极开展各项善 后工作。公司于近日收到金鑫矿业通知,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已对金鑫矿业复工复 产前的相关整改工作进行了复查,并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阿州)应急 复查[2023]0920-01号】,金鑫矿业问题隐患整改全部完成,按照相关规定,将金 鑫矿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予以归还。随后,金鑫矿业向马尔康市应急管 理局提交了《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复工复产的申请》,并于2023年9月23日收 到马尔康市应急管理局发来的《关于复工复产批复的通知》(马尔应急[2023]64 号),经现场核实金鑫矿业已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同意其复工复产。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整改期间,公司积极协助金鑫矿业对其问题隐患进行了有效整改,后 续公司将持续督促金鑫矿业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义务。恢复生产后,金鑫矿业将进一步发挥资源品质优 势,加快矿山开发建设,为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1、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 【(阿州)应急复查 [2023]0920-01号】。 2、马尔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复工复产批复的通知》(马尔应急 1 [2023]64号)。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4日 2
关于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1-16
樊晖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093 号 关于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樊晖,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 樊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22 年 3 月 3 日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2〕 1 号) 查明的事实, 2018 年 2 月 7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 樊晖控制使用 44 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 股 票, 2018 年 7 月 4 日,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樊晖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最高持股比例为 6.2%。 樊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樊晖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