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28775.38 | 2185.93 | 57.62 | 433.90 | 3.18 |
2024-05-29 | 27730.51 | 2577.59 | 54.70 | 419.57 | 0.16 |
2024-05-28 | 26312.92 | 2387.54 | 68.02 | 519.69 | 2.07 |
2024-05-27 | 25715.24 | 1622.56 | 66.40 | 502.67 | 0.30 |
2024-05-24 | 25119.72 | 1399.83 | 71.57 | 533.22 | 1.49 |
2024-05-23 | 26067.18 | 1845.85 | 75.29 | 551.14 | 9.24 |
2024-05-22 | 24777.67 | 504.83 | 66.49 | 497.37 | 1.20 |
2024-05-21 | 24655.17 | 771.61 | 67.63 | 506.57 | 2.50 |
2024-05-20 | 24828.52 | 1744.06 | 72.14 | 547.56 | 5.41 |
2024-05-17 | 24148.94 | 819.16 | 74.57 | 559.30 | 4.19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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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8 | 73081.14 | 38.219 |
2 | 上市公司 | 1 | 27366.95 | 14.312 | |
3 | 社保 | 1 | 5400.00 | 2.824 | |
4 | 基金 | 11 | 1214.33 | 0.635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0 | 73093.24 | 38.226 |
2 | 上市公司 | 1 | 27258.95 | 14.256 | |
3 | 社保 | 1 | 5000.00 | 2.615 | |
4 | 基金 | 77 | 3605.16 | 1.885 | |
2023-09-30 | 1 | 其他 | 8 | 68830.46 | 35.997 |
2 | 上市公司 | 1 | 26275.90 | 13.742 | |
3 | 社保 | 1 | 4683.75 | 2.449 | |
4 | 基金 | 16 | 1282.74 | 0.67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72560.58 | 37.947 |
2 | 上市公司 | 1 | 26247.24 | 13.727 | |
3 | 基金 | 97 | 5623.84 | 2.941 | |
4 | 社保 | 1 | 4600.00 | 2.406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56917.14 | 36.112 |
2 | 上市公司 | 1 | 19676.02 | 12.484 | |
3 | 社保 | 1 | 4700.00 | 2.98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12-18 | 6.82 | 7.50 | -9.07 | 2060.01 | 14049.26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2-18 | 6.82 | 7.50 | -9.07 | 1539.99 | 10502.74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8 | 6.81 | 7.60 | -10.39 | 365.94 | 2492.05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沙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金沙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8 | 6.81 | 7.60 | -10.39 | 685.28 | 4666.76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金沙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8 | 6.81 | 7.60 | -10.39 | 754.00 | 5134.74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重庆金沙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8 | 6.81 | 7.60 | -10.39 | 1934.06 | 13170.95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沙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3-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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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崔红、王小伦)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崔红,王小伦 |
公告日期 | 2023-03-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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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恩)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罗恩 |
公告日期 | 2023-03-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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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玉军)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滕玉军 |
公告日期 | 2023-03-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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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景丽)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陈景丽 |
公告日期 | 2019-01-2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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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重庆秀山乌江供电有限公司受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环罚字〔2018〕29号) | ||||
发文单位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重庆秀山乌江供电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崔红、王小伦)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03
崔红,王小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崔红、王小伦) 〔2023〕16号 当事人:崔红,女,1975年12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王小伦,男,1977年1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崔红、王小伦内幕交易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崔红、王小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某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 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某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 2019年2月18日,长江电力谢某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在北京进行座谈,共同协调推进重组事宜。 2019年2月20日,联合能源召开董事会,专题研究讨论公司整体上市相关事宜,并提议召开股东会。 2019年2月28日,联合能源召开股东会,对三峡水利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讨论,提请各股东就《重组意向协议书》《附带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书》进行决策。与会股东就合作前景、收购条件、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等基本达成共识。刘某(西藏源翰授权代表)、石某伟等参加了会议。 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的15家股东单位分别召开相关决策会议,讨论并同意签署重组意向书,石某伟等参加了相关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某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石某伟等多人。 上述事实,有长江电力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崔红、王小伦内幕交易三峡水利股票 (一)账户基本情况 “崔红”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2019年2月26日崔红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证券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为9300XXXX7563。2019年3月1日,崔红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8888XXXX1016。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崔红”信用证券账户交易了“三峡水利”。 (二)账户控制情况 “崔红”信用证券账户由崔红本人开立,使用尾号8823手机号下单交易,崔红和王小伦承认,该账户是他们二人共同操作使用。2019年3月4日崔红建设银行尾号1219的银行账户向“崔红”信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700万元,该资金来源于崔红尾号0958银行账户210万元、来源于崔红控制的重庆聪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9万元、来源于王小伦尾号0401银行账户和尾号0627银行账户300万元、来源于谢某坪尾号6470银行账户30万元,以及崔红建行1219账户原有资金。综上,“崔红”信用证券账户由崔红、王小伦二人共同控制使用。 (三)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石某伟系联合能源的监事,2019年2月28日参加了联合能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知悉了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9年2月28日。 石某伟与王小伦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内2人联络频繁,其中2019年2月25日有6次短信、8次通话;2019年2月26日有3次通话,2019年2月27日有2次短信7次通话;2019年3月1日和3月4日各有一次通话。 (四)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崔红”信用证券账户在2019年3月4日(3月2、3日为休息日)开始买入“三峡水利”,并且连续在3个交易日内合计买入127.07万股,成交金额12,186,906.46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最终获利498,068.24元。具体为,2019年3月4日买入成交“三峡水利”649,482股,成交金额6,202,031.46元;3月5日买入成交614,200股,成交金额5,912,145元;3月6日买入成交7,000股,成交金额72,730元。 (五)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石某伟与王小伦关系密切,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频繁的通讯联络。 2.“崔红”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2019年2月25日王小伦和石某伟有通话联系,2月27日,崔红开立了普通证券账户;3月1日和3月4日王小伦和石某伟有通话联系,崔红又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等高度吻合。 3.崔红、王小伦归集资金明显异常。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崔红银行账户在短时间内快速汇集70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后立刻买入“三峡水利”,崔红、王小伦汇集资金和买入股票急切,转账和交易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吻合。 4.“崔红”信用证券账户交易明显异常。“崔红”信用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时间与石某伟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基本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石某伟不晚于2019年2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3月1日和3月4日王小伦和石某伟有通话联系,3月4日起,“崔红”信用证券账户快速、集中、大量、单一买入“三峡水利”,交易“三峡水利”的时点与石某伟通话联络时间高度吻合。同时,“崔红”信用证券账户大量使用融资业务买入涉案股票,交易意愿强烈。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情况、银证转账记录、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小伦与崔红共同交易“三峡水利”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崔红、王小伦违法所得498,068.24元,并处以996,136.4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恩)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03
罗恩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恩) 〔2023〕15号 当事人:罗恩,男,1973年1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恩内幕交易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罗恩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6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恩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某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 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某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 2019年2月18日,长江电力谢某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在北京进行座谈,共同协调推进重组事宜。 2019年2月20日,联合能源召开董事会,专题研究讨论公司整体上市相关事宜,并提议召开股东会。 2019年2月28日,联合能源召开股东会,对三峡水利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讨论,提请各股东就《重组意向协议书》《附带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书》进行决策。与会股东就合作前景、收购条件、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等基本达成共识。刘某(西藏源翰授权代表)、石某伟等参加了会议。 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的15家股东单位分别召开相关决策会议,讨论并同意签署重组意向书,罗恩等参加了相关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某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罗恩等多人。 上述事实,有长江电力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罗恩内幕交易三峡水利股票 (一)账户基本情况 罗恩于2000年3月8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400XXXX403。2017年1月24日又在该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证券账户400XXXX186。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恩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 (二)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恩操作自己的电脑和尾号为3889手机号码交易“三峡水利”。2019年3月4日,罗恩尾号2563的银行账户,向“罗恩”证券账户转入资金50万元。罗恩承认使用和控制其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三)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重庆市东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铝业)系联合能源法人股东之一,其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勇,罗恩为东升铝业董事。2019年3月1日,东升铝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并同意东升铝业与“三峡水利”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或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联合能源3.13%股份出让给三峡水利,罗恩作为董事参加此次会议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知悉了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1日。 (四)罗恩交易“三峡水利”情况 2019年3月1日至3月8日,罗恩使用其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三峡水利”461,200股,成交金额4,491,181元,期间卖出“三峡水利”100,000股,成交金额1,053,001元。具体为:2019年3月4日买入293,400股,成交金额2,799,173元;3月6日卖出100,000股,又买入10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1,020,500元;3月7日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496,000元;3月8日买入18,700股,成交金额175,508元。截至2020年10月16日,“罗恩”证券账户将2019年3月1日至3月8日累计买入的“三峡水利”461,200股全部卖出,亏损147,308.15元。 (五)罗恩交易“三峡水利”的特征 1.罗恩2019年3月1日参加东升铝业临时董事会知悉内幕信息后,于3月4日向其证券账户转入大量资金,并大量买入“三峡水利”,转账时间和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 2.三峡水利3月9日停牌,罗恩于3月8日股市收盘15分钟前又大量买入“三峡水利”10,000余股,交易时间与停牌进度高度吻合。 3.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恩”证券账户快速、大量交易“三峡水利”,其增持量显著上升,期末持股单一性特征明显。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情况、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罗恩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当事人未参与2019年3月1日召开的东升铝业董事会。2.当事人2019年3月1日的活动轨迹不支持其参加了当日召开的东升铝业董事会。3.当事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短期大额交易“三峡水利”的情况。4.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依法获取的2019年3月1日东升铝业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罗恩作为时任东升铝业公司董事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和对外效力。第二,罗恩提供的2019年3月1日的行动轨迹,不能合理排除其没有签署董事会决议。第三,罗恩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9年3月1日至3月8日,“罗恩”证券账户净增持“三峡水利”361,200股,达到增持前持有量257,800股的1.40倍。说明罗恩通过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及融资借入资金放量、大量买入“三峡水利”的意图强烈。第四,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因不符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09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我会对罗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罗恩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玉军)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03
滕玉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滕玉军) 〔2023〕13号 当事人:滕玉军,男,1961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滕玉军内幕交易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滕玉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玉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玉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 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玉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 2019年2月18日,长江电力谢某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在北京进行座谈,共同协调推进重组事宜。 2019年2月20日,联合能源召开董事会,专题研究讨论公司整体上市相关事宜,并提议召开股东会。 2019年2月28日,联合能源召开股东会,对三峡水利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讨论,提请各股东就《重组意向协议书》《附带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书》进行决策。与会股东就合作前景、收购条件、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等基本达成共识。刘某(西藏源翰授权代表)、石某伟等参加了会议。 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的15家股东单位分别召开相关决策会议,讨论并同意签署重组意向书,石某伟等参加了相关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玉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滕玉军等多人。 上述事实,有长江电力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滕玉军内幕交易三峡水利股票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04年3月9日,滕玉军在中信证券天津分公司(原天津友谊路营业部)开立账户,其中普通资金账户101XXXXX263。2010年6月4日,滕玉军开立信用账户800XXXX607。 (二)账户控制关系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滕玉军”证券账户使用其本人尾号1118的手机号码下单,账户中的资金为滕玉军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资金。上述期间内,“滕玉军”证券账户由滕玉军控制使用。 (三)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9年1月9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及水利部所属水工厂股权合作事宜进行沟通。滕玉军参加了会议,知悉了内幕信息。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滕玉军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参加相关会议知悉内幕信息。 (四)滕玉军交易“三峡水利”情况 2019年2月27日、28日,“滕玉军”证券信用账户通过融资方式买入“三峡水利”431,998股,通过证券方式买入“三峡水利”92,800股,合计买入524,798股,成交金额4,809,600元。2019年3月25日,滕玉军将其信用账户持有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获利527,319.42元。 (五)滕玉军的交易特征 1.滕玉军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参加会议知悉了内幕信息。 2.滕玉军参加了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的党委会,1月27日,滕玉军大量买入“三峡水利”,并在复牌当日将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情况、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滕玉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滕玉军违法所得527,319.42元,并处以1,054,638.8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景丽)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03
陈景丽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景丽) 〔2023〕14号 当事人:陈景丽,女,1974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景丽内幕交易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陈景丽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9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景丽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景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峡水利内幕信息形成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混改试点方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研究论证重庆长电联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重庆两江长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力)上市的方案和路径,推进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2018年9月12日,三峡集团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水利部主要负责人等,协调重庆配售电整体上市事宜,汇报三峡水利重组事宜,水利部表示支持。会后,水利部要求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负责三峡集团与水利部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26日,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张某明带领谢某、张某拜访水利部,具体协调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事宜,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负责人刘某杰参会。 2018年11月14日,长兴电力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同意长兴电力参与联合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9年1月9日,张某明再次带队到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该局刘某杰、副局长滕某军、新华水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利)董事长叶某桥等就推动重庆配售电业务整体上市等进行沟通,双方同意形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1月10日,新华水利向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报送《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 2019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滕某军、刘某杰先后对《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请示》作了批示。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向局党委委员、相关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 2019年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同意支持以三峡水利为平台实施“四网融合”。刘某杰、滕某军等参加了会议。 2019年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 2019年2月18日,长江电力谢某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在北京进行座谈,共同协调推进重组事宜。 2019年2月20日,联合能源召开董事会,专题研究讨论公司整体上市相关事宜,并提议召开股东会。 2019年2月28日,联合能源召开股东会,对三峡水利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行讨论,提请各股东就《重组意向协议书》《附带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书》进行决策。与会股东就合作前景、收购条件、交易协议主要条款等基本达成共识。刘某(西藏源翰授权代表)、石某伟等参加了会议。 自2019年2月28日至3月10日,联合能源及长兴电力的15家股东单位分别召开相关决策会议,讨论并同意签署重组意向书,石某伟等参加了相关会议。 2019年3月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9年3月7日,三峡水利董办的胡某将《关于建议启动重庆地方电网整体上市的函》传真给叶某桥。 2019年3月8日,叶某桥向刘某杰、滕某军做了汇报,电话告知陈某娟、张某平办理停牌手续。 2019年3月9日,三峡水利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三峡水利发布的重组方案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公开于2019年3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滕某军等多人。 上述事实,有长江电力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陈景丽内幕交易三峡水利股票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00年11月20日,陈景丽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武清雍阳西道证券营业部开立“陈景丽”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户41XXXX85;2011年5月19日在上述营业部开立“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69XXXX04。 (二)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通过其单位电脑网上委托和自己手机尾号7798委托下单两种方式使用“陈景丽”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陈景丽”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景丽的自有资金和家庭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建设银行尾号5285的账户向“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共计38,000元,普通证券账户向信用账户转入“三峡水利”75,100股作为融资担保品,陈景丽的证券账户实际由陈景丽控制并使用。 (三)陈景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陈景丽与滕某军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滕某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9日。 (四)陈景丽交易“三峡水利”情况 “陈景丽”普通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24日、1月25日分别买入“三峡水利”,累计买入成交75,100股,并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1月28日通过担保品提交方式将该75,100股“三峡水利”转入“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 “陈景丽”信用证券账户,在2019年1月28日至3月7日之间累计买入“三峡水利”94,200股,成交金额825,359元。其中1月28日买入34,000股,成交金额279,300元,1月29日买入8,000股,成交金额65,270元,1月30日买入1,000股,成交金额8,160元,1月31日买入1,000股,成交金额8,020元,2月26日卖出29,100股,成交金额242,694元,2月27日买入40,700股,成交金额369,876元,3月4日买入2,100股,成交金额20,115元,3月5日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29,760元,3月6日买入3,000股,成交金额30,654元,3月7日买入1,400股,成交金额14,204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证券账户共计买入“三峡水利”169,300股,成交金额1,421,884元,卖出29,100股,成交金额242,694元,股票复牌后,其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股份全部卖出,最终获利310,740.17元。 (五)相关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景丽控制“陈景丽”证券账户交易“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同意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陈景丽于1月24日、25日买入“三峡水利”75,100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陈景丽又买入34,000股。 2.复牌当日,陈景丽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的“三峡水利”全部卖出。 3.陈景丽通过多种渠道汇集资金,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和使用融资业务买入“三峡水利”的行为,筹措资金意愿强烈。 4.“陈景丽”证券账户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全部持股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 上述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情况、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景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陈景丽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滕某军未告诉当事人内幕信息;其二,当事人的交易不异常。当事人的证券账户经常处于满仓加融资状态,例如“稀碳新材”“中信证券”等股票。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首先,陈景丽与滕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滕某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不晚于2019年1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其次,陈景丽买入“三峡水利”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一是,陈景丽买入“三峡水利”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党群办公室发出召开党委会议通知,“陈景丽”证券账户于该日买入“三峡水利”60,100股;1月25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召开党委会,同意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与三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日“陈景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15,000股;1月28日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向水利部上报了《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解决“两厂”问题的报告》,该日“陈景丽”证券账户买入“三峡水利”34,000股。三个交易日,“陈景丽”证券账户累计买入109,100股,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三峡水利”169,300股的比例为64.44%。二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持有“三峡水利”市值占其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为99.23%,持股单一特征明显。三是,陈景丽所述其一贯满仓交易股票的说法,不能解释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性。四是,我会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的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因不符合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09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我会对陈景丽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陈景丽违法所得310,740.17元,并处以621,480.3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2日
重庆秀山乌江供电有限公司受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环罚字〔2018〕29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1-21
重庆秀山乌江供电有限公司
处罚及罚款缴纳情况:根据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环罚字〔2018〕29号),秀山乌江供电因清溪变电站变压器油泄露,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被处以罚款100,000元。秀山供电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了上述罚款。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