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13077.39 | 141.67 | 105.19 | 594.30 | 14.56 |
2024-05-16 | 13068.32 | 61.40 | 90.63 | 508.41 | 0.04 |
2024-05-15 | 13105.09 | 162.10 | 90.59 | 502.75 | 0 |
2024-05-14 | 13083.72 | 148.55 | 90.85 | 508.74 | 1.86 |
2024-05-13 | 13101.71 | 119.83 | 90.46 | 499.32 | 0.27 |
2024-05-10 | 13110.47 | 266.49 | 91.10 | 517.43 | 6.64 |
2024-05-09 | 12988.43 | 257.91 | 96.93 | 552.48 | 0.20 |
2024-05-08 | 12967.32 | 124.15 | 97.73 | 548.24 | 0.52 |
2024-05-07 | 13081.18 | 195.95 | 97.75 | 556.17 | 0.25 |
2024-05-06 | 13235.37 | 592.06 | 99.04 | 566.49 | 0.2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25667.37 | 38.366 |
2 | 基金 | 1 | 508.94 | 0.76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26069.30 | 38.967 |
2 | 基金 | 21 | 1552.66 | 2.32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26069.30 | 38.967 |
2 | 基金 | 1 | 523.46 | 0.782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26578.70 | 39.729 |
2 | 基金 | 14 | 1134.12 | 1.695 | |
2023-03-31 | 1 | 其他 | 5 | 25876.46 | 38.679 |
2 | 基金 | 1 | 503.44 | 0.753 | |
3 | 上市公司 | 1 | 359.06 | 0.53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12-11 | 6.54 | 6.54 | 0 | 153.49 | 1003.85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2019-08-20 | 5.47 | 5.47 | 0 | 92.85 | 507.89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2-12-21 | 7.88 | 8.48 | -7.08 | 45.26 | 356.63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1-0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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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顾鹤富 |
公告日期 | 2023-12-2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顾鹤富 |
公告日期 | 2021-10-11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金枫酒业: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顾鹤富 |
公告日期 | 2020-12-0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金枫酒业: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顾鹤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顾鹤富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67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文号 沪〔2023〕58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当事人:顾某某,男,195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顾某某短线交易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酒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7日,顾某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金枫酒业股票786,970股,当日收盘后累计持有金枫酒业股票33,958,9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8%。2020年7月20日至23日期间,顾某某多次交易金枫酒业股票,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689,011股,买入金额13,240,016.75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36,704股,卖出金额11,107,202.90元。 上述事实,有金枫酒业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顾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顾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7
顾鹤富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0167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文号 沪〔2023〕58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8号 当事人:顾某某,男,195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顾某某短线交易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酒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7日,顾某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金枫酒业股票786,970股,当日收盘后累计持有金枫酒业股票33,958,9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8%。2020年7月20日至23日期间,顾某某多次交易金枫酒业股票,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689,011股,买入金额13,240,016.75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236,704股,卖出金额11,107,202.90元。 上述事实,有金枫酒业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顾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顾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金枫酒业: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0-11
顾鹤富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2 号 ─────────────── 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顾鹤富,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顾鹤富持有上海金枫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 34,411,2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5.14%,相关股份来源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所得。 2021 年 4 月 21-28 日, 顾鹤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3,143,770- 2- 股。 截至 4 月 28 日收盘, 顾鹤富累计持有公司股票 31,267,510 股,持股比例下降至 4.67%,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此后, 顾鹤富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6 月 22 日继续交易公司股票, 截至 6 月 22 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 21,040,599 股,持股比例下降 至 3.145%。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 5% 以下时,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 顾鹤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售义务,直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上述交易情况予以公告。 顾鹤富作为公司股东,在所持公司股份降至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下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超比例违规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5%,违规情节严重。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 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顾鹤富回复 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 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3-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金枫酒业: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7
顾鹤富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9号 ─────────────── 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顾鹤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顾鹤富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未停止买卖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 2020年7月17日,公司股东顾鹤富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2- 价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786,970股,当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 票33,958,9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8%,所持股份首次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5%。2020年7月20-23日,顾鹤富继续买卖公 司股票,截至7月23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34,411,28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4%。2020年7月27日,顾鹤富在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上述股份变动情况。作为公司股东,顾鹤 富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 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0.14%。 二、违规进行短线交易 2020年7月25日,公司披露股东短线交易公告称,顾鹤富 于2020年7月17日所持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8%。2020 年 7月20-23日,顾鹤富共买入公司股票2,689,011股,成交均价 4.95元;共卖出公司股票2,236,704 股,成交均价4.92元。顾 鹤富作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违规交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3%,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 公司股东顾鹤富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 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 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 条、第2.3 条、 第2.23 条、第11.9.1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纪律处分意向,顾 -3- 鹤富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 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