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33044.44 | 281.35 | 37.88 | 80.68 | 1.08 |
2024-05-29 | 33132.87 | 329.77 | 36.85 | 79.96 | 0.73 |
2024-05-28 | 33112.88 | 434.32 | 37.14 | 80.59 | 0.05 |
2024-05-27 | 33286.69 | 424.67 | 38.20 | 84.04 | 0.75 |
2024-05-24 | 33179.16 | 372.47 | 38.69 | 85.89 | 2.20 |
2024-05-23 | 33273.81 | 559.03 | 36.96 | 83.90 | 0.62 |
2024-05-22 | 33504.29 | 1408.29 | 36.61 | 85.67 | 2.33 |
2024-05-21 | 32875.78 | 433.02 | 35.19 | 81.29 | 3.75 |
2024-05-20 | 32951.45 | 1011.93 | 34.29 | 79.90 | 0.60 |
2024-05-17 | 32736.59 | 1137.53 | 36.03 | 87.19 | 6.44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20402.00 | 12.733 |
2 | 券商 | 1 | 2025.40 | 1.264 | |
3 | 基金 | 2 | 1310.84 | 0.818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20403.73 | 12.734 |
2 | 基金 | 22 | 2954.14 | 1.844 | |
3 | 券商 | 1 | 2025.40 | 1.26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20402.00 | 12.733 |
2 | 券商 | 1 | 2025.40 | 1.264 | |
3 | 基金 | 1 | 1372.03 | 0.856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20402.72 | 12.733 |
2 | 基金 | 5 | 2910.15 | 1.816 | |
3 | 券商 | 1 | 2025.40 | 1.264 | |
4 | 上市公司 | 1 | 507.99 | 0.317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20402.00 | 12.733 |
2 | 券商 | 1 | 2025.40 | 1.264 | |
3 | 基金 | 1 | 1051.66 | 0.65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15-09-09 | 9.00 | 9.68 | -7.02 | 5049.20 | 45442.8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5-05-21 | 20.91 | 20.91 | 0 | 10.00 | 209.10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5-05-19 | 17.28 | 17.28 | 0 | 15.00 | 259.20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4-09-15 | 5.52 | 5.81 | -4.99 | 700.00 | 3864.00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3-12-05 | 4.20 | 4.38 | -4.11 | 1028.68 | 4320.46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3-12-05 | 4.20 | 4.38 | -4.11 | 1000.00 | 4200.00 |
买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19-04-0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林立新,金泽清,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4-0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04
林立新,金泽清,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21号 ─────────────── 关于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丽家族,A股证 券代码:600503; 林立新,时任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泽清,时任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 一、关联交易标的资产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谨慎,风险提示不 充分 2015年5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江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西藏南江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南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北京墨 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烯控股)100%股份。作为 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投资项目之一,本次交易对 价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支付。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受公司委托对墨烯控股进行评估,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基 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评估价值为7.54亿元,评估值较账 面价值评估增值25,481.45万元,增值率 51.03%。南江集团和 西藏南江承诺,墨烯控股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的实 际累计净利润数额不低于7,411万元。 2016年11月30日,公司与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就墨烯控 股股份转让签署补充协议,由于尚未取得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正式 核准文件,公司拟按照7.5亿元对价以自筹资金先行收购墨烯控 股100%股份。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对墨烯 控股进行评估,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 日,评估价值为87,876.71 万元,评估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 37,846.51万元,增值率75.65%。而实际上,墨烯控股2015年 度净利润仅为29万元。其中,墨烯控股主要经营子公司宁波墨 西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测净利润为649万元,实际净利润 为-1,135万元;主要经营子公司重庆墨希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 度预测净利润为372万元,实际净利润为-1,384万元。2018年 -3- 4月27日,公司披露《北京墨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墨烯控股2015年至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 润为-9,565.18万元,远低于7411万元的承诺数。截至2018年 12月25日,控股股东支付完成1.7亿元业绩承诺补偿款。 上市公司收购事项的业绩承诺基于对交易标的未来盈利状 况的评估和预测作出,是整个交易的核心,也是影响交易评估作 价的关键因素,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及未来预期影响重大。公司 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谨慎地进行评估和预测工 作。公司在决定以自有资金先行收购墨烯控股时,未充分关注墨 烯控股2015年度实际经营业绩已显著低于首次收购决策做出时 的预测业绩,公司与交易对方对墨烯控股未来盈利情况的预测与 实际实现情况相差较大,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同 时,公司对于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实预测,将使合理信赖 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墨烯控股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 产生预期,而标的公司最终实现业绩远低于业绩承诺。公司有关 盈利预测的信息披露不谨慎,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 策造成严重误导。 二、公司前期披露热点概念项目不审慎,风险提示不充分,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2015年1月15日,公司披露《签订临近空间飞行器合作协 议的公告》称,公司看好临近空间飞行器的未来发展前景和发展 空间,将在未来2年内在临近空间飞行器领域投资人民币4.8亿 元,并与由3个自然人组成的临近空间飞行器团队签订《临近空 间飞行器合作协议》,合资设立北京南江空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以下简称南江空天)和北京南江航空航天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1月27日,公司披露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公告称, 公司将筹划定向增发融资,融资将投资于临近空间飞行器项目、 购买墨烯控股股份等事项。2015年2月11日,公司披露《增资 收购杭州南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50.8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称,看好杭州南江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机器 人)在智能机器人领域的发展前景,增资收购南江机器人50.82% 的股份。至此,公司先后公告将投资临近空间飞行器、石墨烯和 机器人等热门概念行业。 此后,公司先后披露一系列关于上述热点概念的框架协议及 进展公告,包括南江空天相关基地建设,研发石墨烯、临近空间 飞行器技术,机器人业务应用等公告。但上述协议均为框架合作 协议,所披露的进展也仅为阶段性发展,相关技术应用不明朗, 但公司未披露所涉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未充分提示风险,对 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目前,公司石墨烯业务因下游产业链尚未 形成而未盈利,机器人业务、临近空间飞行器业务几乎没有进展, 部分机器人项目已经停止,进一步说明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不审 慎。 前述公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自2015年 5月6日起公司股票复牌至5月28日的17个交易日内,公司股 价经历15个涨停,由6.4元/股上涨至29.91元/股。2015年7 月1-8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而公司于7月9日披 露飞行器合作框架协议后,股价随即涨停,并于其后两个交易日 继续涨停。此外,公司于7月16日披露机器人合作框架协议后 -5- 次日,股价涨幅达到8.40%。10月14日和15日披露飞行器进展 公告后,公司股价从10月14-16日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 到22.66%。公司飞行器、机器人等相关公告对股价波动影响较 大。 公司前述公告内容涉及临近空间飞行器、石墨烯和机器人等 热门概念,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对相关重大进展予以真实、 准确、客观披露。但是,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项目的盈利情况、 投资资金进度、披露事项进度及其他未达预期事项,而有选择地 仅披露未达信息披露标准的利好信息,且未提示相关事项不确 定、可能终止、未产生盈利等风险,信息披露期间公司股价发生 大幅变动。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不审慎,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 导。 综上,公司关联交易标的资产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谨慎,风险 提示不充分;前期披露热点概念项目不审慎,风险提示不充分,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 条、第2.6条和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林立新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金 泽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提出如下异议:一是董事会已关注到墨烯控股未完成盈 -6- 利预测的情况,但重视不够。相关评估报告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中有风险描述。二是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石墨 烯、临近空间飞行器项目和机器人项目)等合作事项是自愿披露, 对信息披露规则了解不准确,风险提示程度有欠缺。 公司时任董事长林立新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泽清提出如下 异议:一是收购墨烯控股经公司审议通过,并由专业机构出具评 估报告,两名主体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应承担责任。 二是热点概念项目相关披露合同和协议均为真实信息,并已进行 较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股价从6.4元/股上涨至29.91元/股, 又跌至3.2元/股是市场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核认为,上述异议理 由不成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风险提示不能替代准确义 务。墨烯控股的业绩在收购时已明显未达预期,公司预测性信息 披露不准确,且风险提示不充足。二是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仅为 参考,不是确定交易价格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唯一依据,公司及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审慎判断,以中介机构的意见作为其履 行职责的依据不充分。三是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得选择性披 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障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涨幅显著偏离大盘,而相关项目进 展未达预期后,股价跌幅也明显偏离大盘。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 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7- 林立新、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泽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04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22号 ─────────────── 关于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经查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江集团)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谨慎,风险 揭示不充分 2015年5月5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南江集团及其全资子公 司西藏南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南江)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拟收购北京墨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烯 控股)100%股份。作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 之一,本次交易对价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支付。广 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对墨烯控股进行评估,评 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评估价值为 7.54亿元,评估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25,481.45万元,增值 率51.03%。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承诺,墨烯控股2015年、2016 年及 2017年实现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额不低于7,411万元。 2016年11月30日,公司与南江集团和西藏南江就墨烯控 股股份转让签署补充协议,由于尚未取得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正式 核准文件,公司拟按照7.5亿元对价先行收购墨烯控股100%股 份。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对墨烯控股进行评 估,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评估价 值为87,876.71万元,评估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37,846.51万 元,增值率75.65%。而实际上,墨烯控股2015年度净利润仅为 29 万元。其中,墨烯控股主要经营子公司宁波墨西科技有限公 司2015年度预测净利润为649万元,实际净利润为-1,135万元; -3- 主要经营子公司重庆墨希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测净利润为 372万元,实际净利润为-1,384万元。2018年4月27日,公司 披露《北京墨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 明》,墨烯控股2015年至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9,565.18 万元,远低于7411万元的承诺数。 墨烯控股是公司控股股东南江集团控制的公司,其实际盈利 情况和预测盈利情况关系到本次收购决策,南江集团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和墨烯控股控股股东,理应充分了解墨烯控股的经营情 况,审慎判断并预测标的资产未来利润情况。但是,在墨烯控股 已出现实际经营情况与预测信息不符的情形下,南江集团未能充 分审慎评估,未能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且最 终标的公司实现业绩远低于业绩承诺。 二、未及时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北京墨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墨烯控股2015年至2017年累 计实现净利润为-9,565.18万元,未完成7411万元的业绩承诺。 2018年5月18日,公司披露《收到北京墨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称,截至2018年5月17日,控股股东 仅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5000万元,仍有1.2亿元补偿款未收回, 控股股东承诺于12月31日支付剩余补偿款及相应违约金。2018 年12月25日,控股股东支付完毕剩余的1.2亿元业绩承诺补偿 -4- 款。 对置入资产约定业绩补偿义务,是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交易对方必须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人应当在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 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南江集团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公开承诺,侵害了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南江集团作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和关联 交易的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预测性信息披露不谨慎,风险揭示 不充分;而在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后,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 偿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23 条、第11.12.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5.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5-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 规则及其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