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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5-19 15:32:4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首钢股份关于本次交易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21年 4月 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0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上市公司于 2021年 5月 1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等材料,上市公司向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瑞”)非公开发行的 493,958,306 股
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5月 20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京国瑞在本次交易中出具的承诺如下: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公司/本基金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
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本基金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
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提供 3、本公司/本基金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信息真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实、准确 4、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本基金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和完整的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承诺 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基金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本基金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本基金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本基金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基金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基
金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本基金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
基金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
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
股东之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
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
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
关于减少 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规范关 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保证不 联交易的 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
承诺 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
4、如本公司/本基金或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
市公司或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基金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在本公司/本基金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
关于保持 本公司/本基金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公 上市公司 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主体”) 独立性的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
承诺 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
面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下:
1、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本基金保证,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
与首钢股份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首钢股份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本基
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首钢股份章程中关于首钢股份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
金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发生违规占用首钢股份资金的情形。
2、人员独立
本公司/本基金将确保首钢股份的劳动人事关系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基金
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本公司/本基金将确保首钢股份的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银行基本账户
和其他结算账户与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
独立。本公司/本基金不会干预首钢股份的资金使用。
4、机构独立
本公司/本基金将确保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主体与首钢
股份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出现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本公司/本基金保证,首钢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
控制的其他主体;本公司/本基金及本公司/本基金控制的其他主体与首钢股
份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基金除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外,不会对首钢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公司/本基金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
司/本基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基金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公司/本基
金已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
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
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本基金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
公司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公司/本基金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
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
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
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
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
关于标的 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资产权属 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 的承诺 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本基金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重
组完成;
3、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公司/本基金保证不就本基金所持标的公司的股
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公司/本基金在所知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或本基金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
同不存在阻碍本基金进行本次重组的限制性条款;
5、本公司/本基金在所知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
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本基金进行本次重组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本基金承诺,如本公司/本基金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本基金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 本基金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锁定期的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
承诺 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关于不存 本基金及本基金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在不得参 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与上市公 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
司重大资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产重组情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形的承诺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本公司/本基金最近五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公司/本基金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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