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17828.39 | 210.77 | 59.83 | 265.05 | 3.14 |
2024-05-29 | 17776.13 | 202.57 | 58.35 | 260.82 | 3.02 |
2024-05-28 | 17847.48 | 245.30 | 57.83 | 256.19 | 1.47 |
2024-05-27 | 17959.41 | 279.73 | 58.13 | 263.33 | 4.37 |
2024-05-24 | 17887.56 | 236.23 | 56.23 | 252.47 | 1.32 |
2024-05-23 | 17908.36 | 296.82 | 61.59 | 279.00 | 5.34 |
2024-05-22 | 18027.32 | 478.07 | 59.52 | 277.36 | 2.89 |
2024-05-21 | 18432.24 | 1164.38 | 58.82 | 274.10 | 15.27 |
2024-05-20 | 18609.17 | 1262.46 | 52.29 | 257.79 | 3.37 |
2024-05-17 | 18495.33 | 495.31 | 58.19 | 286.88 | 1.0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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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34649.65 | 33.834 |
2 | 基金 | 7 | 7539.04 | 7.362 | |
2023-12-31 | 1 | 其他 | 2 | 34047.41 | 33.245 |
2 | 基金 | 152 | 18437.60 | 18.003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32344.99 | 31.583 |
2 | 基金 | 4 | 5441.28 | 5.31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30776.55 | 30.051 |
2 | 基金 | 21 | 6041.11 | 5.89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31638.63 | 30.895 |
2 | 基金 | 2 | 5140.07 | 5.01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8-26 | 5.33 | 5.49 | -2.91 | 450.00 | 2398.5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25 | 5.40 | 5.57 | -3.05 | 459.40 | 2480.76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24 | 5.44 | 5.61 | -3.03 | 450.00 | 2448.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23 | 5.61 | 5.78 | -2.94 | 400.00 | 2244.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4-07 | 12.58 | 13.24 | -4.98 | 600.00 | 7548.00 |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04-06 | 13.47 | 14.18 | -5.01 | 600.00 | 8082.00 |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4-1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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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振东制药: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刘长禄,周红军,李安平,马士锋,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振东制药: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12
刘长禄,周红军,李安平,马士锋,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69号 关于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光 明南路振东科技园; 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 李安平,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马士锋,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周红军,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 2 — 刘长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 2023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的公告》、2023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存在非经营资金占用并已解决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所查明的 情况,振东制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振东制药及其子公司山西 振东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等通过向平顺县龙硕种植专业合作社、 陵川县燎原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平顺县梅海种植专业合作社、屯 留县建业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平顺县顺正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武乡晋和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九州天润道地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国新晋药集团古县兴岳连翘发展有限公司、闻喜县玟萱种植 专业合作社、屯留县南沟村海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武汉康 瑞药业有限公司预付中药材采收款、原料采收款及向其出借款项, 向周红军、赵国亮、赵长龙出借个人借款,向安丘市盛彩市场营 销策划中心等26家单位预付市场推广费等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通过山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长治县成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转至振东制药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振东集团”) ,形成振东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期间,振东集团日最高占用金额为13,444万元,占振东制药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8%,上述占用资金已于2023年4月18日 — 3 — 前全部归还。 振东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振东制药控股股东振东集团未能诚实守信,滥用其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7条第三项、第4.2.8 条第三项的规定。 振东制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平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未能督促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 保证公司建立并执行有效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放任控股 股东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4.3.2条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第4.2.7条第三项、第4.2.8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振东制药财务总监刘长禄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多次出现上 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形,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 — 4 —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振东制药时任总经理马士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红军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 平,财务总监刘长禄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 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二、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四、对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安 平、财务总监刘长禄、时任总经理马士锋、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红 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5 —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李安平、马士锋、周红军、刘长禄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9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