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6 | 16356.47 | 527.38 | 18.57 | 75.39 | 0 |
2024-05-15 | 16463.47 | 662.56 | 18.80 | 76.52 | 0.11 |
2024-05-14 | 16772.19 | 1245.56 | 19.07 | 79.71 | 0.28 |
2024-05-13 | 16529.05 | 1430.82 | 19.08 | 81.28 | 4.39 |
2024-05-10 | 17020.65 | 2189.55 | 20.57 | 91.74 | 0.20 |
2024-05-09 | 17710.44 | 4117.40 | 20.50 | 100.86 | 3.70 |
2024-05-08 | 16589.05 | 2277.88 | 16.80 | 77.78 | 4.70 |
2024-05-07 | 15838.23 | 102.79 | 12.10 | 46.71 | 0 |
2024-05-06 | 15889.99 | 249.72 | 12.10 | 45.86 | 0 |
2024-04-30 | 15845.16 | 246.67 | 13.48 | 49.47 | 0.55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7624.22 | 26.809 |
2 | 基金 | 1 | 173.49 | 0.26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17626.89 | 26.814 |
2 | 上市公司 | 4 | 1163.93 | 1.771 | |
3 | 基金 | 20 | 681.99 | 1.03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7624.22 | 26.809 |
2 | QFII | 2 | 761.17 | 1.158 | |
3 | 上市公司 | 1 | 608.61 | 0.926 | |
4 | 基金 | 2 | 351.12 | 0.53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17628.55 | 26.816 |
2 | 基金 | 16 | 558.84 | 0.850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17954.19 | 27.312 |
2 | 基金 | 1 | 156.08 | 0.23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11-16 | 6.58 | 6.78 | -2.95 | 89.70 | 590.23 |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9-14 | 5.16 | 5.32 | -3.01 | 200.00 | 1032.00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9-14 | 5.16 | 5.32 | -3.01 | 240.00 | 1238.40 |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6-17 | 5.47 | 5.64 | -3.01 | 183.00 | 1001.01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3-22 | 7.80 | 8.04 | -2.99 | 130.00 | 1014.00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2-28 | 7.14 | 7.14 | 0 | 174.34 | 1244.79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5-2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香雪制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1-0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香雪制药: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1-0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卢锋,王永辉,陈淑梅,陈炳华,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0-2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香雪制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5-07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徐力,王永辉,陈炳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香雪制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5-23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2-039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东九极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极生物”)于2022年5月19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2]101号)。公司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29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九极生物进行调查。 经查明,九极生物在名称为“九极通”的微信小程序经营网上商城,并在网上商 城的商品详情页上发布广告对商品进行宣传。自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 11月29日,在“天资韵胶原蛋白果味饮品”详情页发布了图片附带文字的广告, 在该广告中使用了下列文字表述:(1)“甄选来自德国鳕鱼胶原蛋白”、“德国深 海鳕鱼中的I型胶原蛋白的含量为70%-80%,分子量适宜在1000-2500道尔顿。 渗透力强,纯度高,可以短时间被人体吸收,直接进入皮肤真皮组织。”;(2)“进 口蓝莓果汁”;(3)“促进胶原蛋白合成,抗氧化,活血散瘀”;(4)“玫瑰芳香物 质补气血”;(5)“γ-氨基丁酸健脑益智,促进睡眠,美容润肤,延缓脑衰老机 能”;(6)“养颜护肤、润泽发质、丰满胸部、预防疾病、预防骨质疏松、塑造肌 肉功能、保持血管弹性”,“从而能够达到预防血管破裂栓塞等不良症状出现的目 的”的宣传用语。九极生物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来源及真实性、科学性的依据。 九极生物自行设计、制作、发布该广告,该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九极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九极生物主动下架违法广告,并对已发布的其它广告进 行重新审查,下架、删除其它存在问题的广告,产品销量较低,在调查过程中积 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 对九极生物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50,000 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刻采取了整改措施:要求九极生物主动调整生产 计划,更改下架相关广告;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组织工作人员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完善内 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对产品宣传进行规范管理。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前,相关整改已完成。 三、对公司的影响 九极生物接受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上述广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并要求下属公司引 以为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告 宣传合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香雪制药: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11-08
广东香雪医药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1-124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广东香雪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医药”)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1]327 号),公司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 年 4 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香雪医药进行调查。经查明,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 2 月 28 日香雪医药在网站 www.xphcn.com 和微信公众号“香 雪制药”发布“疫情居家预防”“广州市卫健委推荐”“广州疫情中医药防控专 家组连开”等内容对“粤抗 1 号”瓶装凉茶饮料进行宣传。2021 年 2 月至 3 月, 香雪医药生产了 1883 箱“粤抗 1 号”瓶装凉茶饮料(每箱 330ml/瓶*24 瓶),在 瓶身标签和纸箱上标有上述内容。2021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10 日,香雪医药在自 营微信小程序“香雪大健康旗舰店”上“粤抗 1 号”颗粒特配凉茶(盒装)的销 售页在销售标题、展示图发布了“5 盒疗程装”的广告内容。 香雪医药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广州市卫健委、广州疫情中医药防控专家组推荐 过“粤抗 1 号”瓶装凉茶,无法提供材料证明“粤抗 1 号”瓶装凉茶有居家预防 疫情的作用,无法提供“5 盒疗程装”用语表述的根据。上述广告内容,由香雪 医药自行设计、制作及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责令香雪医药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 300,000 元。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刻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调整生产计划,更改下 架相关广告,及时召回未流入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 组织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进行学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对产品宣传进行 规范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相关整改已完成。 三、对公司的影响 孙公司香雪医药接受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上述广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并要求下属公司引以为戒, 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告宣传合法 合规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对存续期的公司债不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05
卢锋,王永辉,陈淑梅,陈炳华,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 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华侨新村爱国路 25 号; 王永辉,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兼总经理; 陈淑梅,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卢锋,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炳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 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 — 2016 年 4 月 26 日, 香雪制药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启德酒店”)签署《资产交易协议》,拟以 15.73 亿元 向启德酒店收购位于广州生物岛 AH0915002 地块 1 号、 2 号土地 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等整体资产(以下简称“ 1 号、 2 号地块”)。 2018 年 3 月 8 日、 2018 年 11 月 19 日, 香雪制药披露的《关于涉 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撤回财产保全担保函暨涉及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显示, 香雪制药于 2016 年底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康享有限公司持有启德酒店股 东启德控股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其以投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起 诉启德酒店、 香雪制药等,并申请查封并冻结 1 号、 2 号地块土 地使用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 香雪制药出具现金保函置换解封了 上述保全标的。截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香雪制药因前述财产保 全措施冻结的 3 亿元资金已全部解付。 香雪制药前述担保事项未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8 月, 香雪制药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向法院申请 出具保函置换被查封财产及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称在与启德 酒店履行上述《资产交易协议》的过程中,因启德酒店被广州市 得民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民机电”)、惠州市 大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家具”)、广州市晋雅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雅装饰”)、广州市骏林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林信息”)等项目工程承包人起诉,涉 诉金额合计 5,727.38 万元,各案原告均对香雪制药购买的当时尚 未过户的上述 1 号、 2 号地块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香雪制药 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显示,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 月— 3 — 香雪制药以自有资产向法院申请置换并解除了对上述地块的财产 保全。上述案件败诉后, 香雪制药与得民机电、大森家具、骏林 信息案件的原告、被告签署《和解协议书》, 香雪制药履行担保 义务代启德酒店支付了和解款项共计 4,221.82 万元,还代启德酒 店向晋雅装饰支付了相关款项。香雪制药前述担保事项未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1 年 2 月 1 日, 香雪制药在《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提供 借款的公告》《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中披露, 其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与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州达诚”)、富润惠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富润惠德”)分别签订了本金为 3 亿元、 1.07 亿元的《借款合同》,期限分别为 3 个月、 9 个月,上述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 4.07 亿元,占香雪制药 2018 年末经审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14%,但香雪制药未就前述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2 月才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香雪制药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2 月收回对广州达诚、富润惠德的全部借款。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香雪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晚间披露的《<大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显示,控股股东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昆仑投资”)及其关联方 2020 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香雪制 药资金 126,232.19 万元,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222.48 万元,— 4 — 合计 128,454.67 万元,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86,986.25 万元, 截至 2020 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 64,858.35 万元。 香雪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 资金占用进展情况暨清偿完毕的公告》显示,经香雪制药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香雪制药以 15 亿元向昆仑投资购买广州协和精准医疗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协和精准”) 100%股权,并在转让价款中优先扣 减和抵销昆仑投资应偿还的占用金额。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 昆仑投资已将协和精准 100%股权转让至香雪制药,并配合完成了 协和精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昆仑投资已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偿 还占用资金。 香雪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7.1.3 条、第 7.1.4 条、第 8.3.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2.1.4 条的规定。 香雪制药控股股东昆仑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香雪制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未能恪尽职— 5 —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4.3.2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 第 4.2.7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香雪制药实际控制人陈淑梅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7 条和第 4.2.8 条的规定。 香雪制药财务总监卢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香雪制药时任财务总监陈炳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 第 16.3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6 — 一、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昆仑投 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 实际控制人 陈淑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卢锋,时任财 务总监陈炳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5 日
香雪制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0-26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20-087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部分资产剥离后的广东九 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极生物”)100%股权以 9,000 万元转让给广 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同时公司向工商管理局办理完成 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登记备案手续,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九 极生物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为由,对九极生物的 工商变更进行了撤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 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转让股权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近期,公司收到了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九极生物发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字[2020]50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九极生物作为直销企业,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股 东、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进行变更,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行 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直销企业未经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批准对企业章程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条规定:“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九极生物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未经批准变更股东、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以及企业 章程的行为; 2、处罚款 150000 元。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事项的说明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九极生物股权转让直接进行工商变更的程序符合工商管理部 门的相关规定,且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审核完 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九极生物并非主观规避前置审批程序。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得到了受理,目前在审查期。 公司 2019 年年报中,已将 2019 年度收到的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000 万元 款项 在“ 其他 应付 款” 科目 核算 , 拟转 让九 极生 物资 产组 金 额 100,980,820.62 元在“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核算,以及转让九极生物负债组金额 13,655,058.21 元在“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核算,2019 年度公司暂未确认转让收 入;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将拟转让九极生物资产组金额 134,035,766.88 元在“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核算,以及转让九极生物负债组金额 44,530,617.43 元 在“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核算,2020 年度公司暂未确认转让收入。 九极生物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3,468.18 万元,净利润为-114.49 万元,分别占 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 1.24%,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43%;2020 年 1 至 9 月营业 收入为 3,357.20 万元,净利润为 224.05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20 年 1 至 9 月营业 收入 1.35%,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1.52%。 上述九极生物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被撤销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产生重大影响。如最终九极生物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不能办 理,公司会与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协商约定,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3 日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5-07
徐力,王永辉,陈炳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 王永辉,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炳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力,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 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香雪制药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启德酒店”)签署《资产交易协议》,协议约定香雪制药 以 15.73 亿元收购或指定第三方收购登记在启德酒店名下位于广 州生物岛环岛 A 线以北 AH0915002 地块 1 号、 2 号土地使用权与 上盖建筑等整体资产。 2016 年 11 月 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启德酒店其他诉讼纠纷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 2017 年 3 月, 香雪制药与银行签订《出具保函协议》,通过香雪制药银行账户缴— 2 — 存 1.2 亿元保证金,申请银行出具 1.2 亿元的现金保函为启德酒 店解除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截止目前该 1.2 亿元资金仍 处于被限制使用状态。香雪制药未及时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以及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等公告中将缴存的保证金作为 使用受限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披露。直至 2020 年 3 月,香雪制药对 上述担保事项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香雪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9.1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香雪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时任财务总监陈炳华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4 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香雪制药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香雪制药董事会秘书徐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香雪制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的规— 3 —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 辉、时任财务总监陈炳华、董事会秘书徐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