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121895.50 | 1037.67 | 139.81 | 718.61 | 5.24 |
2024-05-29 | 121591.01 | 966.63 | 143.39 | 741.31 | 31.09 |
2024-05-28 | 122097.49 | 802.25 | 112.48 | 573.66 | 4.28 |
2024-05-27 | 122594.81 | 399.48 | 112.02 | 575.79 | 5.96 |
2024-05-24 | 122784.92 | 390.48 | 140.93 | 718.75 | 1.80 |
2024-05-23 | 122792.42 | 955.96 | 144.41 | 739.39 | 9.14 |
2024-05-22 | 122999.69 | 374.20 | 142.62 | 747.34 | 1.92 |
2024-05-21 | 123449.13 | 856.44 | 163.78 | 856.58 | 7.77 |
2024-05-20 | 124025.75 | 1386.18 | 158.65 | 836.09 | 4.83 |
2024-05-17 | 126543.61 | 732.73 | 168.45 | 891.08 | 8.2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183632.77 | 51.154 |
2 | 基金 | 4 | 10161.89 | 2.83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0 | 187306.90 | 52.178 |
2 | 基金 | 136 | 15460.99 | 4.30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8 | 187505.60 | 52.233 |
2 | 基金 | 2 | 7410.65 | 2.06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3 | 185868.82 | 51.777 |
2 | 基金 | 181 | 19235.78 | 5.35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185899.91 | 51.786 |
2 | 基金 | 2 | 8091.05 | 2.254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1-20 | 5.54 | 6.02 | -7.97 | 415.00 | 2299.10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9 | 5.60 | 6.15 | -8.94 | 118.41 | 663.1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9 | 5.60 | 6.15 | -8.94 | 140.00 | 784.00 |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川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9 | 5.60 | 6.15 | -8.94 | 400.00 | 2240.00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9 | 5.60 | 6.15 | -8.94 | 1150.00 | 6440.0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1-18 | 5.58 | 6.09 | -8.37 | 1000.00 | 5580.0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6-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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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杨丽君,王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3-2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杨丽君,王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6-17
杨丽君,王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2-02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3 月 18 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及乐 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2]11 号)。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 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2-007)。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以及杨丽君、王鑫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0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德证券在乐视网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鑫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中国 证监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1 经查明,中德证券违法事实如下: (一)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 2015 年 5 月 26 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 年 6 月 2 日,乐视网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 月 8 日,非公开发行股 票 在 深 交 所上 市 , 乐视 网 向 四名 合 格 投资 者 非 公开 发 行 新股 10,664.30 万股,募集资金 47.99 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十年虚增 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2 年至 2014 年及 2015 年 1 至 6 月。2012 年至 2014 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 8,965.33 万元、19,998.17 万元和 35,194.19 万元,虚增利润 8,445.10 万元、19,339.69 万元和 34,270.3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04%、78.49%和 470.11%。 (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中德证券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和 9 月 1 日出具《发行保荐书》 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 5,660,377 元。 (三)中德证券未勤勉尽责 中德证券出具的历次《发行保荐书》均表示,乐视网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 中德证券未按规定完整获取或编制审计期间乐视网第六大到第 十大客户的有关情况,且在前五大客户统计中遗漏 2013 年第四大销 售客户--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影视)。据中 国证监会另案查明,2013 年乐视网通过航美影视虚增利润 5,706.91 万元。 2、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 2 (1)针对乐视网 2012 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未调取任何销售 合同/广告订单、销售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资料,也未对期后回款情 况进行核查。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 2012 年前十大客户中 有 3 家客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环宇移通科技有限公 司、广州绩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虚假业务,乐视网上述绝 大部分虚假业务收入会计凭证后未附销售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乐 视网也不能另行提供。上述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 2012 年披 露利润总额的 27.17%。 (2)针对乐视网 2013 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仅调取了 4 家客 户的合同或广告订单,其余 6 家未调取,其中 2 家系虚假业务客户。 在已调取的 4 家中,未按规定调取相关的销货发票、银行进账单,或 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广告监测报告等材料,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 核查。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 2013 年前十大客户中有 2 家 (航美影视、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涉及虚假业务,乐视网上 述绝大部分虚假业务收入会计凭证后未附相关合同、发票等原始凭 证,绝大部分资料乐视网也不能另行提供。上述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 润金额占 2013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39.67%。 (3)针对乐视网 2014 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调取了其中 8 家 客户的业务合同,其余 2 家未调取。在已调取合同的 8 家中,有 4 家 仅是框架合同,未调取任何正式合同/订单、发票等其他证明框架合 同实际执行的证据。此外,中德证券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 (4)乐视网 2015 年半年报显示,2015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去 年同期增长 51.79%,主要系广告业务及子公司超级电视热销所致。 在 2015 年半年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中德证券获取了 2015 年上半年 4 家广告客户的合同或订单及部分广告排期表,平均合同金 额仅约为 560 万元。据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在 2015 年上半 年确认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 5 家虚假广告业务收入,其金 3 额均远大于中德证券上述核查的广告客户金额。对于乐视网 2015 年 上半年营业收入显著增加且主要为广告业务收入的情况下,中德证券 仅调取 4 名广告客户合同或订单,且金额明显较小,未充分、审慎核 查广告业务的真实性。 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二 条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规定;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 2005 年《证券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 条所述情形。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申辩人王鑫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经复核,中国证监会对 申辩人王鑫申辩意见未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5,660,377 元,并处以 11,320,754 元罚款; 2、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中德证券及杨丽君、王鑫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如果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违 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4 公司及中德证券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强化内部治理,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 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 5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3-21
杨丽君,王鑫,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2-00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 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2-002)。公司控股子公 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 2022年3月18日,中德证券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2]1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经查明,中德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 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 日,乐视网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月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 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 年及2015 年1 至6 月。2012 年至2014 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 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 万元、19,339.69 万元和34,270.3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04%、78.49%和470.11%。 (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中德证券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 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 5,660,377元。 (三)中德证券涉嫌未勤勉尽责 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存在:(1)未 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2)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 行有效核查。 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 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规定;涉嫌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情形。乐 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中德证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乐视网虚构业务的相关证据 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3 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 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 2.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德证券及杨丽君、王鑫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 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 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 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