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269842.65 | 4257.66 | 328.09 | 5177.22 | 2.44 |
2024-05-30 | 268763.69 | 2750.22 | 335.52 | 5331.37 | 7.52 |
2024-05-29 | 269681.22 | 4447.11 | 333.58 | 5317.23 | 6.01 |
2024-05-28 | 268229.96 | 3648.99 | 333.90 | 5308.97 | 2.56 |
2024-05-27 | 271341.38 | 9019.37 | 337.41 | 5452.51 | 3.42 |
2024-05-24 | 268098.22 | 8451.73 | 367.09 | 5873.40 | 2.20 |
2024-05-23 | 268778.55 | 12992.53 | 411.51 | 6756.95 | 9.08 |
2024-05-22 | 269113.70 | 18342.89 | 411.01 | 6917.26 | 13.08 |
2024-05-21 | 265125.85 | 6844.18 | 403.15 | 6672.09 | 4.03 |
2024-05-20 | 268101.70 | 19521.25 | 409.71 | 6846.21 | 34.4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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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232352.46 | 59.475 |
2 | 基金 | 17 | 29703.31 | 7.603 |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230084.70 | 58.895 |
2 | 基金 | 217 | 39647.11 | 10.14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230486.66 | 58.998 |
2 | 基金 | 24 | 30293.31 | 7.75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229815.19 | 58.826 |
2 | 基金 | 203 | 40450.77 | 10.354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229948.98 | 58.860 |
2 | 基金 | 21 | 31088.72 | 7.95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3-14 | 16.55 | 16.55 | 0 | 20.00 | 331.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 |||||
2022-07-05 | 17.07 | 15.41 | 10.77 | 15.00 | 256.05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1-05 | 14.10 | 14.93 | -5.56 | 150.00 | 2115.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北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1-05 | 14.10 | 14.93 | -5.56 | 150.00 | 2115.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南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1-05 | 14.10 | 14.93 | -5.56 | 65.00 | 916.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1-05 | 14.10 | 14.93 | -5.56 | 80.00 | 1128.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5-1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周平,王世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2-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
发文单位 | 重庆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曹阳 |
公告日期 | 2023-08-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李国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6号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李国新 |
公告日期 | 2023-08-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张林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4号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张林开 |
公告日期 | 2023-08-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叶镇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5号 | ||||
发文单位 | 广东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叶镇华 |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5-14
周平,王世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深证会〔2024〕146号 当事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周平,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员。 王世伟,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员。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3号)查明的事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2018年度至2020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周平、王世伟作为该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7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14
曹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曹阳,男,1975年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曹阳2016年入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李家沱证券营业部,涉案期间系《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曹阳实际控制“付某玉”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王某伟根据曹阳的指令,通过手机和电脑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22年12月12日,曹阳让黄某帮忙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卖出股票。2022年12月30日,曹阳让张某志帮忙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买入股票。付某玉的工商银行存管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与曹阳高度关联。上述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598.53万元,亏损14.33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明、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资金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曹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曹阳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2月11日
关于对李国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6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01
李国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6号 关于对李国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国新: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期间,未及时制止营业部人员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参与营业部人员向客户承诺承担损失相关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国新(身份证号:441282xxxxxxxx2157)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对张林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4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01
张林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4号 关于对张林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林开: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内控管理失效,除前述违规行为外,还出现向客户提供科创板测试题答案、索要客户证券账户密码、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提供答复口径等多处违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张林开(身份证号:441230xxxxxxx0032)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
关于对叶镇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5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01
叶镇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95号 关于对叶镇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管措施的决定 叶镇华: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新兴东堤北路证券营业部(现云浮新兴荔园路证券营业部)期间,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叶镇华(身份证号:441221xxxxxxxx105X)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