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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17 329158.38 3333.95 8.51 118.54 0.70
2024-05-16 332492.91 3952.21 10.89 149.63 0.83
2024-05-15 332627.48 5808.32 10.74 147.46 0.64
2024-05-14 333068.87 6915.80 10.48 145.99 0.18
2024-05-13 334152.85 8644.70 11.37 158.61 0.70
2024-05-10 333576.33 5276.58 11.40 158.23 0.23
2024-05-09 335503.33 7168.90 18.35 253.23 8.23
2024-05-08 332556.75 3888.69 16.28 223.20 6.58
2024-05-07 333262.01 6172.71 14.19 196.25 3.00
2024-05-06 331285.54 11346.61 12.00 166.32 0.7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9 401036.32 53.612
2 基金 59 26415.85 3.531
3 上市公司 1 15445.59 2.065
2023-12-31 1 其他 15 399336.62 53.583
2 基金 462 51294.37 6.883
3 上市公司 1 15445.59 2.073
2023-09-30 1 其他 9 398424.97 53.461
2 基金 68 32289.33 4.333
3 上市公司 1 15445.59 2.073
2023-06-30 1 其他 19 396445.19 53.196
2 基金 330 42158.25 5.657
3 上市公司 1 15445.59 2.073
2023-03-31 1 其他 11 394470.26 52.931
2 基金 42 28008.09 3.758
3 上市公司 1 15445.59 2.07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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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8 15.00 15.00 0 24.33 364.9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洪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2-08 12.80 14.21 -9.92 350.00 4480.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2-07-22 12.83 14.41 -10.96 114.63 1470.7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2-04-28 12.93 14.15 -8.62 27.60 356.87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三街证券营业部

2022-04-26 13.24 14.26 -7.15 27.60 365.42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三街证券营业部

2022-02-23 17.30 17.30 0 35.00 605.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旭杭)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旭杭
公告日期 2024-0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周靖杰)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靖杰
公告日期 2023-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0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国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旭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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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5

处罚对象:

吴旭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旭杭)当事人:吴旭杭,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旭杭内幕交易“通润装备”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旭杭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吴旭杭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22年9月17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陆某、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装备)顾某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秦某等人在苏州第一次正式会面,商讨通润装备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2022年9月22日至10月7日,秦某根据交易双方的意见先后制作了三版收购及重组方案。最终,双方对第三版收购及重组方案表示认可。该方案中对通润装备的估值、股权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通润装备剥离现有输配电业务,并以现金收购正泰电器控制的光伏逆变器及储能资产,即正泰电器子公司上海正泰电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源)的控制权。2022年10月14日,正泰电器召开内部会议,初步决策同意了收购及重组方案。2022年10月16日,陆某、顾某斌、秦某等人在苏州第二次会面。双方进行了交流磋商,对收购及重组整体方案予以认可,并决定由各方按此方案回去论证。2022年11月16日,因通润装备股价涨停,中间人秦某等人临时决定撮合双方当日进行商谈,并将时间定在当天晚上。当日晚7时左右,陆某、顾某斌、秦某等人在常熟面谈。双方再次沟通了通润装备的控制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比例、正泰电源资产装入通润装备等事项,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场起草并签署了收购备忘录。2022年11月17日,通润装备发布了《关于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停牌的公告》,并于当日开始停牌。2022年11月22日上午,通润装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并签署〈资产收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当日晚间,通润装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表示本次交易由控制权转让和资产收购两部分组成,控制权转让与资产收购互为前提条件。通润装备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9月17日至11月17日。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爱奇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投资)为本次通润装备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战略投资方,与正泰电器共同受让了通润装备的部分股权。俞某华作为爱奇投资合伙人,系本次项目牵头人。2022年10月17日,为开展尽调工作,俞某华和其助理王某语在正泰电源与陆某等人会面,陆某介绍了正泰电源拟装入的标的上市公司的部分特征情况,但未透露具体名称。其后,俞某华安排王某语结合陆某介绍的情况,通过网络搜索符合以上特征的上市公司,王某语筛选后发现仅有通润装备符合条件,进而判断出标的上市公司为通润装备。2022年10月29日,俞某华通过微信向王某语确认正泰电源拟装入的上市公司名称,王某语将前次从东方财富app截取的显示为“通润装备”界面截图发送给俞某华。此外,通润装备上报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本次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亦包括俞某华。综上,俞某华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10月29日。三、吴旭杭内幕交易“通润装备”(一)吴旭杭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俞某华存在联络接触吴旭杭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俞某华自2016年认识后一直保持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旭杭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俞某华于2022年10月30日存在联络接触。(二)吴旭杭控制使用“楼某春”等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通润装备”1.账户组基本情况(1)“楼某春”东北证券普通账户于2022年7月26日在东北证券义乌雪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市账户A64*****21、深市账户034*****42。(2)“楼某春”东北证券信用账户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东北证券义乌雪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市账户E06*****84、深市账户060*****64。(3)“吴某明”东北证券普通账户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点25分通过视频方式在东北证券义乌雪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市账户A70*****16、深市账户035*****28。(4)“吴某婷”兴业证券普通账户于2017年7月18日在兴业证券金华分公司开立,下挂沪市账户A10*****33、深市账户023*****42。(5)“王某”中泰证券普通账户于2016年2月24日在中泰证券义乌城中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市账户A43*****58、深市账户019*****44。2.账户组控制情况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由吴旭杭控制,并决策交易“通润装备”。3.账户组交易情况在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6日期间,吴旭杭通过使用原持有股票清仓所得、银证转入及向券商融资资金,控制账户组累计买入“通润装备”270.15万股,买入成交金额23,815,44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59,156,052.25元,扣除税费后盈利35,271,471.74元。具体情况如下:(1)“楼某春”东北证券账户①“楼某春”东北证券普通账户于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共买入“通润装备”414,700股,成交金额共计3,555,613元;2022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该账户分两次将账户持有的381,400股“通润装备”作为担保品划入“楼某春”东北证券信用账户。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22年12月1日卖出剩余持有的全部“通润装备”33,300股,成交金额620,046元。②“楼某春”东北证券信用账户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6日融资买入“通润装备”共计789,600股,成交金额共计7,037,686元,使用自有资金买入“通润装备”共计808,100股,成交金额共计7,152,654元,合计买入“通润装备”1,597,700股,成交金额14,190,34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1日卖出持有的全部“通润装备”1,979,100股(含从普通账户转入的381,400股),成交金额43,859,236.01元。经计算,以上“楼某春”东北证券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合计盈利26,682,004.94元。(2)“吴某明”东北证券普通账户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9日共买入“通润装备”471,000股,成交金额4,149,018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2日全部卖出持有的“通润装备”471,000股,成交金额共10,505,282.24元。经计算,盈利金额为6,343,767.87元。(3)“吴某婷”兴业证券普通账户于2022年11月8日共买入“通润装备”15,300股,成交金额134,64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卖出“通润装备”15,300股,成交金额395,352元。经计算,盈利金额为260,231.85元。(4)“王某”中泰证券普通账户于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共买入“通润装备”202,800股,成交金额1,785,83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于2022年12月1日全部卖出“通润装备”202,800股,成交金额3,776,136元。经计算,盈利金额为1,985,467.08元。4.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旭杭控制账户组交易“通润装备”的行为明显异常,具体表现为:在与俞某华见面后的次日新开立“吴某明”账户交易;通过大额赎回银行账户理财产品、利用信用账户、向他人借款、清仓卖出账户组所持股票(其中部分为亏损卖出)多途径筹措资金,与其以往交易习惯有明显背离;集中、大量、快速买入涉案股票,在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6日期间买入“通润装备”均为单边买入,未曾买入过其他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吴旭杭控制账户组交易“通润装备”的行为与其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俞某华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及合理解释。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旭杭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俞某华存在联络、接触,此后交易“通润装备”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吴旭杭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俞某华具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种身份并发生竞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在2022年11月16日前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一是根据俞某华获知内幕信息过程,应认定其于2022年11月16日才获知标的公司为通润装备。二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会产生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身份竞合,对俞某华内幕信息知情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即按照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渠道来认定。三是2022年10月29日,俞某华获取内幕信息是其助理王某语的再次传递,非职务行为,其应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四是司法案例中类似俞某华的角色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因此,在俞某华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吴旭杭与俞某华有时空上的交集,就推定吴旭杭获取了内幕信息,更不能认定吴旭杭构成内幕交易。第二,吴旭杭与俞某华在2022年10月30日未单独相处,无法从俞某华处获取内幕信息。第三,吴旭杭买入“通润装备”具有合理性。一是吴旭杭此前就关注风电板块,并在股吧等公开渠道看到公司有重组的可能,在交易前就看好并向朋友推荐。二是吴旭杭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和推测才重仓买入,如其知悉内幕信息,肯定会说服同为资深股民的父亲也重仓买入。第四,吴旭杭买入“通润装备”符合以往的交易习惯,不具有异常性。第五,对吴旭杭处以两倍罚款的处罚过重。综上,吴旭杭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吴旭杭称俞某华在本案中具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种身份并发生竞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俞某华在2022年11月16日前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是有证据证明俞某华基于职务行为知悉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022年10月17日,俞某华作为本次控制权转让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战略投资方的合伙人和项目牵头人,在与陆某的会面中已掌握了标的公司通润装备的关键特征,实际已知晓事涉内幕信息的基本内容。吴旭杭主张2022年11月16日俞某华才知悉标的公司系通润装备,无证据支持。二是我局认定俞某华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为不晚于2022年10月29日,系根据现有证据对其知悉时间作出的充分推断,并非认定其在此之前不知悉内幕信息。三是现有证据能充分认定俞某华始终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能将2022年10月29日其因暂时忘记标的公司名称询问王某语的过程当做内幕信息的再次传递,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身份。四是吴旭杭所提有关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案例,与本案并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俞某华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前提下,我局依法推定吴旭杭构成内幕交易并无不当。第二,吴旭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俞某华存在联络、接触,其称其与俞某华未单独相处,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不能排除其存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第三,吴旭杭交易“通润装备”行为并无合理解释。其称交易“通润装备”是一直看好风电板块、依靠自身专业分析等,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且不构成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通润装备”的正当理由;其知晓内幕信息一定会告知其父一同买入的主张,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第四,吴旭杭交易“通润装备”行为明显异常。近五年,吴旭杭控制使用的账户较少有融资加杠杆行为,其在与俞某华接触后多途径筹措资金放量买入“通润装备”,单只股票持仓金额远远高于交易的其他股票,其交易“通润装备”的行为明显背离其历史交易习惯。第五,本案行政处罚量罚适当,不存在过重。吴旭杭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本案已充分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处罚幅度适当。综上,我局对吴旭杭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旭杭没收违法所得35,271,471.74元,并处罚款70,542,943.48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江苏证监局2024年5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周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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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7

处罚对象:

周靖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周靖杰)
当事人:周靖杰,男,1989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靖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靖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离任。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二、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李某影是周靖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靖杰担任总经理的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靖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周靖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公司内部制度、人事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靖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周靖杰处以5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2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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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3

处罚对象:

陈国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028号
当事人:陈某某,男,195X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陈某某短线交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某某于2013年1月4日至2021年6月27日担任国泰君安独立董事。2020年8月19日,陈某某开立于中信证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账户)买入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陈某某开立于银河证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账户)买入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当日累计买入国泰君安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67,731元。2020年8月28日,陈某某中信证券账户卖出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陈某某银河证券账户卖出国泰君安股票5万股,当日累计卖出国泰君安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932,000元。前述陈某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陈某某,交易由其朋友邱某下单操作。陈某某作为国泰君安时任独立董事,未向邱某强调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未对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案涉短线交易行为的发生,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上述事实,有国泰君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陈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