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23563.72 | 765.92 | 72.26 | 313.61 | 2.22 |
2024-05-16 | 23579.41 | 452.32 | 72.07 | 314.95 | 0.94 |
2024-05-15 | 23711.63 | 650.10 | 73.14 | 313.77 | 2.14 |
2024-05-14 | 23613.42 | 289.65 | 73.44 | 315.79 | 1.22 |
2024-05-13 | 24204.22 | 1179.51 | 77.63 | 329.15 | 6.36 |
2024-05-10 | 23914.09 | 1017.71 | 71.61 | 312.94 | 4.83 |
2024-05-09 | 23860.68 | 397.25 | 68.55 | 303.68 | 4.41 |
2024-05-08 | 24067.02 | 1002.60 | 67.02 | 294.22 | 1.38 |
2024-05-07 | 24631.28 | 1200.00 | 69.02 | 312.66 | 8.15 |
2024-05-06 | 24187.61 | 1077.23 | 63.15 | 287.33 | 1.35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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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55608.68 | 53.220 |
2 | 基金 | 2 | 654.13 | 0.62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55059.90 | 52.695 |
2 | 基金 | 22 | 2055.01 | 1.967 | |
3 | 上市公司 | 2 | 791.46 | 0.75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55059.90 | 52.695 |
2 | 基金 | 6 | 2320.26 | 2.22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54630.65 | 52.284 |
2 | 基金 | 8 | 988.74 | 0.946 | |
3 | 上市公司 | 1 | 597.33 | 0.572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55001.71 | 52.639 |
2 | 上市公司 | 2 | 963.81 | 0.92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19-08-20 | 4.35 | 4.68 | -7.05 | 242.03 | 1052.84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7-05-31 | 7.30 | 7.00 | 4.29 | 120.00 | 876.0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 |||||
2013-09-25 | 7.30 | 7.67 | -4.82 | 980.00 | 7154.00 |
买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丹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路证券营业部 | |||||
2013-09-25 | 7.30 | 7.67 | -4.82 | 620.00 | 4526.00 |
买方: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非对外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路证券营业部 | |||||
2013-03-08 | 5.21 | 5.34 | -2.43 | 585.46 | 3050.22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路证券营业部 | |||||
2013-03-07 | 5.21 | 5.36 | -2.80 | 500.00 | 2605.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原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8-31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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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新华传媒:关于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建才 |
公告日期 | 2022-05-06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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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向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王建才 |
新华传媒:关于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31
王建才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15 号 ─────────────── 关于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才,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经查明,王建才自 2006 年 8 月 28 日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担 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 2012 年-2019 年期间,公司就出租淮海中路 701-721 号事宜与王建才 个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准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弈贸易)等 主体签订物业租赁合同, 2012 年-2017 年 2 月各年度涉及金额分 -2- 别为 1,073.23 万元、 2,169.18 万元、 1,912.98 万元、 1,981.82 万元、 2,009.64 万元、 345.98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0.43%、 0.85%、 0.77%、 0.79%、 0.79%、 0.13%。上 述关联交易自 2013 年至 2016 年均已达到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 准,但公司未将准弈贸易等主体作为关联方, 也未对上述交易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披露的收到判决书 的公告,因上述相关交易事项,法院一审判决王建才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 1.6 亿余元,构成贪污罪。 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违反忠实义务, 为谋求个人利益, 隐 瞒其控制准弈贸易等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的关联关 系,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于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 王 建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10.1.7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违规情况, 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其他责任人采取相应 的监管措施。 因公司无法与王建才取得联系, 本所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就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向王建才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 王建才未提交书面异议或听证申请, 其后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向王 建才本人送达纪律处分通知及意向书,王建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 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3-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 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向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5-06
王建才
关于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 经查明,王建才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传媒)副总裁职务。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与王建才个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准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弈贸易)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将淮海中路701-721号出租给准弈贸易,2012年至2019年度发生额分别为1,073.23万元、2,169.18万元、1,912.98万元、1,981.82万元、2,009.64万元、2,073.72万元、2,102.57万元、2,238.92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0.85%、0.77%、0.79%、0.79%、0.80%、0.80%、0.85%。上述关联交易自2013年起均已达到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将准弈贸易作为关联方,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收到判决书公告,因上述相关交易事项,法院一审判决王建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1.6亿余元,构成贪污罪。 综上,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任期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违反忠实义务,隐瞒其控制准弈贸易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谋求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于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