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6 | 80130.78 | 1066.96 | 36.55 | 320.54 | 12.23 |
2024-05-15 | 80751.47 | 3787.54 | 34.74 | 304.67 | 3.78 |
2024-05-14 | 79995.10 | 2856.18 | 33.89 | 305.69 | 3.12 |
2024-05-13 | 80366.45 | 2912.31 | 33.40 | 299.93 | 1.08 |
2024-05-10 | 80213.76 | 2315.98 | 40.32 | 360.86 | 13.41 |
2024-05-09 | 80855.44 | 2791.43 | 30.77 | 273.85 | 2.09 |
2024-05-08 | 80909.29 | 1899.19 | 29.24 | 258.77 | 5.81 |
2024-05-07 | 80525.18 | 3156.63 | 28.67 | 256.02 | 7.49 |
2024-05-06 | 79735.04 | 5570.09 | 23.06 | 208.46 | 14.64 |
2024-04-30 | 76448.92 | 3267.35 | 11.01 | 98.98 | 2.4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516334.87 | 56.499 |
2 | 信托 | 1 | 213697.02 | 23.383 | |
3 | 上市公司 | 1 | 28255.00 | 3.092 | |
4 | 基金 | 4 | 3295.08 | 0.36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0 | 516559.85 | 56.524 |
2 | 信托 | 1 | 213698.37 | 23.384 | |
3 | 上市公司 | 1 | 28255.00 | 3.092 | |
4 | 基金 | 268 | 14290.45 | 1.564 | |
5 | QFII | 1 | 2842.54 | 0.31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7 | 515658.68 | 56.425 |
2 | 信托 | 1 | 213387.43 | 23.350 | |
3 | 上市公司 | 1 | 28255.00 | 3.092 | |
4 | 基金 | 8 | 6065.67 | 0.66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1 | 501167.05 | 56.776 |
2 | 信托 | 1 | 206088.36 | 23.347 | |
3 | 上市公司 | 1 | 28255.00 | 3.201 | |
4 | 基金 | 268 | 25145.08 | 2.84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7 | 505174.41 | 57.230 |
2 | 信托 | 1 | 206168.91 | 23.356 | |
3 | 上市公司 | 1 | 28255.00 | 3.201 | |
4 | 基金 | 4 | 6170.00 | 0.69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9-20 | 8.86 | 8.83 | 0.34 | 4708.10 | 41713.7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1-12-22 | 11.19 | 11.19 | 0 | 42.77 | 478.6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1-11-23 | 10.13 | 11.28 | -10.20 | 69.00 | 698.97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泰东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07-05 | 9.66 | 10.58 | -8.70 | 30.00 | 289.8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2021-05-19 | 11.99 | 10.84 | 10.61 | 39.00 | 467.61 |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静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3-11 | 11.73 | 11.73 | 0 | 381.20 | 4471.48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4-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处罚(绵银罚字[2019]第2号) | ||||
发文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
公告日期 | 2023-03-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
发文单位 | 湖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袁云兵 |
公告日期 | 2023-01-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罗汇 |
公告日期 | 2022-12-0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王科迪 |
公告日期 | 2022-01-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黄鲁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处罚(绵银罚字[2019]第2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5
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201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对公司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绵银罚字[2019]第2号)。因绵阳营业部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对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及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分别处以人民币20万元和1万元罚款。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3-24
袁云兵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袁云兵,男,1973年8月8日出生,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袁云兵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5天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云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4月至2020年12月,袁云兵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严某系袁云兵弟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袁云兵使用他人手机操作严某账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资金账户31×××05和31×××05,股东代码01×××40、A4×××78、06×××16和E0×××13)交易合计99笔,累计成交金额13,784,486.89元,交易整体亏损。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流水、人事资料、相关笔录等证明。 袁云兵借用“严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袁云兵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袁云兵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袁云兵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3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5
罗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当事人:罗汇,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汇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汇先后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及资金情况 骆某华是罗汇的母亲。“骆某华”证券账户,2018年3月20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17****108,资金账号540******60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217********0558,交易资金全部由罗汇转入,2019年4月2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蒋某雯是罗汇的配偶。“蒋某雯”证券账户,2011年10月2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涛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311和深圳股东账户015****536,资金账号033**********89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3216,交易资金来源于罗汇、蒋某雯,2019年6月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二)“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操作情况 罗汇控制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骆某华”证券账户的下单设备唯一,均由IMEI码为86***********33的设备作出。“骆某华”证券账户登录、下单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 罗汇使用手机号码158*****408、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操作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158*****408为罗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报备的手机号码,罗汇承认该手机号码由其实际使用。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涉及江苏、上海、北京、湖南、广东、四川等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与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经查,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 三、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涉案期间,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243,734元,累计盈利19,583.67元;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35,066,995.62元,累计亏损72,501.43元。罗汇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总成交金额36,310,729.62元,亏损52,91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出差行程记录、微信注册及登录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汇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06
王科迪
繁體| 无障碍 深圳监管局 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请输入关键字 首页 证监局介绍辖区监管动态政务信息办事服务辖区数据互动交流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主动公开目录 > 证监局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29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当事人:王科迪,男,1995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科迪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科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科迪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王科迪于2019年6月26日入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九道证券营业部(后改名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科苑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2022年2月底被停职,离职前任高级理财顾问。王科迪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等三个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 刘某侠是王科迪的母亲。“刘某侠”证券账户,2019年12月24日开立于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20******04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1****268和深圳股东账户027****077,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5635。 尹某蒙是王科迪的配偶。“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2019年8月6日开立于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资金账户120******66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5****034和深圳股东账户027****11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7***********8096。 “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2019年9月25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城区江苏大道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541******86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57****217和深圳股东账户027****11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6217***********8096。2019年9月27日,“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股票转托管至“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 上述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 (二)“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 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2月28日,“刘某侠”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129,200元,全部由王科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35,767.99元,由王科迪通过ATM取出。 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8日,“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205,400.78元,其中192,900元由王科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169,273.79元,其中131,236.79元转至“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 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213,237元,其中131,236.79元由“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转入,80,000元由王科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85,000元,其中10,006.99元转至王科迪支付宝账户。 (三)“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控制使用情况 “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终端存在高度重合。“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频繁使用相同设备下单交易,分别为IMEI号为866*********860的设备和IMEI号为850**********7e5的设备。上述设备由王科迪实际管理使用。 “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的下单IP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与王科迪存在同轨迹。2020年7月至9月,“刘某侠”证券账户与“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下单IP地址归属地高度重合。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下单IP地址归属地均与王科迪微信QQ账号登录IP地址归属地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度分别为95.24%、79.59%。 此外,王科迪承认“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和“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由其实际管理。刘某侠、尹某蒙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王科迪实际管理上述账户。 综合上述情况,“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由王科迪控制使用。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控制使用“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7日,控制使用“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 三、“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的盈利情况 涉案期间,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8,176,752元,累计亏损76,587.13元;控制使用“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6,095,104.3元,累计亏损66,259.63元;控制使用“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0,602,663元,累计亏损77,565.25元。上述证券账户组总成交金额合计24,874,519.3元,亏损220,412.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离职承诺书、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和QQ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工资收入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科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科迪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打印】【关闭窗口】 链接: 中国政府网 行业相关网站 其他链接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行政处罚决定书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24
黄鲁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1025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4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鲁,男,1993年5月出生,时任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鲁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鲁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黄鲁任职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9801****0032。 ???2021年5月24日至7月31日,黄鲁任职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3501****0075。 二、黄鲁操作“黄某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20年1月13日,黄某某某在国信证券绍兴分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33050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2****247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27****539。“黄某某某”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6217***********6017。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黄鲁直接通过186****2000手机号码操作“黄某某某”普通证券账户,指导鲁某通过181****8554、151****5179和电脑下单等方式,累计委托下单581笔,累计买卖金额5,222,788.88元,累计亏损15,736.97元。“黄某某某”账户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黄鲁。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黄鲁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