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66219.63 | 1015.89 | 98.44 | 981.45 | 4.85 |
2024-05-29 | 65957.56 | 1006.63 | 95.70 | 944.56 | 4.84 |
2024-05-28 | 65561.39 | 307.36 | 92.16 | 914.23 | 0.98 |
2024-05-27 | 65693.32 | 594.14 | 95.05 | 955.25 | 6.81 |
2024-05-24 | 65664.29 | 426.30 | 111.15 | 1114.83 | 1.59 |
2024-05-23 | 66095.82 | 510.97 | 125.46 | 1283.46 | 4.23 |
2024-05-22 | 66816.18 | 1057.60 | 125.10 | 1311.05 | 9.63 |
2024-05-21 | 67919.12 | 1058.65 | 149.73 | 1584.14 | 13.72 |
2024-05-20 | 67935.26 | 1667.31 | 149.67 | 1613.44 | 10.42 |
2024-05-17 | 68128.39 | 2134.56 | 166.24 | 1813.68 | 11.53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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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25474.74 | 28.456 |
2 | 基金 | 2 | 1475.63 | 1.648 | |
2023-12-31 | 1 | 其他 | 2 | 25450.07 | 28.428 |
2 | 基金 | 46 | 2287.54 | 2.555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25820.91 | 28.842 |
2 | 基金 | 2 | 1287.45 | 1.438 | |
3 | 上市公司 | 1 | 254.00 | 0.28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2 | 25515.02 | 28.501 |
2 | 基金 | 51 | 2883.47 | 3.221 | |
3 | 上市公司 | 1 | 274.82 | 0.307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25534.02 | 28.522 |
2 | 基金 | 2 | 1766.94 | 1.974 | |
3 | 上市公司 | 1 | 274.87 | 0.30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2-05 | 10.48 | 10.02 | 4.59 | 40.00 | 419.20 |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元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分公司 | |||||
2023-11-06 | 16.59 | 16.59 | 0 | 15.20 | 252.17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11-14 | 13.56 | 13.56 | 0 | 70.00 | 949.2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2-11-10 | 13.41 | 13.41 | 0 | 70.00 | 938.7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科技生态园证券营业部 | |||||
2022-09-22 | 13.63 | 13.38 | 1.87 | 146.68 | 1999.25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9 | 14.82 | 14.82 | 0 | 29.89 | 442.97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核大厦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8-19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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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袁玲 |
公告日期 | 2020-08-19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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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映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胡映璐 |
公告日期 | 2020-08-19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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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林炳城 |
公告日期 | 2020-08-1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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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8-1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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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黄元华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9
袁玲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2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袁玲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袁玲: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0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映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9
胡映璐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映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1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胡映璐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胡映璐: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管,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9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9
林炳城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0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炳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林炳城: 经查,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中山证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未能勤勉尽责。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8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9
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 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7号),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二、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你公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9
黄元华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3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黄元华: 经查,你于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理委员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32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号码:440105XXXXXXXX3033)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中山证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你董事、管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人力资源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决定(免除后不得担任公司任何管理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