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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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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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3 | 9737.54 | 30.111 |
2 | 基金 | 1 | 170.00 | 0.52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9739.60 | 30.117 |
2 | 上市公司 | 3 | 570.93 | 1.765 | |
3 | 基金 | 21 | 524.72 | 1.623 | |
4 | QFII | 1 | 193.56 | 0.59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9982.18 | 30.867 |
2 | 上市公司 | 3 | 514.58 | 1.59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9743.80 | 30.130 |
2 | 基金 | 9 | 389.47 | 1.204 | |
3 | 上市公司 | 2 | 331.92 | 1.026 |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9734.14 | 30.100 |
2 | 上市公司 | 2 | 384.27 | 1.188 | |
3 | 基金 | 1 | 184.88 | 0.57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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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6.48 | 7.04 | -7.95 | 173.96 | 1127.26 |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12-07 | 6.48 | 7.04 | -7.95 | 370.57 | 2401.29 |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12-07 | 6.48 | 7.04 | -7.95 | 419.25 | 2716.74 |
买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11-17 | 5.89 | 6.50 | -9.38 | 646.79 | 3809.6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11-13 | 6.25 | 6.25 | 0 | 177.39 | 1108.69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7-22 | 6.53 | 7.20 | -9.31 | 646.79 | 4223.54 |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和平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8-0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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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7-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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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4-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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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鸡场玉合铅锌矿停产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普定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3-15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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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陈亚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陈亚发 |
公告日期 | 2021-06-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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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罗平锌电: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富乐铅锌矿矿长,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富乐铅锌矿 |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8-0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6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披露 了公司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监能 处罚事先告知【2022】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59)。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云监能处罚【2022】1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腊庄电厂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事实行为: 2 份动火作业票记录的动火执行人陈某八、宋某无特种作业证。 以上事实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且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朱某) 2.询问笔录(杨某) 3.《云南水电站安全生产联会督查表》(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产法》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责令云南罗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三十日内完成 国家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并处罚款人民币 60000 元(陆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 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 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政储蓄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事项,全面开展了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和技术标准。公司也借此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了全员安全意识,强 化领导责任落实,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缴纳了相 应罚款并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缴纳的 60000 元罚款也未 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3 日
罗平锌电: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8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5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腊庄电厂因存在违反《安 全生产法》的事实行为,于近日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云监能处罚事先告知【2022】12号),(以下简称 “告知 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经调查核实,认为: 公司所属腊庄电厂因动火作业票记录的动火执行人无特种作业证,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 公司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00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如对该处罚意 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办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 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将会按要求完成上述罚款的缴纳,该笔款项的缴纳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 润6万元。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 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已完成上述违规的整改工作,后续工作中,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监能处罚事先告知【2022】12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18日
罗平锌电:关于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鸡场玉合铅锌矿停产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4-28
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4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玉合铅锌矿停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宏泰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业”)近期收到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 处理措施决定书》((普)应急现决【2022】非煤-06号),因宏泰矿业玉合铅锌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黔FM安许证字〔2022〕0004号)有效期届满,无法保证安 全生产,普定县应急管理局要求宏泰矿业玉合铅锌矿立即停止一切生产作业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待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经同 意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宏泰矿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疫情等原因导致贵州省应急管理 厅暂停组织专家审查,玉合铅锌矿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能如期获得审查批复, 进而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能顺延。 玉合铅锌矿2021年全年产出原矿28273.28吨,截止2022年4月25日停厂前生 产原矿8865.36吨,公司根据玉合矿的产能、原矿品位等,初步预计玉合铅锌矿 停产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受疫情影响,目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时间待 定,亦无法确定矿山复产时间。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 关注本次停产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对陈亚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5
陈亚发
关于对陈亚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亚发,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陈亚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3 号),陈亚发 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 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股票。2017年5月25日,账户组持 有罗平锌电股票首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陈亚发未按 《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 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交易,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 电股票比例达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内,账户组违法增持的股 数约为9,960,967股,违法增持金额约为119,232,782.77元,违 规比例为3.08%。 陈亚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亚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陈亚发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罗平锌电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0755-88668240)。 对于陈亚发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5日
罗平锌电: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6-24
富乐铅锌矿矿长,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富乐铅锌矿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55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乐铅锌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富乐铅锌矿因2021年5月2 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详见公司2021-041号公告)的原因,于近日收到罗平县应 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和 《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处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和《处罚书》的主要内容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公司“502”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 查核实,认为:公司富乐铅锌矿在事故中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人 民币的行政处罚。 同时,罗平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富乐铅锌矿矿长作为具体主持富乐铅锌矿矿 山全面工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矿长作出 罚款叁万壹仟捌佰(318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将会按要求完成上述罚款的缴纳,该笔款项的缴纳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 润21万元。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后续工作中,公司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和 技术标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培训,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应急告[2021]06号、07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应急罚[2021]06号、07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