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115558.23 | 3643.75 | 150.00 | 5329.49 | 2.41 |
2024-05-30 | 115714.79 | 2432.37 | 152.64 | 5530.02 | 0.53 |
2024-05-29 | 114731.23 | 5395.45 | 153.59 | 5589.06 | 0.91 |
2024-05-28 | 111680.91 | 6243.72 | 153.80 | 5713.50 | 6.89 |
2024-05-27 | 107123.27 | 2091.20 | 147.19 | 5416.49 | 4.33 |
2024-05-24 | 107689.81 | 2802.08 | 147.41 | 5268.27 | 0.51 |
2024-05-23 | 109379.62 | 3770.91 | 158.61 | 6000.38 | 1.90 |
2024-05-22 | 108738.72 | 5417.91 | 157.62 | 5909.26 | 2.87 |
2024-05-21 | 106211.75 | 6539.09 | 156.06 | 5992.58 | 6.19 |
2024-05-20 | 102946.48 | 9072.60 | 152.29 | 5758.27 | 4.8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7052.57 | 16.694 |
2 | 基金 | 11 | 1206.99 | 2.85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2 | 7245.31 | 17.150 |
2 | 基金 | 142 | 4752.52 | 11.249 | |
2023-09-30 | 1 | 其他 | 7 | 8256.55 | 19.544 |
2 | 基金 | 3 | 487.11 | 1.15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8830.50 | 20.902 |
2 | 基金 | 79 | 3114.40 | 7.372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10396.79 | 25.358 |
2 | 基金 | 3 | 15.23 | 0.03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5-21 | 37.81 | 38.40 | -1.54 | 6.18 | 233.7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4-04-22 | 25.60 | 25.78 | -0.70 | 14.48 | 370.60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0-30 | 37.18 | 44.63 | -16.69 | 6.00 | 223.08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0-30 | 37.18 | 44.63 | -16.69 | 6.00 | 223.08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0-25 | 35.20 | 41.41 | -15.00 | 8.00 | 281.6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0-24 | 31.18 | 38.81 | -19.66 | 7.00 | 218.26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金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9-2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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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吴某帆 |
公告日期 | 2020-03-0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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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王征野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2
吴某帆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11157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 文号 沪〔2023〕30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0号 当事人:吴某帆,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某帆内幕交易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形势逐渐严峻,博瑞医药开展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的仿制工作。同年2月1日博瑞医药成功完成瑞德西韦小试批生产,并于2月11日完成瑞德西韦中试批生产。2020年2月11日晚,博瑞医药发布《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发取得进展的公告》,宣布近日成功仿制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此后博瑞医药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涨停,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涨幅最高达66%。 上述公告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2月1日,公开于2020年2月11日。 二、吴某帆控制“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博瑞医药”股票的情况 (一)吴某帆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2020年1月,信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披公司)和博瑞医药签订了《信披合规及资本品牌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信披公司为博瑞医药提供信披合规等服务。邢某系信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帆系信披公司顾问。 2020年2月4日,博瑞医药董事长袁某栋将博瑞医药仿制瑞德西韦成功的消息告知邢某;2月6日至8日期间,吴某帆在邢某向其咨询博瑞医药信披事项过程中获知了内幕信息。 (二)吴某帆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的情况 刘某系吴某帆配偶,“刘某”国联证券账户开立于2012年8月7日。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2020年2月10日,吴某帆向“刘某”证券账户转入50万元,并于当日控制“刘某”证券账户交易“博瑞医药”股票,合计买入1.2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97,182元。2020年2月14日,吴某帆抛售“刘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全部“博瑞医药”股票,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03,856.80元,扣除佣金和税费后盈利金额为205,766.7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公司的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实验记录等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某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吴某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某帆没收违法所得205,766.76元,并处以205,766.7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01
王征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 号 ─────────────── 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征野,时任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2020年2月12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 称,公司研发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肯定不是实验室的 那种样品,而是可以批量生产的。同日早些时候,公司披露《关 -2- 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 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 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 经核实,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 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 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品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 质。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公司未能明确区分相关药品试验性生产 与商业化生产,所披露的“批量生产”实际属于药品研发阶段, 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公 司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进一步混淆了试 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相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 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对公开媒体的相 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8条、第5.1.2 条、第5.1.4条、第5.2.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符合客观事实且风险提示充分,“批量生产”相关 表述系药品研发注册领域的术语,不存在不准确的情形;同时, 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信息,是对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的客观 描述,所透露信息未超过公司公告披露内容,也不存在提前透露 信息的情形。另外,其相关行为系信息披露经验不足,未能充分 考虑投资者对药品研发术语的熟悉程度,且事后能够积极主动配 -3- 合监管核查工作,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就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而言,公 司信息披露中的“批量生产”实际在药品研发领域特指“小试、 中试”等阶段的生产,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士很难知晓 其特定含义。同时,“批量生产”并非医药行业专用术语,而是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的用语,通常易被理解为规模 化、商业化生产。公司理应知悉相关专业用词含义与通常理解存 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混淆,但未在公告中就其差异进行说明, 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的情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征野在接受公开媒体采访中称相关药品“不是实验室的那种样 品,而是可以批量生产”,进一步混淆了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 产,且被媒体广泛转载、传播,扩大了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 在责任认定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 具体负责人,理应熟悉信息披露规则及真实、准确、完整要求, 在公开媒体表达相关事项时理应更加审慎、客观。王征野既是对 公司相关公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接受采访时进一步强化 相关不清晰、不准确表述的直接实施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主要责任,故对其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另外,对于 公司积极投入、研发相关药品并拟以捐赠方式践行社会责任,对 相关药品研发生产面临的临床试验结果、监管审批、专利授权等 重大不确定性已进行了相应披露,且后续积极配合监管等情况, 本所已予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 -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本所根据 相关规则,已另行对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