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17468.03 | 260.33 | 0 | 0 | 0 |
2024-05-29 | 17820.44 | 504.00 | 0 | 0 | 0 |
2024-05-28 | 17475.72 | 176.14 | 0 | 0 | 0 |
2024-05-27 | 17327.49 | 240.81 | 0 | 0 | 0 |
2024-05-24 | 17116.90 | 204.34 | 0 | 0 | 0 |
2024-05-23 | 17002.58 | 167.16 | 0 | 0 | 0 |
2024-05-22 | 16974.64 | 124.11 | 0 | 0 | 0 |
2024-05-21 | 16918.10 | 50.92 | 0 | 0 | 0 |
2024-05-20 | 16961.70 | 173.30 | 0 | 0 | 0 |
2024-05-17 | 16875.39 | 232.83 | 0 | 0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 | 29698.99 | 25.473 |
2 | 信托 | 1 | 10721.64 | 9.196 | |
3 | 基金 | 2 | 1314.53 | 1.12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30676.72 | 26.311 |
2 | 信托 | 1 | 10721.64 | 9.196 | |
3 | 基金 | 9 | 1701.70 | 1.460 | |
2023-09-30 | 1 | 其他 | 1 | 29698.99 | 25.484 |
2 | 信托 | 1 | 10721.64 | 9.200 | |
3 | 基金 | 1 | 1308.25 | 1.123 | |
4 | 保险 | 1 | 1073.15 | 0.92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 | 29698.99 | 25.484 |
2 | 信托 | 1 | 10721.64 | 9.200 | |
3 | 基金 | 13 | 1739.30 | 1.492 | |
4 | 保险 | 1 | 1073.15 | 0.921 | |
2023-03-31 | 1 | 其他 | 1 | 29698.99 | 25.484 |
2 | 信托 | 1 | 10721.64 | 9.200 | |
3 | 保险 | 1 | 4029.48 | 3.458 | |
4 | 基金 | 2 | 1320.65 | 1.13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2-06-21 | 4.06 | 4.53 | -10.38 | 150.59 | 611.4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 | |||||
2022-06-06 | 4.08 | 4.40 | -7.27 | 497.48 | 2029.72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2-03-28 | 4.47 | 4.85 | -7.84 | 224.00 | 1001.28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 | |||||
2022-03-25 | 4.60 | 4.96 | -7.26 | 184.00 | 846.4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 | |||||
2022-03-25 | 4.59 | 4.96 | -7.46 | 30.00 | 137.70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6-24 | 5.35 | 5.71 | -6.30 | 127.10 | 679.99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五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4-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药、刘悉承、王伟) | ||||
发文单位 | 海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4-2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海南海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海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4-1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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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海南海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海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1-1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海南海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海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1-03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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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冯毅,刘悉承,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药、刘悉承、王伟)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28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海药、刘悉承、王伟) 当事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 刘悉承,男,1962年10月出生,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王伟,男,1968年2月出生,海南海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南海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方情况 刘悉承是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赛)施加重大影响。海南海药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之间的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所述情形,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为海南海药的关联方。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海南海药及其子公司以财务资助、购买信托理财等名义,通过直接间接划款的方式,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48,000万元、22,000万元、4,75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海南海药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会计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南海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隐瞒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的关联关系,决策并组织实施关联交易,签字保证海南海药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海南海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伟,参与、知悉关联交易,签字保证海南海药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海南海药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悉承作为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其隐瞒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关联关系并决策、组织实施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悉承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2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5日
海南海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4-27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公告编号: 2024-018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 或“公司”) 及公司原实际 控制人刘悉承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7 号)、(证监 立案字 2023029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 实际控制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悉承先生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 1 号)。 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及 2024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及《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近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4]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刘悉承,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伟,海南海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依据 2005 年修订、 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 经查明,海南海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方情况 刘悉承是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 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金赛)施加重大影响。海南海药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之间的关系,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 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所述情形,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为海南海 药的关联方。 (二) 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海南海药及其子公司以财务资助、购买信托 理财等名义,通过直接间接划款的方式,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2018 年至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48,000 万元、 22,000 万元、 4,750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海南海药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会计凭证、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南海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3 的规定,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隐瞒与重庆赛诺、重 庆金赛的关联关系,决策并组织实施关联交易,签字保证海南海药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海南海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伟,参与、知悉关联交易,签字保证海南海 药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海南海药 2018 年 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悉承作为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其隐瞒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关 联关系并决策、组织实施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 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 1、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2、对刘悉承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3、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处罚事由的进展情况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之前事项,属于历史遗留 问题,涉及购买新华信托产品 2 亿元、重庆赛诺 30,000 万元财务资助及重庆金 赛因市场开发协议而欠付公司 4,750 万元。 1、截止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已全部收回新华信托涉及的债权本金 2 亿 元及其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1 4 年 11 月 3 日披露《关于信托产品的风险提示公告》及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 《关于信托产品的进展公告》。 2、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 重庆赛诺已偿还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2 亿 元,剩余未偿还部分重庆赛诺同意将其持有的复方红豆杉胶囊药品批文 (国药准 字 Z20026350 号)、市场渠道及部分产品转让给海南海药以抵偿该债务剩余欠 款,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上述资产组的评估价值为 28,139.87 万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关 于签署债务偿还协议的公告》及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债务偿还协议的进 展公告》。 此项交易方案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目前公司已加紧办理相关转 让手续。 3、 重庆赛诺同意将其持有的枫蓼肠胃康口服液、双参活血通络颗粒两个药 品批文及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重庆金赛欠付公司债务 4,750 万元。经 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两个药品文号的价值为 5,333.42 万元,目前已完成办理药 品文号持有人变更手续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2023 年 7 月 1 日披露《关于签署债务偿还协议的 公告》、 2023 年 12 月 8 日披露《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 充申请批件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及 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 关 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枫蓼肠胃康口服液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的公告》。 对于历史年度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认识到在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20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内控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了关键少数 的履职能力, 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完善内部治理,以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5 2、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 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各项制度的学习,提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规范运作意识, 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 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海南海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3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公告编号:2024-01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 生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7 号)、(证监立案字 2023029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公司副 董事长刘悉承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刘悉承先生、王伟先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方情况 刘悉承是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 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金赛)施加重大影响。海南海药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之间的关 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关联关系。重庆赛诺、 重庆金赛为海南海药的关联方。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 月,海南海药及其子公司以财务资助、购买信托 理财等名义,通过直接间接划款的方式,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发生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 年至 2020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48,000 万元、22,000 万元、4,750 万元。 根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 一条和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上述事项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海南海药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 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 予以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会计凭证、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南海药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悉承,隐瞒与重庆赛诺、重 庆金赛的关联关系,决策并组织实施关联交易,签字保证海南海药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海南海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海南海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伟,参与、知悉关联交易,签字保证海南海 药 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海南海药 2018 年 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悉承作为海南海药原实际控制人,其隐瞒与重庆赛诺、重庆金赛关 2 联关系并决策、组织实施关联交易的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 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2、对刘悉承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2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3、对王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关于处罚事由的进展情况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之前事项,属于历史遗留 问题,涉及购买新华信托产品 2 亿元、重庆赛诺 30,000 万元财务资助及重庆金 赛因市场开发协议而欠付公司 4,750 万元。 1、截止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已全部收回新华信托涉及的债权本金 2 亿 元及其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关于信托产品的风险提示公告》及 2022 年 1 月 21 日披露 《关于信托产品的进展公告》。 2、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重庆赛诺已偿还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2 亿 元,剩余未偿还部分重庆赛诺同意将其持有的复方红豆杉胶囊药品批文 (国药准 字 Z20026350 号)、市场渠道及部分产品转让给海南海药以抵偿该债务剩余欠 款,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上述资产组的评估价值为 28,139.87 万元。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4 年 1 月 9 日披露《关 3 于签署债务偿还协议的公告》及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关于债务偿还协议的进 展公告》。此项交易方案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目前公司已加紧办理相关转 让手续。 3、重庆赛诺同意将其持有的枫蓼肠胃康口服液、双参活血通络颗粒两个药 品批文及其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重庆金赛欠付公司债务 4,750 万元。经 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两个药品文号的价值为 5,333.42 万元,目前已完成办理药 品文号持有人变更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3 年 7 月 1 日披露《关于签署债务偿还协议的 公告》、2023 年 12 月 8 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 充申请批件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及 2023 年 12 月 22 日披露《关 于全资子公司获得枫蓼肠胃康口服液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的公告》。 对于历史年度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认识到在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020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内控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了关键少数 的履职能力,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完善内部治理,以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4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5
海南海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1-10
刘悉承,王伟,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0-07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26 号);公司副董事长刘悉承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刘悉承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决定》([2020]24 号),公司副总经理王伟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王 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0]2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20]26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形 你公司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将 3.3 亿元定期存款的 《单位定 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放于银行,并在银行系统中采取了止付操作。你公司未披 露上述货币资金受限情形。 (二)研发支出费用化时点不准确 2019 年 ,你公司对部分研发项目予以终止,将原资本化费用转入 2019 年 当期费用,但合计 1,148,335.96 元研发支出费用化时点不准确,其中应在 2017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5 年度确认费用金额分别为 782,329.07 元 、252,701.61 元 、113,305.28 元 ,分别占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 0.90%、0.15%、 0.06%。 (三)营业收入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 2019 年年报少计公司收入及成本金额 19,052,606.10 元 、 18,935,811.98 元 ,少计利润金额 116,794.12 元 ,分别占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金额的 0.78%、 -0.07%。 你公司 2019 年年报前五名客户中 AUROBINDO PHARMA LTD 客户销售收入金 额少计 17,502,329.88 元 ,占该客户当年销售收入金额的 18.43%。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并于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公司副董事长刘悉承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刘悉承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决定》([2020]24 号),公司副总经理王伟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王伟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20]25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将 3.3 亿元定期存款的《单位 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放于银行,并在银行系统中采取了止付操作。海南海药 未披露上述货币资金受限情形。 海南海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刘悉承作为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 王伟作为海南海药副 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公司说明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公司将持续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并 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 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海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 海南证监局。公司还将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意识,不 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03
冯毅,刘悉承,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 道192号; 刘悉承,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冯 毅,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4月30日,海南海药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9亿元,同比 由盈转亏。海南海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而 迟至4月15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 2 — 东的净利润为-1.67亿元。 海南海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2.1条、第11.3.1条的规定。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 刘悉承、财务总监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悉承、财务总监 冯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3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