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2527.59 | 15.860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14370.47 | 18.188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17759.46 | 22.477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18549.62 | 23.477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18549.62 | 23.47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2-07 | 1.27 | 1.22 | 4.10 | 45.00 | 57.15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2024-02-07 | 1.27 | 1.22 | 4.10 | 47.88 | 60.80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2024-02-06 | 1.30 | 1.27 | 2.36 | 50.00 | 65.00 |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2024-02-06 | 1.30 | 1.27 | 2.36 | 50.00 | 65.00 |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2024-02-06 | 1.30 | 1.27 | 2.36 | 50.00 | 65.0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2024-02-05 | 1.26 | 1.21 | 4.13 | 50.00 | 63.00 |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9-3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日期 | 2021-08-0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深证上[2021]766号-关于对邓子长、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邓子权,邓子长 |
公告日期 | 2019-08-3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英灿,李迪初,王敏,胡济荣,胡盛军,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9-30
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 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 合伙)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昌光谷”)、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南昌鑫旺”)计划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 6 个月内(如长方集 团存在停牌情形,实施期限顺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 — 2 — 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长方集团股份不低于 39,505,439 股,占长方集 团总股本的 5%。2021 年 1 月 30 日,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公告披 露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南昌光谷与南昌鑫旺未增持股份。 南昌光谷、南昌鑫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3 日
深证上[2021]766号-关于对邓子长、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8-01
邓子权,邓子长
关于对邓子长、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股东; 邓子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邓子长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邓子长、邓子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邓子长、邓子权是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原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邓子长、邓子权因股票质押平仓及主动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长方集团股份2,516.99万股,减持比例3.19%,期间多次存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长方集团股份总数1%的情形,最高违规比例1%,最高违规金额4,412.05万元。 邓子长、邓子权作为长方集团原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股东邓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邓子长、邓子权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7月30日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8-30
张英灿,李迪初,王敏,胡济荣,胡盛军,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 给予 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聚龙山3号路; 王敏,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子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迪初,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济荣,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胡盛军,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张英灿,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3月5日,长方集团与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硕智造”)签署相关协议,于2018年3月至8月累计将184套生产效率低下的机器设备转让给炫硕智造抵冲所欠设备采购款,转让价款1,547.50万元,累计影响2018年度利润-2,530.47万元,影响金额占长方集团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9.83%。长方集团未及时就前述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月14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并于1月16日进行补充披露。 二、重大会计差错 在上述交易中,因长方集团相关人员对向炫硕智造处置设备的计量单位理解有误,导致交易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未准确计入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中,直至2019年4月8日长方集团才披露《关于2018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更正后,长方集团2018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盈利323.28万元变为亏损446.70万元,半年报净利润由盈利858.72万元变为亏损112.85万元,三季报净利润由盈利442.62万元变为亏损1,151.34万元。长方集团更正后的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均由盈转亏,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72.37%、860.93%、138.44%。 长方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 3 —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和第9.3条的规定。 长方集团时任董事长邓子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迪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长方集团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胡济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长方集团董事长王敏、财务负责人胡盛军、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英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敏,时任董事长邓子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迪初,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 — 4 — 事会秘书胡济荣,财务负责人胡盛军,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英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 9年 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