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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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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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1 | 其他 | 1 | 4000.00 | 12.526 |
2021-03-31 | 1 | 其他 | 2 | 4215.77 | 13.201 |
2020-12-31 | 1 | 其他 | 2 | 4280.80 | 13.405 |
2020-09-30 | 1 | 其他 | 2 | 4280.80 | 13.405 |
2020-06-30 | 1 | 其他 | 2 | 4280.80 | 13.40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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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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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2.99 | 2.86 | 4.55 | 75.22 | 224.91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绿景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14-10-28 | 7.10 | 7.70 | -7.79 | 1000.00 | 7100.00 |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 | |||||
2012-03-07 | 5.50 | 5.71 | -3.68 | 779.00 | 4284.50 |
买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 | |||||
2012-03-07 | 5.50 | 5.71 | -3.68 | 500.00 | 2750.00 |
买方: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 | |||||
2010-04-20 | 6.93 | 8.26 | -16.10 | 1229.00 | 8516.97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10-04-15 | 6.94 | 7.55 | -8.08 | 750.00 | 5205.0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6-0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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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天首退: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舒兰市应急管理部门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1-19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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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
天首退: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6-08
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退 公告编号:2022-76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天 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舒兰市应急 管理部门送达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舒)应急现 决(2022)FMXJ-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4 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 为和事故隐患: 1、根据《舒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 日处理 25000 吨钼矿石项目采矿建设延长建设期申请的批复》的规定时间,你公 司采场部分建设期已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到期。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的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 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责令立即停 止采场部分施工建设,待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 如果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 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原因及影响 天池钼业季德钼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经吉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审查通过(吉市非煤项目审字[2013]22 号),因资金不足及 股东变更,于 2019 年 6 月 3 日才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天池钼业因诉讼纠纷 银行账户被查封,全国特别是舒兰市多次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项目所在地封控 管理,虽经舒兰市应急局批准两次采矿基建期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 日,但仍未 全部完成基建工程。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等文件要求,由于天池钼业 前期延期时间已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且审批机 关由地方变为国家。 天池钼业季德钼矿采矿场已停止施工,预计恢复施工需要一定时间,钼矿建 设进度将受到严重影响,存在无法按时投产的风险。天池钼业将积极联系相关主 管部门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舒兰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舒)应急现决(2022) FMXJ-1 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9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 1 号院 2 号 楼 11 层 2 单元 1233。 经查明,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合慧 伟业”)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权益变动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截至 2013 年 5 月 16 日,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天首”) 4,000 万股,占*ST 天首 总股本的 12.43%。因执行司法裁定,合慧伟业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11 日期间,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 天首 — 2 — 1,528.4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 7.32%。其后,合慧伟业自 2021 年 8 月 12 日至 18 日期间,继续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ST 天首 1,070.9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 4.15%。合慧伟业在 持股比例变动达 5%及降低至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提 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卖出 *ST 天首股份。 二、股份减持未进行预披露且超过比例限制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18 日,合慧伟业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本 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ST 天首股份合计 2,599.41 万股,占*ST 天 首总股本的 7.69%,涉及金额 9,581.13 万元。合慧伟业在减持该 部分股份前,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且在 3 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ST 天首总股本的 1%。 合慧伟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及本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天首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9 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