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20191.91 | 206.88 | 146.56 | 2978.19 | 2.07 |
2024-05-30 | 20481.46 | 671.03 | 151.45 | 3048.67 | 2.66 |
2024-05-29 | 20244.72 | 559.41 | 150.30 | 3012.07 | 2.21 |
2024-05-28 | 20271.45 | 309.10 | 150.85 | 3001.82 | 7.82 |
2024-05-27 | 20544.04 | 1011.22 | 143.85 | 2872.75 | 2.82 |
2024-05-24 | 20358.97 | 990.01 | 142.86 | 2788.61 | 3.62 |
2024-05-23 | 19889.83 | 1121.32 | 142.12 | 2845.16 | 5.88 |
2024-05-22 | 19800.33 | 705.02 | 136.86 | 2869.94 | 1.08 |
2024-05-21 | 20000.18 | 440.28 | 136.41 | 2809.97 | 1.61 |
2024-05-20 | 19873.36 | 453.96 | 140.41 | 2900.78 | 7.2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4093.22 | 23.346 |
2 | 基金 | 9 | 2838.16 | 4.701 | |
3 | 社保 | 1 | 444.00 | 0.735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14704.14 | 24.358 |
2 | 基金 | 242 | 6857.81 | 11.360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5275.42 | 25.304 |
2 | 基金 | 19 | 3297.80 | 5.46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7 | 16137.31 | 26.732 |
2 | 基金 | 292 | 6410.90 | 10.620 |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13440.18 | 31.170 |
2 | 基金 | 11 | 1490.38 | 3.45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7-04 | 31.56 | 31.56 | 0 | 106.40 | 3357.98 |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06-30 | 30.47 | 30.47 | 0 | 8.22 | 250.36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6-30 | 30.47 | 30.47 | 0 | 16.65 | 507.32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6-30 | 30.47 | 30.47 | 0 | 11.11 | 338.41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6-30 | 30.47 | 30.47 | 0 | 12.85 | 391.48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06-30 | 30.47 | 30.47 | 0 | 9.90 | 301.6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场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3-1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浙江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曹骥 |
公告日期 | 2020-04-1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11
曹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曹骥先生于 2022 年 3 月 9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5 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曹骥,男,1952 年 8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曹骥短线交易“杭可科技”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 年 7 月 22 日至今,曹骥任浙江 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孔某萍系曹骥配偶。孔海萍证券账户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期间,累计买入“杭可科技”11,500 股,成交金额 1,003,021.49 元,累 计卖出“杭可科技”9,700 股,成交金额 880,077.00 元,存在将持有的“杭可科 技”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1 年 9 月 27 日,相关短线交易的实际获利 37,188.94 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 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骥作为杭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 违法行为。 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曹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行政处罚系对董事长曹骥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1 日 2
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10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2018年12月,比克动力暂停四期项目合同,招股说明书未予披露,且比克动力四期合同预付款合计1600万元,占合同金额比例为15%,与招股说明书披露该项合同预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比克动力共12笔商业承兑汇票、合计11692.7万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万元已通过电汇等支付,其余7232.7万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