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183147.18 | 2753.38 | 1925.22 | 6333.98 | 55.42 |
2024-05-30 | 185330.38 | 7450.63 | 2011.65 | 6618.32 | 188.30 |
2024-05-29 | 186222.56 | 5803.40 | 2083.62 | 6959.29 | 136.02 |
2024-05-28 | 187375.09 | 7011.04 | 2144.68 | 7141.78 | 263.40 |
2024-05-27 | 186434.46 | 7410.05 | 1942.10 | 6564.29 | 180.79 |
2024-05-24 | 185877.39 | 6521.37 | 2038.68 | 6788.80 | 44.95 |
2024-05-23 | 187853.48 | 9929.54 | 2445.71 | 8266.51 | 232.86 |
2024-05-22 | 191025.07 | 9763.91 | 2483.66 | 8618.30 | 41.78 |
2024-05-21 | 191166.82 | 10013.87 | 2678.81 | 9375.84 | 250.46 |
2024-05-20 | 191326.13 | 16411.31 | 2441.44 | 8593.87 | 100.4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14926.66 | 16.861 |
2 | 基金 | 15 | 38693.36 | 5.67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113534.66 | 16.656 |
2 | 基金 | 75 | 43994.10 | 6.45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130813.98 | 19.191 |
2 | 基金 | 15 | 28244.25 | 4.144 | |
3 | 上市公司 | 1 | 2976.36 | 0.43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111925.66 | 16.420 |
2 | 基金 | 59 | 50483.98 | 7.406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111835.64 | 16.407 |
2 | 基金 | 5 | 32751.35 | 4.80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8-16 | 4.76 | 4.96 | -4.03 | 30.96 | 147.37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07-25 | 2.93 | 2.93 | 0 | 112.39 | 329.3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1-05-25 | 3.59 | 3.74 | -4.01 | 279.13 | 1002.08 |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春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兴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5-25 | 3.59 | 3.74 | -4.01 | 279.13 | 1002.08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兴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4-23 | 3.10 | 3.46 | -10.40 | 651.31 | 2019.06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9-09 | 3.51 | 3.72 | -5.65 | 13626.63 | 47829.47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2-2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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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云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1-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太平洋: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云南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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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太平洋: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云南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2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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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杨顼) | ||||
发文单位 | 云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肖杨顼 |
公告日期 | 2020-05-0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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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内蒙古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宋长达 |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2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月16日
太平洋: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1-1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3-0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 1 号) ,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 2017 年 3 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 126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 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 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3 个月(为接续存量 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 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 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 暂停资产管理 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 小。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太平洋: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2-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原文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 设资产管理产品 3 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 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 局拟作出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于 2017 年 3 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 证券宁静 12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新增规模,但你 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 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3 个月(为接续存 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 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 2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 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 暂停资产管理 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 小。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杨顼)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9
肖杨顼
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杨顼) 当事人:肖杨顼,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肖杨顼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杨顼的要求于2022年12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杨顼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杨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肖杨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肖杨顼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证券营业部,先后担任客户经理、投资顾问;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先后担任太平洋证券昆明西园路证券营业部和太平洋证券昆明湖畔之梦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二、肖杨顼私下接受客户李某、王某委托买卖证券 李某2009年8月21日开立普通资金账户190****75,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3****440和深圳证券账户008****445,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2009年9月23日,三方存管银行由建设银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账户号524011*******999,2014年9月11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98****36,下挂上海证券账户E02****701和深圳证券账户060****917,三方存管银行与普通户一致。肖杨顼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委托买卖证券,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使用李某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多只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1,463,366.03元,肖杨顼未取得违法所得。 业某璇2014年9月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98****28,下挂上海证券账户E02****677和深圳证券账户060****766,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账户号410062*******668,业某璇账户由王某使用。肖杨顼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买卖证券,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使用业某璇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多只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9,887,433.5元,肖杨顼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肖杨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情形。 肖杨顼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立案后未及时告知;二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三是部分证据合法性存疑;四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时间区间、交易操作人、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等事实认定不清。 我局认为:其一,我局立案后给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其二,当事人肖杨顼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和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在2020年8月仍存在私下接受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其三,我局收集的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其四,相关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肖杨顼私下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事实清楚,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清晰。 综上,我局对肖杨顼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肖杨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杨顼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2年12月27日
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09
宋长达
关于对宋长达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宋长达: 经查,你在担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情况说明、相关协议、业务表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宋长达(身份证号:15042619880323157X)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