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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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2532.42 | 47.795 |
2023-12-31 | 1 | 其他 | 2 | 12532.42 | 47.795 |
2 | 基金 | 16 | 100.24 | 0.382 | |
2023-09-30 | 1 | 其他 | 2 | 12532.42 | 47.795 |
2023-06-30 | 1 | 其他 | 2 | 12532.42 | 47.795 |
2 | 基金 | 3 | 22.96 | 0.08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12532.42 | 47.79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17-04-13 | 18.10 | 17.50 | 3.43 | 48.20 | 872.42 |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4-13 | 18.10 | 17.50 | 3.43 | 59.12 | 1070.07 |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4-13 | 18.10 | 17.50 | 3.43 | 76.85 | 1390.95 |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
2016-11-10 | 16.95 | 17.21 | -1.51 | 150.00 | 2542.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6-11-10 | 16.95 | 17.21 | -1.51 | 150.00 | 2542.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6-08-18 | 15.47 | 15.79 | -2.03 | 19.24 | 297.64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3-0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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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投中鲁:关于控股公司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Appol sp.z o.o. |
公告日期 | 2023-02-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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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金晶、张继明)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张继明,金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2-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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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投中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继明,金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0-26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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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投中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北京证监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继明,金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
国投中鲁:关于控股公司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02
Appol sp.z o.o.
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3-0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北京时间 2023 年 2 月 28 日,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 鲁或公司)境外全资控股公司 Appol Sp. z O.O.(以下简称 AP 公司)收到波兰 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UOKiK)对 AP 公司处以罚款 1,672,648.93 兹罗提(约人 民币 265.58 万元)的决定书,相关情况如下: 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UOKiK)认定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 AP 公司存在 逾期支付原料采购货款的情况,平均支付周期约 45-60 天,该行为违反波兰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购买水果支付货款的期 限应为 14-30 天。根据上述规定 AP 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 护局 UOKiK 决定对 AP 公司处以罚款 1,672,648.93 兹罗提。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 国投中鲁就上述事项共计提预计负债 265.58 万元人民币,预计将减少公 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53 万元人民币,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 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 2、AP公司在2019年接受调查时即全面调整了付款政策和合同条款,严格按 照波兰当地法定要求规范了应付货款的付款期限。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国投中鲁将研究有关方案向包括 AP 公司出售方在内的相关方进行追偿。 4、 AP 公司在当地并不具备垄断地位,其付款政策符合当地、当时行业惯例, AP 公司将进一步研究并考虑上诉事宜。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金晶、张继明)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28
张继明,金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金晶、张继明) 日期:2023-02-28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3〕1号 当事人: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或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张继明,男,1968年6月出生,时任国投中鲁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金晶,女,1970年2月出生,时任国投中鲁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投中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国投中鲁、张继明、金晶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国投中鲁、张继明、金晶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投中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国投中鲁)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国投中鲁先后与昭阳区下属8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2018年至2020年土地流转费,每年约300万元。 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云南国投中鲁累计投入租用平整土地、购买树苗、购买农资农药等项目前期支出约2,180万元。 2021年1月12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国投中鲁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50.5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纪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投中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公司总经理张继明,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金晶,知悉《合作协议》签署过程,是国投中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投中鲁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合作协议》不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二,本案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其三,公司已采取完善内部制度、处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综上,国投中鲁请求免于处罚。 张继明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合作协议》不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二,本案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其三,张继明就案涉信息披露事项已勤勉尽责,对当事人的量罚不当。综上,张继明请求免于处罚。 金晶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合作协议》不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二,本案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其三,金晶就案涉信息披露事项已勤勉尽责,对当事人的量罚不当。综上,金晶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且双方盖章后,《合作协议》已按照约定生效,直至双方协商一致后才予以解除。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测算,《合伙协议》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 第二,国投中鲁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均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连续至《证券法》实施后,我局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三,张继明、金晶知悉《合作协议》签署过程,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我局对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国投中鲁已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继明、金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2月23日
国投中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2-25
张继明,金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962 证券简称: 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 2023-00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2007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9)。 2022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2022〕 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上交所网 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5)。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 1 号), 有关事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 当事人: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张继明,男, 1968 年 6 月出生,时任国投中鲁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金晶,女, 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国投中鲁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国投中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国投中鲁、 张继明、金晶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国投中鲁、张继明、金晶及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投中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12 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投中鲁)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 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 投资约 5 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国投中鲁先后与昭阳区下属 8 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 2018 年至 2020 年土地流转费, 每年约 3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云南国投中鲁累计投入租用平整土地、购买 树苗、购买农资农药等项目前期支出约 2,18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2 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国投 中鲁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28.37%、净资产的 50.5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 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 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 2017 年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纪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 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国投中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公司总经理张继明,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金晶,知悉《合作协议》签署 过程,是国投中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投中鲁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合作协议》不属于国投中鲁应 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其 二,本案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其三,公司已采 取完善内部制度、处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综上,国投中鲁请求免于处罚。 张继明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合作协议》不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二, 本案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其三,张继明就案涉 信息披露事项已勤勉尽责,对当事人的量罚不当。综上,张继明请求免于处罚。 金晶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合作协议》不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 露的重大事项,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其二,本 案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其三,金晶就案涉信息 披露事项已勤勉尽责,对当事人的量罚不当。综上,金晶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且双方盖章后,《合作协议》已 按照约定生效,直至双方协商一致后才予以解除。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 计划总投资额测算,《合作协议》属于国投中鲁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 第二,国投中鲁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均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连续 至《证券法》实施后,我局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并无 不当。 第三,张继明、金晶知悉《合作协议》签署过程,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我局对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 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在违 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国投中鲁已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二、 对张继明、金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 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国投中鲁已研究决定终止所涉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协商解除所涉合作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 2022-026)。 本次处罚未对国投中鲁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 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三)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5 日
国投中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0-26
张继明,金晶,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962 证券简称: 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 2022-035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42022007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9)。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 8 号),主要内容如下: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明、金晶: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投中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 12 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 国投中鲁)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 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 投资约 5 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国投中鲁先后与昭阳区下属 8 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 2018 年至 2020 年土地流转费, 每年约 300 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云南国投中鲁累计投入租用平整土地、购买 树苗、购买农资农药等项目前期支出约 2,18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2 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国投 中鲁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28.37%、净资产的 50.5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 重大事项,国投中鲁应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国投中鲁未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纪要、公告文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 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国投中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公司总经理张继明,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金晶,知悉《合作协议》签署 过程,是国投中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继明、金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人员享 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