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26666.90 | 392.88 | 35.25 | 125.14 | 2.04 |
2024-05-29 | 26650.46 | 218.10 | 37.62 | 136.94 | 0.48 |
2024-05-28 | 26625.74 | 293.39 | 42.26 | 154.25 | 3.40 |
2024-05-27 | 26653.19 | 406.80 | 44.07 | 162.62 | 0.40 |
2024-05-24 | 26451.70 | 317.59 | 46.05 | 171.31 | 0.29 |
2024-05-23 | 26444.57 | 483.16 | 46.29 | 171.74 | 4.38 |
2024-05-22 | 26662.47 | 203.51 | 41.94 | 160.21 | 6.03 |
2024-05-21 | 26726.06 | 720.68 | 36.81 | 139.88 | 1.09 |
2024-05-20 | 26547.31 | 814.35 | 39.74 | 155.78 | 1.44 |
2024-05-17 | 26565.13 | 292.19 | 40.36 | 165.48 | 3.83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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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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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上市公司 | 1 | 868.60 | 1.097 |
2 | 其他 | 1 | 826.27 | 1.043 | |
3 | 基金 | 1 | 214.29 | 0.271 | |
2023-12-31 | 1 | 基金 | 43 | 1835.00 | 2.317 |
2 | 上市公司 | 2 | 1215.81 | 1.535 | |
3 | 其他 | 7 | 1037.77 | 1.310 | |
2023-09-30 | 1 | 上市公司 | 1 | 868.60 | 1.097 |
2 | 其他 | 1 | 826.27 | 1.043 | |
3 | 基金 | 2 | 290.79 | 0.36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1039.27 | 1.312 |
2 | 信托 | 1 | 906.00 | 1.144 | |
3 | 上市公司 | 1 | 868.60 | 1.097 | |
4 | 基金 | 9 | 532.16 | 0.672 | |
2023-03-31 | 1 | 信托 | 1 | 906.00 | 1.144 |
2 | 其他 | 2 | 876.27 | 1.107 | |
3 | 上市公司 | 1 | 868.60 | 1.09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7-17 | 4.76 | 5.26 | -9.51 | 906.00 | 4312.56 |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9-07 | 6.32 | 6.32 | 0 | 150.20 | 949.27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发路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华润城证券营业部 | |||||
2020-05-07 | 5.58 | 5.59 | -0.18 | 150.00 | 837.0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华润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4-27 | 5.15 | 5.15 | 0 | 43.00 | 221.45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华润城证券营业部 | |||||
2019-08-13 | 4.71 | 4.71 | 0 | 107.00 | 503.97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华润城证券营业部 | |||||
2017-08-15 | 13.22 | 13.95 | -5.23 | 15.32 | 202.53 |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东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4-1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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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梁建琼,窦啟玲,邓思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4-1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梁建琼,窦啟玲,邓思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6-0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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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益佰制药: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代远富,窦啟玲,许淼,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1-2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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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秦威,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1-23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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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窦啟玲,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9
梁建琼,窦啟玲,邓思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公告编号:2024-016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啟玲、 生产负责人梁建琼及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邓思雄近日分别收到贵州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披露 的《公司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7)。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 书》(黔药监行罚[2024] 12 号) 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 暂停生产、销售 通知书》( 黔药监生产(药化)暂停[ 2024] 2 号), 上述其他相关当事人窦啟玲、 梁建琼及邓思雄分别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 药监行罚[2024] 12-1 号、 12-2 号、 12-3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 当事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窦啟玲,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梁建琼,职务: 公司生产负责人 当事人:邓思雄,职务: 公司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 本局对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公司涉嫌在艾迪注射液前提取过程中,部分工 序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依 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 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经查, 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 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 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 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 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前述 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 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录三中药制剂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 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 进行操作、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等多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要求的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 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2、窦啟玲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法 定代表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 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 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并决定处罚如下: ( 1)、 没收所获收入 3,068,822.44 元; ( 2)、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 767,205.61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捌拾叁万陆仟零贰拾捌元零伍分(¥3,836,028.05)。 3、梁建琼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切实履行生产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药 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并进行完整记录,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 3 溯: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等,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 1)、 没收所获收入 1,204,355.68 元; ( 2)、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 481,742.27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佰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柒元玖角伍分(¥1,686,097.95)。 4、邓思雄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 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记录、确保厂房经确认能够持 续符合标准要求等,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 1)、没收所获收入 547,709.55 元; (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 136,927.39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684,636.9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 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要求,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 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艾迪注射液产品。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内容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4 2、本次事项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重较 小。截至目前,公司艾迪注射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暂停生 产销售,并主动召回。艾迪注射液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 7.37 亿元、 6.93 亿元、 4.80 亿元、 4.73 亿元,占公司整体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21.61%、 20.71%、 17.57%、 16.77%。艾迪注射液停止生产销售 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影响程度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数据 为准。 3、 公司再次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 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的要求,加强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 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益佰制药: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3
梁建琼,窦啟玲,邓思雄,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594 证券简称:益佰制药公告编号:2024-007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窦 啟玲、生产负责人梁建琼及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邓思雄分别收到贵州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药监罚告[2024] 12 号、 13 号、 14 号、 15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主要内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窦啟玲、梁建琼、邓思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案,已调查终 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本局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涉嫌在艾迪注射液前提取过程中部分 工序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 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 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 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 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前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 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2 条、附录三中药制剂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情节严重。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给 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2、 窦啟玲: 你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药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 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对该公司 的违法行为,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你个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所获收入 3,068,822.44 元; (2)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 767,205.61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捌拾叁万陆仟零贰拾捌元零伍分(¥3,836,028.05)。 3、 梁建琼: 你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未按照《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质 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并进行完整记录, 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等。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你个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所获收入 1,204,355.68 元; (2)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 481,742.27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佰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柒元玖角伍分(¥1,686,097.95)。 4、 邓思雄: 你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 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切 实履行岗位职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确保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记 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你个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所获收入 547,709.55 元; (2)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 136,927.39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684,636.9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 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 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所涉及内容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 2、本次事项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重较 小。截至目前,公司艾迪注射液停止生产,未来是否生产具有不确定性。艾迪注 射液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37 亿元、 6.93 亿元、 4.80 亿元、 4.04 亿元,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61%、 20.71%、 17.57%、 18.93%。艾迪注射液停止生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具体影响程度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3、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 教训, 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的要求,加强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 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益佰制药: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09
代远富,窦啟玲,许淼,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50 号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益佰制药, A 股证 券代码: 600594; 窦啟玲,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代远富,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许 淼,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 经查明,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补缴税款有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称,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2020 年 1 月 2 日收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黔 税稽通〔 2019〕 43 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黔税稽通〔 2020〕 1 号)(以下统称税务补缴通知书)。根据税务补缴通知书要求, 公司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补缴 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企业 所得税合计 34,339,893.68 元,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前补缴 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计 13,001,824.14 元。 由于上述事项,公司对 2014 年至 2018 年的年度报告进行会 计差错更正。 2014 年,调减归母净利润 17,274,219.94 元,占 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3.75%; 2015 年,调减归母净利润 18,238,739.30 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10.66%; 2016 年, 调减归母净利润 11,828,758.58 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3.17%; 2017 年,调减归母净资产 47,341,717.82 元,占更正后 归母净资产的 1.12%; 2018 年,调减归母净资产 47,341,717.82 元,占更正后归母净资产的 1.37%。 公司因少缴税款导致相关会计处理出现差错,且数额较大, 所占比例较高。 公司应当在收到税务补缴通知书后及时披露,并 -3- 及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但直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才在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有关补缴税款的信息披 露不及时。 (二)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014 年至 2019 年募集资金存 放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 11.09 亿 元。 公司仅在 2014-2019 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未按规定在 2014-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公司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信息披 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补缴税款有关事项等信息披露不及时并导致相关年度 财务数据会计处理出现差错,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014 年至 2019 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代远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未能勤 勉尽责, 对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补缴税款事项的违规行为负有责 -4- 任。同时, 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对任期内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 存放使用情况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关于补缴税款事项等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收到税务补 缴通知书时正值 2019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 由于需追溯调整以 前年度财务数据,并影响 2019 年度财务数据,公司让注册会计 师在对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一并审计, 因此与 2019 年年度报告一并披露。同时,公司不存在恶意迟延 披露的主观故意,此次补缴税款事项系公司与税务机关涉税处理 认知不一致导致。 公司补缴税款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差错 对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较小。公司收到税务补缴通知书后立即与税 务机关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期达成共识, 但沟通过程需要 一定时间。 二是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014-2019 年募集资金存放使 用情况。该事项系因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及时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涵盖半年度使用情况,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此外,公司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窦啟玲称,其本人在税务机 -5- 关现场检查时,敦促公司积极配合;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敦 促公司按时补缴税款,对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此外,对于补缴税 款、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等信息披露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2020 年 1 月 2 日收到税务补缴通知书。公司本 应在收到税务补缴通知书后对相关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但直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才在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披露收到税务 补缴通知书的相关情况,信息披露不及时,违规事实清楚。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存在主观恶意、补缴税款系由于涉税处理与 税务机关认知不一致所致,且就相关更正后的财务数据与税务机 关、会计师进行沟通需要一定时间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 成立。而公司所称已经补缴税款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责任 人所称敦促公司积极配合、按时补缴税款并进行配合系其应尽义 务,亦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公司 2014 年度至 2016 年度会计 差错更正数额分别占相应期间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 3.75%、 10.66%、 3.17%, 2017 年度、 2018 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数额分别占 相应期间更正后归母净资产的 1.12%、 1.37%,补缴税款数额较 大。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相关差错对公司财务数据影响较小的 -6- 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作为 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其所称税务补缴通知书信息披露事 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规则要求,每半年度核查并披露专项报告,不得以年度专 项报告代替半年度的核查与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该 项违规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 年度报告中及时披露了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已涵盖半年度使用情况,不影响违规事实 的成立。对于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所称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情况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异议理由,本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已 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窦啟玲、 时任财务总监代远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7-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0
秦威,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文 号: 〔2020〕9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点资产、秦威) 〔2020〕98号 当事人: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资产),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 秦威,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原点资产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原点资产、秦威的要求,2020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原点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点资产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原点资产控制使用“原点资产”“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点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3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资产-中信证券-鹏华资产原点5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点6号基金”“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搏股通金16号(原点资产)主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刘某强”“李某凤”“于某珍”“孟某兴”等账户(以下统称“原点资产”账户组),交易决策由原点资产负责。 二、原点资产实际控制“原点资产”账户组持有“用友网络”等股票比例超过5%未公告及限制转让期交易的情况 2015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点资产通过“原点资产”账户组在交易“用友网络”“益佰制药”“东软集团”中存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进行信息披露,且在限制转让期内持续买卖相关股票的情形。 (一)交易“用友网络”情况 2015年4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用友网络”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7月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8.5%。 (二)交易“益佰制药”情况 2016年7月11日,原点资产持有“益佰制药”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8月26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39%。 (三)交易“东软集团”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原点资产持有“东软集团”股份达总股本的5%,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同时继续买卖该股票,2016年1月19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约6.84%。 原点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秦威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点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原点资产、秦威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完全认同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并虚心接受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将积极足额缴纳罚款,全力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超比例持股未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只股票在限制转让期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上海原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款总计720万元,对秦威罚款总计12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16日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1-23
窦啟玲,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5 号 ───────────────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益佰制药, A 股证 券代码: 600594; 窦啟玲,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 郭建兰,时任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岳华,时任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19〕 3 号)和《关于对窦 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19〕 4 号)查明的事实,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 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3-2014 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 啟玲通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 合计 3,294.87 万元,占公司 201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1%。其 中,套取募集资金 1,749.07 万元,套取自有资金 1,545.8 万元。 上述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形成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间,公司时任监事王岳华参与了 相关款项转出及家具、家装用品购买。窦啟玲已于 2019 年 4 月 偿付全部占用资金。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额较大,占用 时间长达 6 年, 且占用资金大部分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节严 重。 (二)公司 2013-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的工程合同, 导致公司2013年年 度报告中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 元, 201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其后,公司 -3- 未对有关财务数据予以更正,上述虚假记载持续存在,导致公司 2013-2018年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公司上述会计期 间的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性质恶劣、 影响重大。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规占用募集资金 及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窦啟玲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 用途,且涉及挪用募集资金,情节严重;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窦啟玲未能保证公司定期报告等相 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 承诺。 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 -4- 勤勉尽责,时任监事王岳华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主 要参与者,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前述责任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申辩称: 一是占用募集资金金额占公司资产比例低,且未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控股股东套取募集资金 1,749.07 万元,占公司 2013 年年 度报告总资产的 0.55%和净资产的 0.91%,金额相对公司经营规 模较小,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的情形。 此外,本次违规事项未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实施有关重大事项 等造成重大影响。二是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相关整改。在 得知违规行为后,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进行自 查自纠等, 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三是窦啟玲对违规事 项不知情, 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工作。事发当时,窦啟玲 因身体原因数次到国外进行医治和康复治疗,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主要委托给管理层负责,因此对相关事项不知情,且存在一定程 度的非主观故意性。事发后,窦啟玲积极配合调查,并于 2019 年 4 月偿付全部占用资金,未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造成实质经济 -5- 损失。 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申辩称:相关占用资产占当年公司总资 产和净资产比例较小,无法逐一进行现场核实。时任监事王岳华 申辩称:一是作为时任监事,没有参与公的高层管理工作,不应 对本次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二是事发后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 工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时间长达 6 年且涉及对募集资金侵占,严重损害公司独立 性,影响募集资金安全性;同时,公司连续 6 年的定期报告中存 在虚假记载,导致相关定期报告无法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和 经营情况, 影响重大。 窦啟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虚构合同等方式长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用于购置自己住所 的家具用品,主观违规故意明显; 窦啟玲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 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明知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定期报告相关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 仍签 署确认涉案年度报告,违规性质恶劣; 窦啟玲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和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均负有主要责任, 所称对资金占用违规行 为不知情、具有一定非主观故意性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进 行相关整改、 案发后积极补救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等,属于违规 行为发生后公司和责任人应尽的补救措施, 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 -6- 处罚的理由。此外, 窦啟玲偿付全部占用资金的情节已酌情予以 考虑。 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及监事王岳华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郭 建兰作为资金占用违规发生时的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管理 公司财务及资金,编制并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应对公司 资金占用违规及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承担相应责任。王岳华作为时 任监事,理应监督公司依法经营及规范运作, 但却主要参与了上 述资金占用违规事项,违反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郭建兰提出的涉及金额小难以逐一核实、王岳华提出的 未参与公司管理工作且积极配合调查等异议,均不能作为免除或 减轻处罚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 务总监郭建兰、时任监事王岳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贵州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7-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