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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7 20:22:05

证券代码:000733 证券简称:振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三)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68号。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立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 4月27日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24年4月27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4人,代表股份193,29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95%。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69,599,04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42%;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均为中小股东),代表股份23,692,24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3%;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其中,董事沈建华女士、独立董事张波先生、独
立董事赵敏女士、监事会主席陈强先生、职工监事甘一涛女士、副总经理钟成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请假手续。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45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1%,反对8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0%,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77,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58%,反对82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81%,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二)《2023年度监事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55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4%,反对7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0%,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82,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5%,反对7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5%,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三)《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92,55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4%,反对7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0%,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82,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5%,反对72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5%,弃权14,7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2,559,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5%,反对71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9%,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86,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54%,反对71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6%,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0%。
(五)《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92,583,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0%,反对6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3,010,446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70%,反对6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6%,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4%。
(六)《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2,536,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3%,反对7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3%,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962,7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59%,反对74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3%,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七)《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92,455,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77%,反对8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9%,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82,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69%,反对82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3%,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八)《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92,458,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3%,反对82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3%,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2,885,4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00%,反对82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2%,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2,58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3%,反对6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9%,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同意表决结果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此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23,007,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39%,反对63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3%,弃权7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8%。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文宗 刘明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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