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44594.14 | 1120.66 | 11.71 | 90.64 | 0.66 |
2024-05-29 | 44730.64 | 1179.13 | 11.05 | 86.41 | 0.33 |
2024-05-28 | 44723.05 | 1074.12 | 10.72 | 84.04 | 0.06 |
2024-05-27 | 45420.30 | 1382.09 | 11.15 | 89.31 | 4.41 |
2024-05-24 | 45955.67 | 2173.56 | 7.24 | 57.63 | 0 |
2024-05-23 | 46908.15 | 3407.69 | 11.00 | 87.23 | 0 |
2024-05-22 | 47664.03 | 3952.79 | 11.65 | 96.46 | 0.61 |
2024-05-21 | 47672.45 | 3803.42 | 11.25 | 95.51 | 0.26 |
2024-05-20 | 47534.48 | 6237.90 | 11.60 | 100.92 | 1.99 |
2024-05-17 | 48248.19 | 7829.15 | 9.61 | 81.59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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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 | 799.21 | 1.556 |
2023-12-31 | 1 | 基金 | 26 | 812.11 | 1.586 |
2023-06-30 | 1 | 基金 | 9 | 109.10 | 0.215 |
2 | 其他 | 1 | 1.20 | 0.002 | |
2022-12-31 | 1 | 基金 | 40 | 1016.30 | 2.179 |
2 | 其他 | 4 | 16.85 | 0.036 | |
2022-09-30 | 1 | 基金 | 7 | 1330.49 | 2.852 |
2 | 其他 | 1 | 500.52 | 1.07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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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10.00 | 9.98 | 0.20 | 50.00 | 500.0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 |||||
2022-06-15 | 9.60 | 9.63 | -0.31 | 120.00 | 1152.00 |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5-10 | 8.86 | 9.02 | -1.77 | 96.88 | 858.36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5-10 | 8.86 | 9.02 | -1.77 | 151.12 | 1338.92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4-06 | 12.55 | 11.30 | 11.06 | 238.88 | 2997.92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 |||||
2021-11-09 | 8.36 | 8.52 | -1.88 | 248.00 | 2073.28 |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3-1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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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王洋,秦本军 |
公告日期 | 2023-09-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7-2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3-13
王洋,秦本军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24-01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3-027),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2日,公司接到秦本军先生告知,获悉其当日收到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主要内容如下: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 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 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 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 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洋、秦本 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 罚款,其中,对王洋处以2,072,773.53元罚款,对秦本军处以2,072,773.53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 决定,秦本军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证监会对秦本军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证监会 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本次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 及公司资金。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秦本军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2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4
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 2023-04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9月12日,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生物”)收到成都市生态环 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 PJ0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3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华高生物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华高 生物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其循环水站排水存在直接排 入废弃地下取水井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按照《四川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 并鉴于华高生物积极整改,对华高生物作出 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 19.12 万元。上述款项 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 60 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事件原因及整改措施 经核查,华高生物本次涉及的排水不规范问题,主要原因系华高生物循环水 站值班员工环保意识淡薄, 认为排放的水质已经过处理,属于清洁水源, 便将其 排入未封堵的废弃取水井中。 本次事件发生后, 公司及华高生物管理层高度重视, 立即组织人员及时采取 了拆除排水管、 封堵废弃取水井等应急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 并于事件发生当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和措施, 并落实管控到各生产环节,加 强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1-07-27
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华高 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生物”)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1】PJ0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华高生物进行调查时发现,2021 年 4 月 22 日 4 时 39 分至 7 时 58 分,华高生物产品原液储罐发生泄漏,原液通过雨水沟流至下游严 沟,导致严沟水质呈黑紫色;2021 年 4 月 22 日 13 时 34 分华高生物三期车间冷 却水水管发生爆管,将地面部分残留物冲进雨水沟。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版)》,对华高生 物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处罚款 19.34 万元。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二、事件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经查明,当天华高生物正处在冷却塔等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期间,由于在 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试过程中原液储罐阀门等连接口发生异常,以及在调水试压过程中发生爆管的 意外,从而导致了原液泄露事故和冷却水排入雨水沟事件的发生。 华高生物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分析查明了原因,对全厂区各点 位进行了彻查,并及时采取了应急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 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 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 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