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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公告时间:2024-05-14 20:19:5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6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一、结论意见 ...... 4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 44
附件二: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 56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专利 ...... 83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专利转让情况 ...... 8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030 号
致: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协鑫集成”)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为反映协鑫集成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
事项期间”)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部分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在对协鑫集成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协鑫集成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协鑫集成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已通过深交所审核,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独立董事就前述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其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51873021H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朱钰峰
成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26 日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585,031.6427 万元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其股票已于深交所上市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已于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协鑫集成”,股票代码“002506”。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事宜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论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不存在需要更新或补充披露的事项,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和方式符合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仍为协鑫集团,未发生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共山先生,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
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一

协鑫集成(002506)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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