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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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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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6 | 3910.63 | 34.548 |
2 | QFII | 1 | 192.52 | 1.701 | |
3 | 基金 | 4 | 43.03 | 0.38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3790.00 | 34.413 |
2 | 上市公司 | 2 | 179.27 | 1.628 | |
3 | 基金 | 39 | 157.23 | 1.42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3883.70 | 35.264 |
2 | 上市公司 | 1 | 80.04 | 0.72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4005.55 | 36.809 |
2 | 基金 | 9 | 87.14 | 0.801 | |
3 | 上市公司 | 1 | 54.77 | 0.503 | |
2023-03-31 | 1 | 其他 | 7 | 4117.70 | 37.84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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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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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 10.39 | 10.22 | 1.66 | 33.38 | 346.80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家岭金融区证券营业部 | |||||
2023-07-27 | 13.27 | 14.42 | -7.98 | 178.00 | 2362.06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求索东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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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筑博设计受到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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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筑博设计受到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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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筑博设计受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08-2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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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筑博设计受到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筑博设计受到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4 日,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 建罚[2023]36 号), 认定发行人设计的星河龙岗区宝龙 G02315-0026 项目制图 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第 6.5.2 条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且认定发行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因此对发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改正;(2)罚款 110,000 元。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 类)》(2020 年版) B301.63.4“同一项目中, 未按照 1 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 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 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处罚。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全额支付前述罚款。 发行人前述违法行为发生 于设计阶段, 项目未进入施工阶段, 未造成实质不良后果且发行人已按照相关 标准积极整改, 发行人所受罚数额较小,处于罚款金额区间的较低水平。综上 所述,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及本 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综合上述,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配合 执法机关的工作,并积极完成内部整改工作, 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发行 人的违法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筑博设计受到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0 日,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行政处罚 决定书》(顺住建罚[2022]35 号), 认定发行人为和祐国际医院一期(感染楼、 医疗综合楼、 IMC 国际医疗中心、 汇流排、 核医学出入口、 行政后勤楼、 污水 处理站、 地下室、 门卫) 建设工程设计的项目施工图项目设计文件未按照《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4 年版) 第 5.5.17、 6.4.3、 6.1.5、 6.4.11、 6.3.5、 5.5.24、 10.3.1 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9 条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且认定发行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 档次, 因此对发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改正;(2)罚款 80,000 元。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 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 的规定, 一般未造成 火灾责任事故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全额支付前述罚款。 发行人前述违法行为发 生于设计阶段, 项目未进入施工阶段, 未造成实质不良后果且发行人已按照相 关标准积极整改, 发行人所受罚数额较小。 综上所述,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筑博设计受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建罚【2021】 67 号), 认定发行人设计的清远市奥体三号地项目一期 1-2# 楼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且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 轻处罚裁量档次, 因此对发行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改正;( 2)罚款 100,000 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全额支付前述罚款。 发行人前述违法行为发 生于设计阶段, 项目未进入施工阶段, 未造成实质不良后果且发行人已按照相 关标准积极整改。 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所受罚金 额较小,处于罚款区间的较低水平。综上所述,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筑博设计受到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8-24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 2021 年 1 月 25 日,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建稽罚决[2021]B001), 认定发行人设计的兰州银河国际居住区一期( B1#、 B3#、 B4#、 B5#、 B6#楼)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因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 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改正;( 2)罚款 100,000.00 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管理条例》 ” ) 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 》 401.63.4 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处罚的, 未造成后果或造 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全额支付前述罚款并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 作。 发行人前述违法行为发生于设计阶段, 项目未进入施工阶段, 未造成实质 不良后果且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标准积极整改, 发行人所受罚数额较小,处于罚 款金额区间的最低水平,且处罚决定书未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 情形。综上所述,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的正 常运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