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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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3658.82 | 13.539 |
2 | 基金 | 4 | 2896.63 | 10.719 | |
3 | QFII | 1 | 74.15 | 0.27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8 | 4753.89 | 17.592 |
2 | 基金 | 37 | 3974.64 | 14.70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4424.91 | 16.374 |
2 | 基金 | 1 | 2880.00 | 10.65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3941.32 | 14.585 |
2 | 基金 | 17 | 3501.77 | 12.95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3941.32 | 14.585 |
2 | 基金 | 1 | 2880.00 | 10.65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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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2 | 6.50 | 6.95 | -6.47 | 648.93 | 4218.07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1-04 | 6.50 | 7.12 | -8.71 | 105.27 | 684.23 |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8-25 | 7.72 | 9.13 | -15.44 | 162.79 | 1256.74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江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8-25 | 7.72 | 9.13 | -15.44 | 41.86 | 323.16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江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12-11 | 10.10 | 10.07 | 0.30 | 77.78 | 785.62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12-10 | 10.40 | 10.44 | -0.38 | 105.00 | 1092.00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3-10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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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周伟洪 |
公告日期 | 2021-05-21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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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周伟洪 |
公告日期 | 2020-09-04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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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周纯 |
公告日期 | 2020-09-0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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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周伟洪,黄红友 |
公告日期 | 2020-09-04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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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何鹏程,王淼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0
周伟洪
— 1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伟洪,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1 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 盾股份”)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 盈利补偿 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20 年度,分两个 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 2016 年度-2018 年度) 承诺 累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 润”) 不低于 19,950 万元, 第二个考核期间( 2019 年度-2020 年 度) 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9,980.13 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 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技 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 周伟洪应在专 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 30 个工 — 2 — 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 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中强科技 2019-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补偿方案的 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江阴 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等,中强科 技 2019-2020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6,279.61 万元,未实现承诺 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合计应补偿 126,993.20 万元。截至本 决定书出具日,周伟洪仍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违反了其作出 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 产生重要影响。 周伟洪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 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 3 —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周伟洪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是业绩补 偿条款不合理、 不合规;二是金盾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周建灿的行 为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用于抵偿业绩补偿承诺时发生不合理 贬损,对此金盾股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周伟洪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前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对业绩补偿条款不合理、 不合规的理由不予采纳。《盈 利补偿协议》 已经周伟洪与金盾股份签署并生效,系合法有效的 协议,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伟洪作为重组交易对方 自愿作出业绩承诺,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履行补偿 义务。 二是对金盾股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盈利 补偿协议》未作“ 如金盾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导致股票价 值贬损时, 金盾股份应承担责任, 或者在前述情形下,可以减轻 或免除周伟洪业绩补偿义务”等类似约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周伟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 4 —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金盾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周伟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0 日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1
周伟洪
— 1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伟洪,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1 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盾股份”)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 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20 年度,分两个 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2016 年度-2018 年度) 承诺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9,950 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 年度-2020 年度) 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9,980.13 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 届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 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 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的, 周伟洪应 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 30 个工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 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 2 — 技有限公司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说明、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 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 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强科技 2016-2018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6,126.63 万元,未完成首个考核 期间承诺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应补偿 72,754.60 万元。根 据金盾股份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 购注销的实施公告》,金盾股份已以 1 元回购注销周伟洪持有的 18,020,348 股公司股份(对应补偿金额 15,839.88 万元)。 截至 本决定书出具日, 除前述已补偿股份外, 周伟洪仍未支付首个考 核期间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56,914.71 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 产生重要影响。 周伟洪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 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周伟洪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是业绩补 偿条款不合理、 不合规;二是金盾股份实际控制人周建灿的行为— 3 — 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用于抵偿业绩补偿承诺时发生不合理贬 损,对此金盾股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周伟洪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前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盈利补偿协议》 已经周伟洪与金盾股份签署并生效, 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伟洪作为 重组交易对方自愿作出业绩承诺,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 方式履行补偿义务,其第一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盈利补偿协议》 也未作“如金盾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导致股票价值贬损时, 金盾股份应承担责任, 或者在前述 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周伟洪业绩补偿义务”等类似约定,其 第二项申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周伟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周伟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盾股份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4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 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1 日
关于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4
周纯
— 1 — 关于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纯,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一、时任董事。 经查明,周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及周纯本人出具的声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 金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周建灿(已故) 以金盾股份名义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涉及借款本金合计 77,500万元,并与出借方约定款项转入周建灿及其控制的浙江金 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 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 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海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金盾集 团系企业”)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周 建灿以金盾股份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为周建灿及其控制的金盾集 团系企业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合计289,865万元。周纯 在上述部分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签名,涉及金额合计335,210万元。 周纯作为金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 — 2 — 订)》第1.4条、第2.10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 条、第4.2.8条、第4.2.9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周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周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金盾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 88668240)。 对于周纯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4日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4
周伟洪,黄红友
— 1 —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 镇镇工业园区; 王淼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红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鹏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周伟洪,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2019年1月30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9,961.08万元至11,384.10万元。2019年2月27日, 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 11,841.96万元。2019年4月26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 2 — 179,042.19万元。2019年4月30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年 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5,752.27万元。金 盾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 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重大且未及时修正。 二、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金盾股份先后 经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5日, 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 技”)先后多次向杭州快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合计2,350万元。2018年9月25日,红相科技向上海斯高 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00万元。2018年10月22日、 2018年12月26日,红相科技先后向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348万元。2020年1月3日、2020 年1月17日,红相科技先后向金盾股份董事、红相科技董事长兼 总经理黄红友控制的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合计1,500万元。 2018年4月17日,金盾股份子公司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向自然人阳洪提供财务资助150万元。2018年8月10日, 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实诚电 — 3 — 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万元。 2019年1月11日、2019年6月3日,金盾股份先后向公司 时任董事周伟洪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2,200万元;周伟洪于 2019年6月4日辞任董事后,金盾股份先后于2019年7月1日、 2020年1月22日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611.24万元。 上述财务资助发生在金盾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发生金额合计9,479.24万元,其中部分财务资助对象 为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财务资助款项已全部 收回。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红相科技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9,014.85万元,其中3,325.43万元以支付设备 款等名义用于支付红相科技募投项目以外的日常经营业务, 5,689.42 万元以支付设备款等名义向金盾股份董事黄红友提供 财务资助,且相关财务资助发生在金盾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截至2019年9月27日,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 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财务资助已全部收回。 金盾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11.2.3条、第11.3.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6.3.2条、第6.3.3 条、第7.1.5条、第7.1.7条的规定。 — 4 — 金盾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金盾股份董事黄红友同时任职红相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 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金盾股份时任董事周伟洪知悉并接受金盾股份违规提供的 财务资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 — 5 — 财务总监何鹏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红友、时任董事周 伟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金盾股份、王淼根、何鹏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 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盾 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 88668240)。 对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4日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4
何鹏程,王淼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 镇镇工业园区; 王淼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红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鹏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周伟洪,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2019年1月30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9,961.08万元至11,384.10万元。2019年2月27日, 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 11,841.96万元。2019年4月26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 2 — 179,042.19万元。2019年4月30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年 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5,752.27万元。金 盾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 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重大且未及时修正。 二、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金盾股份先后 经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5日, 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 技”)先后多次向杭州快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合计2,350万元。2018年9月25日,红相科技向上海斯高 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00万元。2018年10月22日、 2018年12月26日,红相科技先后向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348万元。2020年1月3日、2020 年1月17日,红相科技先后向金盾股份董事、红相科技董事长兼 总经理黄红友控制的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合计1,500万元。 2018年4月17日,金盾股份子公司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向自然人阳洪提供财务资助150万元。2018年8月10日, 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实诚电 — 3 — 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万元。 2019年1月11日、2019年6月3日,金盾股份先后向公司 时任董事周伟洪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2,200万元;周伟洪于 2019年6月4日辞任董事后,金盾股份先后于2019年7月1日、 2020年1月22日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611.24万元。 上述财务资助发生在金盾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发生金额合计9,479.24万元,其中部分财务资助对象 为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财务资助款项已全部 收回。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红相科技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9,014.85万元,其中3,325.43万元以支付设备 款等名义用于支付红相科技募投项目以外的日常经营业务, 5,689.42 万元以支付设备款等名义向金盾股份董事黄红友提供 财务资助,且相关财务资助发生在金盾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截至2019年9月27日,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 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财务资助已全部收回。 金盾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11.2.3条、第11.3.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6.3.2条、第6.3.3 条、第7.1.5条、第7.1.7条的规定。 — 4 — 金盾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金盾股份董事黄红友同时任职红相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 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金盾股份时任董事周伟洪知悉并接受金盾股份违规提供的 财务资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 — 5 — 财务总监何鹏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红友、时任董事周 伟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金盾股份、王淼根、何鹏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 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盾 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 88668240)。 对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