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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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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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5 | 3479.72 | 8.219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3154.08 | 7.449 |
2 | 基金 | 31 | 238.17 | 0.563 | |
3 | 券商 | 1 | 174.86 | 0.413 | |
2023-09-30 | 1 | 其他 | 7 | 18996.72 | 44.868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3160.08 | 7.464 |
2 | 基金 | 4 | 32.60 | 0.077 | |
2023-03-31 | 1 | 其他 | 7 | 19270.65 | 45.51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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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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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 6.91 | 6.87 | 0.58 | 180.59 | 1247.89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9-23 | 9.54 | 11.50 | -17.04 | 60.00 | 572.4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9-02 | 9.90 | 11.68 | -15.24 | 40.00 | 396.0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5-20 | 8.50 | 9.08 | -6.39 | 50.00 | 425.0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5-19 | 8.50 | 9.36 | -9.19 | 50.00 | 425.0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0-05-12 | 9.25 | 9.40 | -1.60 | 226.50 | 2095.13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12-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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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节能(东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受到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中节能(东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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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受到沧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沧州市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2-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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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受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0-15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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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党红岗,朱彤,高燕,黄以武,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9-0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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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朱彤,李强,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节能(东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受到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17
中节能(东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5)2022年1月24日,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节能东光处以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178.10平方米并罚款121,781元的处罚。处罚事由为其于2021年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冀政转征函[2021]279号省批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和储物罐。中节能东光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缴纳相应罚款。2022年3月30日,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证明中节能东光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缴纳了罚款,该等违法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处罚亦不属于重大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鉴于中节能东光已经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综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中节能东光该次被东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前述处罚事项之外,报告期内,环境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处罚,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受到沧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17
中节能(黄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2020年4月23日,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冀沧)安监罚[2020]0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节能黄骅罚款1.9万元。处罚事由为中节能黄骅未与承包单位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节能黄骅已缴纳相应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0版》的《安全生产法》部分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分为三个处罚等级,其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第一个等级,即三种处罚等级中最轻的处罚。2021年3月24日,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综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0版》的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中节能黄骅该次被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受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17
中节能(郯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1)2020年4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临环(郯城)罚字[20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节能郯城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0.5倍。中节能郯城已缴纳相应罚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该行政处罚作出时有效实施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鲁环发[2018]46号)第3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为一般。中节能郯城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罚款金额处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金额范围的最低金额。2022年6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出具《合规证明》,证明中节能郯城已对该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并缴纳了罚款,该等违法事实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处罚亦不属于重大处罚。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中节能郯城该次被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15
党红岗,朱彤,高燕,黄以武,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 黄以武,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彤,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燕,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党红岗,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环装 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 12 月 10 日,中环装备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天融”)与洛阳双能新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洛阳双能”)、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大租赁”)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洛阳双能与中 大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2017 年 12 月 10 日、 28 日,六合天 融及中环装备分别与中大租赁签订了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对洛阳 双能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涉及金额 2.96 — 2 — 亿元。 2020 年 1 月,由于洛阳双能未能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款,中 大租赁向法院起诉六合天融。 2020 年 4 月 26 日,六合天融与中 大租赁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在扣除洛阳双能已支付的租金、 服务费等后,六合天融向中大租赁分期支付 1.66 亿元设备货款及 利息,中大租赁向法院撤诉,六合天融根据《和解协议》全额计 提预计负债 1.66 亿元。 2021 年 1 月 28 日,中环装备通过公开挂 牌方式完成六合天融全部股权的处置,处置价格略高于六合天融 净资产; 1 月 29 日,六合天融支付中大租赁设备款及利息 1.68 亿元,中大租赁于同日解除了六合天融及中环装备的担保义务。 中环装备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并通过和解方式实际承担了担保损失。 二、 和解协议披露不及时 中环装备未就前述六合天融与中大租赁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 签署的《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不 及时。 中环装备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5 条 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 3 —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中环装备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环装备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时任财务总监高燕、时任副总 经理齐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中环装备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环装备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党红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对中环装备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以武、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彤、时任财务总监高燕、时任副总经理齐岳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党红 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环装备及黄以武、朱彤、高燕、齐岳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环装备通过本 — 4 —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01
朱彤,李强,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凤城十二路; 朱彤,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 李强,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齐岳,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 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2月2日,中环装备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3,817.58万元至4,601.67万元。2月28日,中环装备 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3,268.78 万元。4月24日,中环装备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的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377.05万 元。4月29日,中环装备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377.05万元。中环装备业绩预告、业绩快 — 2 — 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 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2020年4月16日,中环装备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0年1月,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起诉中环装备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涉诉金额32,641.6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中环装备及子公司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总计29,980.88万元。上述诉讼金 额累计62,622.48万元,占中环装备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4.17%,但中环装备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 项,直至2020年4月16日才补充披露。 中环装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 11.1.2条、第11.3.4条的规定。 中环装备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朱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环装备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环装备时任总会计师李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环装备上述第一 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中环装备时任董事会秘书齐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中环 装备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朱 彤、时任总会计师李强、时任董事会秘书齐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