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4-30 | 31890.99 | 0 | 292.73 | 515.20 | 0 |
2024-04-29 | 32298.95 | 533.78 | 292.73 | 515.20 | 2.86 |
2024-04-26 | 32772.15 | 569.74 | 321.99 | 550.60 | 2.68 |
2024-04-25 | 32841.95 | 562.74 | 348.76 | 582.43 | 4.14 |
2024-04-24 | 32853.93 | 551.12 | 354.48 | 588.44 | 7.11 |
2024-04-23 | 33128.14 | 373.88 | 349.07 | 582.95 | 3.62 |
2024-04-22 | 33207.98 | 721.75 | 347.44 | 587.17 | 3.66 |
2024-04-19 | 33191.95 | 327.74 | 343.84 | 574.21 | 3.55 |
2024-04-18 | 33221.05 | 699.94 | 367.84 | 629.01 | 31.51 |
2024-04-17 | 33144.98 | 632.56 | 341.55 | 594.30 | 11.25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36703.55 | 8.201 |
2 | 基金 | 2 | 2971.95 | 0.66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38161.94 | 8.527 |
2 | 基金 | 20 | 2984.64 | 0.66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35190.15 | 7.863 |
2 | 基金 | 2 | 8084.38 | 1.806 | |
3 | 社保 | 1 | 938.91 | 0.210 | |
2023-06-30 | 1 | 其他 | 8 | 42810.99 | 9.565 |
2 | 基金 | 43 | 17188.78 | 3.841 | |
2023-03-31 | 1 | 其他 | 7 | 41562.70 | 9.289 |
2 | 基金 | 2 | 9533.04 | 2.13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5-31 | 0.64 | 0.64 | 0 | 49.98 | 31.99 |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5-31 | 0.64 | 0.64 | 0 | 38.22 | 24.46 |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温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5-30 | 0.67 | 0.67 | 0 | 49.99 | 33.49 |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京黄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5-30 | 0.67 | 0.67 | 0 | 31.10 | 20.84 |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 | |||||
2024-05-29 | 0.70 | 0.70 | 0 | 49.99 | 34.99 |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婺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黄陂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5-29 | 0.70 | 0.70 | 0 | 49.99 | 34.99 |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壹海城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12-1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威辰光) | ||||
发文单位 | 江苏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1-08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易美怀,李静,袁源,邹承慧,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威辰光)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10
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威辰光) 〔2021〕14号 当事人: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辰光或公司),注册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威辰光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威辰光于2021年3月28日接受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评估业务,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威评报字〔2021〕第2006号)。该行为属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公司未按照《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询问笔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威辰光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威辰光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08
易美怀,李静,袁源,邹承慧,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阴市华士工业集中区 红苗园区勤丰路 1015 号; 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 西路北侧 1 幢 203 室,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邹承慧,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袁源,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易美怀,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时任财务总监; 李静,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至 2019 年度, 爱康科技及下属子公司南通爱康金属— 2 — 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爱康金属科技 有限公司,以向供应商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振隆 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2017 年累计发生金额 1.6 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 1.6 亿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4%; 2018 年累计发生金额 18.04 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 6.35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97%; 2019 年累计发生金额 20.13 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 5.67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53%。截至 2021 年 4 月 底,上述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偿还。 二、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 爱康科技及下属子公司南通爱 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 但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原材料。上述行为构 成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8 年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8.16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28%; 2019 年累计提供财务 资助金额 2.17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69%。截至 2021 年 4 月底,上述财务资助已全部收回。 爱康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7.4.3 条、第 7.4.9 条的规 定。 爱康科技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3 —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邹承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爱康科技董事袁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爱康科技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易美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爱康科技财务总监李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4 — 一、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邹承 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袁源, 总经理、 时任 财务总监易美怀, 财务总监李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