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6 | 88981.33 | 529.00 | 106.81 | 500.95 | 10.20 |
2024-05-15 | 89050.60 | 504.46 | 98.57 | 459.35 | 0.58 |
2024-05-14 | 89494.99 | 1188.18 | 105.86 | 490.15 | 9.58 |
2024-05-13 | 89964.72 | 513.23 | 100.85 | 485.10 | 0.05 |
2024-05-10 | 90118.61 | 524.88 | 110.78 | 545.05 | 0.51 |
2024-05-09 | 90351.58 | 1009.11 | 116.99 | 576.78 | 5.53 |
2024-05-08 | 90435.24 | 602.13 | 114.99 | 563.47 | 0.06 |
2024-05-07 | 90333.19 | 1700.82 | 127.39 | 640.79 | 13.73 |
2024-05-06 | 90350.48 | 1524.38 | 121.97 | 594.01 | 1.31 |
2024-04-30 | 90086.15 | 1127.89 | 136.19 | 652.36 | 13.58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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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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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6 | 91385.68 | 35.481 |
2 | 基金 | 3 | 2438.00 | 0.947 | |
3 | 保险 | 1 | 1879.99 | 0.73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9 | 92594.71 | 35.950 |
2 | 基金 | 211 | 15806.77 | 6.137 | |
3 | 保险 | 1 | 2049.99 | 0.79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90543.17 | 35.155 |
2 | 基金 | 10 | 3488.05 | 1.354 | |
3 | 保险 | 1 | 1669.99 | 0.648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0 | 91060.65 | 35.356 |
2 | 基金 | 167 | 6265.03 | 2.432 | |
3 | 保险 | 1 | 1602.50 | 0.622 | |
2023-03-31 | 1 | 其他 | 8 | 89010.63 | 34.560 |
2 | 基金 | 8 | 2578.07 | 1.001 | |
3 | 保险 | 1 | 1602.50 | 0.62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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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 5.88 | 6.52 | -9.82 | 98.00 | 576.24 |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2-09-30 | 6.67 | 6.67 | 0 | 149.25 | 995.5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09-14 | 7.58 | 7.56 | 0.26 | 319.42 | 2421.23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 |||||
2022-02-24 | 10.58 | 10.58 | 0 | 263.00 | 2782.54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02-14 | 11.02 | 11.02 | 0 | 92.50 | 1019.35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02-14 | 11.02 | 11.02 | 0 | 250.00 | 2755.0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马场路广发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5-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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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新疆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丁永众,刘洪,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杨江红,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5-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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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新疆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3-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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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新疆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丁永众,刘洪,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杨江红,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4-03-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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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新疆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王洪欣,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3-12-2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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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 ||||
发文单位 | 新疆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方海云,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8
丁永众,刘洪,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杨江红,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0 日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 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 (〔2024〕5号)。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8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3号)、(〔2024〕5号)、(〔2024〕6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住所:新疆乌 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1 彭江玲,女,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沙依巴克区。 江军,男,1980年7月出生,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 市头屯河区。 张清华,女,1972年9月出生,中泰化学监事,住址:新疆阜康市。 吕文瀚,男,1982年12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 央区。 丁永众,男,1968年8月出生,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 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 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2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 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 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 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财务管 3 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 事、总经理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担任中 泰集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方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 吕文瀚,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 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 料运输管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 296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2、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杨江红,女,1971年1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泰化学”)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江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 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 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 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 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 5 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 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事务, 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江红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对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具有 主观过错、不具有履职需具备的法律及财务知识、对其职位安排不合理。二是中 泰化学在决策上不具有独立性,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权实际均由中泰集团行使。三 是其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在重大经营层面不享有话语权,存在受胁迫或诱骗情 形。四是对其罚款金额过高,申请降低罚款数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作为中泰化学董事长,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6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其提出的不具有履职能力,职位安排不合理,中 泰化学缺乏独立性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二是当事人在各类决议中无话语权不属 于受胁迫或诱骗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有关决议提出异议。三是我局在 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因此,我局对杨 江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及《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 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决定: 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刘洪,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 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 7 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 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 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 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 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8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履职时间较短,信赖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事 项不知情;任职期间多次就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作出报告及提醒,积极配 合调查工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履职时间短、信赖审计机构、不知情等不属 于法定免责事由。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 职情况。因此,我局对刘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 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9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 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 治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10
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8
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公告编号:2024-050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5 日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 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因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2024年3月27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24〕4号)、(〔2024〕6号),详细内容见公司2024年3月28 日披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年5月17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4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住所:新 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龚春华,女,1971年4月出生,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新疆乌鲁木 1 齐市沙依巴克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 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 2021 年、2022 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2022 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 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 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 7,718,058,292.55 元。其中,2021 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2022 年发生额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截至目 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2023 年 8 月公开发行“23 新化 01”“23 新 化 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 11 亿元。“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 学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23 新化 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的 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 2022 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虚增成本 4,248,474,643.06 2 元及上述 2021 年、2022 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 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0 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 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 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 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我局决定: 1、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3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 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 治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4
中泰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3-28
丁永众,刘洪,吕文瀚,张清华,彭江玲,杨江红,江军,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于2024年3月20 日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因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 《关于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4〕2号)、《关于对杨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冯斌、刘洪、江军、王海玲、彭江玲、黄增伟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号)。详细内容见刊 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1 告知书》(〔2024〕3号)、(〔2024〕5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彭江玲、刘洪、江军、张清华、吕文瀚、丁永 众: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 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 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字(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 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 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总收入及营 业总成本的7.60%、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 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 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 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 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2023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 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 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 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2022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2021、2022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 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财务总监彭江玲,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 财务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泰 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 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现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 江军,未能保证中泰化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泰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监事张清华,自2020年7月以来分别担任中泰集 团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参与审批了中泰集团部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 案是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吕文瀚, 负责上市公司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是应当对上述部分虚增收入事项负责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中泰化学副总经理丁永众,负责中泰化学产成品和原材料运输管 理工作,是应当对中泰化学部分资金占用事项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 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 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局拟决定: 1、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6、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7、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 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5号)内容如下 杨江红: 4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 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 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字(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 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 年合计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虚增成本 4,248,474,643.06 元,分别占《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总收 入及营业总成本的 7.60%、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 2021 年、2022 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2022 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 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 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 7,718,058,292.55 元。其中,2021 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2022 年发生额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截至目 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2023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 新化 01”“23 新化 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 11 亿元。 “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报 5 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23 新化 K1”的募集说 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了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上述 2022 年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 2021、2022 年未披露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 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长杨江红任职期间全面负责中泰化学管理 事务,对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虚增收入规模负有主要责任,且直接参与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 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 号),我局拟决定: 对杨江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6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 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 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认真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7
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3-28
王洪欣,龚春华,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P A G E 证券代码: 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公告编号: 2024-030 债券代码: 148216 债券简称: 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 148437 债券简称: 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 控股股东新疆 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 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4004号),因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2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4-025) 。 2024年3月23日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 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6号)、《关于对 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7号)、《关 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5号) ,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5 日刊登在 《 证券时报 》 和巨潮资讯网P A G E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 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5)。 2024年3月27日, 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 (〔2024〕 4号)、(〔2024〕 6号) , 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4号) 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龚春华: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 易,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 2021 年、 2022 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2021 年、 2022 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 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 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 7,718,058,292.55 元。其中, 2021 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 元,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2022 年发生额 5,564,145,921.00 元,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截至目 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二)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 新化 01”“23 新化 K1”公司债券, 共计募集 11 亿元。 “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报P A G E 告数据, 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 “23 新化 K1”的募集说明 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 中泰化学作为发行人披露了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 2022 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虚增成本 4,248,474,643.06 元 及上述 2021 年、 2022 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 易,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购 销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 行为。时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春华,任职期间分管中泰集团财务、投资、融资 工作,是中泰集团组织、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 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 296 号),我局拟决定: 1、 对中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P A G E 2、 对龚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 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6号) 内容如下: 王洪欣: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 新疆中泰((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 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 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 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 中泰化学及中泰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中泰化学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 易,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 2021 年、 2022 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2021 年、 2022 年,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 付款、 退货款、 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 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 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 7,718,058,292.55 元。 其中, 2021 年发生额 2,153,912.371.55 元, 占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8.54%; 2022 年发生额 5,564,145,921.00 元, 占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61%。 截至目 前, 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P A G E (二) 中泰化学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重大遗漏, 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 2023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3 新化 01”“23 新化 K1”公司债券, 共计募集 11 亿元。 “23 新化 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报 告数据, 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 2022 年年度报告。 “23 新化 K1”的募集说 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 2021 年及 2022 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 中泰化学于 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 中泰化学 2022 年虚增收入 4,248,474,643.06 元、虚增成本 4,248.474,643.06 元 及上述 2021 年、 2022 年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 易, 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 有中泰化学定期报告、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相关会计凭证、 购销合同、 银行资金流水、 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中泰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 第四条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 第七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控股股东, 组织、 指使了对中泰化学的资金占用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中泰集团上述行为构成(《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 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你时任中泰集团董事长, 任职期间全面主持中泰集团工作, 利用你在集团的 决策地位, 组织、 指使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P A G E 资金支持, 是中泰集团组织、 指使中泰化学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及(《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 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 296 号), 我局拟决定: 对王洪欣给予警告, 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 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新疆证 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根据《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 认真 进行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P A G E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9
方海云,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当事人: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银丰),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 方海云,女,1977年10月出生,颐和银丰执行总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内幕交易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化学)股票一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们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化工)系新疆中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石化)的控股子公司,中泰石化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泰化学系中泰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 2022年1月6日,中泰集团董事长及财务总监邀请中介机构代表到中泰集团就美克化工资本运作事宜进行沟通,会议上就中泰化学重组美克化工达成一致。 2022年1月8日,中泰集团召开重组美克化工项目中介协调会。会议结束之后,相关中介机构开始在中泰集团开展相关工作。 2022年1月12日,中泰集团召开项目初步筹划及决策会。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某华及中泰化学董秘和美克化工董事长及相关中介机构。 2022年1月13日,中泰集团召开2022年工作会议。工作会后中泰集团财务总监,中泰化学董秘和美克化工董事长、董秘等人再次商讨美克化工重组并购的事项。 2022年1月14日上午,龚某华前往北京与美克化工的小股东颐和银丰沟通并购事项,并告知其计划购入颐和银丰持有的美克化工股份。龚某华和颐和银丰的法定代表人方某中沟通时间为1月14日上午。 2022年1月15日,中泰集团召开中泰化学重组美克化工项目启动会。 2022年1月16日晚间,中泰化学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美克化工部分或全部股权,公司股票自2022年1月17日开市起停牌。 2022年2月6日晚间,中泰化学披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中泰石化等购买美克化工75.89%的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标的的预估值和拟定价尚未确定,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22年2月7日,中泰化学股票经申请复牌交易。 我局认为,中泰化学2022年1月16日晚间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以及2022年2月6日晚间披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泰化学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美克化工75.89%的股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九)项规定的“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月6日至1月16日。 颐和银丰持有美克化工14.23%股份,是本次中泰化学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美克化工股权的交易方之一,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颐和银丰内幕交易“中泰化学” 2022年1月14日上午,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某华与颐和银丰董事长方某中商谈中泰化学收购颐和银丰持有的美克化工股权事项,方某中随即告知颐和银丰总裁方海云跟进后续重组事宜并要求其向中泰集团提供相关公司材料。方海云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告知交易员关注中泰化学股票。2022年1月14日下午股市开盘,颐和银丰买入了中泰化学股票50,000股。 (一)颐和银丰控制使用其自有证券账户交易“中泰化学”情况 2022年1月14日,颐和银丰使用自己名义在海通证券开立的融资信用账户分2笔买入“中泰化学”50,000股,成交金额528,100元,至2022年2月11日、2月21日卖出,成交金额 566,300元,盈利 37,513.32元。 颐和银丰交易“中泰化学”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颐和银丰交易“中泰化学”交易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颐和银丰交易“中泰化学”交易明显异常:一是买入“中泰化学”时间与颐和银丰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颐和银丰董事长方某中在2022年1月14日上午与中泰集团财务总监龚某华商谈中泰化学收购颐和银丰持有的美克化工股份事项,当日下午,颐和银丰的交易员即单向买入目标股50,000股;二是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2月7日“中泰化学”复牌交易后5日即2022年2月11日卖出40,000股,2月21日卖出剩余10,000股;三是买入“中泰化学”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该账户自2021年4月起未买入股票,直至2022年1月14日在中泰化学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前2日买入目标股,且该证券账户其他股票均为卖出,仅“中泰化学”为单向买入,买入意愿强烈。 颐和银丰提供了公司对交易员有100万以内自主决定买卖股票的授权材料并提供了关于购买“中泰化学”情况说明。我局认为:颐和银丰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方海云告知交易员关注“中泰化学”,颐和银丰交易“中泰化学”明显异常,对交易员的授权证据并不能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上述事实,有中泰化学公告、相关会议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有关当事人微信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颐和银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中泰化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方海云作为执行总裁对颐和银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具有直接管理职责,方海云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与交易员联络接触,客观上导致颐和银丰内幕交易“中泰化学”行为的发生。方海云为颐和银丰本次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颐和银丰存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微信记录截屏,方海云能够主动承认自己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和失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7,513.3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海云予以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