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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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17290.37 | 16.679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19250.37 | 18.570 |
2 | 基金 | 2 | 16.48 | 0.01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19250.37 | 18.570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19250.37 | 18.570 |
2 | 基金 | 1 | 8.04 | 0.00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5 | 19250.37 | 18.57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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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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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 1.60 | 1.79 | -10.61 | 240.00 | 384.00 |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4-03-27 | 1.95 | 2.20 | -11.36 | 510.00 | 994.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4-03-21 | 2.26 | 2.40 | -5.83 | 450.00 | 1017.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4-03-12 | 1.78 | 2.18 | -18.35 | 150.00 | 267.00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证券营业部 | |||||
2023-11-16 | 2.16 | 2.40 | -10.00 | 495.37 | 1070.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1-14 | 2.17 | 2.41 | -9.96 | 321.00 | 696.57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自强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12-1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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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桃华,柴华,柴国生,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9-10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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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5
张桃华,柴华,柴国生,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柴国生,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柴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张桃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根据本所查明的事实及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2号、93号),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 2 — 下简称“*ST 雪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受让方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柴国生分别与深圳前海联合创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富”)、深圳市盛世共 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某玲、王某莉(以下统称“股权受让方”)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远期交割协议》等文件,约定柴国 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向上述股权受让方转让*ST 雪莱13.62%、4.44%、2.74%和4%的股份。为保证股权受让方在过 渡期内行使表决权,柴国生与股权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起将拟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股 份受让方行使,相关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间截至《股 份转让协议》或《远期交割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柴国生 在签署上述协议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相关披露义 务, 联合创富在权益变动达到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时未能及时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ST 雪莱在知悉柴国生与相关股份受让方 签署上述协议事项后未披露协议签署和实际履行等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 2018年5月,*ST雪莱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卓誉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柴国生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次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交易完 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ST雪莱控制权及与之相关的 — 3 — 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和股东大会表决权,也不会主动协助任何其他 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8年8月,柴国生与联合创富等 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公开承诺。 三、公司时任董事长违规减持 2019年3月26日至4月16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369.92万股,合计卖出金额1588.23万元。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4月1日,实际披露日期 为4月27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 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19年8月5日至8月23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407.19万股,合计卖出金额1053.29万元。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2019年8月24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 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 票。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 出公司股票369.7万股,合计卖出金额969.75万元。公司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实际披 露日期为10月30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 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2020年2月24日至4月24日,柴国生因质押平仓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1363.62万股,合计卖出金额3484.4万元。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首次预约披露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实际披露日 — 4 — 期为4月29日,柴国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减持股份时间为定期报 告披露前30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ST雪莱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11.5条和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 第11.11.5条的规定。 *ST 雪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柴国生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第3.1.6条、第11.8.1条、第11.1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 条、第3.1.6条、第3.1.8条、第11.8.1条、第11.11.1条,本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 条、第3.8.17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4条、第 4.1.6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 条、第3.8.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雪莱董事兼总裁柴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雪莱董事会秘书张桃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 5 —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雪莱股权受让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 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董事长柴国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柴华、 董事会秘书张桃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 6 — 处分。 对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10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9-10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作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1.2条、第4.1.6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