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65977.78 | 6630.82 | 315.57 | 1653.60 | 61.20 |
2024-05-29 | 67440.08 | 5671.18 | 258.95 | 1323.25 | 47.39 |
2024-05-28 | 68117.32 | 5231.68 | 230.49 | 1152.46 | 38.57 |
2024-05-27 | 70514.27 | 1719.15 | 199.19 | 950.15 | 0.26 |
2024-05-24 | 70412.49 | 3544.76 | 204.91 | 973.33 | 10.68 |
2024-05-23 | 69796.31 | 2386.52 | 196.40 | 921.13 | 2.67 |
2024-05-22 | 69223.24 | 3887.07 | 201.36 | 966.54 | 10.18 |
2024-05-21 | 67243.29 | 4939.07 | 191.23 | 937.04 | 0.17 |
2024-05-20 | 64861.97 | 3228.89 | 205.22 | 1030.22 | 11.20 |
2024-05-17 | 65415.84 | 3109.72 | 198.57 | 967.05 | 14.62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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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280256.04 | 65.489 |
2 | 基金 | 6 | 4592.11 | 1.073 | |
3 | 信托 | 1 | 3323.77 | 0.777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279281.94 | 65.262 |
2 | 基金 | 80 | 6419.75 | 1.500 | |
3 | 信托 | 1 | 3323.77 | 0.77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281746.18 | 65.837 |
2 | 信托 | 1 | 3323.77 | 0.777 | |
3 | 基金 | 1 | 1247.62 | 0.292 | |
2023-06-30 | 1 | 其他 | 6 | 279282.42 | 65.262 |
2 | 基金 | 87 | 5958.24 | 1.392 | |
3 | 信托 | 1 | 3323.77 | 0.777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279280.61 | 65.261 |
2 | 信托 | 1 | 3323.77 | 0.777 | |
3 | 基金 | 2 | 2100.87 | 0.49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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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4.95 | 5.19 | -4.62 | 130.00 | 643.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5-22 | 5.00 | 5.30 | -5.66 | 300.00 | 1500.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9-18 | 4.71 | 4.71 | 0 | 64.00 | 301.44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8-12 | 4.72 | 4.75 | -0.63 | 200.00 | 944.0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8-12 | 4.22 | 4.75 | -11.16 | 602.49 | 2542.5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 |||||
2019-08-09 | 4.38 | 4.69 | -6.61 | 980.00 | 4292.4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6-0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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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海南橡胶: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海南橡胶: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09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7 号 ───────────────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海南 橡胶, A 股证券代码: 601118。 根据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 1 号)查明的 -2- 事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子公司上海龙橡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龙橡公司)于 2016 年 至 2017 年发生多笔货权转移业务,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6 年虚增收入金额 27,249.65 万元,占当 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3.07%,虚减利润总额 308.44 万元,占当期 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 3.50%; 2017 年虚增收入金额 45,001.97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 4.16%,虚减利润总额 704.64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比例为 2.72%。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要信息 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 理,导致多期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违规事项主要是 由于龙橡公司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开展业务、谋取私利的 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已将龙橡公司时 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等人的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海南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纪委,由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 -3- 团有限公司原纪委对相关人员立案审查,已分别给予开除党籍、 辞退等处分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和线索已移 交司法。二是违规事项未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公司 2016 至 2017 年发生虚增收入情况并造成出现虚减利润的情况,但占比较小, 公司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没有异常波动,也没有从违规贸易业务中 获利,未给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三是公司 积极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修订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已落实整改, 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子公司财务信息是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内容,公司应 对子公司实行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根据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公司子公司于 2016 年至 2017 年发生多笔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行为,导致公 司年度报告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 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违规行为系 子公司人员违规导致、已进行内部处理等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 理理由。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 响程度、差错金额大小、占比等情节, 对违规未造成重大影响等 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4-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 以通报批评。对于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责任人,本所已根据业务 规则就其违规事实及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