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81437.16 | 2830.62 | 187.05 | 931.52 | 0.01 |
2024-05-16 | 82124.71 | 2531.98 | 191.14 | 932.77 | 1.79 |
2024-05-15 | 82167.73 | 3329.45 | 194.38 | 954.42 | 4.35 |
2024-05-14 | 81817.84 | 3843.84 | 191.39 | 947.39 | 2.26 |
2024-05-13 | 81235.35 | 5545.15 | 196.05 | 972.42 | 1.42 |
2024-05-10 | 78978.20 | 5876.64 | 214.50 | 1055.35 | 17.07 |
2024-05-09 | 76985.54 | 1494.90 | 206.32 | 990.35 | 8.17 |
2024-05-08 | 77744.65 | 1174.33 | 200.89 | 952.23 | 0.66 |
2024-05-07 | 77669.78 | 2544.15 | 201.80 | 960.58 | 0.95 |
2024-05-06 | 77516.78 | 5597.36 | 210.79 | 1011.80 | 11.5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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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8 | 274473.22 | 53.663 |
2 | 基金 | 4 | 6977.90 | 1.364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2 | 278613.91 | 54.472 |
2 | 基金 | 196 | 15915.78 | 3.112 | |
2023-09-30 | 1 | 其他 | 9 | 276994.84 | 54.156 |
2 | 基金 | 9 | 3139.20 | 0.61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0 | 283454.47 | 55.995 |
2 | 基金 | 159 | 10684.82 | 2.111 | |
3 | 保险 | 1 | 2226.24 | 0.440 | |
2023-03-31 | 1 | 其他 | 9 | 283524.69 | 56.008 |
2 | 保险 | 1 | 7421.08 | 1.466 | |
3 | 基金 | 4 | 448.25 | 0.08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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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4.73 | 4.73 | 0 | 57.00 | 269.61 |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海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1-09-30 | 7.00 | 6.48 | 8.02 | 36.00 | 252.0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 |||||
2021-09-28 | 6.00 | 6.67 | -10.04 | 36.00 | 216.00 |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 |||||
2021-06-28 | 9.44 | 9.44 | 0 | 1500.00 | 14160.00 |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总官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6-28 | 9.44 | 9.44 | 0 | 200.00 | 1888.00 |
买方: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西湖国贸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6-25 | 10.49 | 10.49 | 0 | 96.49 | 1012.18 |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怀江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3-0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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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陈海滨,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01
陈海滨,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 号 ─────────────── 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物产中大,A 股证券代码:600704; 陈海滨,时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药业)的 “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 -2- 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并 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政府行政审批备案后开工前阶段,易受到技术、 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 最终能否批量生产及投放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 公司做出上述回复后,市场媒体较为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 13日收盘涨停。 2020年2月13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风险提示公告, 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与风险:一是瑞德西韦尚处于临床 试验阶段,后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有效、能否用于 治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即使相关临床试验成功,后续科本 药业生产相关产品尚需取得美国 Gilead公司的专利授权;三是 该项目建设周期两年,存在因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等因素 影响而暂缓实施的可能;四是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科本药业总 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0.27%,归属于公司的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 的0.18%,营业收入为占公司营业收入的0.12%,归属于公司的净 利润占公司净利润的0.66%,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当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物的研发、生产 等情况受到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美国Gilead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物瑞 德西韦正在武汉市开展第三期临床试验,市场对该药物的有效性、 安全性及开发进度高度关注。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 关于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 备案情况时,未明确说明上述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需 -3- 获得瑞德西韦研发企业美国Gilead公司的授权,未明确提示科本 药业资产和业务规模占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比例极小、对公司经营 业绩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也未明确说明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 批程序。公司对外发布的风险提示过于概括,也未作出有针对性 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 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 海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在异议回复中称:一是本次瑞 德西韦制剂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二是 “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提问较多,市场信息夸大其词容易 误导投资者,在向科本药业核实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 上进行如实客观的回复,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进行了 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未违反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提问的 相关要求。三是关于未明确说明瑞德西韦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需 要美国Gilead公司授权的原因,公司表示,根据行业惯例,此类 项目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不需要Gilead 公司授权,故回复中未特别强调;同时,根据《专利法》强制许 可规定,专利管理机构极有可能强制许可其他药厂生产,公司的 -4- 相关回复内容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且公司在回复投资者问题时 也提示了该产品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 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四是公司于2月13日当晚即积极配 合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再次向市场提示风险,应属于违规情节较 轻的类型。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在 “上证e互动”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虽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但作为通过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在当前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毒相 关药物研发、生产情况的背景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完整,并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不 影响其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根据“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使 用要求,上市公司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目 前公司相关项目的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是 否需要Gilead公司授权及能否获得国家强制许可均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但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未对该重要信 息进行充分且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就相关业务 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事项予 以明确提示与说明。公司对于上述不确定性及风险均在直至2月 13日提交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才予以补充。公司所称相关信息披露 符合实际情况、属于行业惯例、已进行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的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属于公司在“上 -5- 证e互动”平台不当发布信息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 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