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69030.94 | 1138.52 | 45.44 | 792.97 | 0.35 |
2024-05-29 | 71131.12 | 768.88 | 50.78 | 897.32 | 1.24 |
2024-05-28 | 71381.82 | 982.52 | 51.14 | 905.22 | 4.36 |
2024-05-27 | 71613.85 | 1755.40 | 47.56 | 854.22 | 9.76 |
2024-05-24 | 71494.98 | 1615.32 | 38.61 | 685.37 | 9.47 |
2024-05-23 | 70969.01 | 1390.96 | 32.78 | 579.92 | 1.96 |
2024-05-22 | 72191.28 | 1335.00 | 35.44 | 646.11 | 1.16 |
2024-05-21 | 72673.76 | 1471.65 | 42.74 | 784.75 | 4.13 |
2024-05-20 | 73461.22 | 2949.93 | 41.85 | 786.82 | 10.14 |
2024-05-17 | 74506.94 | 1796.66 | 45.33 | 841.37 | 3.8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4 | 12350.04 | 26.402 |
2 | 基金 | 2 | 263.01 | 0.562 |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12363.23 | 26.430 |
2 | 基金 | 60 | 970.99 | 2.07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10989.63 | 23.494 |
2 | QFII | 1 | 1198.55 | 2.562 | |
3 | 基金 | 1 | 9.91 | 0.02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10750.64 | 22.983 |
2 | QFII | 1 | 1155.97 | 2.471 | |
3 | 基金 | 26 | 664.18 | 1.420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12097.27 | 25.862 |
2 | QFII | 1 | 1186.45 | 2.536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3-03 | 18.20 | 18.20 | 0 | 29.81 | 542.47 |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0-09-10 | 24.82 | 27.11 | -8.45 | 23.78 | 590.27 |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8-14 | 26.89 | 30.65 | -12.27 | 30.00 | 806.70 |
买方: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2020-08-03 | 26.56 | 30.40 | -12.63 | 34.32 | 911.54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7-31 | 25.14 | 29.51 | -14.81 | 31.11 | 782.20 |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0-06-30 | 27.20 | 28.25 | -3.72 | 10.50 | 285.60 |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2-01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源协和: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李德福 |
公告日期 | 2020-10-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泰红磡)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中源协和: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2-01
李德福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7 号 ─────────────── 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德福,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李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 2020〕 18 号)查明的事实, 2020 年 4 月 27 日,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在未履行公司决- 2- 策流程和资金划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执 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上 2,000 万元资金划给其实际控制的深 圳市中源协和生物治疗公益基金会。 该笔划款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56%。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就上述资金 占用事项予以披露。 2020 年 6 月 28 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 还。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违反诚信义 务,通过其控制的基金会与公司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 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李 德福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该笔资金占用情况。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李德福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3-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源协 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 理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 信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泰红磡)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30
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泰红磡) 文 号: 〔2020〕89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泰红磡) 〔2020〕89号 当事人: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红磡),住所:天津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泰红磡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泰红磡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泰红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某霖普通账户于2007年1月2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东中街营业部,资金账号30xxxx25,下挂上海股东账号A30xxxxx65和深圳股东账号00xxxxxx60。2015年1月5日,该账户于光大证券东中街营业部开立信用账户,资金账号63xxxx68,下挂上海股东账号E03xxxxx62和深圳股东账号06xxxxxx08。 2016年1月,永泰红磡决定将1亿元资金委托给徐某霖,通过其个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徐某霖接受委托后,利用其个人信用账户相继买入“中源协和”等股票,截至调查日,该项投资处于亏损状态,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永泰红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的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永泰红磡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永泰红磡没有指使相关责任人员借入他人账户交易股票,公司董事长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理财,属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二,不符合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构成要件。永泰红磡不是借用账户和交易股票的意志主体与行为主体,委托理财后永泰红磡对资金及交易账户没有控制权和支配权。三,永泰红磡不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的动机。综上,永泰红磡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综合涉案委托投资事项的公司决策人员身份、执行程序、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委托投资行为体现了永泰红磡公司意志,该行为属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是否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及是否存在行为动机均不影响该项违法行为的认定。综上,我会对永泰红磡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