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16924.97 | 216.61 | 26.26 | 59.61 | 0 |
2024-05-16 | 17096.78 | 262.70 | 26.26 | 59.09 | 0 |
2024-05-15 | 17054.24 | 727.67 | 26.26 | 58.82 | 0 |
2024-05-14 | 16801.84 | 532.69 | 26.26 | 60.14 | 0 |
2024-05-13 | 16767.61 | 721.96 | 26.26 | 59.87 | 0 |
2024-05-10 | 16807.69 | 139.25 | 26.26 | 59.09 | 0 |
2024-05-09 | 16916.11 | 412.68 | 26.26 | 59.35 | 0 |
2024-05-08 | 16665.24 | 322.60 | 26.26 | 58.82 | 0 |
2024-05-07 | 16656.00 | 469.42 | 26.26 | 59.35 | 0 |
2024-05-06 | 16549.40 | 1042.96 | 26.26 | 59.61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30389.84 | 18.831 |
2023-12-31 | 1 | 其他 | 3 | 30389.84 | 18.831 |
2 | 基金 | 9 | 59.99 | 0.03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30389.84 | 18.831 |
2 | 基金 | 1 | 426.43 | 0.264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32562.34 | 20.178 |
2 | 基金 | 2 | 84.06 | 0.052 |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42562.34 | 26.374 |
2 | 上市公司 | 1 | 566.18 | 0.351 | |
3 | QFII | 1 | 468.01 | 0.290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19-08-07 | 2.45 | 2.70 | -9.26 | 472.26 | 1157.04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 |||||
2019-08-07 | 2.45 | 2.70 | -9.26 | 268.71 | 658.34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大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 |||||
2018-07-03 | 2.51 | 2.84 | -11.62 | 240.52 | 603.71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4-20 | 6.40 | 5.91 | 8.29 | 50.00 | 320.00 |
买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 | |||||
2015-01-26 | 6.27 | 7.05 | -11.06 | 400.00 | 2508.0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 |||||
2014-12-02 | 6.50 | 6.99 | -7.01 | 1500.00 | 9750.0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12-02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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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吴昊 |
公告日期 | 2022-11-04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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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8-3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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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5-3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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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11-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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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 |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2
吴昊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82号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吴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4月30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称,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 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进行审 -2- 议,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 公司曾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吴昊的辞职报告,经提名人出面 与其沟通挽留后,吴昊同意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吴昊分别于 2022年3月8日、3月22日参加公司董事会,均正常履职。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 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 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为基本的法定义务。公司时任 独立董事吴昊(任期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0日)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签署确认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2.6条的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 出的承诺。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提出:一是其于3月8日提出辞职, 且其辞职不会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上述辞职立即生 效,后续无审议定期报告的义务。辞职后继续参加董事会是为工 作衔接,属勤勉尽责的体现,并非撤销辞职申请。二是公司问询 -3- 回复相关说明未经其审阅,内容不准确,且辞职时间不以公告披 露为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应当知晓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公司全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总结 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其负有对年度报告的 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的法定义务。吴昊称已于2022年3月8日 提出辞职,但公司披露公告称已挽留其继续履职,其未对公告提 出异议。吴昊于2022年3月8日、3月22日继续以独立董事身 份参加董事会,发表审议意见并签署董事会决议。上述实际履职 行为表明吴昊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 披露吴昊于5月10日提出辞职,亦表明在此之前其仍为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参加年度报告审议并对年度报告发表书面确认意 见。此外,经核实,公司年度报告审议期间,吴昊并无实质影响 其正常履职的障碍情形。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黑龙江国中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吴昊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 -4- 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 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中水务: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04
尹峻,庄建龙,张彦,章韬,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1号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A股证券代码:600187; 尹 峻,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彦,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章 韬,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庄建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根据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3号)及相关公告 查明的事实,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2020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拟与上海鹏都健 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健康)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鹏 都颐养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养健康),鹏都健康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告显示,颐养健 康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公司、鹏都健康分别以现金形式出资2 亿元、8亿元。公告同时显示,公司出资额2亿元占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85%,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鉴于所有出 资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司的股权比例,本次关联交易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颐养 健康的股东均已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金。2021年12月25日,公 司披露关于终止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亦称,颐养健康各 股东均于2020年4月23日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2022年1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 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称,鹏都健康未真实缴纳注册资本金 8亿元现金,但公司分别在2021年4月23日、2021年12月25 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终止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公告中 宣称颐养健康的股东均已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金,公司前期关联交 -3- 易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但在公司实际缴纳2亿元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关联方并未实 际缴纳8亿元注册资本,而公司前期公告披露合资公司股东均已 全部缴纳注册资本金,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了投资者 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第二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尹峻、张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章韬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尹峻、时任财务 总监章韬、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均回复无异议,时任董事长张 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无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另经查明,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披露公告称,已全部收 回对颐养健康的投资款及相应利息。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并考量相 关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尹峻、张彦,时任 财务总监章韬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31
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2-066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秦皇岛污水”)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2〕1015 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 月 25 日对秦皇岛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秦皇岛 污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秦皇岛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向秦皇岛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2022〕100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2022】1006 号)和《送 达回证》,2022 年 4 月 26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秦皇岛污水的申请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2022 年 5 月 31 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 54 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秦皇 岛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秦皇岛污水处以人民币 34 万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秦皇岛污水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水质超标等综合因素造成。本次事项公司决定不再 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上述罚款涉及 34 万元,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 (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 1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31
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2-04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太原豪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太原污水”)于近日收到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环罚字〔2022〕01009 号)。 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对太原污水进行了调查,发现太原污水废水 排口氨氮数据超标的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太原污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向太原污水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并环罚告字【2022】01009 号),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5 月 18 日太原市生 态环境局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太原污水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查找原因并改 正,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2)罚款人民币 30 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太原污水废水排口超标主要是由于进水超标等综合因素造成,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公 司的权益。上述罚款涉及 30 万元,公司将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相关数据 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 1
国中水务: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1-25
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1-06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县国中水务”)于近日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3 份《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环法荣县罚字〔2021〕 23 号、24 号、25 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1、2021 年 5 月 10 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 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进 行采样监测。根据 2021 年 6 月 9 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29 号)显 示: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总氮浓度为 20.3mg/L 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限值(总氮浓度<15mg/L)0.35 倍。2021 年 9 月 30 日,自贡 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 18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0 号),荣县国中水务 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 年 10 月 26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 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进水水质超标是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根本原因,我司不应承担责任;污 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B 标准执行; 公司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 400 吨/日,污水处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 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 于行政处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 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罚款 19 万元,鉴于 荣县国中水务在氨氮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氮指标且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根据《四川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 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第六条第二款“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况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司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 10% 以内执行”之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 17.1 万元。 2、2021 年 5 月 7 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 A 污 1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1-064 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 A 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 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 2021 年 6 月 8 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27 号)显示:荣县正紫 A 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 9.2×1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个/L)8.2 倍。2021 年 9 月 30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 告字〔2021〕19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1 号), 荣县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 年 10 月 26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 证会,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B 标准执行;正紫 A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 150 吨/日,污水处 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9 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 第 A027 号)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 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荣县正紫 A 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 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 38.8 万元。 3、2021 年 5 月 7 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 B 污 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 B 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 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 2021 年 6 月 8 日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28 号) 显示:荣县正紫 B 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 5.4×10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个/L)4.4 倍。2021 年 9 月 30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 字〔2021〕20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12 号),荣 县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 年 10 月 26 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荣县国中水务提出了以下异议: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标准的 B 标准执行;正紫 B 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 50 吨/日,污水处 理体量较小,且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9 年版)》规定的减免情形,应免于行政处罚;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 第 A028 号)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 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正紫 B 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 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 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 29.8 万元。 2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1-064 荣县国中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 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国中水务被行政处罚主要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及执行标准认定问题所致,荣县国中水务 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目前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 上述罚款涉及 85.70 万元,公司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约 85.70 万元(上 述数据未经审计,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 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