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6 | 131388.74 | 2607.73 | 259.91 | 2541.88 | 12.25 |
2024-05-15 | 132064.31 | 3538.70 | 247.84 | 2441.19 | 8.20 |
2024-05-14 | 132917.77 | 6360.22 | 253.71 | 2582.73 | 15.15 |
2024-05-13 | 134050.95 | 5727.96 | 246.15 | 2481.15 | 38.63 |
2024-05-10 | 131128.87 | 3209.11 | 210.85 | 2112.68 | 7.89 |
2024-05-09 | 130363.62 | 5074.12 | 232.08 | 2355.57 | 36.71 |
2024-05-08 | 129697.68 | 1643.99 | 208.60 | 2035.90 | 44.91 |
2024-05-07 | 130285.52 | 3130.29 | 172.29 | 1731.48 | 14.57 |
2024-05-06 | 130162.61 | 4662.44 | 227.42 | 2292.36 | 24.20 |
2024-04-30 | 130230.23 | 4502.94 | 229.52 | 2230.90 | 10.41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36417.11 | 21.346 |
2 | 基金 | 11 | 2859.93 | 1.67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6 | 35523.74 | 20.823 |
2 | 基金 | 89 | 4649.85 | 2.72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33983.08 | 19.920 |
2 | 基金 | 6 | 371.63 | 0.218 | |
3 | 上市公司 | 1 | 227.17 | 0.133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33565.90 | 19.675 |
2 | 基金 | 95 | 9696.83 | 5.684 | |
2023-03-31 | 1 | 其他 | 5 | 33039.87 | 19.372 |
2 | 基金 | 30 | 10986.40 | 6.44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4-18 | 16.45 | 15.03 | 9.45 | 142.33 | 2341.33 |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2022-10-11 | 19.37 | 19.37 | 0 | 37.12 | 719.01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2-08-16 | 25.15 | 25.65 | -1.95 | 175.00 | 4401.25 |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6 | 25.15 | 25.65 | -1.95 | 180.00 | 4527.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6 | 25.15 | 25.65 | -1.95 | 235.00 | 5910.25 |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都市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1 | 24.96 | 25.46 | -1.96 | 149.00 | 3719.04 |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1-19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罗清华,闵银章,龙良萍 |
公告日期 | 2023-01-0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 ||||
发文单位 | 江西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邬会珍 |
公告日期 | 2022-12-0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西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李良彬,欧阳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10-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西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朱军,柳光明,罗清华,辛毅敏,闵银章,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2-09-1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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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江特电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江西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朱军,柳光明,罗清华,辛毅敏,闵银章,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9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罗清华,闵银章,龙良萍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43号 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 城南路581号; 朱军,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罗清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闵银章,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 书。 — 2 — 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4号)查明的 事实,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及相关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 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 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4,341,622.31元、 存货95,295,747.91元、利润总额137,974,095.22元。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0.8%、 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元,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 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 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5条的规定。 江特电机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兼宜春 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 3 —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江特电机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朱军、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时任副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5
邬会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当事人:邬某珍,女,1962年7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邬某珍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邬某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某,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某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朱某、卢某民、梁某、闵某章,赣锋锂业相关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闵某章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邬某珍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邬某珍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闵某章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某珍利用“胡某江”“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胡某江”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XXXX57)于2016年8月5日在国盛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XXXX066和深圳股东账户020XXXX639,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XXXX6675账户。 2020年6月8日至8月11日,“胡某江”第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53.5万元(邬某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13.5万元,柜台及ATM存入40万元),全部转入“胡某江”证券账户。其银证转账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2.“邬美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23XXXX72)于2008年9月26日在国盛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XXXX072和深圳股东账户011XXXX130,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XXXX5475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美某”第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8万元(邬某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6万元,柜台存入2万元),全部转入“邬美某”证券账户。其银证转账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前述转入“胡某江”证券账户、“邬美某”证券账户的资金均用于交易“*ST江特”股票,交易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胡某江”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0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313,811股,买入金额534,788.91元;2020年9月15日至16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652,726.88元,获利117,006.24元。 “邬美某”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45,900股,买入金额79,702.00元;2020年8月27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101,898.00元,获利22,039.62元。 邬某珍利用“胡某江”证券账户、“邬美某”证券账户交易“*ST江特”股票,合计获利139,045.86元。账户资金转入邬某珍名下银行账户及柜台、ATM取现。 (三)涉案账户交易异常 “胡某江”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单向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资金并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邬某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邬某珍违法所得139,045.8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江西证监局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2月30日
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8
李良彬,欧阳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 临2022-119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2001 号),因涉嫌 A 股 某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披 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临 2022-064 赣锋锂业关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 2022〕 4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良彬、欧阳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 ST江特)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 2019 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 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 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 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 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顺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 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军。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 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 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云、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等高管人 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 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 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 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 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 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 2020年8月20日,江特 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 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 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 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 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 (二) 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 *ST江特”股票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2711582)于2015年5月15日 在 长 江 证 券 新 余 堎 上 路 营 业 部 开 立 , 下 挂 2个 上 海 股 东 账 户 ( B880041403、 F118259096), 2个 深 圳 股 东 账户( 0800244468、 0015915261),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工商银行1505201219000019371账 户,该账户归赣锋锂业所有,由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管理。 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 “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2020年6月22日,赣锋锂业转入3000万元至“赣锋锂业”证券账户。 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入“*ST江特” 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 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 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卖出股票 所得资金沉淀在“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中。 以上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 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 易行为。 对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元, 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 2、 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依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 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可 能会对江西赣锋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拆上市产生影响, 最终结 论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 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 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江特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10-14
朱军,柳光明,罗清华,辛毅敏,闵银章,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22-07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25202100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8)。 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达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4)。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 581 号。 朱军,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住址:江西省 宜春市袁州区***。 罗清华,男,1970 年 7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董事兼副总裁、江特电机间 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董事长,住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龙良萍,女,1962 年 3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财务总监,住址:江西省宜 春市袁州区***。 闵银章,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住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辛毅敏,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宣春银锂总 经理,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柳光明,男,1966 年 5 月出生,时任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总 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部长,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特电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辦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特电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 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 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 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403,160.76 元 , 虚 增 存 货 95,295,747.91 元 , 累 计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 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 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江特电机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公 司董事兼副总裁、宜春银锂董事长罗清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龙良萍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 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部长柳光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決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子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 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江特电机: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2-09-15
朱军,柳光明,罗清华,辛毅敏,闵银章,龙良萍,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22-064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 案字025202100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8)。2022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送 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2)2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朱军、罗清华、龙良萍、闵银章、辛毅敏、柳 光明: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 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938,461.55 元,虚增利 润总额 26,938,461.55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7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的 0.8%、8.18%;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67,403,160.76 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11,035,633.67 元,分别占江特电机 2018 年年报披露营 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 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 露的 2017 年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江特电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 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 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 龙良萍,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 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长柳光明,是上述违法 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決定: 一、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 罚款。 二、对朱军、罗清华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对辛毅敏、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十 三条、策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 第 119 号)等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 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依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