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164099.46 | 5506.40 | 124.41 | 2549.16 | 4.32 |
2024-05-29 | 164194.08 | 9103.14 | 121.28 | 2526.26 | 15.00 |
2024-05-28 | 161042.89 | 5900.49 | 109.58 | 2240.91 | 7.81 |
2024-05-27 | 164156.95 | 12964.24 | 107.95 | 2303.65 | 8.38 |
2024-05-24 | 158885.48 | 4901.05 | 113.23 | 2341.60 | 22.92 |
2024-05-23 | 160378.78 | 8689.60 | 101.83 | 2154.72 | 2.94 |
2024-05-22 | 161138.01 | 12489.37 | 104.57 | 2287.99 | 3.86 |
2024-05-21 | 160063.23 | 24347.16 | 103.02 | 2271.59 | 23.98 |
2024-05-20 | 149082.68 | 15776.64 | 83.80 | 1766.50 | 6.24 |
2024-05-17 | 150490.46 | 12840.73 | 93.04 | 1899.88 | 16.4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6 | 30935.38 | 23.371 |
2 | 基金 | 19 | 4702.50 | 3.553 | |
3 | 上市公司 | 1 | 2248.86 | 1.699 | |
2023-12-31 | 1 | 其他 | 5 | 31447.85 | 23.767 |
2 | 基金 | 248 | 13957.03 | 10.548 | |
3 | 上市公司 | 1 | 1909.68 | 1.443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31152.84 | 23.620 |
2 | 基金 | 7 | 4297.79 | 3.259 | |
3 | 上市公司 | 1 | 1713.38 | 1.299 |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33191.27 | 25.761 |
2 | 基金 | 257 | 12344.79 | 9.581 | |
3 | 上市公司 | 2 | 2961.48 | 2.29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26588.49 | 21.468 |
2 | 基金 | 21 | 5887.78 | 4.754 | |
3 | 上市公司 | 2 | 2633.77 | 2.127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3-29 | 20.25 | 20.25 | 0 | 9.88 | 200.07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
2024-03-20 | 21.19 | 21.19 | 0 | 22.00 | 466.18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证券营业部 | |||||
2024-01-15 | 20.91 | 20.91 | 0 | 98.00 | 2049.18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4-01-03 | 20.85 | 21.00 | -0.71 | 145.42 | 3032.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业上城证券营业部 | |||||
2023-12-29 | 21.34 | 21.50 | -0.74 | 51.08 | 1090.0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业上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3-12-29 | 21.34 | 21.50 | -0.74 | 234.30 | 5000.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11-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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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合肥佳驰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合高新税简罚[2020]113号处罚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合肥佳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11-02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深圳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李缜,潘旺,钱海权,马桂富,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0-04-14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 ||||
发文单位 | 安徽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合肥佳驰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合高新税简罚[2020]113号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0-11-28
合肥佳驰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5-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202831 号)已收悉,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 实,现就相关问题做出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5-1-2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意见回复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国 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轩高科 股东大会 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国轩贸易有限 控股股东、珠海国轩 指 责任公司,2020 年 9 月 29 日迁址并更名为“南京国轩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李缜 李晨,系李缜之子,且直接持有发行人 28,472,398 股股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指 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应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李缜的一致行动人 发行对象、大众中国 指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大众汽车集团、Volkswagen 指 Volkswagen Aktiengesellschaft AG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律师 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 《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李缜,作为卖方与大众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关于国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珠海国轩贸易有限 《股东协议》 指 责任公司、李缜、李晨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东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A 指 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股票的行为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本次发行预案 指 案 5-1-3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 本回复、本反馈意见回复 指 馈意见的回复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股票、A 股 指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1-9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反馈意见回复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1-4 目录 问题 1............................................................................................................................ 6 问题 2.......................................................................................................................... 19 问题 3.......................................................................................................................... 32 问题 4.......................................................................................................................... 35 问题 5.......................................................................................................................... 47 问题 6.......................................................................................................................... 54 5-1-5 问题 1 本次发行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众中国”)。请申请人补充:(1)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引入大众中 国的目的和商业合理性,大众中国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要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 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 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2)本 次认购完成后大众中国持股比例情况,公司控股权是否变更,理由是否充分;(3) 大众中国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 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 关事项的监管要求》逐项分析说明并披露,引入大众中国的目的和商业合理性, 大众中国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要求,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 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 式,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 (一)引入大众中国的目的和商业合理性 1、本次战略合作的背景 大众汽车集团成立于 1938 年,总部位于德国沃尔夫斯堡,是世界领先的汽 车制造商之一,也是欧洲最大的汽车制造商。2019 年,在整体市场萎缩的背景 下,大众汽车集团逆市而上,在世界范围内交付汽车共计 10,974,600 辆,同比增 长 1.3%,持续扩大其市场份额。大众汽车集团是中国汽车工业最早的国际合作 伙伴之一,伴随中国汽车工业成长三十余年。大众中国作为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 的全资控股公司和地区总部,致力于把大众汽车集团技术和产品带到中国。 自 1984 年大众汽车集团进入中国以来,大众汽车集团旗下多个汽车品牌赢 得了中 国消 费者的 接受 与喜爱 。2019 年大众 汽车 集团 在中国 交付 汽车达到 4,233,600 辆,增长 0.6%,中国已成为大众汽车集团最大、最重要的单一市场。 大众汽车集团致力于到 2050 年在全球范围内全面实现碳中和,并为此发布 5-1-6 了“goTOzero”战略,以实现脱碳目标。作为大众汽车集团最大的单一市场,大众 汽车集团提出计划,到 2025 年国产新能源汽车车型达到 15 款,纯电动车型在集 团产品组合中占比达 35%。在此产品组合基础上,大众汽车集团计划每年在中国 市场交付约 150 万辆新能源汽车。 2、本次战略合作的目的 大众中国作为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的全资控股公司和地区总部,投资了一汽 —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汽大众”)等多家整车企业,并于 2020 年 6 月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签署投资协议,投资控股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淮大众”,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和江淮大众合称为“大众合资企业”)。 大众中国未来将作为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实现其新能源汽车战略的主要平台,江 淮大众将成为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主要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之一。动力电池作 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其成本占到新能源汽车总成本的 30%—40%,是新能 源汽车最核心的部件。以大众汽车集团 2025 年在中国计划交付 150 万辆新能源 汽车计算,其动力电池的需求量估计将超过 100GWh,而 2019 年中国动力电池 全部装机量在 62GWh 左右,因此大众中国亟需在动力电池领域实现战略布局。 3、本次战略合作符合国家改革开放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 号)中提出“允 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 竞争力”,2020 年 11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35 年)》(国办发[2020]39 号)中提出“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 合,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新优势,深度融入 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体系”。国轩高科引入大众中国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国家改 革开放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 4、本次战略合作的商业合理性 国轩高科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动力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已逐步发展成为 国内动力锂电池领先企业,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统计,2019 年国轩高科动力电 池装机量为 3.22GWh,占整体装机量的 5.16%,市场份额国内排名第三位。目前, 国轩高科立足安徽,面向全国,已在合肥、南京、青岛、唐山、南通、柳州等地 完成产业布局。 5-1-7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国轩高科将获得进入全球最大汽车企业供应体系的机 会,融入大众汽车新能源汽车战略并共同发展,大众中国将以国轩高科的产业技 术积累和产品服务为基础,实现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国轩高科通 过与世界一流汽车企业的合作,将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水 平、生产制造技术、质量控制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大众汽车集团将通过与江淮汽 车以及国轩高科的合作,把安徽省以及合肥市打造成中国电动汽车产业的重要基 地。 综上,通过战略合作引入大众中国,国轩高科将进一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 加速公司国际化进程,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大众中国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要求 根据国轩高科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会议文件及公告的《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以及国轩高科和大众中国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 大众中国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发行监管问答》对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具有同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具有与 上市公司协同、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1)大众中国具有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国轩高科是国内领先的动力电池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动力锂电池和输配电设 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动力锂电池业务占公司收入的 90%以上。新能源汽 车行业是公司动力电池组最大的应用领域。目前的客户群体以江淮汽车、奇瑞汽 车、吉利汽车、上汽通用等国内汽车品牌为主。 大众汽车集团作为世界一流的汽车企业,其拥有成熟的整车研发制造体系、 先进的管理经验、完善的市场销售体系,汽车产量稳居世界前列,在中国乃至全 世界范围内均享有很高的品牌价值以及广泛的市场认知度。目前,大众汽车集团 提出“goTOzero”战略实现脱碳目标,全面发力新能源汽车产品。大众中国作为大 众汽车集团在中国的全资控股公司和地区总部,投资了一汽大众、上汽大众等多 家整车企业。大众中国已与江淮汽车及江淮大众签署了《关于江淮大众汽车有限 公司的投资协议》,根据相关约定,在交割完成后大众中国将持有江淮大众 75% 的股权,江淮大众将引进大众汽车集团的品牌产品。大众中国为大众汽车集团在 中国的全资控股公司和地区总部,致力于把大众汽车集团的技术和产品带到中 5-1-8 国。大众中国。未来,大众中国将作为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实现其新能源汽车战 略的主要平台。因此,大众中国具有新能源汽车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资源。 (2)大众中国具有与上市公司协同发展、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 根据大众汽车集团的规划,预计 2025 年将在中国市场交付 150 万辆新能源 汽车,其动力电池的需求预估将达到 100GWh。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动力来源, 大众中国亟需实现在动力电池领域的布局,获得稳定的电池供应。另外,根据大 众汽车集团的发展规划,大众中国已与江淮汽车签署《关于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 司之产品组合框架协议》并与江淮汽车及江淮大众签署了《关于江淮大众汽车有 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在大众中国成为直接持有江淮大众 75%股权的股东后,大 众汽车集团将授予江淮大众基于纯电动平台的 4-5 个大众汽车集团品牌的产品。 大众中国通过投资控股江淮大众,有助于将安徽以及合肥打造成为中国重要的新 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国轩高科的加入对前述双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国轩 高科通过引入大众中国作为战略投资者,能够帮助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领域,提 升公司经营业绩;通过与世界一流企业的深入合作,有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走向全球市场。目前国轩高科产品以磷酸铁锂为主,通过与大众中国的合作,将 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三元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销售量。 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公司与大众中国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战略合 作,发挥各自优势,致力于实现双方在新能源电池业务领域的协同效应。一方面, 国轩高科与大众中国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有关 电池产品方面的合作,尤其是深化产品供应和需求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另一方面, 国轩高科将充分考虑大众汽车集团客户的需求,以自身产能计划、生产计划、生 产能力、技术水平、与第三方已经签署的协议等条件为前提,积极与大众汽车集 团客户展开合作、响应大众汽车集团客户需求;大众中国将通过合作以加强国轩 高科的竞争力,推动并支持国轩高科与大众合资企业在未来展开潜在产品合作。 综上,大众中国具有公司同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能够给公司带来国 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 现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与公司共同谋求双方协同互补的长期战略利益。 2、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i)大众中国将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条款 及条件,认购发行人向其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发行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 5-1-9 行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ii)大众中国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 定的条款及条件,从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国轩及实际控制人李缜处合计受让发行 人 56,467,63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暨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大众中国将合计持有公 司 440,630,9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众中国承诺, 其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之国轩高科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出售。 3、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有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东协议》的约定,大众中 国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提名董事,向发行人董事会推荐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行人也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设置 首席合规官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大众中国推荐的 Frank Engel 先生为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综上,大众中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名董事实际参与发行 人公司治理,提升发行人治理水平,帮助发行人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4、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大众中国已出具说明,其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 人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 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 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成为上市公 司股东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给申请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 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双方具体的战略合作方式 大众汽车集团是世界领先的汽车制造商之一,也是欧洲最大的汽车制造商。 根据大众汽车集团的计划,预计在 2025 年实现交付 150 万辆新能源汽车,以此 5-1-10 估算动力电池的需求预估超过 100GWh。国轩高科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对于电池 材料有很深的研究,国轩高科对大众新能源汽车产品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1、在市场方面,大众中国对国轩高科的投资是旨在将其打造成为大众汽车 集团在中国的电池供应商之一,将来大众汽车集团的纯电动车会考虑使用三元材 料电池及磷酸铁锂电池。国轩高科拥有该两种电池技术,能够很好地契合大众汽 车集团在中国汽车市场上的需求,满足未来大众汽车集团车型对电池的需求。大 众中国及其关联方与国轩高科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有 关电池产品方面的合作,尤其是深化产品供应和需求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大众中国与国轩高科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本着公平公正交易的原则,基 于双方长远战略目标,在电池产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电芯、模组、整包或电极 材料等)展开合作。国轩高科将充分考虑大众汽车集团、其关联方及其直接或间 接投资的特定企业(以下简称“大众集团客户”)的需求,以自身产能计划、生产 计划、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与第三方已经签署的协议等条件为前提,积极与大 众集团客户展开合作、响应大众集团客户需求;大众中国将通过合作以加强国轩 高科的竞争力,推动并支持国轩高科与大众集团客户在未来展开潜在产品合作。 双方将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尤其是该等规则项下关 于价格及其它关联交易原则、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合作方式将另 行签署的有约束力协议进行实施。 2、在管理方面,根据双方达成的相关合作协议,大众中国将向发行人董事 会推荐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行人也 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设置首席合规官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 公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利于公司未来走向全球市场。 3、在技术研发和生产方面,国轩高科将与大众中国在研发、生产等方面开 展全面合作。大众中国将利用自身在研发、生产等方面的经验帮助国轩高科进一 步完善研发体系,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目前,双方已组建工作小组,大众中国向 国轩高科介绍了大众汽车集团最新的新能源汽车平台的相关信息,国轩高科将进 一步完善国轩高科的研发体系,适应大众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提升研发水平, 并参考世界一流汽车企业的标准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升生产工艺水平。 4、在人才方面,国轩高科正在与大众中国商讨,计划分批次向大众中国相 关子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提升自身在研发、生产工艺、成本管控等各方 5-1-11 面的竞争力。大众中国也将按照《股东协议》中的约定向国轩高科推荐管理人员。 未来,国轩高科将在大众中国的支持下,持续引入更多世界一流人才,不断提升 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研发能力。 综上,大众中国将切实有效地给国轩高科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 道、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国轩高科通过与国际一流车企的合作,将获得与 跨国企业合作的经验,为未来参与新能源汽车的全球竞争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申请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履行的决策程序 1、国轩高科已与大众中国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了切 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2020 年 5 月 28 日,国轩高科与大众中国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双方对 本次战略合作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安排。《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包括了战略投资 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国轩高科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 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国轩高科经营管 理的安排、持股期限、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国轩高科将充分考虑大众集团客户的 需求,以自身产能计划、生产计划、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与第三方已经签署的 协议等条件为前提,积极与大众集团客户展开合作、响应大众集团客户需求;大 众中国将通过合作以加强国轩高科的竞争力,推动并支持国轩高科与大众合资企 业在未来展开潜在产品合作。 2、国轩高科已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 国轩高科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国轩高 科提供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国轩 高科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大众汽车(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 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领 域,围绕新能源电池业务,在产品、采购、销售等领域开展与世界一流企业的深 入合作,提升公司在新能源电池业务领域的创造力及核心竞争力,同时提升公司 的整体业绩水平和各项长期财务指标,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1-12 监事会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根据国轩高科提供的《监事会关于公 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意见》,国轩高科监事会确认:“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与其开展战略合作,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 场领域,围绕新能源电池业务,在产品、采购、销售等领域开展与世界一流企业 的深入合作,提升公司在新能源电池业务领域的创造力及核心竞争力,同时提升 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和各项长期财务指标,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2020 年 6 月 16 日,国轩高科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前述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国轩高科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单独表决,且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并披露。 综上,发行人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国轩高科引入战略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 1、国轩高科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暨战略合作协议的公 告》、《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公告,公告了相关会议决议文 件。根据前述公告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已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 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 2、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在年报、半 年报中披露大众中国参与本次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和效果。 综上,发行人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其进行阶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1-13 二、本次认购完成后大众中国持股比例情况,公司控股权是否变更,理由 是否充分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 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晨 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人 134,844,188 股股份和 28,472,398 股股份,并通过珠海国 轩 控 制发 行 人 195,651,486 股 股 份 。 李 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合 计 控 制发 行 人 358,968,07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8.03%,因此,李缜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 (二)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1、发行人目前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大众中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 行前股份总数的 30%。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国轩高科股份总数为 1,280,544,489 股,按此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84,163,346 股(含 本数)。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珠海国轩和李缜将合计向大众中国 转让其持有的国轩高科 56,467,637 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国轩高科 总股本的 5%。《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的交割,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认购协议》生效且《股份认购协议》项下发行期首日已经确定为前提。 2、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 36 个月内,发行人的控制权情况 (1)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表决权情况 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上限 384,163,346 股测算,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 成后,大众中国将持有国轩高科 440,630,983 股,占国轩高科股份总数的 26.47%, 为国轩高科第一大股东。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国轩高科 302,500,435 股,占国轩高科股份总数的 18.17%,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同时,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i)大众中国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股 份转让涉及的国轩高科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 36 个月内或大众自行 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其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国轩高科股份的表决权, 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指“珠海国轩、李缜和李晨”)的表决权比 例低至少 5%1;(ii)在放弃表决权承诺有效期间,大众中国不得增加其表决权比 1 《股东协议》第 1.1 条相关约定。 5-1-14 例,使其表决权比例与创始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之间的差距少于 5%,或以其他形 式谋求控制国轩高科2。 因此,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成前后,创始股东和大众中国持有国轩高科股份 及控制的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股 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成前 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成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珠海国轩 195,651,486 15.28% 170,751,887 10.26% 10.26% 李缜 134,844,188 10.53% 103,276,150 6.20% 6.20% 李晨 28,472,398 2.22% 28,472,398 1.71% 1.71% 合计 358,968,072 28.03% 302,500,435 18.17% 18.17% 大众中国 - - 440,630,983 26.47% 13.17%[注 1] 其他股东 921,576,417 71.97% 921,576,417 55.36% 55.36%[注 2] 总股本 1,280,544,489 1,664,707,835 注 1:假设大众中国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国轩高科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其表决权比例比创始 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低 5%。 注 2: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除珠海国轩、李缜、李晨以外,持有国轩高科股份比例 超过 1%的股东分别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3.5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1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9%,该等股东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且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对 国轩高科重大经营决策不产生影响。 (2)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有关申请人董事会席位的安排 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完成后,双方同意国 轩高科董事会总人数应保持 9 名不变,其中包括 5 名为非独立董事,4 名为独立 董事。 同时,《股东协议》的各方约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完成后直至 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前,只要李缜仍为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双方同意 在符合《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支持并尽其 最大努力促使:5 名创始股东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国轩高科董事,包括 3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以及 4 名大众中国推荐的人员被提名和选举为国 轩高科董事,包括 2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安排,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上限 384,163,346 股测算,在本 2 《股东协议》第 1.5 条相关约定。 5-1-15 次非公开发行及股份转让完成后,李缜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持有国轩高科最多表 决权的股东,且其表决权比例比大众中国所持的表决权比例高出 5%,创始股东 推荐的董事占国轩高科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因此,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成后, 李缜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不会导致国轩高科的控制权即时 发生变化。 (三)大众中国放弃表决权终止或承诺到期后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大 众中国 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到期后,若大众中国收回 其放弃的表决权,在符合公司章程并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 下,创始股东促使其在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到期前提名的 1 名国轩高科非独立 董事辞职,且大众中国应向国轩高科董事会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国轩 高科收到上述辞职函和推荐后,双方应促使国轩高科董事会通过决议在该次董事 会决议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国轩高科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提名大众 中国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后,创始股东和大众中国持有国轩高科股份及 控制表决权情况如下: 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后 相关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珠海国轩 170,751,887 10.26% 10.26% 李缜 103,276,150 6.20% 6.20% 李晨 28,472,398 1.71% 1.71% 合计 302,500,435 18.17% 18.17% 大众中国 440,630,983 26.47% 26.47% 其他股东 921,576,417 55.36% 55.36% 总股本 1,664,707,835 注:不考虑未来的其他股权变动。 因此,自非公开发行和股份转让涉及的国轩高科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 名下起 36 个月后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结束后,若大众中国收回其放 弃的表决权,则大众中国将成为持有国轩高科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且大众中国 推荐的董事将占国轩高科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届时大众中国将成为国轩高科控 股股东,国轩高科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5-1-16 根据《股东协议》,作为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的前提,大众中国需 遵守、满足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监管机关的所有程序 和要求。如果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结束将导致大众中国成为国轩高科的控股股 东,则大众中国须满足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监管机关要 求的国轩高科控制权变更以及成为国轩高科控股股东的所有程序和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适用的关于信息披露、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的监管要求。 因此,从表决权比例、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席位数量以及实际经营管理层的人 员构成来看,在本次战略投资完成后,大众中国不会即时成为国轩高科的实际控 制人。 三、大众中国 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 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大众中国为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的全资控股公司和地区总部,在中国业务发 展情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总资产 6,547,155.39 6,362,629.64 5,833,467.14 净资产 5,429,064.65 5,010,747.68 5,449,927.84 营业收入 403,054.89 349,686.96 284,634.88 主营业务收入 403,054.89 349,686.96 284,634.88 净利润 1,318,316.97 1,360,767.49 1,234,926.03 注:大众中国基于管理用途,2017 年、2018 年度财务数据由不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2019 年度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大众中国和国轩高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了如下说明或承诺: 1. 大众中国出具的说明 大众中国具备足额支付本次股权投资国轩高科款项的能力(在现有情况下, 大众中国无计划向国轩高科进行债务投资或提供贷款)。大众中国本次股权投资 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 以银行、代理、信托或者类似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5-1-17 大众中国本次股权投资资金未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亦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 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2. 国轩高科及其控股股东珠海国轩、实际控制人李缜与其一致行动人李晨 出具的承诺 国轩高科/珠海国轩/李缜/李晨就国轩高科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国轩高科/珠海国轩/李缜/李晨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国轩高科/珠海国轩/李缜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投资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大众中国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国轩高科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 在国轩高科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1、大众中国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 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相关要求,能够切实有效地给发 行人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渠道、市场、品牌等战略性资源; 2、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李缜仍为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国轩高科的控制权不会即时发生变化,确认 李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充分;大众中国放弃表决权承诺终止或到期后,若 大众中国收回其放弃的表决权则大众中国将成为持有国轩高科第一大表决权的 股东,且大众中国推荐的董事将占国轩高科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届时大众中国 将在满足该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监管机关要求的上市公司 控制权变更以及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所有程序和要求的前提下,成为国轩高 科控股股东,发行人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3、大众中国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国轩高科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或利 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5-1-18 问题 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 形;(2)本次发行是否会新增大众中国及其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人的同业竞争; (3)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 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控股股东是否采取 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国轩高科不存在相同相似业务 的情况 国轩高科报告期内主要从事动力锂电池和输配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珠海国轩报告期内除了持有子公司股权外,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截至 本回复出具之日,除国轩高科及其子公司外,珠海国轩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 况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万元)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02
李缜,潘旺,钱海权,马桂富,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 599号; 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虎 跃东路8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泰安 大厦五楼,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关联方;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经济 开发区花园大道582号2号楼502室,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之关联方; 李缜,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海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 2 — 潘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财务总监; 马桂富,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10月至11月,国轩高科控股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 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南京国轩电池有限 公司、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通过设备供应商将四笔设备采购款 (合计14,000万元)间接转给国轩高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国轩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偿还 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 的银行贷款,形成了对国轩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 直至2019年10月8日才归还给国轩高科。 2019年11月18日,合肥国轩通过基建供应商间接转款4,000 万元给南京国轩,用于偿还南京国轩的银行贷款,形成了对国轩 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归 还给国轩高科。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一)违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17年12月22号,国轩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 — 3 —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5亿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有效。2018年11月14日至16日,国轩高科将募集 资金账户中的25,000万元转入一般账户,用于购买银行定期理财 产品。上述转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购买期限超过董事会 审议的十二个月有效期。 (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0月16日,国轩高科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应付设 备采购款5,000万元,设备供应商将该笔款项间接转入至国轩高 科一般账户,用于归还到期银行贷款。 2019年2月1日,国轩高科将募集资金账户中的10,000万 元转出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月2日转回。2019 年2月11日,国轩高科又将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的10,000万元 转出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于3月29日转回。 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国轩高科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 示,国轩高科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5,125.38万元,同比下降91.17%,国轩高科在预计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时,未按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四、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 — 4 — 2019年10月29日,庐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 简称“庐江管委会”)出具《关于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3.5 亿元产品研发及规模化生产奖励资金的情况说明》,基于国 轩高科孙公司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为当地经济建设作出 的贡献,庐江管委会将2017-2019年下发的3.5亿元产业发展扶 持资金调整为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国轩高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将上述款项统一计入2019年度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国轩高科未在收到相关文件并将其认定为政府补助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国轩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 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2.1条、 第11.3.1条、第11.11.5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6.3.8条、 第6.4.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 1.2条、第2.1.4条的规定。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 — 5 — 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 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 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 融国际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缜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 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 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2.1条、 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 6 —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 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国轩高科财务总监潘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国轩高科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 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钱海权、现任财 — 7 — 务总监潘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桂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30日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14
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当事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住所: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瑞储能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 >未提出" " >陈述" " >、" " >申辩意见" " >,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瑞储能违法事实如下: “李某建”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4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属网上自助开户)。“叶某武”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5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属网上自助开户)。 经查,“李某建”“叶某武”两个账户自开立后至调查日仅交易过“国轩某科”一只股票,在买卖时点和交易风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盈亏由正瑞储能承担。上述账户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进行决策,主要操作人员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2,352,300股,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1,450,300股,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82,892.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