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17873.61 | 955.47 | 143.61 | 564.40 | 16.42 |
2024-05-29 | 19284.99 | 1444.90 | 130.33 | 520.03 | 33.69 |
2024-05-28 | 19074.35 | 515.80 | 98.54 | 391.22 | 4.38 |
2024-05-27 | 20238.49 | 849.65 | 97.96 | 396.75 | 4.96 |
2024-05-24 | 19828.92 | 698.34 | 96.29 | 388.06 | 1.70 |
2024-05-23 | 20482.77 | 1686.61 | 98.45 | 396.77 | 4.12 |
2024-05-22 | 20590.28 | 1451.41 | 110.50 | 457.49 | 3.09 |
2024-05-21 | 22361.30 | 1373.74 | 126.22 | 527.62 | 4.09 |
2024-05-20 | 22339.35 | 2830.70 | 125.67 | 530.34 | 3.82 |
2024-05-17 | 24113.00 | 3712.61 | 127.68 | 542.64 | 0.84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10 | 134562.49 | 51.772 |
2 | 保险 | 1 | 18982.38 | 7.303 | |
3 | 基金 | 3 | 42.51 | 0.016 | |
2023-12-31 | 1 | 其他 | 13 | 135404.98 | 52.096 |
2 | 保险 | 1 | 18982.38 | 7.303 | |
3 | 基金 | 73 | 4746.90 | 1.82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9 | 135885.96 | 52.281 |
2 | 保险 | 1 | 18982.38 | 7.303 | |
3 | 基金 | 4 | 1471.07 | 0.566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6 | 136769.36 | 52.621 |
2 | 保险 | 1 | 17341.95 | 6.672 | |
3 | 基金 | 63 | 5325.76 | 2.04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12 | 97619.25 | 52.582 |
2 | 保险 | 1 | 6398.64 | 3.447 | |
3 | 基金 | 4 | 1042.29 | 0.56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0-09-18 | 5.88 | 6.13 | -4.08 | 408.50 | 2401.98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0-08-03 | 5.77 | 5.77 | 0 | 408.50 | 2357.05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
2018-12-14 | 13.07 | 11.73 | 11.42 | 148.19 | 1936.83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8-05-29 | 11.21 | 11.35 | -1.23 | 713.30 | 7996.09 |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8-04-10 | 11.15 | 11.90 | -6.30 | 54.88 | 611.97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17-10-20 | 11.07 | 12.61 | -12.21 | 19.25 | 213.10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海滨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6-0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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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俞国生、张一苗)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俞国生,张一苗 |
公告日期 | 2020-05-2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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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浙江交科:关于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9-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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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湖交监罚字[2019]第1号】 | ||||
发文单位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9-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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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9]38号】 | ||||
发文单位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9-30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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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59937号】 | ||||
发文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俞国生、张一苗)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7
俞国生,张一苗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俞国生、张一苗) 〔2023〕40号 当事人:俞国生,男,195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张一苗,男,1982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俞国生、张一苗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俞国生、张一苗的要求,2023年2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俞国生、张一苗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俞国生、张一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俞国生、张一苗实际控制使用账户及交易情况 俞国生系野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集团)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浙江野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资管)实际控制人,张一苗时任野风资管董事长,其为俞国生女婿。 涉案期间,俞国生、张一苗以个人名义借入配资账户,并实际控制143个证券账户,交易“浙数文化”、“浙江交科”、“浙大网新”等。其中,俞国生、张一苗控制使用“童某青”等67个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28日交易“浙数文化”,控制使用“童某青”等36个证券账户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交易“浙江交科”,控制使用“童某青”等33个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1月11日交易“浙江交科”,控制使用“童某青”等78个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6日交易“浙大网新”。 二、俞国生、张一苗操纵“浙数文化”情况 (一)俞国生、张一苗控制使用“童某青”等67个证券账户情况 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1),俞国生、张一苗以个人名义借入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童某青”“李某灵”“韩某挺”等6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1)交易“浙数文化”。 (二)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1实施操纵的总体情况和三个阶段 操纵期间1共计145个交易日,俞国生、张一苗控制的账户组1期初无持股,其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浙数文化”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存在日内反向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直至操纵期间1期末全部卖出“浙数文化”。操纵期间1内,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1累计买入“浙数文化”201,502,203股,累计买入金额3,662,748,396元,累计卖出201,502,203股,累计卖出成交3,935,985,843元,盈利274,313,073.19元。 根据交易行为、持仓变动及停牌等情况,俞国生、张一苗于操纵期间1内控制账户组1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震仓拉抬、减仓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自2016年10月31日起,账户组1集中买入“浙数文化”,并在2017年1月10日停牌前持续买入建仓。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9日,账户组1竞价买入“浙数文化”77,141,691股,竞价卖出“浙数文化”9,360,548股,净买入67,781,143股,由期初持股为0增加至期末持股67,781,143股,占总股本5.21%,占流通股5.70%。期间,“浙数文化”交易价格由每股14.31元上涨至最高19.21元,涨幅34.24%。 第二阶段为震仓拉抬阶段。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数文化)因筹划资产重组事项,于2017年1月10日至3月9日停牌。2017年3月10日复牌后,2017年3月10日至3月14日期间,“浙数文化”交易价格累计上涨5.91%,资产重组事项未显著影响“浙数文化”交易价格。2017年3月10日至6月16日,账户组1竞价买入成交“浙数文化”87,772,901股,竞价卖出成交80,233,639股,净买入7,539,262股,截至6月16日,账户组1持有“浙数文化”75,320,40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79%,占流通股的比例为6.34%。2017年3月10日至6月16日,账户组1连续交易“浙数文化”,维持“浙数文化”交易价格,同时继续增加买入,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日内反向交易等方式实施操纵。该期间内,“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震荡明显,最高振幅21.31%,“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从每股17.44元上涨至每股18.52元,涨幅6.19%。 第三阶段为减仓阶段。2017年6月19日至7月28日,账户组1竞价买入成交“浙数文化”36,587,611股,竞价卖出成交“浙数文化”111,908,016股,净卖出“浙数文化”75,320,405股,期末无持股。减仓阶段,账户组1主要为卖出“浙数文化”,稳步减持“浙数文化”后大量卖出,直至全部卖出。该期间内,“浙数文化”交易价格从每股18.52元上涨至每股20.68元,涨幅11.66%。 (三)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1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浙数文化” 1.资金优势 账户组1在操纵期间1内对“浙数文化”的交易中具有明显资金优势。操纵期间1内的14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1有140个交易日存在竞价买入交易,合计买入成交366,274.83万元。其中,账户组1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2,500万元的有54个交易日,占账户组1竞价买入交易天数的38.57%;账户组1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有26个交易日,占账户组1竞价买入交易天数的18.57%。账户组1日均竞价买入成交金额为2,616.25万元,占市场平均日成交额的10.84%。其中,2016年10月31日,账户组1竞价买入“浙数文化”10,032,220股,成交金额高达15,278.99万元。 2.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1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持有“浙数文化”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的交易日为96天,占操纵期间1内全部交易日的66.2%。其中,2017年4月27日,账户组1持有“浙数文化”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最高值7.94%。 3.连续交易 关于申买量排名指标。在操纵期间1内的14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144个交易日交易了“浙数文化”,占比99.31%。其中有93个交易日,账户组1的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比为64.58%;有138个交易日,账户组1的申买量排名前十,占比为95.83%;有74个交易日,账户组1的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比为51.39%;有111个交易日,账户组1的申卖量排名前十,占比为77.08%。 关于竞价成交量指标。操纵期间1内,有79个交易日,账户组1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10%,占比为56.43%;有16个交易日,账户组1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20%,占比为11.11%。其中,2017年5月16日,账户组1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达到最高值,为27.08%。 关于账户组1竞价买入及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指标。有86个交易日,账户组1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占比为59.72%;有23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20%,占比为15.97%;有3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30%,占比为2.08%。其中,2016年10月31日,账户组1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最高值,为43.07%。有70个交易日,账户组1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占比为48.61%;有36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20%,占比为25%。其中,2017年5月19日,账户组1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最高值,为32.74%。 关于申买价指标。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1申买价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的申买量为162,038,100股,占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1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0,839,700股的70.20%;账户组1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且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一档数量的总申报量为141,835,500股,占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1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0,839,700股的61.44%;账户组1申买价不低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为175,858,200股,占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1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0,839,700股的76.18%;特别是2017年4月14日至7月19日期间内,账户组1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大于或等于1%的申买量为1,393,700股,占账户组期间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436,800股的5.95%。上述指标说明账户组1在能以更低价格买到“浙数文化”的情形下,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申买,可见其影响“浙数文化”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 4.连续交易的典型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1内,在11个交易日中有12个时间段,账户组1多次盘中拉抬“浙数文化”交易价格,最高拉抬幅度达2.35%,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典型拉抬区间如下: 2017年3月13日,9:32:12至9:36:29期间,账户组1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每股17.98元,该期间内,其最低申买价格为每股18.07元,最高申买价格为每股18.43元,申买均价为每股18.263元。该期间内,账户组1申报买入543,000股,申买占比29.35%,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1总申买量的83.06%;主动买成交280,800股,占市场买成交量的比例为22.83%。账户组1在拉抬后反向卖出1,100,600股,卖出均价为每股18.57元。账户组1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每股17.98元,该时段截止时市场成交价为18.43元,涨幅为2.35%。 (四)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1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及日内反向交易 在操纵期间1内的145个交易日中,有93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1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数文化”的情况,占整个操纵期间1交易日天数的64.13%,占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交易天数的64.58%。同时,有13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1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数文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的情况,其中,2017年7月19日,账户组1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数文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值7.76%。 同时,操纵期间1内,账户组1有110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其中有70个交易日的反向交易成交量占账户组1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0%。日均反向交易成交量占账户组1成交量比例为55.80%,最高达99.68%。 (五)操纵期间1内,“浙数文化”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及所在行业指数情况 操纵期间1内,“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其中,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9日,“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从14.31元/股上涨至17.44元/股,涨幅21.87%,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16%)相比偏离19.71个百分点,与出版指数(882463.WI,下跌2.75%)相比偏离24.62个百分点。2017年3月10日至6月16日,“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从17.44元/股上涨至18.52元/股,涨幅6.19%,与同期上证综指(下跌1.52%)相比偏离7.71个百分点,与出版指数(882463.WI,下跌10.72%)相比偏离16.91个百分点。2017年6月19日至7月28日,“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从18.52元/股上涨至20.68元/股,涨幅11.66%,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4.16%)相比偏离7.5个百分点,与出版指数(882463.WI,上涨2.17%)相比偏离9.49个百分点。 综上,操纵期间1内,“浙数文化”股票交易价格走势与大盘面指数及所在行业指数出现较大背离。 三、俞国生、张一苗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操纵“浙江交科”情况 (一)俞国生、张一苗控制使用“童某青”等36个证券账户情况 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2),俞国生、张一苗以个人名义借入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童某青”“何某晨”“陈某夫”等3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2)交易“浙江交科”。 (二)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2实施操纵的总体情况和三个阶段 操纵期间2共计170个交易日,俞国生、张一苗控制的账户组2期初无持股,其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浙江交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存在日内反向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直至操纵期间2期末基本清空“浙江交科”。操纵期间2内,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2累计买入“浙江交科”261,658,238股,累计买入金额3,663,333,011.57元,累计卖出253,337,359股,累计卖出成交3,678,886,536.46元,盈利102,545,916.82元。 根据交易行为、持仓变动等情况,俞国生、张一苗于操纵期间2内控制账户组2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震仓拉抬、减仓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3日,账户组2竞价买入“浙江交科”89,368,984股,竞价卖出17,446,217股,净买入71,922,767股,该期间期末持股71,922,767股,占总股本10.87%,占流通股15.87%。期间,“浙江交科”交易价格由每股10.75元上涨至每股14.00元,涨幅30.23%。 第二阶段为震仓拉抬阶段。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月10日,账户组2竞价买入“浙江交科”股票83,623,796股,竞价卖出102,856,015股,净卖出19,232,219股,该期间期末持股52,690,548股,占总股本4.04%,占流通股11.62%。期间,账户组2连续交易“浙江交科”,维持“浙江交科”交易价格,同时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日内反向交易等方式实施操纵。该期间内,“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震荡明显,最高振幅18.79%。整个期间,“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从每股14.00元上涨至每股16.00元,涨幅14.29%。 第三阶段为减仓阶段。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5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浙江交科”股票88,665,458股,竞价卖出成交133,035,127股,净卖出44,369,669股,该期间期末持股8,320,879股。减仓阶段,账户组2主要为卖出“浙数文化”,交易活跃,同时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日内反向交易等方式实施操纵。账户组2在该期间内持有“浙数文化”股数逐渐下降,“浙江交科”交易价格从每股16.00元下跌至最低每股10.96元,跌幅31.50%。 (三)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浙江交科” 1.资金优势 账户组2在操纵期间2内对“浙江交科”的交易中具有明显资金优势。操纵期间2内的17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2有151个交易日存在竞价买入交易,合计买入成交366,333.3万元。其中,账户组2竞价买入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有103个交易日,占账户组2竞价买入交易天数的68.21%;账户组2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有45个交易日,占账户组2竞价买入交易天数的29.80%;账户组2日均竞价买入成交金额为2,426.05万元,占市场平均日成交额的16.10%。其中,2017年8月31日,账户组2竞价买入“浙江交科”7,803,080股,成交金额9,440.80万元。 2.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2内,账户组2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持有“浙江交科”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的交易日为134天,占操纵期间2内全部交易日的78.82%;持有“浙江交科”超过流通股本比例10%的天数为75天,占操纵期间2内全部交易日的44.11%。其中,2017年11月3日,账户组2持有“浙江交科”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最高值15.87%。 3.连续交易 关于申买量排名指标。在操纵期间2内的17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2有162个交易日交易了“浙江交科”,占比95.29%。其中有106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比为65.43%;有150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申买量排名前十,占比为92.59%;有135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比为83.33%;有153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申卖量排名前十,占比为94.44%。 关于竞价成交量指标。操纵期间2内,有120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10%,占比为74.07%;有56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20%,占比为34.57%;有32个交易日,账户组2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30%,占比为19.75%。其中,2018年3月20日,账户组2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达到最高值,为48.58%。 关于账户组2竞价买入及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指标。有108个交易日,账户组2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占比为66.67%;有59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20%,占比为36.42%;有29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30%,占比为17.9%。其中,2018年3月20日,账户组2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最高值,为48.13%。有106个交易日,账户组2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占比为65.43%;有70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20%,占比为43.21%;有37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30%,占比为22.84%。其中,2018年3月28日,账户组2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最高值,为50.93%。 关于申买价指标。操纵期间2内,账户组2申买价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的申买量为230,051,900股,占操作期间2内账户组2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96,834,900股的77.50%;账户组2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且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一档数量的总申报量为207,325,200股,占操纵期间2内账户组2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96,834,900股的69.85%;账户组2申买价不低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为244,545,700股,占操纵期间2内账户组2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96,834,900股的82.38%;特别是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内,账户组2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大于或等于1%的申买量为2,714,000股,占账户组期间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35,919,100股的7.56%。上述指标说明账户组2在能以更低价格买到“浙江交科”的情形下,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申买,可见其影响“浙江交科”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 4.连续交易的典型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2内,在77个交易日中有128个时间段,账户组2多次盘中拉抬“浙江交科”交易价格,最高拉抬幅度达3.37%,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典型拉抬区间如下: 2018年1月10日,9:34:30至10:04:36期间,账户组2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每股16.21元,该期间内,其最低申买价格为每股16.23元,最高申买价格为每股16.83元,申买均价为每股16.56元。该期间内,账户组2申报买入3,698,400股,申买占比36.06%,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2总申买量的61.62%;主动买成交1,281,064股,占市场买成交量的比例为33.02%。账户组2在拉抬后存在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1,369,400股,卖出均价为每股16.62元;拉抬后卖出2,199,300股,卖出均价为每股16.30元。账户组2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每股16.21元,该时段截止时市场成交价为16.75元,涨幅为3.33%。 (四)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及日内反向交易 在操纵期间2内的170个交易日中,有121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2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的情况,占整个操纵期间2交易日天数的71.17%。有49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2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的情况,有32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2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情况,有4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2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其中,2018年3月20日,账户组2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数文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值28.24%。 同时,操纵期间2内,账户组2有137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其中有97个交易日的反向交易成交量占账户组2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0%。日均反向交易成交量占账户组2成交量比例为66.99%,最高达99.34%。 (五)操纵期间2内,“浙江交科”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及所在行业指数情况 操纵期间2内,“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其中,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1月3日,“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从10.75元/股上涨至14.00元/股,涨幅30.23%,与同期中小板指(上涨8.85%)相比偏离21.38个百分点,与建筑指数(886016.WI,下跌1.68%)相比偏离31.91个百分点。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月10日,“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从14.00元/股上涨至16.00元/股,涨幅14.29%,与同期中小板指(下跌0.48%)相比偏离14.77个百分点,与建筑指数(886016.WI,下跌5.23%)相比偏离19.52个百分点。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5月18日,“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从16.00元/股下跌至12.21元/股,跌幅23.69%,与同期中小板指(下跌6.83%)相比偏离16.86个百分点,与建筑指数(886016.WI,下跌12.85%)相比偏离10.84个百分点。 综上,操纵期间2内,“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走势与大盘指数及所在行业指数出现较大背离。 四、俞国生、张一苗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1月11日操纵“浙江交科”情况 (一)俞国生、张一苗控制使用“童某青”等33个证券账户情况 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3),俞国生、张一苗以个人名义借入证券账户,并控制使用“童某青”“张某”“邓某”等3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3)交易“浙江交科”。 (二)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3实施操纵的总体情况和三个阶段 操纵期间3共计161个交易日,俞国生、张一苗控制的账户组3期初持有“浙江交科”8,320,879股,其通过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浙江交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存在日内反向交易、盘中拉抬等手段,直至操纵期间3期末全部卖出“浙江交科”。操纵期间3内,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3累计买入“浙江交科”208,542,533股,累计买入金额2,171,351,363.81元,累计卖出216,863,412股,累计卖出成交2,303,834,342.46元,盈利36,451,611.14元。 根据交易行为、持仓变动等情况,俞国生、张一苗于操纵期间3内控制账户组3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减仓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阶段。2018年5月21日至10月16日,账户组3期初持股8,320,879股,该期间竞价买入“浙江交科”108,222,144股,竞价卖出64,893,359股,净买入43,328,785股,该期间期末持股51,649,664股,占总股本3.75%,占流通股9.23%。 第二阶段为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7日至12月6日,账户组3竞价买入“浙江交科”股票63,979,952股,竞价卖出52,183,099股,净买入11,796,853股,该期间期末持股63,446,517股,占总股本4.61%,占流通股10.96%。期间,账户组3连续交易“浙江交科”,拉抬“浙江交科”交易价格,同时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方式实施操纵。该期间内,“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大幅上涨。整个期间,“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从每股7.25元上涨至每股11.26元,涨幅55.31%。 第三阶段为减仓阶段。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11日,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浙江交科”股票36,340,437股,竞价卖出成交99,786,954股,净卖出63,446,517股,该期间期末无持股。减仓阶段,账户组3主要为卖出“浙数文化”,在该期间内持有“浙数文化”股数及比例大幅下降,“浙江交科”交易价格从每股11.26元下跌至每股8.78元,跌幅22.02%。 (三)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3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浙江交科” 1.资金优势 账户组3在操纵期间3内对“浙江交科”的交易中具有明显资金优势。操纵期间3内的16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3有153个交易日存在竞价买入交易,合计买入成交217,135.13万元。其中,账户组3竞价买入金额超过800万元的有101个交易日,占账户组3竞价买入交易天数的66.01%;账户组3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有59个交易日,占账户组3竞价买入交易天数的38.56%;账户组3日均竞价买入成交金额为1,419.18万元,占市场平均日成交额的17.88%。其中,2018年5月21日,账户组3竞价买入“浙江交科”4,130,805股,成交金额4,920.57万元。 2.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3内,账户组3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持有“浙江交科”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的交易日为106天,占操纵期间3内全部交易日的65.83%;持有“浙江交科”超过流通股本比例10%的天数为34天,占操纵期间3内全部交易日的21.11%。其中,2018年11月26日,账户组3持有“浙江交科”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最高值11.67%。 3.连续交易 关于申买量排名指标。在操纵期间3内的16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3有161个交易日交易了“浙江交科”,占比99.38%。其中有111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比为69.38%;有151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申买量排名前十,占比为94.38%;有104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比为65.00%;有140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申卖量排名前十,占比为87.50%。 关于竞价成交量指标。操纵期间3内,有113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10%,占比为70.63%;有58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20%,占比为36.25%;有22个交易日,账户组3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超过30%,占比为13.75%。其中,2018年12月19日,账户组3的竞价成交量占比达到最高值,为62.10%。 关于账户组3竞价买入及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指标。有122个交易日,账户组3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占比为76.25%;有71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20%,占比为44.38%;有29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30%,占比为18.13%。其中,2018年11月15日,账户组3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最高值,为52.36%。有89个交易日,账户组3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占比为55.63%;有52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20%,占比为32.50%;有32个交易日,该指标超过30%,占比为20%。其中,2018年12月19日,账户组3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最高值,为74.64%。 关于申买价指标。操纵期间3内,账户组3申买价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的申买量为151,414,800股,占操作期间3内账户组3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2,438,400股的65.14%;账户组3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且申报数量大于卖方一档数量的总申报量为129,050,600股,占操纵期间3内账户组3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2,438,400股的55.52%;账户组3申买价不低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为168,666,400股,占操纵期间3内账户组3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232,438,400股的72.56%;特别是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内,账户组3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大于或等于1%的申买量为1,152,500股,占账户组期间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34,301,000股的3.36%。上述指标说明账户组3在能以更低价格买到“浙江交科”的情形下,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申买,可见其影响“浙江交科”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 4.连续交易的典型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3内,在55个交易日中有94个时间段,账户组3多次盘中拉抬“浙江交科”交易价格,最高拉抬幅度达4.19%,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典型拉抬区间如下: 2018年11月26日,11:04:14至11:22:18期间,账户组3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每股10.43元,该期间内,其最低申买价格为每股10.44元,最高申买价格为每股10.85元,申买均价为每股10.66元。该期间内,账户组3申报买入411,800股,申买占比45.59%,不低于卖一价申买量占账户组3总申买量的98.08%;账户组3买成交326,800股,占市场买成交量的比例为55.25%。账户组3在拉抬后存在反向卖出,其中,拉抬中卖出88,300股,卖出均价为每股10.72元;拉抬后卖出784,700股,卖出均价10.82元/股。账户组3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为每股10.43元,该时段截止时市场成交价为10.85元,涨幅为4.03%。 (四)俞国生、张一苗控制账户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及日内反向交易 在操纵期间3内的161个交易日中,有121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3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的情况,占整个操纵期间3交易日天数的75.15%。有52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3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的情况,有27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3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情况,有7个交易日存在账户组3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江交科”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其中,2018年12月19日,账户组3的账户之间交易“浙数文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值35.11%。 同时,操纵期间3内,账户组3有136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其中有95个交易日的反向交易成交量占账户组3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0%。日均反向交易成交量占账户组3成交量比例为65.28%,最高达99.10%。 (五)操纵期间3内,“浙江交科”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及所在行业指数情况 操纵期间3内,“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其中,2018年5月21日至10月16日,“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从每股12.21元下跌至每股7.25元,跌幅40.62%,与同期中小板指(下跌32.84%)相比偏离7.78个百分点,与建筑指数(886016.WI,下跌19.42%)相比偏离21.20个百分点。2018年10月17日至12月6日,股价从每股7.25元上涨至每股11.26元,涨幅55.31%,与同期中小板指(上涨4.10%)相比偏离51.21个百分点,与建筑指数(886016.WI,上涨5.24%)相比偏离50.07个百分点。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11日,股价从每股11.26元下跌至每股8.78元,跌幅22.02%,与同期中小板指(下跌5.24%)相比偏离16.78个百分点,与建筑指数(886016.WI,下跌1.56%)相比偏离20.46个百分点。 综上,操纵期间3内,“浙江交科”股票交易价格走势与大盘指数及所在行业指数出现较大背离。 五、俞国生、张一苗超比例持有“浙大网新”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浙大网新” (一)俞国生、张一苗控制使用“童某青”等78个账户情况 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6日(以下简称交易期间),俞国生、张一苗控制使用“童某青”“姜某冬”“杨某”等7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4)交易“浙大网新”。 (二)超比例持有“浙大网新”未披露的情况 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俞国生、张一苗控制“童某青”等78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浙大网新”。2016年3月21日,账户组4在交易期间期初未持有“浙大网新”。 截至2016年4月15日,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42,482,296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4.65%。 截至2016年4月18日,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48,053,596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26%,首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截至2016年7月12日,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92,459,435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12%。 截至2016年7月13日,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98,312,735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76%。 截至2016年8月11日,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118,809,976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3%,为涉案期间内的最高值。 截至2016年10月26日,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43,767,216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4.79%。 截至2017年3月6日,账户组4未持有“浙大网新”。 俞国生、张一苗控制的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后,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限制期内交易情况 2016年4月18日,俞国生、张一苗控制的账户组4持有“浙大网新”首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持续交易“浙大网新”,直至2017年3月6日全部卖出其持有的“浙大网新”。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内,账户组4累计买入“浙大网新”200,955,388股,买入金额为2,662,188,791.51元,累计卖出“浙大网新”249,008,984股,卖出金额为3,622,781,06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交易结算表、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俞国生、张一苗操纵“浙数文化”“浙江交科”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俞国生、张一苗在持股比例达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总股本的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俞国生、张一苗限制期内交易“浙大网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上述交易由俞国生负责总体决策,提供资金并承担交易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张一苗负责具体决策并向交易员下达指令,安排相关人员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向证券账户对应的存管银行账户进行转入保证金、支付利息、收取盈利等资金流转,同时向俞国生汇报,野风集团工作人员参与上述借入账户、划转资金和执行交易等过程。 俞国生、张一苗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共同提出: 其一,事先告知书认定张一苗与俞国生共同控制143个账户是错误的。两人之间仅存在借款关系,张一苗借入资金后的配资行为和借用配资账户交易股票行为均与俞国生无关,俞国生并未参与张一苗等人对资金的使用和决策,张一苗是自主交易决策,也未向俞国生汇报股票交易事项。 其二,《结算表》《利息表》《备忘录》等文件(以下简称《结算表》等文件)与事实不符,不具备证据效力。联锦大厦23楼的办公室并非俞国生使用。俞国生称不知悉《结算表》等文件内容,且《结算表》等文件是假的。 其三,部分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证据标准。部分言辞证据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关键性书证缺失,书证之间不能相互衔接,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其四,金某君、张某坤的交易与俞国生、张一苗无关。俞国生仅是将资金借给张一苗、金某君、张某坤等人,俞国生从未参与上述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决策。金某君、张某坤相关交易系由其自行决策,金某君、张某坤的交易与俞国生、张一苗无关。 此外,张一苗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还提出: 其一,张一苗仅控制26个账户。张一苗与金某君、张某坤使用的证券账户无任何关系。张一苗控制的26个涉案账户交易“浙大网新”“浙数文化”“浙江交科”的情况并未达到事先告知书所述的数额和比例,不构成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内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二,张一苗交易“浙数文化”“浙江交科”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没有操纵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操纵行为。张一苗通过调研、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使用26个账户交易“浙大网新”“浙数文化”“浙江交科”,投资符合价值投资战略方向,与其以往偏向细分行业龙头的投资风格相符。张一苗委托章某铭操作时不涉及具体操作方式,由章某铭决定交易方式、价格、数量,故即使张一苗控制的账户存在违法情形,也不应由张一苗承担责任。 综上,俞国生、张一苗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关系。根据当事人自认、操盘方工作人员自认、配资方指认、第三方指认、《结算表》等文件、出资及配资协议、涉案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及去向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143个涉案账户由俞国生、张一苗共同控制,具体如下: 1.根据在案证据,俞国生总体决策涉案账户组资金流转,获取盈利,涉案期间,相关账户累计向俞国生转出近3亿元,向野风集团转出近1亿元。涉案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指向张一苗控制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与张一苗、金某君关于以配资模式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相符,张一苗控制账户的资金在违法行为发生前与俞国生、野风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 2.根据在案证据,张一苗在交易前后及中间阶段会向俞国生汇报,俞国生总体知悉所交易的股票情况,在资金划转、股票交易方面进行总体决策,起到核心作用。张一苗承认,交易“浙大网新”“浙数文化”“浙江交科”前,张一苗向俞国生汇报并征得俞国生同意。 3.张一苗申辩称“我在调查中确实说过俞国生参与投资决策的话,但并非客观事实,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临时编的”,同时张一苗申辩称金某君、张某坤系独立决策交易,该二人的交易与张一苗无关。我会认为,张一苗在调查阶段承认俞国生参与投资决策,并承认其通过金某君、张某坤借入配资账户,张一苗直接安排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转,具体决策证券交易,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张一苗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上否认其在调查阶段的陈述,缺乏证据支持,我会依法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结算表》等文件的真实性。根据在案证据,杭州联锦大厦A幢23楼最大办公室是俞国生的办公室。调查人员在上述办公室取得《结算表》等文件,取证时俞国生秘书姚某晔在场,俞国生大女儿俞某签字确认“此文件取自俞国生位于联锦大厦A座23层办公室”。调查人员询问张一苗时,向张一苗出示《结算表》等文件,张一苗确认“此文件中涉及的证券账户是我借用的部分配资证券账户”。《结算表》等文件在制表、复核等过程经过数名野风集团员工签字审核,最终由张一苗签字并向俞国生汇报,且文件呈现的账户范围、统计期间、盈利情况与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基本相符。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结算表》等文件的真实性,当事人申辩称《结算表》等文件与事实不符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我会依法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证据效力。调查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在案证据符合法定形式,主要违法事实有多方面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具备证据效力。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金某君、张某坤是否独立交易决策的问题。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金晓君、张建坤并非独立进行交易决策,而是由张一苗直接控制资金流转和交易决策。当事人所述部分账户由金某君、张某坤控制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具体如下: 1.金某君承认其借入涉案配资账户,并交张一苗使用,金某君本人并未参与决策交易。张一苗承认其通过金某君、张某坤借入配资账户,并承认与张一苗所控制的银行账户相对应的证券账户都是其借用的。张一苗直接安排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转,具体决策证券交易。涉案账户组的相关交易呈现由同一主体控制的特征。同时,金某君、张某坤等人在野风集团任职并领取薪酬。 2.《结算表》等文件涵盖与金某君、张某坤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关联的证券账户。前已述及,《结算表》等文件由调查部门取自俞国生办公场所,由野风集团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最终由张一苗确认后向俞国生汇报,且张一苗承认《结算表》等文件涉及的证券账户是其借用的配资账户,该说法与金某君所述为张一苗借来配资账户的说法相互印证。故《结算表》等文件证明张一苗直接控制涉案账户组。 第五,关于张一苗提出其控制26个涉案账户,基于价值投资原则从事交易的相关问题。如前所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俞国生、张一苗共同控制涉案账户组,故张一苗所述其仅控制26个账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账户组在涉案期间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内交易等手段,影响涉案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且张一苗询问笔录和交易痕迹显示,涉案账户组总体是每个账户匹配一台电脑,交易行为呈现相互配合、一致行动等特征,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存在操纵的主观故意。对张一苗辩称相关交易不构成操纵行为等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对俞国生、张一苗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俞国生、张一苗操纵“浙数文化”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4,313,073.19元,并对俞国生、张一苗合计处以274,313,073.19元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182,875,382.13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91,437,691.06元罚款。 二、对俞国生、张一苗于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18日操纵“浙江交科”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2,545,916.82元,并对俞国生、张一苗合计处以102,545,916.82元的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68,363,944.55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34,181,972.27元罚款。 三、对俞国生、张一苗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1月11日操纵“浙江交科”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451,611.14元,并对俞国生、张一苗合计处以36,451,611.14元的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24,301,074.1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12,150,537.04元罚款。 四、对俞国生、张一苗超比例持有“浙大网新”未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俞国生、张一苗限制期内交易“浙大网新”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俞国生处以2,000万元罚款,对张一苗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6月6日
浙江交科:关于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5-28
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0-073 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近日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镇环罚字﹝2020﹞3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大风公司检查中,发现大风公司 10 万吨/年非光气法 聚碳酸酯联合装置正常生产中气液焚烧炉排放的废气,经采样监测颗粒物浓度超 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 规定,责令大风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拾玖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款。 大风公司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完成整 改。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履行 环境保护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8 日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湖交监罚字[2019]第1号】
x来源:证券时报2019-09-30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按照贵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 19211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发行人浙江交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回复;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 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中要求会计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 具了专项核查说明;发行人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进行 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将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 和律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汇总说明如下,请予审核(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募 集说明书的简称相同)。 一、重点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 36 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 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发行人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主 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 5%以上的子公司 36 个月内受到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情 况如下: 一、环保处罚情况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时系杭绍台高速 越农水行 2、依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 (鉴湖镇段)项 绍兴市 罚字 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 目施工单位,因 罚款 浙江 越城区 [2017]第 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 1 未完全沉淀的泥 15,000 交工 农林水 1 号《行 (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处三万 浆水流入坡塘村 元 利局 政处罚决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 反修河、坡塘至 定书》 15,000 元的罚款不属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 老溪坑 违法情节。 3、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说明》:上 述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 时系平黎公路嘉 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善段改(扩)建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善综执字 工程一期(晋阳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嘉善县 (2018) 警告, 东路-环北路地 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 综合行 [1]007 号 罚款 2 面道路)第 TJ01 浙江交工被处以下限 1 万元罚款,属于该幅度 交工 政执法 《行政处 10,000 标段项目施工单 范围内最低的处罚金额。 局 罚决定 元 位,涉嫌将建筑 2、根据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 书》 垃圾交给个人处 该公司在后续实际施工中整改措施到位,未有 置 任何违法违规等市场不良行为,该处罚决定不 计入信用负面记录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义环罚字 涉嫌新增建设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义乌市 [2018]22 目未编制环境影 罚款 浙江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3 环境保 7 号《行 响报告表并报环 42,800 交工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护局 政处罚决 保部门审批先行 元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定书》 开工 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 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 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 责令限 穗综花处 时系广州机场第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 广州市 期补办 字 [2018] 二高速第三标段 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花都区 建筑废 第 施工单位,未及 2、经中介机构访谈,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 浙江 城 市 管 弃物处 4 1300247 时办理《广州市 综合执法局花东镇花东执法队(具体处罚实施 交工 理 和 综 置证, 号《行政 建筑废弃物处置 机关)认为:穗综花处字[2018]第 1300247 号《行 合执法 罚款 处罚决定 证》排放建筑废 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 局 300,00 书》 弃物 证》指“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证”,现已由政府 0元 协调处理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方案,浙江交 工后续不再对外新增排放的则无需再补办《广 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浙江交工该处罚行 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 责令停 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 新环罚字 止违法 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新昌县 [2017] 第 涉嫌沉淀池泥浆 行为,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交工 5 环境保 26 号《行 废弃物排放进入 并处罚 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二款的规定“有 金筑 护局 政处罚决 周边河道 款 前款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 定书》 160,00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元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 责令立 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 即拆除 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新环罚字 违规设 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新昌县 [2018] 第 置的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交工 涉嫌违法违规设 6 环境保 105 号《行 污口,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 金筑 置排污口 护局 政处罚决 并处罚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定书》 款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60,000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元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3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1998 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责令立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萧 环 罚 即停止 涉嫌未经环评审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萧山区 [2016] 第 施工, 交工 批和环保“三同 款。 7 环境保 137 号《行 并处罚 宏途 时”验收,部分清 2、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护局 政处罚决 款 洗废水排放水沟 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 定书》 40,000 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 元 的 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 40,000 元的罚 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的 一般处罚。 3、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 富城法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 字 [2018]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富阳区 涉嫌在富春江大 第 罚款 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 交工 城 市 管 桥梁板生产厂区 8 21007692 5,000 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 宏途 理 综 合 出场车辆带泥行 号《行政 元 的 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行政执 使 处罚决定 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 5,000 元的罚 法局 书》 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的 一般处罚。 3、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 《情况说明》:该违法行为程度一般,未造成 重大影响。 4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 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余城法罚 时系 G25 长深高 杭州市 定》规定“罚款为一定额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 字 [2019] 速德清至富阳段 余杭区 警告, 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 第 扩容杭州段工程 交工 城 市 管 罚款 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 9 11059937 施工单位,涉嫌 路桥 理 综 合 27,500 均金额处罚”,该处罚金额为平均金额,属于一 号《行政 未及时清运施工 行政执 元 般处罚。 处罚决定 建筑垃圾造成环 法局 3、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书》 境污染。 实施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 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作出,不属于情 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情 形。 (二)化工业务板块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因合成氨厂气源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 车间涉嫌未按规 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 责令公 定存放危险废 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 浙江 司进一 江 环 罚 字 物,将废机油露 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 交科 步加强 [2016]51 天存放,且废机 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 (原 江山市 规范管 1 号 《 行 政 油回收管有少量 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江山 环保局 理,并处 处 罚 决 定 废机油泄漏至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化 罚款 书》 有的废机油收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 20,000 坑,露天存放废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从 元 机油的地面上有 处罚规定上,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废机油泄漏痕迹 情节上不属于重大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停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止违法 江环罚字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热电锅炉烟气烟 排放污 [2017]33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浙江 江山市 尘、厂界无组织 染物行 2 号《行政 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交科 环保局 废气涉嫌浓度超 为,并处 处罚决定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标 罚款 书》 污染物的。 120,000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 元 算是重大处罚,企业已经进行了整改,异味从 频率、次数出现大幅下降,罚款已缴清,不构 成重大违法。 5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改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江环罚字 正违法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018]6 号 氮氧化物折算浓 排污行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浙江 江山市 3 《行政处 度涉嫌时均值超 为,并处 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交科 环保局 罚决定 标 罚款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书》 100,000 污染物的。 元。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按 照大气法的规定,关于超标的处罚,是 10 万 以上 100 万以下。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罚 款已缴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责令改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 江环罚字 正违法 煤渣在运输道路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2018]34 排污行 浙江 江山市 上散落,煤渣堆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4 号《行政 为并处 交科 环保局 场及路边淋溶水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 处罚决定 罚款 不能全部收集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书》 50,000 的物料的。 元。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 属于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1、《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立 2、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 即停止 镇环罚字 则》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 宁波市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环罚字[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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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按照贵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 19211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发行人浙江交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回复;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 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中要求会计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 具了专项核查说明;发行人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进行 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将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 和律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汇总说明如下,请予审核(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募 集说明书的简称相同)。 一、重点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 36 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 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发行人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主 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 5%以上的子公司 36 个月内受到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情 况如下: 一、环保处罚情况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时系杭绍台高速 越农水行 2、依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 (鉴湖镇段)项 绍兴市 罚字 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 目施工单位,因 罚款 浙江 越城区 [2017]第 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 1 未完全沉淀的泥 15,000 交工 农林水 1 号《行 (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处三万 浆水流入坡塘村 元 利局 政处罚决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 反修河、坡塘至 定书》 15,000 元的罚款不属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 老溪坑 违法情节。 3、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说明》:上 述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 时系平黎公路嘉 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善段改(扩)建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善综执字 工程一期(晋阳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嘉善县 (2018) 警告, 东路-环北路地 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 综合行 [1]007 号 罚款 2 面道路)第 TJ01 浙江交工被处以下限 1 万元罚款,属于该幅度 交工 政执法 《行政处 10,000 标段项目施工单 范围内最低的处罚金额。 局 罚决定 元 位,涉嫌将建筑 2、根据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 书》 垃圾交给个人处 该公司在后续实际施工中整改措施到位,未有 置 任何违法违规等市场不良行为,该处罚决定不 计入信用负面记录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义环罚字 涉嫌新增建设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义乌市 [2018]22 目未编制环境影 罚款 浙江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3 环境保 7 号《行 响报告表并报环 42,800 交工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护局 政处罚决 保部门审批先行 元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定书》 开工 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 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 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 责令限 穗综花处 时系广州机场第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 广州市 期补办 字 [2018] 二高速第三标段 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花都区 建筑废 第 施工单位,未及 2、经中介机构访谈,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 浙江 城 市 管 弃物处 4 1300247 时办理《广州市 综合执法局花东镇花东执法队(具体处罚实施 交工 理 和 综 置证, 号《行政 建筑废弃物处置 机关)认为:穗综花处字[2018]第 1300247 号《行 合执法 罚款 处罚决定 证》排放建筑废 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 局 300,00 书》 弃物 证》指“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证”,现已由政府 0元 协调处理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方案,浙江交 工后续不再对外新增排放的则无需再补办《广 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浙江交工该处罚行 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 责令停 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 新环罚字 止违法 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新昌县 [2017] 第 涉嫌沉淀池泥浆 行为,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交工 5 环境保 26 号《行 废弃物排放进入 并处罚 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二款的规定“有 金筑 护局 政处罚决 周边河道 款 前款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 定书》 160,00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元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 责令立 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 即拆除 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新环罚字 违规设 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新昌县 [2018] 第 置的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交工 涉嫌违法违规设 6 环境保 105 号《行 污口,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 金筑 置排污口 护局 政处罚决 并处罚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定书》 款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60,000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元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3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1998 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责令立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萧 环 罚 即停止 涉嫌未经环评审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萧山区 [2016] 第 施工, 交工 批和环保“三同 款。 7 环境保 137 号《行 并处罚 宏途 时”验收,部分清 2、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护局 政处罚决 款 洗废水排放水沟 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 定书》 40,000 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 元 的 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 40,000 元的罚 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的 一般处罚。 3、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 富城法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 字 [2018]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富阳区 涉嫌在富春江大 第 罚款 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 交工 城 市 管 桥梁板生产厂区 8 21007692 5,000 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 宏途 理 综 合 出场车辆带泥行 号《行政 元 的 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行政执 使 处罚决定 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 5,000 元的罚 法局 书》 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的 一般处罚。 3、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 《情况说明》:该违法行为程度一般,未造成 重大影响。 4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 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余城法罚 时系 G25 长深高 杭州市 定》规定“罚款为一定额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 字 [2019] 速德清至富阳段 余杭区 警告, 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 第 扩容杭州段工程 交工 城 市 管 罚款 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 9 11059937 施工单位,涉嫌 路桥 理 综 合 27,500 均金额处罚”,该处罚金额为平均金额,属于一 号《行政 未及时清运施工 行政执 元 般处罚。 处罚决定 建筑垃圾造成环 法局 3、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书》 境污染。 实施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 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作出,不属于情 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情 形。 (二)化工业务板块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因合成氨厂气源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 车间涉嫌未按规 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 责令公 定存放危险废 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 浙江 司进一 江 环 罚 字 物,将废机油露 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 交科 步加强 [2016]51 天存放,且废机 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 (原 江山市 规范管 1 号 《 行 政 油回收管有少量 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江山 环保局 理,并处 处 罚 决 定 废机油泄漏至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化 罚款 书》 有的废机油收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 20,000 坑,露天存放废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从 元 机油的地面上有 处罚规定上,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废机油泄漏痕迹 情节上不属于重大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停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止违法 江环罚字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热电锅炉烟气烟 排放污 [2017]33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浙江 江山市 尘、厂界无组织 染物行 2 号《行政 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交科 环保局 废气涉嫌浓度超 为,并处 处罚决定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标 罚款 书》 污染物的。 120,000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 元 算是重大处罚,企业已经进行了整改,异味从 频率、次数出现大幅下降,罚款已缴清,不构 成重大违法。 5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改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江环罚字 正违法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018]6 号 氮氧化物折算浓 排污行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浙江 江山市 3 《行政处 度涉嫌时均值超 为,并处 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交科 环保局 罚决定 标 罚款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书》 100,000 污染物的。 元。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按 照大气法的规定,关于超标的处罚,是 10 万 以上 100 万以下。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罚 款已缴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责令改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 江环罚字 正违法 煤渣在运输道路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2018]34 排污行 浙江 江山市 上散落,煤渣堆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4 号《行政 为并处 交科 环保局 场及路边淋溶水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 处罚决定 罚款 不能全部收集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书》 50,000 的物料的。 元。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 属于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1、《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立 2、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 即停止 镇环罚字 则》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 宁波市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9]第1105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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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按照贵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 19211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发行人浙江交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回复;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反馈意见中要求 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核查意见;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中要求会计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 具了专项核查说明;发行人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进行 核查和发表意见的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将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 和律师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汇总说明如下,请予审核(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募 集说明书的简称相同)。 一、重点问题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近 36 个月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 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回复: 【发行人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基建工程业务与化工业务。截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主 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占比 5%以上的子公司 36 个月内受到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情 况如下: 一、环保处罚情况 (一)基建工程业务板块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时系杭绍台高速 越农水行 2、依据《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 (鉴湖镇段)项 绍兴市 罚字 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 目施工单位,因 罚款 浙江 越城区 [2017]第 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 1 未完全沉淀的泥 15,000 交工 农林水 1 号《行 (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处三万 浆水流入坡塘村 元 利局 政处罚决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交工被处以 反修河、坡塘至 定书》 15,000 元的罚款不属于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严重 老溪坑 违法情节。 3、绍兴市越城区农林水利局出具《说明》:上 述违法行为已依法整改,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 时系平黎公路嘉 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善段改(扩)建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善综执字 工程一期(晋阳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嘉善县 (2018) 警告, 东路-环北路地 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 综合行 [1]007 号 罚款 2 面道路)第 TJ01 浙江交工被处以下限 1 万元罚款,属于该幅度 交工 政执法 《行政处 10,000 标段项目施工单 范围内最低的处罚金额。 局 罚决定 元 位,涉嫌将建筑 2、根据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 书》 垃圾交给个人处 该公司在后续实际施工中整改措施到位,未有 置 任何违法违规等市场不良行为,该处罚决定不 计入信用负面记录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义环罚字 涉嫌新增建设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义乌市 [2018]22 目未编制环境影 罚款 浙江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3 环境保 7 号《行 响报告表并报环 42,800 交工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护局 政处罚决 保部门审批先行 元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定书》 开工 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 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 定,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 责令限 穗综花处 时系广州机场第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放个 广州市 期补办 字 [2018] 二高速第三标段 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花都区 建筑废 第 施工单位,未及 2、经中介机构访谈,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管理和 浙江 城 市 管 弃物处 4 1300247 时办理《广州市 综合执法局花东镇花东执法队(具体处罚实施 交工 理 和 综 置证, 号《行政 建筑废弃物处置 机关)认为:穗综花处字[2018]第 1300247 号《行 合执法 罚款 处罚决定 证》排放建筑废 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 局 300,00 书》 弃物 证》指“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证”,现已由政府 0元 协调处理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方案,浙江交 工后续不再对外新增排放的则无需再补办《广 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浙江交工该处罚行 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 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 责令停 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 新环罚字 止违法 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 新昌县 [2017] 第 涉嫌沉淀池泥浆 行为,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交工 5 环境保 26 号《行 废弃物排放进入 并处罚 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和第二款的规定“有 金筑 护局 政处罚决 周边河道 款 前款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 定书》 160,00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元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 责令立 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 即拆除 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新环罚字 违规设 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新昌县 [2018] 第 置的排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交工 涉嫌违法违规设 6 环境保 105 号《行 污口,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 金筑 置排污口 护局 政处罚决 并处罚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定书》 款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60,000 2、新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元 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3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1998 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责令立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萧 环 罚 即停止 涉嫌未经环评审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 萧山区 [2016] 第 施工, 交工 批和环保“三同 款。 7 环境保 137 号《行 并处罚 宏途 时”验收,部分清 2、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护局 政处罚决 款 洗废水排放水沟 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 定书》 40,000 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 元 的 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 40,000 元的罚 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的 一般处罚。 3、萧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 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 富城法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 字 [2018]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富阳区 涉嫌在富春江大 第 罚款 定》规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 交工 城 市 管 桥梁板生产厂区 8 21007692 5,000 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 宏途 理 综 合 出场车辆带泥行 号《行政 元 的 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行政执 使 处罚决定 50%以下确定”,交工宏途被处以 5,000 元的罚 法局 书》 款属于低于按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以下确定的 一般处罚。 3、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 《情况说明》:该违法行为程度一般,未造成 重大影响。 4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 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 余城法罚 时系 G25 长深高 杭州市 定》规定“罚款为一定额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 字 [2019] 速德清至富阳段 余杭区 警告, 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 第 扩容杭州段工程 交工 城 市 管 罚款 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 9 11059937 施工单位,涉嫌 路桥 理 综 合 27,500 均金额处罚”,该处罚金额为平均金额,属于一 号《行政 未及时清运施工 行政执 元 般处罚。 处罚决定 建筑垃圾造成环 法局 3、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书》 境污染。 实施办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 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 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作出,不属于情 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情 形。 (二)化工业务板块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因合成氨厂气源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 车间涉嫌未按规 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 责令公 定存放危险废 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 浙江 司进一 江 环 罚 字 物,将废机油露 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 交科 步加强 [2016]51 天存放,且废机 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 (原 江山市 规范管 1 号 《 行 政 油回收管有少量 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江山 环保局 理,并处 处 罚 决 定 废机油泄漏至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化 罚款 书》 有的废机油收集 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 20,000 坑,露天存放废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从 元 机油的地面上有 处罚规定上,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废机油泄漏痕迹 情节上不属于重大情节,不构成重大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停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止违法 江环罚字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热电锅炉烟气烟 排放污 [2017]33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浙江 江山市 尘、厂界无组织 染物行 2 号《行政 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交科 环保局 废气涉嫌浓度超 为,并处 处罚决定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标 罚款 书》 污染物的。 120,000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 元 算是重大处罚,企业已经进行了整改,异味从 频率、次数出现大幅下降,罚款已缴清,不构 成重大违法。 5 序 处罚 处罚机 处罚决定 处罚决 处罚事由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号 对象 关 书文书 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责令改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 江环罚字 正违法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018]6 号 氮氧化物折算浓 排污行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浙江 江山市 3 《行政处 度涉嫌时均值超 为,并处 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 交科 环保局 罚决定 标 罚款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 书》 100,000 污染物的。 元。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按 照大气法的规定,关于超标的处罚,是 10 万 以上 100 万以下。情节上不属于重大违法,罚 款已缴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责令改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 江环罚字 正违法 煤渣在运输道路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2018]34 排污行 浙江 江山市 上散落,煤渣堆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4 号《行政 为并处 交科 环保局 场及路边淋溶水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 处罚决定 罚款 不能全部收集 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书》 50,000 的物料的。 元。 2、经中介机构访谈,江山市环保局认为:不 属于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 1、《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立 2、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 即停止 镇环罚字 则》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 宁波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