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7 | 68720.83 | 1257.16 | 72.05 | 345.84 | 12.05 |
2024-05-16 | 68831.24 | 905.45 | 70.47 | 334.74 | 0.65 |
2024-05-15 | 68855.12 | 1461.04 | 74.68 | 353.24 | 1.87 |
2024-05-14 | 69224.75 | 1427.77 | 74.81 | 360.59 | 6.12 |
2024-05-13 | 69259.87 | 2488.17 | 83.53 | 396.74 | 14.36 |
2024-05-10 | 69844.75 | 3212.41 | 79.08 | 390.68 | 18.31 |
2024-05-09 | 70575.97 | 3066.41 | 77.17 | 391.28 | 1.56 |
2024-05-08 | 70252.07 | 4784.52 | 77.30 | 388.02 | 3.52 |
2024-05-07 | 69246.87 | 5005.96 | 90.56 | 467.32 | 38.83 |
2024-05-06 | 68934.97 | 3070.68 | 56.55 | 288.38 | 2.73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5 | 20869.33 | 15.781 |
2 | 基金 | 6 | 1095.76 | 0.829 |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24635.59 | 18.629 |
2 | 基金 | 133 | 6506.22 | 4.920 | |
3 | 上市公司 | 1 | 761.25 | 0.576 | |
2023-09-30 | 1 | 其他 | 5 | 22129.38 | 16.734 |
2 | 基金 | 2 | 1359.51 | 1.028 | |
2023-06-30 | 1 | 其他 | 5 | 23435.48 | 17.722 |
2 | 基金 | 131 | 9859.34 | 7.455 | |
3 | 保险 | 1 | 1821.34 | 1.377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21946.29 | 16.595 |
2 | 基金 | 5 | 3020.39 | 2.284 | |
3 | 保险 | 1 | 1192.52 | 0.90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4-11 | 5.54 | 5.54 | 0 | 30.00 | 166.20 |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4-04-02 | 5.18 | 5.18 | 0 | 30.00 | 155.40 |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 |||||
2024-03-22 | 6.13 | 6.13 | 0 | 30.00 | 183.9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8 | 5.65 | 5.92 | -4.56 | 30.00 | 169.50 |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 |||||
2022-08-15 | 5.20 | 5.87 | -11.41 | 189.21 | 983.89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三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8-04 | 5.15 | 5.49 | -6.19 | 39.20 | 201.88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1-06-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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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浙文互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处罚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6-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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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穗天税一所简罚[2018]2579号)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6-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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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穗天国税简罚[2017]7262号)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6-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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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穗天国税简罚[2018]2257号) | ||||
发文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21-06-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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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穗天税一所简罚[2019]170561号) |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 |
浙文互联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处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7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1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月 11日,贵会就《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58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申请人”、“浙文互联”、“科达股份”)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反馈意见回复,请贵会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5-1-2 目录 目录. 2 【问题 1】. 3 【问题 2】. 44 【问题 3】. 51 【问题 4】. 60 【问题 5】. 76 【问题 6】. 78 【问题 7】. 88 【问题 8】. 119 【问题 9】. 128 【问题 10】. 131 【问题 11】. 137 【问题 12】. 147 【问题 13】. 215 【问题 14】. 219 5-1-3 【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科达股份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刘锋杰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原实控人放弃 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 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元/股,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3)新设架构复杂的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情形。(4) 杭州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关系,以及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新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形。 (5)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说明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认购等情形。(6)本次发行实控权变更后,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及相关安排,是否满足公开承诺相关规定。 (7)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具体约定,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实控人放弃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 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 2020 年 9 月 20 日,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5-1-4 定山东科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0,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杭州浙文互联(以下简称“协议转让”)。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上市公司拟向杭州浙文互联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协议转让与本次发行合称“本次交易”)。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约定安排,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杭州浙文互联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其中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行为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12.72%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刘锋杰持有山东科达 82.82%股权,为山东科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锋 杰父亲刘双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59,101 股,为山东科达的一致行动人。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刘锋杰担任董事长,并能对 2名非独立董事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计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三。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年 10月 23日,协议转让完成交割过户。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 2020年 10月 30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监事的公告》,刘锋杰等 5 名董事、成来国等 3 名监事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相应职务。2020年 11月 16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增补 2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以及 2名非职工监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新任董事长唐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 7名成员中,3名非 5-1-5 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 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虽然仍 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与杭州浙文互联仅相差 0.64%,任一股东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面,山东科达的实际控制人刘锋杰已辞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不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 (1)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 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 7名成员中,3名非独立董事和 3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杭州浙文互联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杭州浙文互联提名和推荐董事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就杭州浙文互联而言:(1)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实际拥有 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出资比例较为均衡;(2)其管理和决 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即浙文投、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暾澜投资)推荐/委派,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两者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此外,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5-1-6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背景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之初,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级公路、市政、桥隧、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2015 年及 2017 年,上市公司经过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先后收购 8家数字营销行业公司股权,主营业务逐步转变为以数字营销为主,原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业务逐步减少甚至不再从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及长远发展,山东科达与经营团队共同认为公司需要在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源投入等关键层面进行重大变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深度转型,引入兼具国有背景及民营体制的新型混合所有制的新控股股东,同时原实际控制人在资金方面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原实际控制人刘锋杰拟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杭州浙文互联系由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等四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四方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以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持股平台。基于对上市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的认可和看好,杭州浙文互联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借助新型混合所有制下各方投资人的资源和实力深度发掘上市公司平台价值,有效激励管理团队,推动行业资源优化整合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三)杭州浙文互联对原实控人无特殊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杭州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通过协议转让、本次发行两步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股东,其中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行为前提、但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的实施为生效条件。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转让完成后: 1、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7名董事组成,杭州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 5名 5-1-7 董事。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 5%以上的期间内,提名/推荐 1 名董事;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 6 个月内,山东科达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现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继续协助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借款余额 10,670 万元、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城支行借款余额 18,489.37 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国内信用证 5,265万元、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6,000万元、在北京银行天坛支行借款余额 15,000万元,山东科达、刘锋杰及其他方为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杭州浙文互联同意不晚于交割完成后 12个月内或前述担保到期日(以孰早为准)前变更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主体。 基于上述,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书面确认,杭州浙文互联与原实控人刘锋杰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四)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 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款,“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且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 5-1-8 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任一股东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其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与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以上,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3)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8.1 条第(七)款,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临安鸣德主要由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出资设立,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同时担任杭州浙文互联与临安鸣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和控制架构图如下: 5-1-9 如上图所示,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杭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约定,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四方投资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份额均衡且分散。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临安鸣德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杭州博文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30%出资份额、上海鸣德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 资份额、临安新锦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资份额、姚 勇杰及悦昕投资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15%出资份额。 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认缴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四方投资人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为均衡且分散。 (2)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根据杭 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等安排,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 ①合伙人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 5-1-10 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因此,杭州浙文互 联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②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杭州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杭州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 4名委员组成,其中,临安鸣德委派 2 名(上海鸣德推荐 1 名、临安新锦推荐 1名),杭州博文委派 1 名,悦昕投资委派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杭州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 /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 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 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 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 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 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 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 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 1 至 8 项事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审议其他事宜,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杭州浙文互联 4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文、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委派/推荐,即分别来自四方投资人,任何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5-1-11 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 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 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3)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姚勇杰已于 2020年 9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4)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第九条,“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上所述,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穿透后四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均不到 30%且较为均衡,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推荐/委派,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即任一合伙人、任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5-1-12 3、上市公司不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 1 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 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修订)“问题 10、关于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 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1)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要素和对照分析 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即“共同控制”一般需要符合或满足以下条件或关键要素:(1)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定 (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共同拥有控制权在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予以明确;(3)约定共同实际控制 5-1-13 权的,需在协议或组织性文件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以公司认定为主,并经公司股东确认。 (2)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及其穿透后出资人情况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的股权投资关系、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各合伙人一致行动关系等客观情况,对照前述“共同控制”的条件或关键要素如下: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为四方: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各投资人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情况如下: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临安区国资委; 上海鸣德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负责管理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上海盛德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5名自然人,无实际控制人;上海鸣德穿透后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悦昕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暾澜腾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暾澜投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 因此上述四方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益出资人分别为浙江省财政厅、临安区国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和自然人姚勇杰,因此,该等投资人主体性质和控制权属性不同,各投资人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制、投资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 (3)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伙协议等 组织性文件中未约定“共同控制” ①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A、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其中前两者 5-1-14 为国有全资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后两者为个人/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投资方的性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各投资方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B、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逐条对照该四方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情况如下: 序号推定情形核查情况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无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无 (三)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无 (四)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无 (五)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无 (六)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共同出资: 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 杭州博文、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 (七)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无 (八)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无 (九)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无 (十)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无 (十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无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无 如上表所示,除相关主体存在共同投资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杭州博文与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的情形,杭州博文、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且杭州博文与暾 5-1-15 澜投资已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的情形,该等共同投资系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为本次交易目的所作的专项安排。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以临安鸣德为持股平台用于参与本次交易,其中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共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而管理委员会委员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的推荐/委派,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浙文暾澜并不因共同投资临安鸣德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 C、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杭州浙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即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杭州浙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杭州浙文互联的治理架构以自主、均衡和平等为原则,各合伙人独立判断、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等组织性文件就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作出相关约定,该等约定系基于本次交易项下各方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平等的原则作出,明确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行为的原则和宗旨;其中,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且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杭州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至少过半数以上委员(3名)同意,且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委员(4名)同意,即各方推荐/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就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亦同时代表了上海鸣德、杭州博文、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投资方。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采取相关行动或作出任何决策,系各方投资人基于 5-1-16 各自利益诉求和主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非基于共同利益协调一致安排,未约定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任一方均有投票和表决权,且其反对票均会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因此,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策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表决权的情形。 此外,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结合各合伙人确认,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不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决策、协商行使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涉及共同拥有控制权的任何约定或安排,也不涉及多个合伙人作为共同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③《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不涉及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而言,任一合伙人、任一委员有权按各自代表的投资人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且在表决前无需征求其他方意见或取得其他方同意;如相关方存在意见分歧或不同时,其投出反对票都将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即决议未能通过,但上述组织性文件没有就意见分歧或纠纷约定解决机制,如类似“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两方意见为准”等具体措施或机制。 ④杭州浙文互联及其合伙人关于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确认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杭州浙文互联不存在由其合伙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定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协商行使表决权或以若干投资人意见为准达成决议等的约定或安排,也未约定有关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杭州浙文互联相关合伙人之间不存 5-1-17 在共同控制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条件,且未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多人共同拥有控制权的情况做出安排,也未约定在各方意见分歧下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根据各自利益诉求,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自主独立判断、决策和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项下,不存在任一或若干合伙人对杭州浙文互联或上市公司形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根据《适用意见 1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认定不存在多人共同控制情形。 4、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 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自身无实际控制人,其合伙人及穿透后四方投资人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第 7条第 2款的规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本次发行定价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5-1-18 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前述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或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2、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差距均在 20%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杭州浙 文互联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定价差异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的权益 1、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第(五) 款的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股份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价格为8元/股,该等价格系经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谈判确定,该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5-1-19 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非公开发行细则》(2020年 2月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如前所述,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上市公司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0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定价差异的原因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的书面确认,协议转让的价格较本次发行价格偏高,主要系认可上市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的行业龙头地位、对未来上市公司在股东资源的支持下的长期发展有着较高预期,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山东科达长期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投资周期、投资回报预期及控制权溢价等因素,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特殊利益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5-1-20 三、新设架构复杂的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合伙 企业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回复: (一)设立杭州浙文互联并参与本次交易的原因与背景 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杭州博文作为浙江省国资文化产业投资平台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积极响应浙江省委省政府的“凤凰行动计划”,对标“数字经济一号工程”,通过投资数字营销的龙头企业浙文互联,对数字文化产业进行投资布局,并协调相应产业资源支持浙文互联的未来发展,为浙江省“万亿文化产业”做出贡献;临安新锦作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的下属投资平台,参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临安区引入符合本区产业定位的优质上市公司,打造杭州市的城西科创走廊,在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就业税收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海鸣德作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是看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各投资方资源支持下的长期发展趋势,希望通过与各投资方组建投资控股平台,保证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长期稳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发展与团队及个人发展实现有机结合;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作为专业投资方,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是,看好数字营销行业的发展空间,通过与国有资本、管理团队共同投资浙文互联,发挥自身在互联网领域的投资渠道及民营资本的活力,促进上市公司的融合发展,以获得长期投资回报。 杭州浙文互联的各合伙人基于其股东背景、控制权属性及各自不同的投资目的,共同发起由产业资本、国有资本、管理团队和民营资本组成的新型混合所有制的合伙企业,并以协议转让和参与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主导上市公司未来的实际运营。因此,杭州浙文互联的股权架构搭设系多方合作及利益均衡体现,综合考虑了各方的商业诉求,具有商业合理性。 5-1-21 (二)杭州浙文互联架构设置的必要性 杭州浙文互联的架构,主要体现为由上海鸣德、临安鸣德和杭州浙文互联三层投资平台架构组成,且在临安鸣德和杭州浙文互联两层平台中均设置管理委员会为决策机构,并同时设置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投资架构、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因及必要性如下: 1、新设上海鸣德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海鸣德系由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由于上市公司数字营销业务主要分布于下属 8家子公司(百孚思、派瑞威行、爱创天杰、数字一百、雨林木风、智阅网络、上海同立、广州华邑),为提升上市公司总部管理层及各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及管理便利,遂按各主体单独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各自的持股平台,其中上市公司总部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出资设立 3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为上海鸣德佰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同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谐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广州华邑外的其他 7 家子公司核心成员出资设立 7 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为上海鸣德孚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威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杰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数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木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阅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鸣德立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 10家有限合伙企业出资设立上海鸣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统一的对外投资主体。 同时,为统一管理整体的投资持股平台,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唐颖、张磊、吴瑞敏、李磊、易星)出资设立了上海盛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鸣德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日常管理。 2、设立临安鸣德的原因及必要性 (1)出资方的交易诉求 临安鸣德系由杭州市临安区国资投资平台临安新锦与上海鸣德出资设立的投资持股平台。临安新锦作为临安区国资的投资平台,是为临安区引入数字营销龙头企业浙文互联的出资主体与承接方。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文互联拟迁址 5-1-22 至杭州市临安区,因此临安新锦在合作架构商讨中,希望与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充分绑定与长期合作,利用地方国资的政策优势和资金优势,加快上市公司的发展,实现招商引资、数字产业振兴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多重战略目标。 (2)交易进程与国资决策程序的考虑 根据四方投资人的出具的确认函,本次交易初始由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浙文投及暾澜投资三方达成初步意向,并于 2020年 8月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刘锋杰具体商谈交易方案,在此阶段,临安新锦尚未决策参与本次交易。 2020年 9月初,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浙文投及暾澜投资等三方投资人与刘锋杰就协议转让相关安排初步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各自决策程序。考虑到本次交易资金规模较大,且未来上市公司迁址须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在此背景下,临安新锦作为地方国资的投资平台拟参与本次交易,并启动相关国资决策流程。 为加快交易进程、避免相关信息泄露,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浙文投及暾澜投资三方协商决定先行设立杭州浙文互联作为本次交易的直接参与主体,合伙人包括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暾澜投资控制的悦昕投资、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的持股平台上海鸣德设立的临安鸣德;待与临安新锦的合作安排确定后,临安新锦再通过入伙临安鸣德的方式参与本次交易。该交易流程及投资结构可有效避免临安新锦直接入伙杭州浙文互联而导致重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延长交易进程且增加信息泄露的风险。 2020 年 9 月 19 日,上市公司管理团队、浙文投及暾澜投资三方与临安新锦就参与本次交易达成一致;2020 年 9 月 20 日,临安新锦签署相关协议入伙临安鸣德。同日,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杭州浙文互联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设立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国资背景的产业投资机构、市场化投资人等联合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浙文互联作为本次交易的投资主体,而非各自单独参与本次交易,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如前所述,四方投资人均看好数字营销产业及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且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及诉求。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均无单独取得上市公司 5-1-23 控制权的意图和计划,且本次交易规模较大,联合设立杭州浙文互联作为控股上市公司的主体,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实现四方投资人各自目标的同时,能够有效集合各方资金、分摊收购成本。 另一方面,四方投资人以杭州浙文互联为主体,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利用各自优势条件和资源助力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四方投资人中,上市公司管理
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穗天税一所简罚[2018]2579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7
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贵会就《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58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发行人”、“申请人”、“浙文互联”、“科达股份”)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反馈 意见回复,请贵会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 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5-1-1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 1】........................................................................................................ 3 【问题 2】...................................................................................................... 44 【问题 3】...................................................................................................... 51 【问题 4】...................................................................................................... 60 【问题 5】...................................................................................................... 76 【问题 6】...................................................................................................... 78 【问题 7】...................................................................................................... 88 【问题 8】.................................................................................................... 119 【问题 9】.................................................................................................... 128 【问题 10】.................................................................................................. 131 【问题 11】.................................................................................................. 137 【问题 12】.................................................................................................. 147 【问题 13】.................................................................................................. 215 【问题 14】.................................................................................................. 219 5-1-2 【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科达股份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由刘锋杰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原实控人放弃 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 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 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3)新设架构复杂的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情形。(4) 杭州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 来关系,以及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新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形。 (5)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说明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 用于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认购等情形。(6)本次发行实控权变更后,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及相关安排,是否满足公开承诺相关规定。 (7)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具体约定,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实控人放弃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 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 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 2020 年 9 月 20 日,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5-1-3 定山东科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0,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杭州浙文互联(以下 简称“协议转让”)。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上市公司拟向杭州浙文互联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协议转让与本次发行合称“本 次交易”)。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约定安排,本次交 易的目的是为杭州浙文互联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其中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 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行为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12.72%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刘锋杰持有山东科达 82.82%股权,为山东科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锋 杰父亲刘双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59,101 股,为山东科达的一致行动人。山东 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刘锋杰担任董事长,并能对 2 名非独立董事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计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三。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2、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协议转让完成交割过户。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 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监 事的公告》,刘锋杰等 5 名董事、成来国等 3 名监事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监事相应职务。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增补 2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以及 2 名非职工监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 新任董事长唐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 5-1-4 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 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虽然仍 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与杭州浙文互联仅相差 0.64%,任一股东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 面,山东科达的实际控制人刘锋杰已辞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不能够对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 (1)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 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董事 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杭州浙文互联或由杭州浙 文互联提名,杭州浙文互联提名和推荐董事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就杭州浙文互联而言:(1)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实际拥有 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出资比例较为均衡;(2)其管理和决 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即浙文投、上海鸣德、 临安新锦、暾澜投资)推荐/委派,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两者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 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此外,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 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 的行为,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5-1-5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 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背景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上市之初,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级公路、市政、桥隧、水利 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2015 年及 2017 年,上市公司经 过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先后收购 8 家数字营销行业公司股权,主营业务逐步转变 为以数字营销为主,原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业务逐步减少甚至不 再从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及长远发展,山东科达与经营团队共同认为 公司需要在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源投入等关键层面进行重 大变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深度转型,引入兼具国有背景及民营体制的新型混合 所有制的新控股股东,同时原实际控制人在资金方面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原实 际控制人刘锋杰拟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杭州浙文互联系由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 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 制的悦昕投资等四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四方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以参与本 次交易的投资持股平台。基于对上市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 力的认可和看好,杭州浙文互联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借助新 型混合所有制下各方投资人的资源和实力深度发掘上市公司平台价值,有效激励 管理团队,推动行业资源优化整合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三)杭州浙文互联对原实控人无特殊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杭州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通过协 议转让、本次发行两步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股东,其中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 行为前提、但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的实施为生效条件。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转 让完成后: 1、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7 名董事组成,杭州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 5 名 5-1-6 董事。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 5%以上的期间内,提名 /推荐 1 名董事;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 6 个月内,山东科达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 现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继续协助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相关事宜,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借款余额 10,670 万元、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城支行借款余额 18,489.37 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国内信用证 5,265 万元、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6,000 万元、在北京银行天坛支行借 款余额 15,000 万元,山东科达、刘锋杰及其他方为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杭州浙文互联同意不晚于交割完成后 12 个月内或 前述担保到期日(以孰早为准)前变更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 票的担保主体。 基于上述,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书面确 认,杭州浙文互联与原实控人刘锋杰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四)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 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款,“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且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 5-1-7 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任一股东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其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与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以上,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前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3)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8.1 条第(七)款,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 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 勇杰,其中临安鸣德主要由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 要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出资设立,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同时担任杭州 浙文互联与临安鸣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和控制架构图 如下: 5-1-8 如上图所示,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 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关于杭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约定,杭 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四方投资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份额均衡且分散。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临安鸣德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杭州博文持有杭州浙文互 联约 30%出资份额、上海鸣德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 资份额、临安新锦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资份额、姚 勇杰及悦昕投资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15%出资份额。 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认缴的杭州浙文互 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四方投资人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 为均衡且分散。 (2)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根据杭 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等安排,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 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 ①合伙人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 5-1-9 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因此,杭州浙文互 联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②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杭州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 杭州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 4 名委员组成,其中,临安鸣德委派 2 名(上海鸣德推荐 1 名、临安新锦推荐 1 名),杭州博文委派 1 名,悦昕投资委派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事项外,杭州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 /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 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 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 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 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 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 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 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 1 至 8 项事 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审议其他事宜,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杭州浙文互联 4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 文、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委派/推荐,即分别来自四方投资人,任何一方 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5-1-10 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 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 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 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3)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 资、姚勇杰已于 2020 年 9 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 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 不存在就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 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4)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第九条,“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 补充协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上 所述,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 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穿透后四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均不到 30%且 较为均衡,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推荐/委派,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 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 性影响,即任一合伙人、任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 联的行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杭州浙 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5-1-11 3、上市公司不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用〉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 1 号》),“公 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 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 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 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 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 修订)“问题 10、关于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 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 认。……(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 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1)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要素和对照分析 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即“共同控制”一般需要 符合或满足以下条件或关键要素:(1)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定 (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共同 拥有控制权在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予以明确;(3)约定共同实际控制 5-1-12 权的,需在协议或组织性文件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以公司认定为主,并经公司股东确认。 (2)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及其穿透后出资人情况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的股权投资关系、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各合伙人一致行动 关系等客观情况,对照前述“共同控制”的条件或关键要素如下: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 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各合 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为四方: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 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 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各投资人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情况如下: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 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临安 区国资委; 上海鸣德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负责管 理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上海盛德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5 名自然人,无实 际控制人;上海鸣德穿透后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 经营管理人员; 悦昕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暾澜腾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暾澜投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 因此上述四方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益出资人分别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区国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和自然人姚勇杰,因此,该等投资人主 体性质和控制权属性不同,各投资人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 机制、投资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 (3)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伙协议等 组织性文件中未约定“共同控制” ① 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A、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其中前两者 5-1-13 为国有全资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后两者为个人/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投资方的性 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各投资方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 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B、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逐条对照该四方投资 人之间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情况如下: 序号 推定情形 核查情况 (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 (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无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三) 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无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 (四) 无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 (五) 无 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共同出资: 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 (六) 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 济利益关系 杭州博文、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 共同投资浙文暾澜。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 (七) 无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 无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 (九)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无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 无 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十一)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无 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无 如上表所示,除相关主体存在共同投资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收购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杭州博文与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的情形,杭州博文、 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 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且杭州博文与暾 5-1-14 澜投资已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的情形,该 等共同投资系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为本次交易目的所作的专项安排。上海鸣德与 临安新锦以临安鸣德为持股平台用于参与本次交易,其中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共 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 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而管理委员 会委员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的推荐/委派,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浙文暾 澜并不因共同投资临安鸣德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 议时一致行动。 C、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 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 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杭州浙 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 似安排的情形,即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杭州浙 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杭州浙文互联的治理架构以自主、均衡和平等为原则,各合伙人独立判断、 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等组织性文件就合伙企业 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作出 相关约定,该等约定系基于本次交易项下各方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平等的 原则作出,明确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行为的原则和宗 旨;其中,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 人一票表决权,且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均有实质上的 一票否决权;杭州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来自于四方投资人,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至少过半数以上委员(3 名)同意,且重大事项需经全体 委员(4 名)同意,即各方推荐/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 就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亦同时代表了上海鸣德、杭州博文、 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投资方。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采取相关行动或作出任何决策,系各方投资人基于 5-1-15 各自利益诉求和主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非基于共同利益协调一致安排,未约 定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就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任一方均有投票和表决权,且其反对票均会对相应决议和决策 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因此,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 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策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 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表决权的 情形。 此外,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结合各合伙人确认,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不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决策、协商行使 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涉及共同拥有控制权的任何约定或安排,也不涉及多 个合伙人作为共同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③《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不涉及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 决机制 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 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而言,任一合伙人、任一委员有权按各自代表的投资 人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且在表决前无需征求其他方意见或取得其他方同 意;如相关方存在意见分歧或不同时,其投出反对票都将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 重大实质影响,即决议未能通过,但上述组织性文件没有就意见分歧或纠纷约定 解决机制,如类似“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 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两方意见为准”等具体措施或 机制。 ④杭州浙文互联及其合伙人关于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确认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出具的《关于 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杭州浙文互联不存在由其合伙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 独立判断、决定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协商行使 表决权或以若干投资人意见为准达成决议等的约定或安排,也未约定有关意见分 歧的解决机制。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杭州浙文互联相关合伙人之间不存 5-1-16 在共同控制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条件,且未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多人共同 拥有控制权的情况做出安排,也未约定在各方意见分歧下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 互联各合伙人根据各自利益诉求,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自主独立判断、决策和平等 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 杰为一致行动人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 存在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 交易项下,不存在任一或若干合伙人对杭州浙文互联或上市公司形成控制或共同 控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根据《适用意见 1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认定不存在多人共同控制情形。 4、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 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 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 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杭州浙 文互联自身无实际控制人,其合伙人及穿透后四方投资人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 为共同控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本次发行定价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5-1-17 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 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前述第七条第二款 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或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2、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差距均在 20%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杭州浙 文互联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定价差异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的权益 1、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第(五) 款的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股份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 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8 元/股,该等价格系经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谈判确定,该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5-1-18 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非公开发行细则》(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 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如前所述,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上市公司与杭州浙文互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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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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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贵会就《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58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发行人”、“申请人”、“浙文互联”、“科达股份”)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反馈 意见回复,请贵会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 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5-1-1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 1】........................................................................................................ 3 【问题 2】...................................................................................................... 44 【问题 3】...................................................................................................... 51 【问题 4】...................................................................................................... 60 【问题 5】...................................................................................................... 76 【问题 6】...................................................................................................... 78 【问题 7】...................................................................................................... 88 【问题 8】.................................................................................................... 119 【问题 9】.................................................................................................... 128 【问题 10】.................................................................................................. 131 【问题 11】.................................................................................................. 137 【问题 12】.................................................................................................. 147 【问题 13】.................................................................................................. 215 【问题 14】.................................................................................................. 219 5-1-2 【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科达股份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由刘锋杰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原实控人放弃 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 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 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3)新设架构复杂的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情形。(4) 杭州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 来关系,以及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新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形。 (5)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说明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 用于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认购等情形。(6)本次发行实控权变更后,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及相关安排,是否满足公开承诺相关规定。 (7)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具体约定,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实控人放弃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 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 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 2020 年 9 月 20 日,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5-1-3 定山东科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0,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杭州浙文互联(以下 简称“协议转让”)。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上市公司拟向杭州浙文互联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协议转让与本次发行合称“本 次交易”)。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约定安排,本次交 易的目的是为杭州浙文互联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其中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 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行为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12.72%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刘锋杰持有山东科达 82.82%股权,为山东科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锋 杰父亲刘双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59,101 股,为山东科达的一致行动人。山东 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刘锋杰担任董事长,并能对 2 名非独立董事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计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三。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2、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协议转让完成交割过户。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 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监 事的公告》,刘锋杰等 5 名董事、成来国等 3 名监事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监事相应职务。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增补 2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以及 2 名非职工监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 新任董事长唐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 5-1-4 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 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虽然仍 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与杭州浙文互联仅相差 0.64%,任一股东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 面,山东科达的实际控制人刘锋杰已辞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不能够对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 (1)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 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董事 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杭州浙文互联或由杭州浙 文互联提名,杭州浙文互联提名和推荐董事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就杭州浙文互联而言:(1)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实际拥有 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出资比例较为均衡;(2)其管理和决 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即浙文投、上海鸣德、 临安新锦、暾澜投资)推荐/委派,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两者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 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此外,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 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 的行为,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5-1-5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 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背景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上市之初,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级公路、市政、桥隧、水利 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2015 年及 2017 年,上市公司经 过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先后收购 8 家数字营销行业公司股权,主营业务逐步转变 为以数字营销为主,原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业务逐步减少甚至不 再从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及长远发展,山东科达与经营团队共同认为 公司需要在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源投入等关键层面进行重 大变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深度转型,引入兼具国有背景及民营体制的新型混合 所有制的新控股股东,同时原实际控制人在资金方面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原实 际控制人刘锋杰拟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杭州浙文互联系由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 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 制的悦昕投资等四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四方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以参与本 次交易的投资持股平台。基于对上市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 力的认可和看好,杭州浙文互联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借助新 型混合所有制下各方投资人的资源和实力深度发掘上市公司平台价值,有效激励 管理团队,推动行业资源优化整合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三)杭州浙文互联对原实控人无特殊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杭州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通过协 议转让、本次发行两步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股东,其中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 行为前提、但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的实施为生效条件。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转 让完成后: 1、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7 名董事组成,杭州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 5 名 5-1-6 董事。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 5%以上的期间内,提名 /推荐 1 名董事;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 6 个月内,山东科达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 现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继续协助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相关事宜,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借款余额 10,670 万元、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城支行借款余额 18,489.37 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国内信用证 5,265 万元、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6,000 万元、在北京银行天坛支行借 款余额 15,000 万元,山东科达、刘锋杰及其他方为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杭州浙文互联同意不晚于交割完成后 12 个月内或 前述担保到期日(以孰早为准)前变更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 票的担保主体。 基于上述,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书面确 认,杭州浙文互联与原实控人刘锋杰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四)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 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款,“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且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 5-1-7 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任一股东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其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与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以上,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前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3)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8.1 条第(七)款,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 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 勇杰,其中临安鸣德主要由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 要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出资设立,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同时担任杭州 浙文互联与临安鸣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和控制架构图 如下: 5-1-8 如上图所示,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 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关于杭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约定,杭 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四方投资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份额均衡且分散。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临安鸣德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杭州博文持有杭州浙文互 联约 30%出资份额、上海鸣德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 资份额、临安新锦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资份额、姚 勇杰及悦昕投资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15%出资份额。 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认缴的杭州浙文互 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四方投资人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 为均衡且分散。 (2)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根据杭 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等安排,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 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 ①合伙人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 5-1-9 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因此,杭州浙文互 联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②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杭州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 杭州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 4 名委员组成,其中,临安鸣德委派 2 名(上海鸣德推荐 1 名、临安新锦推荐 1 名),杭州博文委派 1 名,悦昕投资委派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事项外,杭州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 /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 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 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 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 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 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 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 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 1 至 8 项事 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审议其他事宜,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杭州浙文互联 4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 文、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委派/推荐,即分别来自四方投资人,任何一方 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5-1-10 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 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 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 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3)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 资、姚勇杰已于 2020 年 9 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 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 不存在就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 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4)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第九条,“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 补充协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上 所述,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 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穿透后四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均不到 30%且 较为均衡,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推荐/委派,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 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 性影响,即任一合伙人、任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 联的行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杭州浙 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5-1-11 3、上市公司不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用〉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 1 号》),“公 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 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 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 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 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 修订)“问题 10、关于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 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 认。……(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 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1)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要素和对照分析 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即“共同控制”一般需要 符合或满足以下条件或关键要素:(1)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定 (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共同 拥有控制权在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予以明确;(3)约定共同实际控制 5-1-12 权的,需在协议或组织性文件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以公司认定为主,并经公司股东确认。 (2)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及其穿透后出资人情况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的股权投资关系、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各合伙人一致行动 关系等客观情况,对照前述“共同控制”的条件或关键要素如下: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 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各合 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为四方: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 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 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各投资人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情况如下: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 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临安 区国资委; 上海鸣德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负责管 理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上海盛德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5 名自然人,无实 际控制人;上海鸣德穿透后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 经营管理人员; 悦昕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暾澜腾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暾澜投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 因此上述四方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益出资人分别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区国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和自然人姚勇杰,因此,该等投资人主 体性质和控制权属性不同,各投资人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 机制、投资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 (3)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伙协议等 组织性文件中未约定“共同控制” ① 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A、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其中前两者 5-1-13 为国有全资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后两者为个人/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投资方的性 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各投资方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 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B、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逐条对照该四方投资 人之间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情况如下: 序号 推定情形 核查情况 (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 (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无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三) 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无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 (四) 无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 (五) 无 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共同出资: 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 (六) 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 济利益关系 杭州博文、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 共同投资浙文暾澜。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 (七) 无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 无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 (九)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无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 无 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十一)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无 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无 如上表所示,除相关主体存在共同投资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收购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杭州博文与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的情形,杭州博文、 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 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且杭州博文与暾 5-1-14 澜投资已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的情形,该 等共同投资系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为本次交易目的所作的专项安排。上海鸣德与 临安新锦以临安鸣德为持股平台用于参与本次交易,其中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共 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 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而管理委员 会委员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的推荐/委派,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浙文暾 澜并不因共同投资临安鸣德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 议时一致行动。 C、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 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 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杭州浙 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 似安排的情形,即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杭州浙 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杭州浙文互联的治理架构以自主、均衡和平等为原则,各合伙人独立判断、 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等组织性文件就合伙企业 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作出 相关约定,该等约定系基于本次交易项下各方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平等的 原则作出,明确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行为的原则和宗 旨;其中,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 人一票表决权,且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均有实质上的 一票否决权;杭州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来自于四方投资人,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至少过半数以上委员(3 名)同意,且重大事项需经全体 委员(4 名)同意,即各方推荐/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 就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亦同时代表了上海鸣德、杭州博文、 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投资方。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采取相关行动或作出任何决策,系各方投资人基于 5-1-15 各自利益诉求和主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非基于共同利益协调一致安排,未约 定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就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任一方均有投票和表决权,且其反对票均会对相应决议和决策 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因此,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 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策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 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表决权的 情形。 此外,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结合各合伙人确认,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不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决策、协商行使 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涉及共同拥有控制权的任何约定或安排,也不涉及多 个合伙人作为共同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③《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不涉及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 决机制 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 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而言,任一合伙人、任一委员有权按各自代表的投资 人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且在表决前无需征求其他方意见或取得其他方同 意;如相关方存在意见分歧或不同时,其投出反对票都将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 重大实质影响,即决议未能通过,但上述组织性文件没有就意见分歧或纠纷约定 解决机制,如类似“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 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两方意见为准”等具体措施或 机制。 ④杭州浙文互联及其合伙人关于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确认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出具的《关于 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杭州浙文互联不存在由其合伙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 独立判断、决定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协商行使 表决权或以若干投资人意见为准达成决议等的约定或安排,也未约定有关意见分 歧的解决机制。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杭州浙文互联相关合伙人之间不存 5-1-16 在共同控制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条件,且未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多人共同 拥有控制权的情况做出安排,也未约定在各方意见分歧下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 互联各合伙人根据各自利益诉求,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自主独立判断、决策和平等 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 杰为一致行动人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 存在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 交易项下,不存在任一或若干合伙人对杭州浙文互联或上市公司形成控制或共同 控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根据《适用意见 1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认定不存在多人共同控制情形。 4、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 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 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 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杭州浙 文互联自身无实际控制人,其合伙人及穿透后四方投资人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 为共同控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本次发行定价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5-1-17 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 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前述第七条第二款 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或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2、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差距均在 20%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杭州浙 文互联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定价差异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的权益 1、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第(五) 款的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股份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 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8 元/股,该等价格系经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谈判确定,该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5-1-18 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非公开发行细则》(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 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如前所述,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上市公司与杭州浙文互联签
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穗天国税简罚[2018]2257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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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贵会就《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58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发行人”、“申请人”、“浙文互联”、“科达股份”)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反馈 意见回复,请贵会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 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5-1-1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 1】........................................................................................................ 3 【问题 2】...................................................................................................... 44 【问题 3】...................................................................................................... 51 【问题 4】...................................................................................................... 60 【问题 5】...................................................................................................... 76 【问题 6】...................................................................................................... 78 【问题 7】...................................................................................................... 88 【问题 8】.................................................................................................... 119 【问题 9】.................................................................................................... 128 【问题 10】.................................................................................................. 131 【问题 11】.................................................................................................. 137 【问题 12】.................................................................................................. 147 【问题 13】.................................................................................................. 215 【问题 14】.................................................................................................. 219 5-1-2 【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科达股份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由刘锋杰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原实控人放弃 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 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 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3)新设架构复杂的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情形。(4) 杭州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 来关系,以及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新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形。 (5)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说明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 用于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认购等情形。(6)本次发行实控权变更后,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及相关安排,是否满足公开承诺相关规定。 (7)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具体约定,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实控人放弃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 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 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 2020 年 9 月 20 日,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5-1-3 定山东科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0,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杭州浙文互联(以下 简称“协议转让”)。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上市公司拟向杭州浙文互联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协议转让与本次发行合称“本 次交易”)。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约定安排,本次交 易的目的是为杭州浙文互联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其中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 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行为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12.72%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刘锋杰持有山东科达 82.82%股权,为山东科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锋 杰父亲刘双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59,101 股,为山东科达的一致行动人。山东 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刘锋杰担任董事长,并能对 2 名非独立董事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计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三。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2、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协议转让完成交割过户。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 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监 事的公告》,刘锋杰等 5 名董事、成来国等 3 名监事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监事相应职务。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增补 2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以及 2 名非职工监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 新任董事长唐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 5-1-4 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 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虽然仍 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与杭州浙文互联仅相差 0.64%,任一股东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 面,山东科达的实际控制人刘锋杰已辞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不能够对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 (1)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 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董事 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杭州浙文互联或由杭州浙 文互联提名,杭州浙文互联提名和推荐董事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就杭州浙文互联而言:(1)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实际拥有 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出资比例较为均衡;(2)其管理和决 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即浙文投、上海鸣德、 临安新锦、暾澜投资)推荐/委派,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两者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 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此外,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 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 的行为,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5-1-5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 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背景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上市之初,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级公路、市政、桥隧、水利 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2015 年及 2017 年,上市公司经 过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先后收购 8 家数字营销行业公司股权,主营业务逐步转变 为以数字营销为主,原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业务逐步减少甚至不 再从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及长远发展,山东科达与经营团队共同认为 公司需要在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源投入等关键层面进行重 大变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深度转型,引入兼具国有背景及民营体制的新型混合 所有制的新控股股东,同时原实际控制人在资金方面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原实 际控制人刘锋杰拟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杭州浙文互联系由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 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 制的悦昕投资等四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四方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以参与本 次交易的投资持股平台。基于对上市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 力的认可和看好,杭州浙文互联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借助新 型混合所有制下各方投资人的资源和实力深度发掘上市公司平台价值,有效激励 管理团队,推动行业资源优化整合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三)杭州浙文互联对原实控人无特殊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杭州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通过协 议转让、本次发行两步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股东,其中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 行为前提、但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的实施为生效条件。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转 让完成后: 1、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7 名董事组成,杭州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 5 名 5-1-6 董事。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 5%以上的期间内,提名 /推荐 1 名董事;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 6 个月内,山东科达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 现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继续协助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相关事宜,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借款余额 10,670 万元、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城支行借款余额 18,489.37 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国内信用证 5,265 万元、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6,000 万元、在北京银行天坛支行借 款余额 15,000 万元,山东科达、刘锋杰及其他方为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杭州浙文互联同意不晚于交割完成后 12 个月内或 前述担保到期日(以孰早为准)前变更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 票的担保主体。 基于上述,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书面确 认,杭州浙文互联与原实控人刘锋杰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四)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 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款,“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且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 5-1-7 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任一股东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其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与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以上,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前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3)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8.1 条第(七)款,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 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 勇杰,其中临安鸣德主要由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 要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出资设立,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同时担任杭州 浙文互联与临安鸣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和控制架构图 如下: 5-1-8 如上图所示,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 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关于杭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约定,杭 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四方投资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份额均衡且分散。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临安鸣德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杭州博文持有杭州浙文互 联约 30%出资份额、上海鸣德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 资份额、临安新锦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资份额、姚 勇杰及悦昕投资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15%出资份额。 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认缴的杭州浙文互 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四方投资人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 为均衡且分散。 (2)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根据杭 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等安排,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 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 ①合伙人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 5-1-9 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因此,杭州浙文互 联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②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杭州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 杭州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 4 名委员组成,其中,临安鸣德委派 2 名(上海鸣德推荐 1 名、临安新锦推荐 1 名),杭州博文委派 1 名,悦昕投资委派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事项外,杭州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 /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 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 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 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 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 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 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 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 1 至 8 项事 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审议其他事宜,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杭州浙文互联 4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 文、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委派/推荐,即分别来自四方投资人,任何一方 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5-1-10 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 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 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 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3)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 资、姚勇杰已于 2020 年 9 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 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 不存在就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 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4)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第九条,“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 补充协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上 所述,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 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穿透后四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均不到 30%且 较为均衡,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推荐/委派,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 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 性影响,即任一合伙人、任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 联的行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杭州浙 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5-1-11 3、上市公司不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用〉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 1 号》),“公 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 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 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 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 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 修订)“问题 10、关于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 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 认。……(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 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1)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要素和对照分析 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即“共同控制”一般需要 符合或满足以下条件或关键要素:(1)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定 (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共同 拥有控制权在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予以明确;(3)约定共同实际控制 5-1-12 权的,需在协议或组织性文件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以公司认定为主,并经公司股东确认。 (2)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及其穿透后出资人情况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的股权投资关系、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各合伙人一致行动 关系等客观情况,对照前述“共同控制”的条件或关键要素如下: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 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各合 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为四方: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 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 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各投资人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情况如下: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 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临安 区国资委; 上海鸣德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负责管 理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上海盛德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5 名自然人,无实 际控制人;上海鸣德穿透后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 经营管理人员; 悦昕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暾澜腾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暾澜投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 因此上述四方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益出资人分别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区国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和自然人姚勇杰,因此,该等投资人主 体性质和控制权属性不同,各投资人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 机制、投资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 (3)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伙协议等 组织性文件中未约定“共同控制” ① 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A、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其中前两者 5-1-13 为国有全资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后两者为个人/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投资方的性 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各投资方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 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B、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逐条对照该四方投资 人之间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情况如下: 序号 推定情形 核查情况 (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 (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无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三) 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无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 (四) 无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 (五) 无 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共同出资: 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 (六) 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 济利益关系 杭州博文、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 共同投资浙文暾澜。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 (七) 无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 无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 (九)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无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 无 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十一)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无 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无 如上表所示,除相关主体存在共同投资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收购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杭州博文与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的情形,杭州博文、 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 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且杭州博文与暾 5-1-14 澜投资已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的情形,该 等共同投资系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为本次交易目的所作的专项安排。上海鸣德与 临安新锦以临安鸣德为持股平台用于参与本次交易,其中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共 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 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而管理委员 会委员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的推荐/委派,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浙文暾 澜并不因共同投资临安鸣德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 议时一致行动。 C、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 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 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杭州浙 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 似安排的情形,即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杭州浙 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杭州浙文互联的治理架构以自主、均衡和平等为原则,各合伙人独立判断、 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等组织性文件就合伙企业 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作出 相关约定,该等约定系基于本次交易项下各方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平等的 原则作出,明确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行为的原则和宗 旨;其中,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 人一票表决权,且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均有实质上的 一票否决权;杭州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来自于四方投资人,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至少过半数以上委员(3 名)同意,且重大事项需经全体 委员(4 名)同意,即各方推荐/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 就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亦同时代表了上海鸣德、杭州博文、 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投资方。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采取相关行动或作出任何决策,系各方投资人基于 5-1-15 各自利益诉求和主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非基于共同利益协调一致安排,未约 定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就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任一方均有投票和表决权,且其反对票均会对相应决议和决策 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因此,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 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策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 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表决权的 情形。 此外,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结合各合伙人确认,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不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决策、协商行使 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涉及共同拥有控制权的任何约定或安排,也不涉及多 个合伙人作为共同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③《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不涉及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 决机制 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 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而言,任一合伙人、任一委员有权按各自代表的投资 人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且在表决前无需征求其他方意见或取得其他方同 意;如相关方存在意见分歧或不同时,其投出反对票都将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 重大实质影响,即决议未能通过,但上述组织性文件没有就意见分歧或纠纷约定 解决机制,如类似“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 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两方意见为准”等具体措施或 机制。 ④杭州浙文互联及其合伙人关于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确认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出具的《关于 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杭州浙文互联不存在由其合伙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 独立判断、决定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协商行使 表决权或以若干投资人意见为准达成决议等的约定或安排,也未约定有关意见分 歧的解决机制。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杭州浙文互联相关合伙人之间不存 5-1-16 在共同控制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条件,且未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多人共同 拥有控制权的情况做出安排,也未约定在各方意见分歧下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 互联各合伙人根据各自利益诉求,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自主独立判断、决策和平等 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 杰为一致行动人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 存在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 交易项下,不存在任一或若干合伙人对杭州浙文互联或上市公司形成控制或共同 控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根据《适用意见 1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认定不存在多人共同控制情形。 4、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 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 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 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杭州浙 文互联自身无实际控制人,其合伙人及穿透后四方投资人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 为共同控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本次发行定价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5-1-17 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 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前述第七条第二款 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或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2、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差距均在 20%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杭州浙 文互联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定价差异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的权益 1、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第(五) 款的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股份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 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8 元/股,该等价格系经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谈判确定,该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5-1-18 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非公开发行细则》(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 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如前所述,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上市公司与杭州浙文互联签
广州华邑品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行政处罚(穗天税一所简罚[2019]170561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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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1 日,贵会就《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358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浙文互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发行人”、“申请人”、“浙文互联”、“科达股份”)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贵会《反馈意见通知书》中所提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本反馈 意见回复,请贵会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互 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 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的回复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5-1-1 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 1】........................................................................................................ 3 【问题 2】...................................................................................................... 44 【问题 3】...................................................................................................... 51 【问题 4】...................................................................................................... 60 【问题 5】...................................................................................................... 76 【问题 6】...................................................................................................... 78 【问题 7】...................................................................................................... 88 【问题 8】.................................................................................................... 119 【问题 9】.................................................................................................... 128 【问题 10】.................................................................................................. 131 【问题 11】.................................................................................................. 137 【问题 12】.................................................................................................. 147 【问题 13】.................................................................................................. 215 【问题 14】.................................................................................................. 219 5-1-2 【问题 1】:根据申请文件,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定向增发的方式成为科达股份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由刘锋杰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原实控人放弃 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 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 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3)新设架构复杂的杭州浙文互联的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规避《发行监管问答——关 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情形。(4) 杭州浙文互联的各出资方穿透后的最终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 来关系,以及未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各主体与公司新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形。 (5)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说明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 用于股权协议转让及本次认购等情形。(6)本次发行实控权变更后,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及相关安排,是否满足公开承诺相关规定。 (7)结合控制权变更的具体约定,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原实控人放弃控制权、杭州浙文互联谋求控制权的原因及背景,对原 实控人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 定为共同控制的合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 2020 年 9 月 20 日,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5-1-3 定山东科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0,000,000 股股份转让予杭州浙文互联(以下 简称“协议转让”)。同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项,上市公司拟向杭州浙文互联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并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协议转让与本次发行合称“本 次交易”)。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有关约定安排,本次交 易的目的是为杭州浙文互联最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其中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 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行为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12.72%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刘锋杰持有山东科达 82.82%股权,为山东科达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锋 杰父亲刘双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59,101 股,为山东科达的一致行动人。山东 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刘锋杰担任董事长,并能对 2 名非独立董事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计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三。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2、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协议转让完成交割过户。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 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监 事的公告》,刘锋杰等 5 名董事、成来国等 3 名监事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监事相应职务。2020 年 11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增补 2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以及 2 名非职工监事;同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 新任董事长唐颖,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 5-1-4 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或由杭州浙文互联提名。 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虽然仍 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比例与杭州浙文互联仅相差 0.64%,任一股东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在董事会层 面,山东科达的实际控制人刘锋杰已辞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不能够对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协议转让完成后、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 控制人 (1)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 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上市公司董事 会 7 名成员中,3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均来自杭州浙文互联或由杭州浙 文互联提名,杭州浙文互联提名和推荐董事占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能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就杭州浙文互联而言:(1)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实际拥有 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出资比例较为均衡;(2)其管理和决 策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即浙文投、上海鸣德、 临安新锦、暾澜投资)推荐/委派,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管理委员 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两者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 合伙企业日常事务。此外,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 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 的行为,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5-1-5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杭州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 人。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原因及背景 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刘锋杰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上市之初,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级公路、市政、桥隧、水利 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2015 年及 2017 年,上市公司经 过两次重大资产重组,先后收购 8 家数字营销行业公司股权,主营业务逐步转变 为以数字营销为主,原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业务逐步减少甚至不 再从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及长远发展,山东科达与经营团队共同认为 公司需要在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治理架构、股东资源投入等关键层面进行重 大变革,在体制机制上实现深度转型,引入兼具国有背景及民营体制的新型混合 所有制的新控股股东,同时原实际控制人在资金方面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原实 际控制人刘锋杰拟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杭州浙文互联系由浙江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 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 制的悦昕投资等四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四方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以参与本 次交易的投资持股平台。基于对上市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 力的认可和看好,杭州浙文互联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借助新 型混合所有制下各方投资人的资源和实力深度发掘上市公司平台价值,有效激励 管理团队,推动行业资源优化整合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三)杭州浙文互联对原实控人无特殊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目的是杭州浙文互联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通过协 议转让、本次发行两步最终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股东,其中协议转让不以本次发 行为前提、但本次发行以协议转让的实施为生效条件。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转 让完成后: 1、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 7 名董事组成,杭州浙文互联提名/推荐不少于 5 名 5-1-6 董事。山东科达仍为上市公司股东且持有股份比例超过 5%以上的期间内,提名 /推荐 1 名董事;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 6 个月内,山东科达应尽力促使上市公司 现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继续协助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 相关事宜,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借款余额 10,670 万元、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城支行借款余额 18,489.37 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国内信用证 5,265 万元、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 6,000 万元、在北京银行天坛支行借 款余额 15,000 万元,山东科达、刘锋杰及其他方为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杭州浙文互联同意不晚于交割完成后 12 个月内或 前述担保到期日(以孰早为准)前变更上述银行借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 票的担保主体。 基于上述,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与山东科达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书面确 认,杭州浙文互联与原实控人刘锋杰之间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四)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控制的合 规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款,“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前,山东科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69,052,286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6%,且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9%以上,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完成后,山东科达持有上市公司 6.68%股份,杭州浙文互联持有上 5-1-7 市公司 6.04%股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 5%,任一股东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其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其与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差距均在 20%以上,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 前后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3)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8.1 条第(七)款,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 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杭州浙文互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 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投资及姚 勇杰,其中临安鸣德主要由临安区国资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临安新锦、上市公司主 要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出资设立,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同时担任杭州 浙文互联与临安鸣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和控制架构图 如下: 5-1-8 如上图所示,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上由 四方组成: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关于杭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约定,杭 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具体说明如下: (1)四方投资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浙文互联出资份额均衡且分散。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临安鸣德的合伙协议等文件资料,杭州博文持有杭州浙文互 联约 30%出资份额、上海鸣德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 资份额、临安新锦通过临安鸣德间接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27.50%出资份额、姚 勇杰及悦昕投资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约 15%出资份额。 因此,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代表的四方投资人中任一方认缴的杭州浙文互 联出资比例均不超过 30%,且四方投资人持有杭州浙文互联的出资份额占比较 为均衡且分散。 (2)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根据杭 州浙文互联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等安排,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均无法单独决定或支 配杭州浙文互联的行为: ①合伙人层面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下列事 5-1-9 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 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因此,杭州浙文互 联任一合伙人均无法单独决定需由合伙人作出决议的事项。” ②管理委员会层面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和授权,杭州浙文互联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对 杭州浙文互联日常运营事务和重大事项行使管理和决策职权。管理委员会由 4 名委员组成,其中,临安鸣德委派 2 名(上海鸣德推荐 1 名、临安新锦推荐 1 名),杭州博文委派 1 名,悦昕投资委派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 除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事项外,杭州浙文互联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1.决定合伙企业增加 /减少出资事项;2.决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财产权利处置事项;3.决定合伙企业 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5.决 定合伙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决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 管理制度;7.决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事项;8.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等;9. 决定聘任或解聘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雇员;10.聘用代理人、会计师 对合伙企业管理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报酬;11.为合伙企业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 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和解、调解、仲裁等,以解决合伙企业有关争议;12.采 取为维护合伙企业权益所必须的措施或行动。” 管理委员会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述第 1 至 8 项事 宜并作出决议,须全体委员同意;审议其他事宜,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 杭州浙文互联 4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申飞、唐颖、蒋会京、姚勇杰分别由杭州博 文、上海鸣德、临安新锦、悦昕投资委派/推荐,即分别来自四方投资人,任何一方 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层面 杭州浙文互联普通合伙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5-1-10 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2.制定并组织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3.根据管理委员会 决议,调配、使用合伙企业资金;4.定期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管 理委员会汇报;5.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动。” 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不参与合伙企业重大 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负责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3)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悦昕投 资、姚勇杰已于 2020 年 9 月分别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 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 不存在就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 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 (4)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第九条,“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根据《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 补充协议》,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上 所述,四方投资人任一方委派/推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对管理委员会 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穿透后四方投资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均不到 30%且 较为均衡,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四方投资人推荐/委派,杭州浙文互联任一合 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无法单独对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相关决议产生决定 性影响,即任一合伙人、任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 联的行为;上海盛德和浙文暾澜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和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杭州浙文互联全体合伙人均出具《关于一致行 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确认除姚勇杰和悦昕投资外,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或安排。因此,杭州浙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杭州浙 文互联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5-1-11 3、上市公司不认定共同控制的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关于印发〈《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用〉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 1 号》),“公 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 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 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 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 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 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06.10 修订)“问题 10、关于实际 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1)基本原则。实际 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 认。……(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 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1)关于共同控制的认定要素和对照分析 参考上述规定,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即“共同控制”一般需要 符合或满足以下条件或关键要素:(1)共同实际控制人中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2)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法定 (如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约定(如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共同 拥有控制权在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中予以明确;(3)约定共同实际控制 5-1-12 权的,需在协议或组织性文件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以公司认定为主,并经公司股东确认。 (2)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及其穿透后出资人情况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的股权投资关系、合伙企业决策机制、各合伙人一致行动 关系等客观情况,对照前述“共同控制”的条件或关键要素如下: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为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鸣德、悦昕 投资及姚勇杰,其中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各合 伙人代表的投资人实质为四方: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杭州市临安 区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专业投资人姚 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各投资人穿透后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情况如下: 杭州博文是省属国有企业浙文投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 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新锦为杭州市临安区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临安 区国资委; 上海鸣德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德负责管 理运营和重大事项决策;上海盛德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5 名自然人,无实 际控制人;上海鸣德穿透后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 经营管理人员; 悦昕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暾澜腾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暾澜投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姚勇杰。 因此上述四方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益出资人分别为浙江省财政厅、 临安区国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和自然人姚勇杰,因此,该等投资人主 体性质和控制权属性不同,各投资人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 机制、投资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 (3)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伙协议等 组织性文件中未约定“共同控制” ① 杭州浙文互联的四方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A、四方投资人分别为浙文投下属杭州博文、临安国资下属临安新锦、上市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持股平台上海鸣德、姚勇杰及其控制的悦昕投资,其中前两者 5-1-13 为国有全资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后两者为个人/民营企业。根据相关投资方的性 质及控制权属性等因素,各投资方在合伙人/股东性质、经济利益诉求、决策机 制、行为导向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 B、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逐条对照该四方投资 人之间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情况如下: 序号 推定情形 核查情况 (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 (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无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三) 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无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 (四) 无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 (五) 无 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共同出资: 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 (六) 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 济利益关系 杭州博文、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 共同投资浙文暾澜。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 (七) 无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八) 无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 (九)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无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 无 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十一)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无 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无 如上表所示,除相关主体存在共同投资外,该四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收购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推定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就杭州博文与姚勇杰控制的暾澜投资共同投资浙文暾澜的情形,杭州博文、 暾澜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基础,两者不因共同投资浙文暾澜而 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议时一致行动,且杭州博文与暾 5-1-14 澜投资已确认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海鸣德、临安新锦、上海盛德、浙文暾澜共同投资临安鸣德的情形,该 等共同投资系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为本次交易目的所作的专项安排。上海鸣德与 临安新锦以临安鸣德为持股平台用于参与本次交易,其中浙文暾澜与上海盛德共 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共同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和管 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同时临安鸣德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而管理委员 会委员来自于四方投资人的推荐/委派,上海盛德/上海鸣德与临安新锦、浙文暾 澜并不因共同投资临安鸣德而导致其或其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作出相关决 议时一致行动。 C、上海盛德、浙文暾澜、杭州博文、临安新锦、上海鸣德、悦昕投资、姚 勇杰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 勇杰为一致行动人外,各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就杭州浙 文互联、临安鸣德作出相关决议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 似安排的情形,即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其他主体共同所能支配的杭州浙 文互联表决权进而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行为或者事实。 ②杭州浙文互联的治理架构以自主、均衡和平等为原则,各合伙人独立判断、 决策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约定或安排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等组织性文件就合伙企业 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内部管理及决策机制作出 相关约定,该等约定系基于本次交易项下各方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衡、平等的 原则作出,明确任一合伙人均不能单独决定或支配杭州浙文互联行为的原则和宗 旨;其中,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 人一票表决权,且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均有实质上的 一票否决权;杭州浙文互联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委员分别来自于四方投资人,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需至少过半数以上委员(3 名)同意,且重大事项需经全体 委员(4 名)同意,即各方推荐/委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均有实质上的一票否决权; 就执行事务合伙人而言,上海盛德、浙文暾澜亦同时代表了上海鸣德、杭州博文、 姚勇杰及悦昕投资等投资方。 基于上述,杭州浙文互联采取相关行动或作出任何决策,系各方投资人基于 5-1-15 各自利益诉求和主张、相互博弈的结果,而非基于共同利益协调一致安排,未约 定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互联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就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任一方均有投票和表决权,且其反对票均会对相应决议和决策 产生重大实质影响。因此,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 权益诉求独立判断、决策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 同协商行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互相委托代为表决权的 情形。 此外,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结合各合伙人确认, 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中不存在多个合伙人共同决策、协商行使 表决权、委托行使表决权等涉及共同拥有控制权的任何约定或安排,也不涉及多 个合伙人作为共同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③《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等组织性文件不涉及合伙人发生意见分歧的解 决机制 经查《杭州浙文互联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杭州浙文互联的合伙人会 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而言,任一合伙人、任一委员有权按各自代表的投资 人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且在表决前无需征求其他方意见或取得其他方同 意;如相关方存在意见分歧或不同时,其投出反对票都将对相应决议和决策产生 重大实质影响,即决议未能通过,但上述组织性文件没有就意见分歧或纠纷约定 解决机制,如类似“表决前充分协商”“以协商一致的意见作为表决意见”“各 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数量较多的一方/两方意见为准”等具体措施或 机制。 ④杭州浙文互联及其合伙人关于不存在共同控制的确认 根据杭州浙文互联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出具的《关于 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与承诺》,杭州浙文互联不存在由其合伙人共同控制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杭州浙文互联现行治理结构下,各投资人基于各自权益诉求, 独立判断、决定并平等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共同决策、共同协商行使 表决权或以若干投资人意见为准达成决议等的约定或安排,也未约定有关意见分 歧的解决机制。 结合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杭州浙文互联相关合伙人之间不存 5-1-16 在共同控制的主观意图及客观条件,且未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多人共同 拥有控制权的情况做出安排,也未约定在各方意见分歧下的解决机制;杭州浙文 互联各合伙人根据各自利益诉求,在重大事项决策中自主独立判断、决策和平等 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除上海盛德与上海鸣德为一致行动人、悦昕投资与姚勇 杰为一致行动人外,杭州浙文互联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 存在签署或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情形。因此,本次 交易项下,不存在任一或若干合伙人对杭州浙文互联或上市公司形成控制或共同 控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根据《适用意见 1 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认定不存在多人共同控制情形。 4、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为共同 控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 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 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 权。”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杭州浙 文互联自身无实际控制人,其合伙人及穿透后四方投资人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其他安排的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却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不认定 为共同控制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方式谋求控制权,且协议转让价格为 8 元/股,远高于发行价格 4.02 元/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本次发行定价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2 款的规 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 5-1-17 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 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 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受让股份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 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前述第七条第二款 第(二)项之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1、上市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或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2、杭州浙文互联预计将持有不超过 451,940,298 股(上限),且不低于 418,308,457 股(下限);占发行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6.65%(上限)、25.16%(下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差距均在 20%以上,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杭州浙 文互联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项下,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 6.04% 股权,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定价差异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的权益 1、协议转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六条第(五) 款的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股份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 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8 元/股,该等价格系经山东科达与杭州浙文互联谈判确定,该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5-1-18 署日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非公开发行细则》(2020 年 2 月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 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如前所述,杭州浙文互联通过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 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上市公司与杭州浙文互联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