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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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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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2 | 11514.18 | 45.326 |
2 | 基金 | 2 | 226.14 | 0.890 | |
2023-12-31 | 1 | 其他 | 2 | 11451.41 | 45.079 |
2 | 基金 | 19 | 292.09 | 1.150 | |
3 | 上市公司 | 1 | 39.07 | 0.154 | |
2023-09-30 | 1 | 其他 | 1 | 11451.11 | 45.078 |
2 | 基金 | 3 | 442.45 | 1.742 | |
3 | 上市公司 | 1 | 37.70 | 0.148 | |
2023-06-30 | 1 | 其他 | 1 | 11451.11 | 45.078 |
2 | 基金 | 8 | 381.03 | 1.500 | |
3 | 上市公司 | 2 | 114.18 | 0.44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11524.11 | 45.365 |
2 | 基金 | 3 | 379.39 | 1.493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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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10.97 | 11.14 | -1.53 | 100.00 | 1097.00 |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清昌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2-04-27 | 9.90 | 10.06 | -1.59 | 100.00 | 990.00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19-01-03 | 10.21 | 10.14 | 0.69 | 93.80 | 957.70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 |||||
2018-05-23 | 15.00 | 14.92 | 0.54 | 20.98 | 314.70 |
买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17-07-12 | 20.80 | 21.81 | -4.63 | 75.31 | 1566.45 |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13-08-09 | 10.10 | 10.07 | 0.30 | 180.00 | 1818.00 |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运河东一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0-08-1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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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酒管公司西安分公司收到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大队行政处罚(雁公(消)行罚决字[2018]0227号) | ||||
发文单位 | 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大队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01-18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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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证监会依法对6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中国证监会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朱德胜 |
酒管公司西安分公司收到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雁塔区大队行政处罚(雁公(消)行罚决字[2018]0227号)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13
西安曲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二〇年八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01685 号),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人”、“申请人”)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注: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 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1-1-1 目录 问题 1: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 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涉房业务,是否符合《证监 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等监管要求。请保荐机 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 问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类 似的演艺类、旅游项目开发等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公司的具 体经营情况,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 关承诺,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 问题 3: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141.92 万元,投向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 舞光影秀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 是否履行环评程序,项目用地是否落实;(2)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 系,是否符合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募投 项目是否涉及投资房地产,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 意见。................................................................................................................... 12 问题 4: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 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 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 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4 问题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 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9 问题 6: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 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7 问题 7: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4.81 亿元,用于大唐芙蓉园 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等 4 个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 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 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 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 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 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 核查意见。........................................................................................................... 38 问题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个月内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1 问题 9:公司涉及部分诉讼金额较大,尚未了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相关诉讼的具体案情和裁判情况,如果败诉,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 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未决诉讼相关情况说明 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合理性,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3 1-1-2 1-1-3 问题 1: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 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涉房业务,是否符合《证监会调 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等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涉房业务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的“希会审字(2018)1804 号”、“希会审字 (2019)1548 号”和“希会审字(2020)247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景区运营管理收入、酒店餐饮收入、旅 游服务(旅行社)收入、旅游商品销售收入和园林绿化收入,均为景区运营管理 业务、酒店管理(含餐饮管理)业务、旅行社业务、文化旅游商品业务、园林绿 化业务收入,不存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等涉房业务收入。 根据申请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经营规划,申请人主要从事历史文化类旅游景 区运营管理、策划、餐饮酒店和旅行社等为核心的文化旅游产业运营。报告期内, 申请人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等房地产 业务。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申请人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财务报表; 2、取得并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3、查询了西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用 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的信息; 1-1-4 4、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业务合同、业务资质; 5、取得并查阅了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从事 涉房业务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无房地产开发资质,不适用《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 涉及房地产业务》等监管要求。 1-1-5 问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类 似的演艺类、旅游项目开发等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相关公司的具体经 营情况,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申请人主要从事历史文化类旅游景区运营管理、餐饮酒店和旅行社等为核心 的文化旅游产业运营。目前,公司运营管理的文化旅游景区主要包括“西安曲江 大雁塔大唐芙蓉园”、西安城墙景区、曲江海洋极地公园、楼观道文化展示区、 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等。公司的旅游演艺业务属于景区配套服务,均在自有自营 或受托管理的景区内进行,是景区运营管理的一部分,与景区内其他项目协同, 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文化旅游产品,丰富游览体验,其收入计入景区运营管理收入。 二、申请人控股主体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及旅游项目开发的关 联方的具体经营情况 申请人控股主体为旅游投资集团,曲江文投与曲江文控,截至本反馈意见回 复出具日,申请人控股主体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及旅游项目开发的关 联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的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与申请人关系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具体经营业务 西 安曲江 文化演 出 曲江文投控股 1 2007-07-10 14,941.02 演出经纪 (集团)有限公司 100% 西 安交响 乐团有 限 曲江文投控股 音乐表演、交 2 2013-07-11 1,000.00 公司 100% 响乐演奏 西 安演艺 集团有 限 曲江文控控股 3 2011-10-25 38,490.00 演艺文化 公司 91.81% 西 安歌舞 剧院有 限 曲江文控间接 歌舞创作演 4 2011-10-25 10,000.00 责任公司 控股 91.81% 出、艺术培训 西 安话剧 院有限 责 曲江文控间接 话剧创作演 5 2011-10-25 10,000.00 任公司 控股 91.81% 出、艺术培训 曲江文控间接 儿童剧创作演 西 安儿童 艺术剧 院 6 控股 91.81% 2011-10-25 5,700.00 出、少儿艺术 有限责任公司 培训 1-1-6 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的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与申请人关系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具体经营业务 西 安市豫 剧团有 限 曲江文控间接 戏曲创作演 7 2011-10-25 3,700.00 责任公司 控股 91.81% 出、艺术培训 西 安市说 唱艺术 团 曲江文控间接 曲艺表演、艺 8 2011-10-25 1,500.00 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 91.81% 术培训 西 安演艺 集团剧 院 曲江文控间接 剧院运营管 9 2019-02-15 200.00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91.81% 理、演出经纪 西 安曲艺 团有限 公 曲江文控间接 10 2019-07-05 300.00 演出服务 司 控股 91.81% 西 安秦腔 剧院有 限 曲江文控间接 戏曲表演(秦 11 2010-08-31 8,171.00 责任公司 控股 91.81% 腔) 西 安易俗 社有限 公 曲江文控间接 戏曲表演(秦 12 2019-12-18 300.00 司 控股 91.81% 腔) 西 安三意 社有限 公 曲江文控间接 戏曲表演(秦 13 2019-12-18 300.00 司 控股 91.81% 腔) 主营业务涉及旅游项目开发类的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与申请人关系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具体经营业务 荆 州纪南 文化旅 游 曲江文投间接 文体设施开发 1 2019-12-19 13,200 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 70% 经营 小雁塔、碑林 西 安城墙 投资( 集 曲江文控持股 2 2019-06-12 140,000 周边建设、改 团)有限公司 100% 造 西 安城墙 文化投 资 曲江文控间接 文化旅游基础 3 2012-05-11 115,000 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 90.75% 设施投资开发 西 安曲江 临潼旅 游 旅游项目、文 曲江文控持股 4 投资(集团)有限公 2009-12-31 150,000 化产业的建设 51% 司 开发 西 安曲江 文化园 区 曲江文控间接 文化园区的建 5 2011-03-29 5,600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 51% 设、开发 文化旅游度假 西 安开元 临潼投 资 曲江文控间接 产业项目及配 6 2010-12-30 214,000 发展有限公司 控股 51% 套设施的建 设、开发 基础设施建 设、旅游景区 西 安曲江 大明宫 投 曲江文控持股 7 2007-10-22 382,000 及遗址区开 资(集团)有限公司 66.54% 发、房地产开 发经营 基础设施建 设、旅游景区 西 安曲江 大明宫 建 曲江文控间接 8 2012-01-11 82,744.19 及遗址区开 设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 66.54% 发、房地产开 发 大明宫投资集 旅游基础设施 西 安曲江 大唐东 市 团持股 51%,曲 建设、商业地 9 2019-04-17 20,000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文投持股 产开发和商业 49% 运营 1-1-7 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的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与申请人关系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具体经营业务 景区、游乐设 西 安曲江 城市建 设 曲江文控持股 施及基础设 10 2007-06-08 240,000 发展有限公司 79.82% 施、旅游项目 开发 文化产业项目 开 元曲江 投资发 展 曲江文控间接 11 2010-09-08 160,000 及配套设施建 有限公司 控股 79.82% 设、开发 西 安曲江 楼观道 文 楼观道文化展 曲江文控持股 12 化 展示区 开发建 设 2010-04-19 100,000 示区投资、开 100% 有限公司 发、建设 楼观道文化展 示区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持股 33.33%,大明宫 旅游项目、文 西 安曲江 楼观文 化 13 投资集团持股 2012-11-30 150,000 化产业项目的 发展有限公司 30%,旅游投资 建设开发 集团持股 30%, 曲江文投持股 6.67% 基础设施投 资、开发建设, 西 安曲江 渼陂湖 投 曲江文控持股 建设工程投 14 2016-08-23 50,000 资建设有限公司 60% 资、设计、施 工,土地整理 及综合开发 三、申请人控股主体控制的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及旅游项目开发的关联方 与申请人不构成同业竞争、未违反同业竞争承诺 (一)演艺类业务 经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关联方从事的演艺类业务可分为以下 两类: 1、第一类主要提供大型演出及文体活动的组织策划与承办,如西安曲江文 化演出(集团)有限公司等,该等公司从事演出经纪业务,主要承接明星演唱会、 商业演出、公司庆典等演出服务,关注演出服务内容本身,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依 存特定的场地和旅游景区。 2、第二类为从事艺术创作及表演的艺术院团,该等院团具备提供演出服务 所需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拥有自己的演职人员、创作及策划团队, 1-1-8 主要从事歌舞、话剧、戏曲、儿童剧、曲艺等艺术的创作、演出以及艺术人才培 训等服务,参加各级公益性文艺惠民演出及商业演出,演出无固定的演出场所。 申请人的主要旅游演艺业务包括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梦回大 唐》黄金版和《哪吒》等,均在自有自营或受托管理的景区内进行,是景区运营 管理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景区配套服务是景区运营管理的一部分,与景区内其 他项目协同,主要面向景区游客,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文化旅游产品,丰富游客的 游览体验,与景区游览结合紧密,无法从对应景区区域中单独分离对外经营,其 收入计入景区运营管理收入。其中,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梦回大 唐》黄金版均在大唐芙蓉园景区内进行,《哪吒》演出于曲江海洋极地公园景区 内进行,由申请人关联方西安儿童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演出服务。 申请人在开展旅游演艺业务的过程中,不同于院团性质的演艺机构,其自身 不具备设计制作及策划实施的能力,需通过采购专业演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来开 展,也不存在为除申请人以外公司提供商业演出服务的情况。 因此,在市场方面,申请人的旅游演艺业务作为景区配套服务的一部分,旨 在为景区游客提供演出类文化旅游产品,丰富观览体验。申请人的演出内容不变, 且有固定的演出时间以及演出场所,其受众以景区游客为主。申请人关联方组织 和承办的演艺类活动主要为大型商演,如明星演唱会、巡回话剧、大型音乐节等, 演出类型、剧目、时间以及场所均不固定,与申请人持续性的演出不同,受众以 西安本地观众为主。 在业务具体内容方面,申请人为演出服务的采购方,不具备设计及策划演出 的能力,演艺类业务均通过采购演艺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来开展,且仅在自有自 营或受托管理的景区内进行演出,不存在受邀进行外部商演的情况。关联方为演 艺策划及劳务提供方,拥有专业的策划承办团队或演艺团队,在接受外部商演邀 请的同时,提供演出策划、创作及指导等服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述关联方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且构成竞争 的情形。 (二)旅游项目开发 1-1-9 经访谈并查验,申请人控股主体控制的关联方存在主营业务为旅游项目开发 业务的情形,具体为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方式为:在对旅 游地资源、区位等前提条件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围绕旅游市场和行业发展需 求进行充分研究,确定开发区域和开发方案;在获取相应政府审批以及建设用地 后,对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周边配套设施进行建设,使得景区具备“食住行游购娱” 等综合性全方位接待游客的条件。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历史文化类旅游景区运营管理,开展方式为申请人接受 旅游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在已完成开发建设的景区内向业主方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以及根据景区运营管理协议约定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性活动。如西安曲江渼陂湖投 资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运营管理渼陂湖景区;西安曲江大明宫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运营管理终南山古楼观历史文化景区;曲江旅投委托申请人 运营管理赵公明财神文化景区;曲江文投委托申请人运营管理化女泉等文化景区; 西安曲江楼观道文化展示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运营管理丝路文化园、 田峪河景区等。因此,申请人与旅游项目开发商为供应商和业主的上下游关系, 不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且构成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与控股主体控 制的、涉及演艺及旅游项目开发的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控股主体违反 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四、募投项目未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含发行费用)48,141.92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1 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 17,142.00 17,142.00 2 《梦回大唐》黄金版 15,000.00 15,000.00 3 御宴宫提升改造 11,999.92 11,999.92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4,000.00 4,000.00 合计 48,141.92 48,141.92 1-1-10 经核查,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均用于原有主营业务,本次非公开 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主体及其相关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未发 生变化,不会导致申请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新的同业竞争。因此,本次募投项 目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情形。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2、查阅了申请人控股主体主要控股子公司的工商信息并取得了控股主体关 于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说明并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 3、查阅了控股主体旅游投资集团、曲江文投以及曲江文控出具的《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主营业务涉及演艺类及旅游项目开发的关联方不构成同业竞争,符合控股 主体关于避免和减少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或举措,本次发行亦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1-1-11 问题 3: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141.92 万元,投向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 舞光影秀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 是否履行环评程序,项目用地是否落实;(2)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 是否符合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3)募投项目是 否涉及投资房地产,是否新增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是否履行环评程序,项目用地是否落实;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梦回大唐》黄金版项 目及御宴宫提升改造项目均已取得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出具 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且均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环评备案号 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 1 2019-610168-88-03-012511 20196101000300001041 光影秀 2 《梦回大唐》黄金版 2019-610168-88-03-037127 20196101000300001037 3 御宴宫提升改造 2019-610168-62-03-037126 20196101000300001036 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梦回大唐》黄金版项目在大唐芙蓉园景 区内建设,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景区业主方,上述项目建设及实施已经取得 景区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御宴宫提升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发行人。 二、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是否符合行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 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募投项目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战略,旅游业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植 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募投项目投向旅游业符合《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安市促进全域旅 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行业政策,尽管当前旅游行业因新冠疫情受到打击,对公 司短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随着疫情受到控制,我国旅游行业会逐步恢复正常, 2020 年 7 月 14 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旅游企业扩大复工复 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恢复跨省(区、市)团队 1-1-12 旅游,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室内场所,且自 2020 年 8 月 1 日,大唐芙蓉园面向游 客免费开放。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大唐芙蓉园夜游系列水舞光影秀和《梦回大唐》 黄金版的实施地点均在大唐芙蓉园内,御宴宫也紧邻大唐芙蓉园景区,景区免费 开放后,预计客流量将进一步增大,将有利于提升景区内及周边经营性项目的经 营效益。发行人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风险、新冠疫情风险等,对实施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投资房地产,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除了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他募投项目为景区运营管理和餐饮项 目,不涉及投资房地产,亦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四、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验了本次募投项目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 2、查阅了募投项目所涉土地的使用权证; 3、查阅了《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 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安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行业政 策; 4、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投 资房地产,是否新增关联交易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已完成审批备案,履行 环评程序,落实项目用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行业政策和当前市 场环境,相关实施风险已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修订稿)中充分披露;本次 募投项目均不涉及投资房地产,不会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1-1-13 问题 4: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 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 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请保 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关于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认定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 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 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5: 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若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 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 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8: 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 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1-1-14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等情形。 3、拆借资金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拆借资金的情形。 4、委托贷款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 资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分别为 9,500 万元、 12,000 万元和 18,000 万元;2020 年始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 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序号 受托人 金额(元) 购买日期 年化收益率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2017/2/1 2.85%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2017/6/29 4.10%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 2017/9/28 4.60%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2017/9/29 4.70%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2017/9/29 4.55%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18/3/15 5.20%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18/3/15 3.50%-4.70%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2018/3/19 3.50%-4.70%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018/4/27 4.90%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 2018/4/27 4.00% 28 天-62 天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2019/2/2 3.10%;63 天-91
证监会依法对6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1-18
朱德胜
证监会依法对6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9-01-18 来源:证监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韩雁林内幕交易“现代制药”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处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未按规定报告持股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法对何邦建内幕交易“华闻传媒”案作出处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依法对朱德胜内幕交易“曲江文旅”“西安饮食”案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9,792.82元,并处以79,585.64元罚款;依法对龙英内幕交易“阳光股份”案作出处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青海证监局依法对涂静、谢锋内幕交易“*ST狮头”案作出处罚,对涂静、谢锋处以48万元罚款。河北证监局依法对周永平内幕交易“顺网科技”案作出处罚,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32,549.37元,并处397,648.11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韩雁林是持有现代制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任董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频繁通信联络,并在收到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邮件后内幕交易“现代制药”股票;何邦建系“金正源转让国广控股50%股权至兴顺文化”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闻传媒”股票;朱德胜系“华侨城西部投资取得曲江文投51%股份并使曲江文旅实际控制人变更”“华侨城集团收购西安饮食21.04%股权并使西安饮食控股股东变更”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曲江文旅”股票和“西安饮食”股票;龙英系“阳光股份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京基集团”和“阳光股份购买京基集团资产”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阳光股份”股票;涂静、谢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昌通讯联络后,借用他人账户交易“*ST狮头”股票;周永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靳某涛进行通讯联络后,利用其配偶冉某霞账户内幕交易“顺网科技”股票。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是毒瘤,严重侵蚀资本市场健康肌体,严重损害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侵害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必须予以坚决打击。我会将继续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