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26640.47 | 2457.41 | 155.86 | 2761.83 | 6.55 |
2024-05-30 | 26262.75 | 1799.56 | 165.45 | 3044.27 | 10.94 |
2024-05-29 | 26585.49 | 3574.74 | 156.91 | 2924.80 | 11.38 |
2024-05-28 | 26253.29 | 2465.46 | 150.85 | 2748.48 | 26.08 |
2024-05-27 | 25764.15 | 3533.24 | 127.01 | 2336.98 | 12.66 |
2024-05-24 | 25790.92 | 1847.33 | 124.32 | 2175.59 | 4.58 |
2024-05-23 | 26415.92 | 1836.23 | 130.64 | 2236.55 | 4.24 |
2024-05-22 | 27101.49 | 982.25 | 132.82 | 2362.86 | 2.75 |
2024-05-21 | 27986.13 | 1043.53 | 148.68 | 2601.89 | 8.92 |
2024-05-20 | 28153.85 | 1741.26 | 149.12 | 2690.12 | 8.0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7 | 78755.95 | 65.942 |
2 | 基金 | 39 | 7716.47 | 6.461 |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77859.03 | 65.191 |
2 | 基金 | 205 | 13720.83 | 11.48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6 | 77859.02 | 65.191 |
2 | 基金 | 12 | 8834.55 | 7.397 | |
2023-06-30 | 1 | 其他 | 9 | 79016.78 | 66.161 |
2 | 基金 | 307 | 16300.32 | 13.648 | |
2023-03-31 | 1 | 其他 | 7 | 79972.21 | 66.961 |
2 | 基金 | 35 | 8962.90 | 7.50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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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 20.13 | 20.13 | 0 | 75.57 | 1521.22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2023-03-16 | 16.98 | 18.91 | -10.21 | 15.00 | 254.70 |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回龙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中心区华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 |||||
2022-09-20 | 13.45 | 13.36 | 0.67 | 647.14 | 8703.97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 |||||
2021-08-27 | 13.30 | 13.37 | -0.52 | 90.00 | 1197.00 |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8-03 | 12.60 | 13.73 | -8.23 | 47.00 | 592.2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8-02 | 11.44 | 12.48 | -8.33 | 30.00 | 343.2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2-04-26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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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国网信通: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赞,谭中市 |
公告日期 | 2022-04-26 | 处罚类型 | 公开谴责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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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张赞,谭中市 |
公告日期 | 2021-08-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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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 ||||
发文单位 | 四川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张赞 |
公告日期 | 2021-08-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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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 ||||
发文单位 | 四川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谭中市 |
国网信通: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6
张赞,谭中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5 号 ───────────────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谭中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张 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 查明的事实,国网 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 8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持有公司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 -2- 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 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 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 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公司股票。2018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02 分 35 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 25,250,192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5.01%,首次超过 5%。账户组持股比例 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 年 11 月 16-19 日,账户组合计 持有公司股票 39,645,11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7.86%, 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 5%后,谭中市、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 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6,314,055 股,累计买入金额 184,525,772.81 元,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4,449,112 股,累计卖出金额 503,463,811.02 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数量 50,763,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另外,账户组所持公 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5%以下时,谭中市、张赞未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 5%及减 持达到 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 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 大、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 -3- 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 面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 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6
张赞,谭中市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5 号 ───────────────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谭中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张 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 查明的事实,国网 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岷江水利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 8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 户组)持有公司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 -2- 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 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 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 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公司股票。2018 年 9 月 26 日 14 时 02 分 35 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 25,250,192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5.01%,首次超过 5%。账户组持股比例 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 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 年 11 月 16-19 日,账户组合计 持有公司股票 39,645,11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7.86%, 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 5%后,谭中市、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 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6,314,055 股,累计买入金额 184,525,772.81 元,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4,449,112 股,累计卖出金额 503,463,811.02 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数量 50,763,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7%。另外,账户组所持公 司股份比例下降至 5%以下时,谭中市、张赞未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 5%及减 持达到 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 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 大、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 -3- 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 面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 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5
张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时间:2021-08-25 来源: 当事人:张赞,男,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某市、张赞超比例持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现“国网信通”)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张赞与谭某市通过“郭某鹏”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岷江水电”股票。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谭某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生影响。账户组相关收益向张赞、谭某市进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岷江水电”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时02分35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25,250,19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5.01%,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39,645,11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7.86%,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张赞与谭某市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16,314,055股,累计买入金额184,525,772.81元,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卖出34,449,112股,累计卖出金额503,463,811.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账户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张赞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张赞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8-25
谭中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 时间:2021-08-25 来源: 当事人:谭中市,男,1962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中市、张某超比例持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现“国网信通”)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谭中市与张某通过“郭某鹏”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岷江水电”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生影响;张某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谭中市、张某进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岷江水电”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时02分35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25,250,19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5.01%,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16日至1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岷江水电”39,645,112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7.86%,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谭中市与张某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16,314,055股,累计买入金额184,525,772.81元,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卖出34,449,112股,累计卖出金额503,463,811.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账户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中市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谭中市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6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