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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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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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3 | 10774.31 | 32.101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10892.11 | 32.452 |
2 | 上市公司 | 2 | 260.51 | 0.776 | |
3 | 基金 | 5 | 96.61 | 0.288 | |
2023-09-30 | 1 | 其他 | 3 | 10716.59 | 31.919 |
2 | 上市公司 | 1 | 68.98 | 0.205 | |
2023-06-30 | 1 | 其他 | 3 | 10729.93 | 31.959 |
2 | 基金 | 14 | 258.10 | 0.769 | |
3 | QFII | 1 | 112.85 | 0.336 | |
4 | 上市公司 | 1 | 106.94 | 0.31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2 | 10634.53 | 31.343 |
2 | 上市公司 | 1 | 141.81 | 0.418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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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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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 5.21 | 5.57 | -6.46 | 38.20 | 199.02 |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4-10 | 5.21 | 5.57 | -6.46 | 95.80 | 499.12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2-13 | 5.70 | 6.31 | -9.67 | 35.56 | 202.69 |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部 | |||||
2021-06-01 | 3.94 | 4.19 | -5.97 | 340.00 | 1339.60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1-05-24 | 3.92 | 4.17 | -6.00 | 340.00 | 1332.80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1-02-23 | 3.78 | 3.98 | -5.03 | 100.00 | 378.00 |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环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19-09-12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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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 ||||
发文单位 | 河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景华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9-12
处罚对象:
景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时间:2019-09-12 当事人:景华,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交易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22,532,24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18,539,235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交易。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停止交易并报告,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3,360,000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账户交易记录、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景华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景华在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