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0 | 32665.23 | 161.27 | 61.26 | 392.09 | 0.07 |
2024-05-29 | 32590.30 | 157.98 | 61.61 | 394.33 | 1.00 |
2024-05-28 | 32629.23 | 366.90 | 61.50 | 391.78 | 1.23 |
2024-05-27 | 32353.26 | 25.44 | 61.60 | 397.34 | 4.72 |
2024-05-24 | 32406.68 | 78.92 | 57.45 | 368.28 | 0.06 |
2024-05-23 | 32396.32 | 553.19 | 57.94 | 370.26 | 24.13 |
2024-05-22 | 31931.04 | 390.01 | 33.81 | 219.45 | 0.67 |
2024-05-21 | 31643.62 | 559.05 | 37.65 | 245.09 | 1.49 |
2024-05-20 | 31229.47 | 116.13 | 36.17 | 239.80 | 1.26 |
2024-05-17 | 31282.23 | 224.35 | 35.76 | 238.87 | 0.76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基金 | 4 | 3363.18 | 3.492 |
2023-12-31 | 1 | 基金 | 48 | 5720.65 | 5.939 |
2023-09-30 | 1 | 基金 | 5 | 3387.80 | 3.517 |
2023-06-30 | 1 | 基金 | 28 | 4391.89 | 4.560 |
2023-03-31 | 1 | 基金 | 3 | 3463.31 | 3.597 |
2 | 其他 | 1 | 0.30 | 不足0.001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0-12-25 | 8.37 | 9.20 | -9.02 | 250.00 | 2092.5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20-05-29 | 8.02 | 8.90 | -9.89 | 36.66 | 294.01 |
买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迎春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2020-01-17 | 10.26 | 11.45 | -10.39 | 66.00 | 677.16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19-12-31 | 10.60 | 11.20 | -5.36 | 300.00 | 3180.00 |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19-12-24 | 10.00 | 10.88 | -8.09 | 500.00 | 5000.0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 |||||
2019-06-25 | 11.35 | 12.30 | -7.72 | 62.00 | 703.70 |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08-2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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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3号 | ||||
发文单位 | 西藏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王健瑛 |
公告日期 | 2020-04-15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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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闰土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浙江泰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日期 | 2019-12-1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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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闰土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灌云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 |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3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25
王健瑛
藏证监行政处罚【2023】3号 〔2023〕3号 当事人:王健瑛,男,1982年8月出生,时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林证券王健瑛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健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健瑛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王健瑛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健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月1日,王健瑛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2月22日,王健瑛被任命为华林证券首席人力资源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5月17日期间,担任华林证券执委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2021年2月8日,孙某杰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账户),该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王健瑛,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健瑛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健瑛控制使用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乔治白”“闰土股份”“达实智能”“烽火通信”等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00.00元,违法所得100,830.7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任职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下单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健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王健瑛在听证会过程和陈述、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其一,调查人员未搜集和认定有利于王健瑛的事实。其二,事实认定有误。非内幕交易案件不适用“推定”原则,孙某杰兴业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实际为王健瑛向孙某杰提供的借款,王健瑛未曾取得案涉兴业证券账户的控制权,也无权自主决策进行股票买卖,其操作3支股票共计8笔交易只是接受孙某杰指令买卖,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委托流水该份证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存疑。其三,总成交金额、盈利金额认定有误。其四,王健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时间短,拟处罚的罚金过高,过罚不相当。综上所述,恳请撤销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降低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本案对事实、性质等的认定是基于在案证据的综合衡量。本案在调查时,调取了包括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账户交易物理地址(IP、MAC、IMEI)、借条等客观证据,同时对王健瑛进行了询问,前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不仅关注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关注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已依法履行了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法定义务。 其二,经复核,事实认定无误。一是案涉兴业证券委托全部采用手机委托方式,其中委托设备注册登记手机号码主要为158××××2826、158××××1885,其中158××××2826系孙某杰名下手机号码,158××××1885系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码。来自王健瑛名下手机号的设备有两台,第一台设备IMEI信息为352070100708863,是以158××××1885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安卓系统交易设备,MAC地址为E8-E8-B7-67-D8-73,交易使用IP地址为112.97.60.186、122.96.45.251、183.14.31.91,上述IP地址主要为深圳、江苏地区,“设备B”为王健瑛平安证券账户主要使用交易设备,该地址同时出现在王健瑛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第二台设备ID某V地址为DC1CA某D-7724-4DC6-A30A-096B5某CE54E2,是以158××××1885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苹果系统交易设备,交易使用IP地址为39.144.154.119、223.104.68.1,上述IP地址主要为深圳、江苏地区。综合注册登记手机号码及相关终端信息,可以认定上述两台交易设备均为王健瑛控制使用,所涉股票交易为王健瑛操作。对此,王健瑛已承认其确实进行了3支股票共计8次交易,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其所提出的仅是因孙某杰生病调养,按照孙某杰指令代其操作的说法并无任何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王健瑛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二是案涉孙某杰兴业证券委托流水该份证据中所列示的相关信息在孙某杰平安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王健瑛平安证券账户(已销户)交易流水、王健瑛招商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中同时出现,可相互印证,其内容真实可靠,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问题。 其三,经复核,总成交金额、盈利金额认定无误。 其四,本案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王健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王健瑛的相关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我局决定:没收王健瑛违法所得100,830.73元,并处1,0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3年8月24日
闰土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0-04-15
浙江泰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泰邦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环境”)于近日收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8 号〔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9 年 4 月 9 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泰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 法检查,后经调查查实,泰邦环境在进行废气处理设施管道检修更换时,收集管 与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处于断开状态,现场操作工未及时发现,误开启废气 收集风机,导致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而排放至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 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 定,责令泰邦环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 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子公司泰邦环境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泰邦环境已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积极采取有效 1 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改正,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多次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方面的知识培训。 3、本次行政处罚对泰邦环境当期效益有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 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要求子公司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并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 三、备查文件 1、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8 号 〔虞〕)。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2
闰土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19-12-19
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远征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远征”)于近日收到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决定书》(灌应急罚[2019]2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28日,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第二工作组对江苏 远征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已停产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有效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二)二氧化硫库房内未设置通风设施;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以上事实(一)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 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建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 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 合安全作业要求;(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 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二)(三)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征,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 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 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 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 2 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 司人民币九万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之规定,决定给予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子公司江苏远征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2、目前,江苏远征已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并结合 政府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 3、本次行政处罚对江苏远征当期效益有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 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要求子公司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严格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备查文件 1、灌云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应急罚[2019]220号)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