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16 | 22834.64 | 340.16 | 66.04 | 177.65 | 0 |
2024-05-15 | 22641.67 | 137.83 | 67.38 | 179.23 | 0 |
2024-05-14 | 22743.21 | 140.65 | 67.75 | 181.57 | 0.33 |
2024-05-13 | 22833.47 | 371.82 | 68.86 | 181.10 | 0 |
2024-05-10 | 22823.09 | 203.09 | 68.90 | 185.34 | 0 |
2024-05-09 | 22736.01 | 178.59 | 69.06 | 186.46 | 0.07 |
2024-05-08 | 22855.31 | 207.87 | 68.99 | 182.13 | 0 |
2024-05-07 | 22754.94 | 205.98 | 69.00 | 186.30 | 0.22 |
2024-05-06 | 22837.35 | 122.63 | 68.90 | 186.03 | 0.79 |
2024-04-30 | 22969.90 | 403.02 | 68.11 | 177.09 | 0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其他 | 3 | 3328.48 | 2.378 |
2023-12-31 | 1 | 其他 | 4 | 4042.69 | 2.889 |
2 | 基金 | 36 | 1876.65 | 1.341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4440.41 | 3.173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4345.48 | 3.105 |
2 | 基金 | 10 | 1056.18 | 0.755 | |
2023-03-31 | 1 | 其他 | 3 | 3678.22 | 2.629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3-08-28 | 2.88 | 3.27 | -11.93 | 865.00 | 2491.20 |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嵩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8-28 | 2.88 | 3.27 | -11.93 | 1735.00 | 4996.80 |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滨河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嵩山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02-24 | 4.60 | 4.75 | -3.16 | 2920.00 | 13432.0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建安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12-21 | 4.13 | 4.19 | -1.43 | 640.00 | 2643.2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建安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 |||||
2022-06-14 | 6.05 | 6.17 | -1.94 | 128.73 | 778.82 |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国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证券营业部 | |||||
2022-06-10 | 5.19 | 5.71 | -9.11 | 567.18 | 2943.67 |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4-04-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晓博、谢晓龙) | ||||
发文单位 | 河南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谢晓博,谢晓龙 |
公告日期 | 2024-04-13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恒星科技:公司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河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谢晓博,谢晓龙 |
公告日期 | 2024-04-09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恒星科技:公司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发文单位 | 河南证监局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谢晓博,谢晓龙 |
公告日期 | 2023-04-18 | 处罚类型 | 警告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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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恒星科技受到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青岛大港海关 | 来源 | 证券时报 | ||
处罚对象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晓博、谢晓龙)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7
谢晓博,谢晓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晓博、谢晓龙) 当事人:谢晓博,男,1986年10月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谢晓龙,男,1991年4月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谢晓博、谢晓龙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谢晓博自2013年8月11日至今任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董事,2016年11月9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长。谢晓龙自2019年11月7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谢某军、焦某芬系谢晓博、谢晓龙的父母。谢某军在2023年8月28日卖出“恒星科技”股票26,00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74,880,000.00元。焦某芬在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11日买入“恒星科技”股票3,00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10,120,008.00元。 上述事实,有恒星科技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谢晓博、谢晓龙作为恒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某军卖出“恒星科技”股票后六个月内,焦某芬买入的行为导致谢晓博、谢晓龙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谢晓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11日
恒星科技:公司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3
谢晓博,谢晓龙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公告编号:202401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星科技”)董事长及 总经理(以下简称“当事人”)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因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被河南证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 对谢晓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本次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请参见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2024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
恒星科技:公司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来源:证券时报2024-04-09
谢晓博,谢晓龙
证券代码: 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公告编号: 202401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恒星科技”) 董事长谢 晓博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谢晓龙先生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22023006、 0122023007 号), 因谢晓博先生、谢 晓龙先生涉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 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及总经理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0)。 近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谢晓博、谢晓龙: 谢晓博、谢晓龙涉嫌短线交易“恒星科技”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 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谢晓博、谢晓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谢晓博自 2013 年 8 月 11 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 2016 年 11 月 9 日至今任 恒星科技董事长。谢晓龙自 2019 年 11 月 7 日至今任恒星科技董事、副董事长、 总经理。谢某军、焦某芬系谢晓博、谢晓龙的父母。谢某军在 2023 年 8 月 28 日卖出“恒星科技”股票 26,000,000 股,累计成交金额 74,880,000.00 元。焦 某芬在 2023 年 9 月 7 日、 2023 年 9 月 11 日买入“恒星科技”股票 3,000,000 股,累计成交金额 10,120,008.00 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 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谢晓博、谢晓龙作为恒星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某军卖出 “恒星科技”股票后六个月内,焦某芬买入的行为导致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谢晓博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对谢晓龙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个人,并非上市公司,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恒星科技受到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
x来源:证券时报2023-04-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0日,恒星科技收到了青岛大港海关作出的“大港关简违字(2020)002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出口货物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对发行人予以当场警告处罚。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发行人立即完成了整改,重新填报报关单数据并完成了该批货物申报。此外,发行人已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了相关的普法教育,该处罚对恒星科技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该违法行为仅受到青岛大港海关警告的行政处罚,未进行罚款处罚,属于上述情形中最轻的处罚,该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