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 融资余额(万元) | 融资买入额(万元) | 融券余量(万股) | 融劵余额(万元) | 融券卖出量(万股) |
---|---|---|---|---|---|
2024-05-31 | 22788.05 | 1369.32 | 37.59 | 539.73 | 7.26 |
2024-05-30 | 22650.49 | 1892.75 | 33.92 | 516.20 | 4.28 |
2024-05-29 | 21796.06 | 527.36 | 35.67 | 536.06 | 3.43 |
2024-05-28 | 22070.76 | 701.05 | 33.77 | 498.72 | 5.08 |
2024-05-27 | 22024.51 | 985.72 | 28.77 | 430.62 | 2.82 |
2024-05-24 | 22314.24 | 744.62 | 31.95 | 477.59 | 2.87 |
2024-05-23 | 22194.43 | 1506.69 | 29.73 | 450.17 | 1.61 |
2024-05-22 | 22451.25 | 1750.89 | 31.20 | 492.71 | 1.28 |
2024-05-21 | 22412.90 | 2087.80 | 31.74 | 499.33 | 9.59 |
2024-05-20 | 21879.48 | 1820.40 | 23.34 | 374.21 | 0.97 |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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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
2024-03-31 | 1 | 基金 | 9 | 3014.20 | 6.413 |
2 | 其他 | 3 | 1520.68 | 3.235 | |
3 | 社保 | 1 | 1113.89 | 2.370 | |
4 | 保险 | 1 | 550.29 | 1.171 | |
2023-12-31 | 1 | 基金 | 80 | 5275.84 | 11.225 |
2 | 其他 | 5 | 1581.98 | 3.366 | |
3 | 社保 | 1 | 1397.65 | 2.974 | |
4 | 保险 | 1 | 480.14 | 1.022 | |
2023-09-30 | 1 | 基金 | 17 | 3940.43 | 9.037 |
2 | 社保 | 1 | 1397.65 | 3.206 | |
3 | 其他 | 4 | 1223.17 | 2.805 | |
2023-06-30 | 1 | 基金 | 100 | 4331.87 | 9.935 |
2 | 其他 | 4 | 1435.26 | 3.292 | |
3 | 社保 | 1 | 1307.69 | 2.999 | |
2023-03-31 | 1 | 其他 | 6 | 2024.91 | 4.650 |
2 | 社保 | 2 | 1640.68 | 3.768 | |
3 | 基金 | 12 | 1481.40 | 3.402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
2024-05-30 | 15.22 | 15.22 | 0 | 110.00 | 1674.20 |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7 | 14.30 | 15.75 | -9.21 | 388.00 | 5548.40 |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云鹃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2-07 | 14.30 | 15.75 | -9.21 | 142.00 | 2030.60 |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云鹃北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1-17 | 17.25 | 17.25 | 0 | 12.51 | 215.75 |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机构专用 | |||||
2023-11-08 | 17.31 | 16.77 | 3.22 | 20.61 | 356.81 |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 |||||
2023-11-06 | 17.40 | 17.40 | 0 | 25.01 | 435.25 |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12-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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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周宁 |
公告日期 | 2023-12-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梁金,韩忠 |
公告日期 | 2023-12-01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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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 ||||
发文单位 | 深圳证监局 | 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对象 | 黄东 |
公告日期 | 2022-12-17 | 处罚类型 | 处罚决定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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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 ||||
发文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工商行政管理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周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 当事人:周宁,男,1985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宁内幕交易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2月20日,索通发展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通过线上会议进行沟通,双方分别介绍了各自总体情况、经营业务等。 12月29日,索通发展邀请欣源股份前往北京面谈收购事宜。12月30日,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薛某、董事会秘书薛某青、总经理谢某懋与索通发展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郎某辉等人在索通发展进行面谈,首次谈及欣源股份估值、收购比例、收购方式等内容,双方沟通表达了合作意向。 2022年1月4日,郎某辉一行前往欣源股份在内蒙古乌兰察布的工厂实地考察。当日,郎某辉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项目承揽人桑某月联系中金公司投行部门出具索通发展收购欣源股份相关方案。 1月5日,桑某月向中金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许某然介绍索通发展情况及收购欣源股份的意向,许某然通过微信向桑某月发送《关于索通发展收购欣源股份相关事宜的备忘录》。1月9日,中金公司内部召开会议讨论索通发展资本运作事项,并与索通发展召开线上会议进行洽谈。 1月11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进行收购谈判。 1月14-17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谈判收购事项核心条款,中金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初步确定估值、股份及现金的比例、业绩承诺等。 2月16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谈判达成一致,并于2月17日签订了框架协议。 4月28日,索通发展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4月28日开市起停牌。 5月16日,索通发展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事项,并于当日收市后披露,公司股票自5月17日开市起复牌。 索通发展本次收购欣源股份94.9777%的股权,交易作价113,973.28万元。我局认为,索通发展收购欣源股份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具有重大性,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形成,2022年4月28日公开。许某然作为中金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参与本次收购事项相关工作,不晚于2022年1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宁内幕交易“索通发展”股票 (一)周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宁与许某然手机通话频繁,2022年1月6日、1月31日、2月2日、2月3日、3月25日、3月28日周宁与许某然均有通话,共计16次。 (二)“周宁”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2021年8月3日,“周宁”中国银河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周宁”账户)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35****183,深圳股东代码032****052。 2022年1月17日至4月27日,“周宁”账户买入“索通发展”股票310,400股,买入金额6,301,930元;2022年3月22日至6月17日卖出310,400股,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8,000股,5月17日复牌后卖出302,400股,卖出金额8,269,941.33元。上述交易均通过周宁186****9989手机号码下单。经计算,该账户交易“索通发展”股票实际盈利2,046,390.42元。 周宁此前从未交易“索通发展”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某然多次联络接触,借款并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几乎全仓买入“索通发展”股票,涉案交易较此前所有股票单只最大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与过往账户交易习惯明显背离,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所称基于对索通发展基本面判断、存在部分反向交易等,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索通发展”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周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周宁违法所得2,046,390.42元,并处以4,092,780.8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梁金,韩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当事人:梁金,男,1971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韩忠,男,1968年5月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梁金泄露内幕信息及韩忠内幕交易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两名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梁金、韩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2月20日,索通发展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通过线上会议进行沟通,双方分别介绍了各自总体情况、经营业务等。 12月29日,索通发展邀请欣源股份前往北京面谈收购事宜。12月30日,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薛某、董事会秘书薛某青、总经理谢某懋与索通发展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郎某辉等人在索通发展进行面谈,首次谈及欣源股份估值、收购比例、收购方式等内容,双方沟通表达了合作意向。 2022年1月4日,郎某辉一行前往欣源股份在内蒙古乌兰察布的工厂进行实地考察。 1月5日,索通发展和欣源股份双方约定1月11日在北京进行收购谈判。薛某在“欣源董事会”微信群通知董事黄某、梁金等人1月10日去北京与一家收购方商谈,随后薛某青在群内补充说明收购方为索通发展。 1月11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进行收购谈判。索通发展郎某辉、董事范某勇,欣源股份薛某、薛某青、谢某懋、黄某等人参加。1月14-17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谈判收购事项核心条款,初步确定估值、股份及现金的比例、业绩承诺等。 2月16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谈判达成一致,并于2月17日签订框架协议。 4月28日,索通发展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4月28日开市起停牌。 5月16日,索通发展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事项,并于当日收市后披露,公司股票自5月17日开市起复牌。 索通发展本次收购欣源股份94.9777%的股权,交易作价113,973.28万元。我局认为,索通发展收购欣源股份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具有重大性,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形成,2022年4月28日公开。其间,梁金担任欣源股份的董事,不晚于2022年1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梁金泄露内幕信息 梁金与韩忠系合作伙伴,二人来往密切。2022年1月12日14时10分、1月13日14时07分,韩忠与梁金微信音视频通话;1月13日21时57分,韩忠向梁金发送“索通发展”股票走势图,并称“明天早上买150万603612”。梁金自认其1月12或13日向韩忠透露内幕信息,也知悉韩忠后续交易“索通发展”股票。1月17日、4月10日、4月11日,韩忠多次询问梁金“索通发展”股票何时停牌,梁金分别回复“不影响后期发力”“15号左右,一个月”。 三、韩忠内幕交易“索通发展”股票 “韩忠”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下设两个涉案资金账户。资金账户一2015年4月27日开立于中金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84****978,深圳股东代码016****455。资金账户二2020年3月23日开立于中金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3****682,深圳股东代码015****795(以下统称“韩忠”账户)。 2022年1月14日至4月27日,“韩忠”账户买入“索通发展”股票421,400股,买入金额8,761,933.2元;4月6日至7月28日,卖出421,300股,卖出金额9,161,404元。截至调查日,“韩忠”账户仍剩余100股。上述交易均通过韩忠139****0523手机号码下单。经计算,该账户交易“索通发展”股票盈利390,026.21元。 韩忠此前从未交易“索通发展”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金多次联络接触,“韩忠”账户相关资金变化、交易情况与二人联络接触时间、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韩忠大量卖出其他股票、几乎全仓集中买入涉案股票等行为与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其所称基于索通发展的前景、股吧利好传言等,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索通发展”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梁金、韩忠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韩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韩忠违法所得390,026.21元,并处以780,052.42元罚款; 二、对梁金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x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黄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 当事人:黄东,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东内幕交易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2月20日,索通发展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股份)通过线上会议进行沟通,双方分别介绍了各自总体情况、经营业务等。 12月29日,索通发展邀请欣源股份前往北京面谈收购事宜。12月30日,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薛某、董事会秘书薛某青、总经理谢某懋与索通发展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郎某辉等人在索通发展进行面谈,首次谈及欣源股份估值、收购比例、收购方式等内容,双方沟通表达了合作意向。 2022年1月4日,郎某辉一行前往欣源股份在内蒙古乌兰察布的工厂实地考察。 1月5日,索通发展和欣源股份约定1月11日在北京进行收购谈判,薛某在“欣源董事会”微信群通知董事黄东、梁某等人1月10日去北京与一家收购方商谈,随后薛某青在群内补充说明收购方为索通发展。 1月11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进行收购谈判。索通发展郎某辉、董事范某勇,欣源股份薛某、薛某青、谢某懋、黄东等人参加。1月14-17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谈判收购事项核心条款,黄东参加,初步确定估值、股份及现金的比例、业绩承诺等。 2月16日,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在北京谈判达成一致,黄东参加。2月17日,双方签订框架协议。 4月28日,索通发展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4月28日开市起停牌。 5月16日,索通发展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等事项,并于当日收市后披露,公司股票自5月17日开市起复牌。 索通发展本次收购欣源股份94.9777%的股权,交易作价113,973.28万元。我局认为,索通发展收购欣源股份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具有重大性,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形成,2022年4月28日公开。其间,黄东担任欣源股份的董事并直接参与相关谈判,不晚于2022年1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东内幕交易“索通发展”股票 (一)账户组基本情况 “黄东”证券账户2011年8月10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23****211,深圳股东代码005****719。 “刘某玲”证券账户2011年8月10日开立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53****641,深圳股东代码010****630。 “伍某华”证券账户2022年1月1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9****795,深圳股东代码033****287。 “王某玲”证券账户2021年11月1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7****042,深圳股东代码032****227。 “招某珊”证券账户2021年8月4日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35****563,深圳股东代码032****775。 “姜某芹”证券账户2015年6月8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20****663,深圳股东代码017****230。 “钟某”证券账户2016年7月13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56****782,深圳股东代码020****797。 根据当事人自认、指认及下单交易设备信息等在案证据,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黄东实际控制上述“黄东”等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黄东”账户组)交易“索通发展”股票,交易决策由黄东作出,黄东向其助理梁某安下达指令,梁某安按黄东的要求下单操作。 (二)“黄东”账户组交易情况 “黄东”证券账户2022年1月14日至2月16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9,000股,买入金额167,620元;3月2日卖出9,000股,卖出金额174,150元。 “刘某玲”证券账户2022年1月14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600股,买入金额12,474元;3月2日卖出600股,卖出金额11,736元。 “伍某华”证券账户2022年1月21日至3月17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419,000股,买入金额7,608,021.88元;6月10-22日,卖出419,000股,卖出金额13,336,912元。 “王某玲”证券账户2022年1月25日至3月15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502,800股,买入金额9,285,799元;2月10日、6月10-22日,合计卖出502,800股,卖出金额15,399,311元。 “招某珊”证券账户2022年2月17日至4月27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230,200股,买入金额4,128,534元;6月10-22日,卖出230,200股,卖出金额7,321,570元。 “姜某芹”证券账户2022年2月24日至3月8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734,000股,买入金额13,482,281.4元;6月14-22日,卖出734,000股,卖出金额23,677,940元。 “钟某”证券账户2022年2月25日至3月7日买入“索通发展”股票55,800股,买入金额997,780元;4月1日至6月6日,卖出55,800股,卖出金额1,355,982元。 经计算,“黄东”账户组交易“索通发展”股票实际盈利26,370,862.2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黄东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索通发展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当事人黄东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2022年2月17日之前没有形成并购事实,索通发展与欣源股份只是接洽阶段。第二,黄东系欣源股份名义董事,未参与经营,已于2021年10月口头辞去董事职务,非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4月28日。第三,涉案交易系当事人及其他涉案账户名义人出于对“索通发展”股票的兴趣。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索通发展和欣源股份在前期接洽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30日当面洽谈收购事项,提到收购比例、方式、估值等内容并表达合作意向。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初始执行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我局认定本案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形成无误。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黄东自2018年8月至2022年4月一直担任欣源股份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薛某于1月5日在“欣源董事会”微信群通知黄东与索通发展洽谈收购事项,黄东于本案听证会上亦承认该事实,我局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认定无误。关于当事人所称未参与2月17日框架协议签订的意见,已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但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及黄东知悉内幕信息等涉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第三,黄东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其所提出于对股票兴趣交易的理由不能排除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此外,黄东未提出其他涉案账户名义人参与涉案交易的证据,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东违法所得26,370,862.28元,并处以26,370,862.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26日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17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工商处字[2018]354号),由于三顺投资未能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也未能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6年7月7日、2017年7月14日将三顺投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报纸上刊登相关公告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三顺投资未能于公告的期限届满前履行公示义务。鉴于三顺投资已于2018年1月3日、2018年1月5日主动公示其2015年度、2016年度年度报告,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顺投资从轻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