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 收盘价 | 涨跌幅 | 限售股 (万股) |
非限售股 (万股) |
可出借股份 (万股) |
出借余量 (万股) |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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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 序号 | 机构类型 | 持股家数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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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 1 | 其他 | 6 | 16652.28 | 46.970 |
2023-12-31 | 1 | 其他 | 7 | 20838.11 | 58.777 |
2 | QFII | 1 | 209.39 | 0.591 | |
3 | 上市公司 | 1 | 159.18 | 0.449 | |
4 | 基金 | 11 | 147.92 | 0.417 | |
2023-09-30 | 1 | 其他 | 4 | 21450.75 | 60.505 |
2 | 券商 | 1 | 252.48 | 0.712 | |
3 | 基金 | 1 | 110.24 | 0.311 | |
2023-06-30 | 1 | 其他 | 4 | 21765.27 | 61.392 |
2 | 基金 | 5 | 47.03 | 0.133 | |
2023-03-31 | 1 | 其他 | 4 | 21805.27 | 61.505 |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仓金额(万元) | 占流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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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 价格(元) | 当日收盘 | 溢价率 | 成交量(万股) | 成交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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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 5.65 | 5.65 | 0 | 191.00 | 1079.15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
2024-01-15 | 7.82 | 7.90 | -1.01 | 1000.00 | 7820.0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 |||||
2023-10-30 | 6.75 | 6.75 | 0 | 90.00 | 607.50 |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 2023-11-15 | 处罚类型 | 通报批评 | 具体内容 |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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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
发文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处罚对象 |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15
处罚对象: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61 号 ──────────────────────── 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 -2-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 180,809,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述股份系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023 年 7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告知书的公告》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 法院)在恢复执行中国能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 能源未履行义务,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作出(2023)苏 0582 执恢 54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中 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6,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2%。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 持公告》称,截至 2023 年 7 月 5 日,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变为 179,551,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5%。 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 公告》称,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17 日期间,张家港法院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拍卖中国能源所持公司 3,545,281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张家港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 国能源作出执行裁定书,中国能源所持股份于 6 月 29 日开始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但其未按规定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及时披露被动减持计划,直至公司于 7 月 1 日披露执行裁定,并 -3- 于 7 月 7 日披露股东的被动减持情况,中国能源相关信息披露不 及时。上述违规行为涉及公司股份 3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减持股份数量及占比较大,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中国能 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3 条、第 3.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中国能源提出异议称,其前期将持有公司 51%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行使,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管理权均不在中国能源。 中国能源未收到法院于 6 月 13 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相关信息 系从公司 7 月 1 日公告中获悉。对于本案所涉事项,公司应及时 汇报实际控制人,及时与中国能源进行沟通,并及时主动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根据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减持股份的法定披露 -4- 义务不因表决权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人所称不具有公司实际控 制权和管理权,不影响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是根据公司提交的材料,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作出强 制卖出中国能源所持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该裁定公示于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法院又于 6 月 21 日就该事项发出告知书。上述 事项可能导致中国能源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产生大幅变动,对中国 能源持股情况具有较大影响,但中国能源未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 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后,中国能源从公司 7 月 1 日 披露的公告中获悉上述事项后,亦未采取任何措施披露减持信 息,怠于履行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事实明 确,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酌情考虑减 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系因司法强制执行所致。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5-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