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钰矿业股票 相关个股
*ST西发 卫信康 华宝股份 万兴科技 高争民爆 易明医药 海思科 奇正藏药 西藏矿业 西藏药业 灵康药业 华钰矿业 梅花生物 西藏城投 西藏旅游 西藏珠峰 西藏天路 中金黄金 西部矿业 中金岭南 中色股份 江特电机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31 77425.02 33852.45 7.90 134.06 1.77
2024-05-30 79933.08 41049.12 7.04 112.85 0.78
2024-05-29 83135.49 13388.18 8.04 137.32 0.18
2024-05-28 82630.00 19436.60 8.35 129.68 0.06
2024-05-27 77689.94 21450.87 8.29 117.05 1.80
2024-05-24 70553.44 18533.58 6.49 83.33 0.21
2024-05-23 72869.26 8285.42 8.62 103.01 1.73
2024-05-22 72905.00 19507.84 6.90 84.18 0.26
2024-05-21 66518.40 17330.25 8.58 99.44 0.48
2024-05-20 61078.22 18859.24 8.10 98.90 0.0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23493.70 29.841
2 基金 3 374.54 0.476
2023-12-31 1 其他 6 24015.76 30.504
2 基金 27 854.28 1.085
3 上市公司 1 415.44 0.528
2023-09-30 1 其他 5 24351.15 30.930
2 基金 1 20.00 0.025
2023-06-30 1 其他 7 23881.97 30.335
2 基金 21 1679.43 2.133
3 社保 1 840.00 1.067
2023-03-31 1 其他 4 16792.62 29.863
2 基金 3 716.16 1.274
3 社保 1 600.00 1.067
4 上市公司 1 299.15 0.53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17 9.42 9.42 0 41.00 386.22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16 9.83 9.83 0 28.76 282.7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4-01-11 9.97 9.97 0 21.00 209.37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1-10 9.80 9.80 0 28.00 274.4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1-03 10.35 11.79 -12.21 450.00 465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26 14.58 13.41 8.72 274.00 3994.92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8-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藏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8-1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华钰: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8-02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5 号
───────────────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华钰矿业, A
股证券代码: 601020;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刘建军,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刘桂英,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2-
徐建华,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邢建军,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艳春,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信息,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
投资)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经查明, 刘桂英担任公司控股股东道衡投资的董事兼总经理,
系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建军之妹,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西藏开恒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开恒)、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故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为
公司关联法人。 2015 年, 西藏开恒与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为
6866.0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4%; 2016 年,
西藏开恒与公司之间的销售收入 8307.8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7.78%。 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西藏华钰融信经贸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
17,688.7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1%; 2017
年销售总金额为 38,910.2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5.32%; 2018 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 16,016.61 万元,占公司
-3-
经审计净资产的 8.86%; 2018 年销售总金额为 31,989.86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公司与关联方西藏开恒、
西藏诚康之间 2019年和 2020年关联交易销售额分别为 21382.03
万元、 10535.63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75%、 4.82%。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
事项。
(二) 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1 年 2 月 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 3 笔在司法
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道衡投资持有的公司 30,000,000
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 5.4%。控股股东未主动
告知公司,并及时披露。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6 日披露控股股东
部分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于 3 月 18 日披露拍卖股份完
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控股股东于 3 月 19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道衡投资、 关联方刘桂英未将关联关系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还未及
-4-
时披露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四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第 11.12.7 条等
有关规定。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建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徐建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邢建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艳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查明的情况, 应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
建军、关联方刘桂英、时任总经理徐建华、时任财务总监邢建军、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艳春予以通报批评。
-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21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1020 证券简称: ST 华钰 公告编号: 临 2022-006 号
转债代码: 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监管局”)对公司及西藏
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322021003号、证监调查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投资因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等信息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监管局决定
对公司及道衡投资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 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9月17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87号) 。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
号),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2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123号) 。
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 现将行政处
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2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
发区。
刘建军,男,1960 年 10 月出生,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时任华钰矿
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刘桂英,女,1968 年 4 月出生,道衡投资董事兼总经理,住址:西藏自治区拉
萨市城关区。
孙艳春,女,1978 年 1 月出生,华钰矿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
区。
徐建华,男,1978 年 2 月出生,时任华钰矿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邢建军,男,1970 年 1 月出生,华钰矿业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道衡投资、华钰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道衡投资、华钰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 华钰矿业 2017 年半年报、年报,2018 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刘桂英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西藏开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开
恒)、西藏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西藏开恒、
西藏诚康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华钰矿业及其全资子公
司西藏华钰融信经贸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7,688.71万元,占华
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1.51%,2017年销售总金额为38,910.26万元,3
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25.32%; 2018 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
16,016.61 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8.86%,2018 年销售总金
额为 31,989.86 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17.7%。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华
钰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 经查,华钰矿业在《2017 年
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 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
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因刘桂英担任华钰矿业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即道衡投资的董事兼总经理,且
为时任华钰矿业董事长刘建军之妹,道衡投资及刘建军均应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
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查,道衡投资、刘
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
二、未及时披露道衡投资所持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0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
人道衡投资持有的华钰矿业流通股 57,683,027 股,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10.4%。
2020 年 9 月 2 日、 9 月 16 日、 9 月 30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 3 次在淘
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
业 15,640,081 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 20,191,531 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
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 21,851,415 股股票(股票代码:
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上述 57,683,027 股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并以附4
件形式附有《执行裁定书》 ((2020)沪 02 执 391 号之一)扫描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57,683,027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 经查,
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57,683,027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华钰矿业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 11 月 2 日、 11 月 3 日、 11 月 13 日多次向
道衡投资发送询问函,询问内容包含司法拍卖事项,道衡投资未回复。 直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道衡投资向华钰矿业报送《关于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告知函》 。 经
查,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1 年 2 月 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 3 笔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 601020)10,000,000 股股票(一)(第一次拍
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
矿业(证券代码 601020) 10,000,000 股股票(二)(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
601020)10,000,000 股股票(三)(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对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
业 30,000,000 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5.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30,000,000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5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 经查,华钰矿业
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 30,000,000 股股份
(占华钰矿业总股本 5.4%)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经查,道衡投资未能在股权被
司法拍卖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代持协议、会计凭证、华钰矿业定期及临时报告、
拍卖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华钰矿业 2017 年半年报、年报,2018 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应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
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财务总监邢建军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董事会秘书孙艳春
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
公告〔 2011〕 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
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6
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予以处罚。 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道衡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对刘桂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徐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孙艳春处以 60 万元
罚款; 对邢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
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7
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1 日

ST华钰:华钰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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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31

处罚对象:

刘建军,刘桂英,孙艳春,徐建华,邢建军,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1-123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对公司及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322021003号、证监调查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投资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道衡投资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9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87号)。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刘桂英、徐建华、孙艳春、邢建军: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道衡投资、华钰矿业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华钰矿业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刘桂英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华钰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钰融信2017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7,688.71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1.51%,2017年销售总金额为38,910.26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25.32%;2018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6,016.61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8.86%,2018年销售总金额为31,989.86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7.70%。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华钰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经查,华钰矿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因刘桂英任担任华钰矿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董事兼总经理,且为时任华钰矿业董事长刘建军之妹,道衡投资及刘建军均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经查,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未及时披露道衡投资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3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0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道衡投资持有的华钰矿业流通股57,683,027股,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
    2020年9月2日、9月16日、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3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15,640,081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20,191,531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21,851,415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上述57,683,027股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并以附件形式附有《执行裁定书》((2020)沪02执391号之一)扫描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57,683,027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经查,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57,683,027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华钰矿业于2020年10月9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13日多次向道衡投资发送询问函,询问内容包含司法拍卖事项,道衡投资未回复。直至2020年12月30日,道衡投资向华钰矿业报送《关于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告知函》。经查,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l.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1年2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3笔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一)(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二)(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三)(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经查,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经查,道衡投资未能在股权被司法拍卖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代持协议、会计凭证、华钰矿业定期及临时报告、拍卖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钰矿业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财务总监邢建军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董事会秘书孙艳春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l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道衡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三)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对刘桂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徐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孙艳春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邢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ST华钰: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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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17

处罚对象: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05号 
───────────────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18日,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道衡投资)持有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203,834,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5%。其中,
-2- 
 
203,632,996 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的特定股份,
202,000股系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并且,道衡
投资已将持有的200,015,339股公司股份对外质押。因质押履约
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但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
施,道衡投资已构成违约。 
2020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公告称,
控股股东道衡投资拟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3月21日
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该公告同时披露,因质押股份
被违约处置,道衡投资已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0
日被动减持公司股份5,540,000股,于2020年11月19日至2020
年11 月23 日被动减持公司股份3,470,000 股,合计减持
9,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此前,公司并未就上述
被动减持事项进行预披露。 
另经查明,根据2021年5月10日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出
具的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0年9月2日、9月16
日、9月30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分3次发布了道衡投资持
有的公司股票的拍卖公告并附有法院执行裁定书,涉及股数
57,683,0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1%。但未在司法拍卖平台
发布拍卖公告后,道衡投资及时就所持公司股权司法拍卖事项履
行披露义务,迟至2021年1月4日才披露了控股股东股权拍卖
-3- 
 
结果提示性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控股股东道衡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特定股
份未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比例较大,且未及时披露股权
被司法拍卖可能对其控制权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相关
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12.7条等
有关规定。鉴于本次减持系因质押违约处置所致,可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道衡投资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
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4-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华钰矿业: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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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1

处罚对象: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9 号
───────────────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经查明,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道衡)在承诺履行、
股票买卖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计划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西藏道衡增持公司股-2-
份计划的公告。西藏道衡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
公司股份,增持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0 万元、 不高于 15,000 万
元。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
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
控股股东拟变更增持计划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日,西藏道衡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20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84%,累计增持
金额共计 2,095,541.00 元。因西藏道衡正在筹划与专项纾困基
金合作事宜,西藏道衡拟将本次增持实施时间延长至纾困基金到
位后 12 个月内,使用自筹资金以不高于 15 元/股的价格实施增
持。上述变更增持计划事项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2019 年 7 月 25 日,西藏道衡与纾困基金合作事项办
理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履行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
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结果公告称,西
藏道衡在增持期限内累计增持金额 2,095,541.00 元,占增持计
划下限的 2.10%,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而在 2019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增持计划延长期内,西藏道衡一股未增。
二、控股股东减持特定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截至 2020 年 5 月 7 日,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持有公司股份
203,834,9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8%。除前述增持的 202,000
股外,其余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取得的特定股份。
此前,西藏道衡已将部分股份质押给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管)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证券)。前期,西藏道衡质押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
约保障比例,但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已构成违约。 2020-3-
年 4 月 2 日,海通资管和海通证券向西藏道衡发出违约通知书和
处置告知函。 监管部门通过公司多次提醒西藏道衡,如所质押股
份被依约平仓处置,应就减持股份履行预披露义务。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 8 月 19 日接
到西藏道衡的通知获悉,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8 月 18 日期间,西
藏道衡因股票质押构成实质违约,其质押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被依约卖出累计 5,242,0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西藏道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特定股
份,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但经海通资管和海通
证券正式告知及多次监管提醒和督促,西藏道衡在未履行减持预
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其所持有的特定
股份, 违规减持数量和比例较大且直至减持完毕后才通知公司披
露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未按照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实际执行情况与增持计划存在重大差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特定股份未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比例较大。上述行
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3 条、第 3.1.7 条、第 11.12.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
是在增持承诺作出时具备履约的经济实力,最终未履行系受内外
部不可测因素影响。 2018 年 8 月, 西藏道衡活期存款超过 1 亿-4-
元,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及新冠疫情影响, 其需要对质押不
断补仓,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同时,未履行增持承诺未对公司
业务、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或损失,也未从中获益。二是主观上
无不披露减持计划的故意,但由于新冠疫情未事先收到减持的具
体计划, 被动减持也未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西藏道衡提出的相
关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西藏道衡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 履
约能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 充分权衡各方面因素后制定增持
计划。西藏道衡在 2018 年 6 月 20 日作出增持计划, 而在 2019
年 5 月变更增持计划时,因质押保障比例下行需要补仓导致资金
紧张的情况已经出现, 却仍然决定延长增持计划。 而新冠疫情爆
发于 2019 年底至 2020 年初,已进入西藏道衡履行增持计划的中
后期阶段,并非造成其无法履行计划的主要因素。二是西藏道衡
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就已收到海通资管和海通证券的违约处置告
知书,监管部门也分别于 4 月 10 日与 5 月 12 日两次通过公司通
知西藏道衡需要披露减持计划。 但西藏道衡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其所谓由于新冠疫情未收到具体减持计划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控股股东本次减持系依约被动卖出的情况,已在纪律处分
过程中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藏华
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5-
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西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